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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研背景
2009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
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
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的任務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也是關系經濟發展
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制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應對老年化浪潮、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一個重要政策,也是一項長期的、
面向未來的發展政策。迄今為止,我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已經有10多年的歷史,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并不成功
,從整體上來看,仍然存在參保率低、覆蓋面窄等一系列問題。
362457萬元,省財政35857.08萬元)。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用于發放試點縣60周歲及以上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的基
礎養老金,省財政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新農保參保繳費人員的繳費補助。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該項目資金采取“當年預撥、次年結
算”的方式撥付到各地。我縣獲取財政補助資金4361.57元。
(二) 調研目標
我們的調研目標主要是了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良安鎮的基本落實情況,發現、反映在“新農保”實施
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希望能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一些實際資料,為進一步完善“新農保”政策提出我們的建議與意見。
(三) 調研時間
二零一二年二月份
(四) 調研地點
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良安鎮
(五) 調研對象
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良安鎮100名農戶,其中男性占 44.55%,女性占 55.45%;年齡在 60周歲以下的占 60.89%; 60周歲以上的
占 39.11%
(六) 調研實施的辦法
我們的調研是以問卷的形式展開的。我們通過走訪各農戶進行我們問卷的調查與相關數據的收集。
調研結果
(一) 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良安鎮“新農保”的基本情況
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良安鎮位于樂至西北部,東與中江縣元興鄉相連,南與縣屬大佛鎮交界,西與金堂縣土橋 鎮、簡陽市五合
鄉毗鄰,北與金順鎮接壤。全鎮幅員面積88.6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39042.76畝,森林覆蓋率38.3%;轄39個村﹙社區﹚、
323個村(居)民小組,總人口51369人。農業、漁業資源豐富,盛產大宗糧油,經濟作物。農業、漁業資源豐富,盛產大宗糧油
,經濟作物。
樂至縣與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
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政府補貼包括繳費補貼和發放基礎養老金兩部分。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當
地經濟條件和參保農民實際繳費金額確定繳費補貼金額,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良安鎮作為樂至縣一重鎮,積極響應上級政策,在2012年7月1日開始貫徹落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良安鎮政府仍在積極宣傳,認真落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各種宣傳使廣大農民積極參與新農保,提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
覆蓋率。為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而奮斗。
(二)我鎮農村居民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1. 農村居民的參保率
據我們的調查數據顯示,在我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了近 68%,說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符合廣大農村居民
利益。但仍有 30%的被調查者沒有參保。
2. 農村居民對政策的滿意度
滿意度
十分滿意
不滿意
無所謂
百分比
52.85%
38.31%
8.96%
如上表 所示, 52.85%的被調查者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滿意,表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確實是繼農村取消農業稅、建
立農業直補、新農合之后又一個重大的惠農舉措。但調查結果顯示對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仍有 38.31%的被調查者態度
是不滿意, 8.96%的被調查者的態度是無所謂,所以政府還應該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進行深入的探索,使這項政策被老百姓充分
接受、認同,符合更多農村居民的根本利益。
3.農民個人繳費能力有限,參保能力不足
調查顯示,40.00%的農民每人每年能夠承受的養老保險費為l00元,32.00%的為200元,500元以上僅為6.1%。說明農民的
個人繳費能力較低,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訴求但是個人的參保能力不足。
4.養老觀念陳舊,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調查顯示,選擇子女贍養作為60歲以上老人生活來源的人數占60,00%;選擇自我儲蓄養老的占15.00%:然而選擇農村養老保
險作為老人生活來源的僅占17.00%。說明廣大農民仍不同程度的束縛于養兒防老的舊觀念中,對農村養老保險還有一定程度的
不信任和顧慮。
5. 農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夠了解,對保障能力缺乏信心
調查結果顯示,當被問及是否了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時,8.00%的農民表示沒有聽說過,72.00%的農民不
正形成。不少農民在收入水平提高后,不愿意把資金投入到未來的養老消費當中。由此可見,信息是否對稱已影響到:捉民參加
新型農保的信心進而間接影響到農民是否參保的行為。
調研報告總結
通過我們的走訪調查以及對所獲取的數據的分析我們還得出了以下的結論與建議。
首先,農民在養老問題上主要依賴的仍然是通過老年人自身勞動和家庭養老相結合的保障方式 。參加養老保險只是在這兩種方
式面臨威脅時的一種補充和替代選擇。應在倡導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同時,采取措施恢復甚至強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的傳統家
庭保障作用。
其次,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和有關機構的引導與宣傳
這種宣傳不僅需要介紹養老保險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幫助農民認識到自身的老年風險,讓農民轉變完全信賴家庭和土地養老的
觀念,培養他們自我保障意識和投入保險的消費習慣。
最后,我們應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參保能力
未來的養老保障對于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為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農民考慮第一位的是子女
教育、生活必需品、房屋修建等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使他們愿意參加,但有可能沒有參與能力而無
法參加。我們從調查中也能得到同樣的結論。為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將有助于提高農
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與程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戶調查問卷
尊敬的農民朋友:
您好!
我們是xx理工大學的學生,現在正在做一項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社會調查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用
于完善政府的新農保政策,您的個人信息我們將絕對的保密,衷心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謝謝!
1、 您的性別是?
( )A男.
( )B.女
2、 您的年齡是?
( )B.30~44歲
( )C.45~59歲
( )D.60歲以上
3、 您的子女目前是否到外地務工?
( )A.是,所有子女都到外地務工
( )B是,有部分子女到外地務工..
( )C.否,子女都沒有到工作的年齡
( )D.否,所有子女都在本地務工
4、 您傾向的養老方式是?
( )A. 子女贍養
( )B.自我儲蓄養老
( )C.購買商業保險
( )D.新農保
( )E.其他方式
5、 您對新農保政策了解嗎?
( )A.非常了解
( )B.比較了解
( )C.了解較少
( )D.不了解
( )E.不知道這些政策
6、 您是通過何種方式了解新農保政策的?
( )A.媒體(如電視廣告、新聞聯播等)
( )B.當地政府村干部宣傳
( )C.通過鄰居家人宣傳
( )D.其他方式
7、 您是否愿意購買新農保嗎?
( )A.愿意
( )B.不愿意
( )C.持觀望態度
8、 您愿意選取哪個檔次來參加新農保?
( )A.100元
( )B.500元
( )C.1000元
( )D.其他
9、 您參加新農保的原因是?(多選)
( )A.年老之后生活會有保障
( )B. 親戚朋友的建議
( )C.中央政府和村集體有財政補貼
( )D.為了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
10、 您認為在新農保實施中最大的障礙是?(多選)
( )A.政策以及資金落實不到位
( )B.宣傳不到位
( )C.政府人員或村委等基層人員工作不積極
( )D.農民參保意愿低
(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探索,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制度從地方性實踐走向了刑事規制前沿,成為一項法定的未成年權益維護制度,有力地促進了未成年權益保護最大化。社會調查制度的建構不僅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還為刑罰的個別化和教育矯正刑的具體實現提供了實踐平臺。但這一制度在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理論和實踐的問題,帶來了諸多困惑。特別是對調查活動的調查主體、調查程序、調查結論的具體效力等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分歧頗大,實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一番梳理和研究。本文基于研究側重和篇幅限制的考慮,僅探討“調查主體”這一爭議熱點,也即調查活動應該“何時開展”,“由誰開展”。隨著未成年犯罪案件社會調查活動的法律化進程的推進,針對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活動日趨增多,而混亂的社會調查實踐嚴重影響著調查結論的可靠性和調查目的的實現。實有必要對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主體之爭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究和分析,厘清既有的理論爭議和實踐分歧,梳理理論爭議和實踐分歧形成的深層緣由,在此基礎上,提出破解調查主體之爭的設想,進而規范模式不一的社會調查實踐。
一、理論爭議和實踐分歧的現狀梳理
雖然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制度被再一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采納,社會調查制度邁入了法制化進程,但如何更好地實施和完善社會調查制度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仍有許多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特別是對調查主體為誰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大,要破解調查主體之爭,需對這一問題的爭議現狀和司法實踐的探索回應進行基本的梳理。
(一)理論爭議
理論界就哪一主體更為合適開展社會調查,爭議紛紛,未有定論或強勢學說形成,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種觀點:(1)應該以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活動的啟動和開展主體或由從事未成年保護工作的地方部門來開展調查工作,這兩個部門相對于其他部門具有開展社會工作的時間和人力資源優勢;(2)應該由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司法行政機構來開展具體的社會調查工作,因為這一主體相對穩定,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相對獨立性,以及能夠長期堅持下去等優勢,所以相比于其他社會主體更具可行性;(3)應該建立起由專業社會工作者組成的司法社會調查員隊伍對未成年刑事案件開展社會調查,具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背景的社工群體,無論在專業修養,還是調查方法,調查認知方面均有其優勢,均比其他群體更適合擔任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人員;(4)應該借鑒國外對未成年犯罪所施行的“外聘”模式與“內聘”模式,建立起以人民法院的非合議庭法官與社會專職人員相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模式,在法院內部成立獨立建制的社會調查員辦公室,而后選聘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來擔當社會調查的主要主體。還有一些論者提出由人民檢察院或成立其他專業機構統一來行使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權。可以說理論界對哪一社會主體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更為合適,立足于不同的價值認知基礎,形成了不同的理論主張,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圓其說,有其立論的合理性。
(二)司法實務分歧
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協調三機關之間的調查,如何評估案件調查的必要性等問題,尚無相關的后續配套規制出臺,各地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做法。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人民檢察院主導下的特定社會主體開展社會調查的模式,這一模式以地方共青團的干部為調查主體,主導調查活動,以特定社會人士為特邀社會調查員對調查材料進行分析整理,最終擬定調查報告。又如,有的地方則由地方的青少年保護辦公室、人民陪審員、教育工作者、甚至法官自己擔任社會調查活動的具體開展主體。而另一些地方則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進行社會調查或委托司法行政部門下轄的社區矯正機構或社會工作事務所開展。另外一些地方則試行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律師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所轄的社區矯正機構并行的調查模式。可見司法實踐中,各地結合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實踐需要對社會調查活動的開展進行了有益探索,參與調查活動的社會主體主要有未成年保護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機關等主體。從以上的實踐探索可知,啟動調查活動的主體主要是公檢法三機關,而具體開展調查活動的則是其他社會主體。
二、主體之爭的成因探析
(一)現實成因:指導司法實踐的配套規范缺失
在中國目前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實踐運作模式下,司法實踐部門習慣了司法解釋指導辦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對司法解釋和部門規范的過度依賴,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若某一新的法律規制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執法辦案人員就會陷入不敢執法和胡亂執法的實踐困境。而就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問題,或多或少也存在這一實踐困境。
一方面,既有法律規制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導致實踐對未成年犯罪開展社會調查充滿了不確定性,社會調查活動面臨著法律規制原則化引發的司法實踐考驗。總體而言,這種考驗局面的形成源于以下三個方面的不確定性和不明確性:1.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存在階段性,在哪一訴訟階段啟動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直接影響著主導這一調查活動的主體的選取。2.到底應該在哪一階段啟動,應該由哪一有權主體首先啟動,均未有明確的刑事立法規范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存在著明顯的法律規范規制不明確。3.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地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的成效能夠為其他司法機關審理辦理案件所認可。因為從既有的法律規制來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根據這一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均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個案開展社會調查,法律在賦權的同時,也給予了三機關相應的自由裁量權。該規定也可以明確解讀為:辦案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開展,也“可以”不開展。這就意味著三機關對開展社會調查有自由裁量權和組合配合選擇權,可以由兩個機關聯合開展,也可以由某一機關單獨開展,或者三機關聯合開展,也可以均不開展或者均開展。然而這種“可以式”的立法易導致兩種“極端”局面的產生:(1)一旦三機關均不愿意開展社會調查,而整個案件又有開展社會調查的必要性,對于有權機關“不愿意行動”,又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制,那么立法所期望實現的制度預設功效便難以實現;(2)若三機關都認為有開展社會調查的必要性,那么應該在哪一訴訟階段開展,各自是否根據辦案的需要開展自己所期望的調查,也是一個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這種試圖實現公檢法三機關靈活開展社會調查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旦進人司法實踐領域,如果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或部門規定就調查活動的開展進行協調,就極易出現協調不暢的問題,必然遭遇中國式的實踐難產。
另一方面,現有法律規制的后續配套協調規制未能及時出臺,各地的司法實踐部門基于不同的實踐需要、自身的司法資源和價值權衡,采取了不同的調查模式,這不僅加劇了理論研究的對壘,還助長了實踐探索的分歧。雖然兩高曾經就進一步加強未成年犯罪的審查辦理工作,下發了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并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行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對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有所規制。但是現有的規范性文件均未對開展個案社會調查的必要性和具體實施主體予以明確規制,這些規范都相對比較籠統,未對有權啟動主體如何協調社會調查問題進行規制,而只是一些省市或州市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或法院,為了開展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工作,結合本區域的未成年犯罪現狀和具體的司法實踐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對具體的引導性的區域性細化文件,以這些細化文件指導具體的司法實踐。但各省市乃至各區縣之間的細化文件缺乏統一性,各有各的優先考慮基點,各有各的行事風格,這就導致各地的做法不一,可謂一個地方一個模式,一套思路,一些直轄市甚至一個區縣一個模式,這就形成了司法實踐探索的多樣化,多樣化的實踐探索反過來又給理論研究立論提供了各具特色的支撐素材,進而在不同實踐探索基礎上提出的理論主張也就不斷呈現,加劇了各地對自己所探索的模式具有的理論和實踐優勢的紛爭。
從既有的理論研究和具體的司法踐探索來看,理論主張和實踐探索的預期追求有所重合。都考慮到如何平衡社會調查的現實性與有效性,也即既要保證針對未成年犯罪開展的個案社會調查能夠順利開展,同時也要保證調查活動的公平與公正性,確保最終的調查結果能夠對司法實踐有參考適用的價值。各種主張都有支持其立論的價值基礎,無論是出于確保調查活動的公正性,還是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都有其理論預設與實踐主張的合理性。
(二)理論成因:理論研究前提的含混
在調查主體之爭這一問題上,之所以既有的理論爭議和實踐分歧越發明顯,并且各種主張均頗顯其合理性,癥結在于就社會調查主體之爭這一問題上,現有的理論研究存在幾個方面的混亂和研究不足。第一,既有的理論爭議混淆了開展社會調查的具體主體和有權啟動調查程序的主體之間的區別,將二者混為一體討論,這就導致爭議的問題復雜化,越發難以梳理清晰;第二,理論研究脫離既有的立法規制和司法實踐操作的可行性,過多地考慮調查活動及調查結論的公正性維護,賦予了社會調查制度過高的實踐價值。而司法實踐中,各地基于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實踐需要,施行區域化的社會調查模式,這些模式或多或少地回應了理論爭議側重,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適用分歧或潛在不公又給理論研究提供了論證依據和爭議價值。第三,既有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主張,對實踐問題的爭議僅僅立足于具體的操作層面,未對形成調查主體之爭的根源進行剖析。事實上,調查主體之爭的背后是司法權的配置之爭,僅從難以證實的公正維護和具體的實踐操作層面去分析和設想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必須回到對如何配置司法權進行思考,方可有助于理論止爭和實踐突圍。
從理論和實踐的視角而言,在現有的司法環境和法律規制現狀下,要解決調查主體之爭,必須從形成研究混亂的癥結著手,只有弄清楚癥結所在,才能真正地實現理論研究的突圍和實踐操作的規范化。其一,須著力厘清社會調查活動的啟動主體和開展主體的區別,只有厘清這一區別,才能為進一步進行社會調查活動的主體探究提供研究前提;其二,必須抓住引起實踐和理論爭議的核心問題――如何配置社會調查這一司法職權,以司法職權的合理分配和制約為基礎,來解決因權力的共享和制約機制不明引起的權力行使紛爭;其三,必須緊緊圍繞調查活動的目的探討問題,一切的理論假設與實踐規劃,必須考慮司法實踐的可行性和制度的預期價值,必須以中國的具體司法環境為基礎,合理地平衡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的關系。否則一切聽起來為保障調查活動能夠公平和公正的完美理論,一切描繪起來合理可行的實踐調查構想,都只能是紙上談兵,徒增混亂而已,于問題的解決無益。
三、化解主體之爭的設想
事實上,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主體之爭就是“為何開展”以及“何時開展”、“由誰開展”更為合適的問題之爭,解決“主體之爭”必須從解決“問題之爭”人手。然而一切問題之爭的背后均是價值分歧之爭,因為“價值總是依賴主體的不同而表現出每一主體的特殊性、個體性”。可以說,價值的主體性決定了不同的主體對同一客觀社會事實的價值預期與評價必定不同,評價主體立足于不同的價值預期與評價標準,必定難以得出一致的認知結論。因而,要實現“主體之爭”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突圍,必須先從對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預期與司法實踐價值梳理著手,只有明晰這一點才能繞開既有的爭議所預設的各種價值堡壘,為個案的社會調查必要性評估提供標準,真正地為爭議解決找到突圍路徑。
(一)基本的價值認知: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預期解讀
第一,針對未成年犯罪開展社會調查,是世界法治文明發達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有的制度之一,其蘊含著國家親權理論和失足未成年利益保護最大化的司法實踐價值,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義。之所以對未成年犯罪采取更為寬緩的刑事政策,有著深層的社會緣由。一方面,未成年群體自身的特殊性導致其易走向犯罪,需要法律實施過程中給予這一群體必要的矜憫。未成年群體相比于成年人存在著社會閱歷、心智發展、辨別是非等諸多的不足,在外界環境的影響下更容易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群體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和希望,需要國家給予特殊關懷和照顧。雖然未成年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未成年的自我控制不足和父母的監管教育不善,但是與國家的某些社會管理不足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需要國家從宏觀的刑事政策領域對未成年犯罪群體給予必要的人道關懷,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權衡之間有所偏重,著力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權。正是基于如上方面的考慮,世界大多數國家對未成年犯罪都采取了“非犯罪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輕刑化政策”傾向。雖然以英美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未成年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上,從“過度的福利型”走向了以恢復性司法為主導的“司法控制型”,但依然對未成年犯罪的防控堅持了“教育矯正為主,刑事處罰為輔”的政策走向。我國結合當前未成年犯罪的整體趨勢,對未成年犯罪也采取了這一政策走向。因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開展個案社會調查是貫徹教育矯正政策的需要,只有開展好特定的社會調查,我們才能根據社會調查反映的情況,準確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和可矯正性,實施有針對性的輕刑政策。
第一,賦予公安機關依照既有的調查必要性評估機制,提出是否開展調查活動的建議權和個別情形下的自行啟動調查權。具體而言,公安預審承辦人員按照會簽的社會調查必要性審查標準,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開展社會調查進行初步審查,若認為需要開展,則提出開展社會調查的建議,單獨或附同提請逮捕文件送達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檢察部門。另外賦予公安最終的調查建議權,在人民檢察院不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下,還可以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聯合開展社會調查的建議。
第二,賦予人民檢察院是否采納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建議的權力,或視案件審查起訴需要,自行決定啟動社會調查。一是對公安預審部門審查移送提請社會調查建議進行審查,綜合開展社會調查的必要性,以決定是否開展社會調查;二是對公安預審部門未提出開展社會調查建議的案件,也可自行審查,而后決定是否開展社會調查。
第三,賦予人民法院調查建議權和自行調查權。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或合議庭,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社會調查必要性開展最終的評估,視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開展社會調查。對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未決定開展社會調查的案件或社會調查結論不可靠的案件,先建議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開展或重新開展社會調查,若未檢部門回應不予開展社會調查,可以自行決定啟動審判階段的調查活動。
(四)實踐革新:構建全國性的社會調查指導機制的設想
除了要處理好有權調查主體之間的啟動權之爭,還需要處理好調查啟動主體與具體調查主體之間的關系。司法實踐中,各地在開展未成年犯罪的個案社會調查過程中,結合自身的司法實踐需要和既有的資源,形成了不同的探索風格,有效地推動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難說哪一種探索模式是最好的,只能說哪一種更適合各地司法實踐的需要。但從具體的實踐探索效果來看,仍舊存在諸多問題,比如,調查主體的對象有限,調查活動的主體資源短缺,調查活動缺乏辦案經費支持,調查時間倉促,調查報告的制作不規范等問題。調查活動開展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規范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活動,保障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制度真正落實,及時總結各地的探索經驗,在充分考慮各地的既有司法資源和實踐需要的基礎上,出臺全國性的規范性指導意見,規范各地的具體實踐。但由于各地司法資源和能夠有效輔助辦案機關開展調查活動的社會主體存在巨大的差異,建構指導性規范,只能從宏觀著眼,而不宜過于具體化,構建宏觀指導規范的過程中,應該把握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統一性與區域性需要兼顧的原則。構建全國性的指導規范必須考慮各地目前的具體司法資源,結合各地既有的社會資源進行規制,不能一刀切,既要保障調查活動開展的實效性,也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資源優勢,推動調查主體的專業化和多元化。比如,有的地方從事社會調查活動的社會工作事務所較多,也比較專業和規范,能夠承擔對未成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工作,那么就可以考慮委托社會工作事務所進行具體的社會調查。如果某些地區暫時不具備這種條件,而當地司法行政部門下轄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地方未成年保護部門相對專業,就比其他主體更適合于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總之,在統一規劃下,不能采取不顧實情一刀切的做法,可以授權各地以省或直轄市為單位制定省級司法行政區內的細化性規范。
第二,堅持有效平衡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原則。司法實踐之中,辦案部門往往通過委托其他社會主體開展調查活動,存在著諸多問題。在構建指導性規范的過程中,委托其他主體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時,必須保障具體調查主體的中立性和具體調查人員的專業性,確保具體的社會調查充滿針對性和實效性,這就必須為具體調查活動的開展和具體調查資料的收集制定嚴格的規范,防止調查活動的隨意性和調查資料的無用性。同時還需為調查活動的開展確定一個特定的期限,以保障調查活動能夠得到及時的開展,不被無故拖延,也不因開展調查活動在期限方面受到影響。加強區域的協調,逐步推動跨行政區域的社會調查協作機制構建,以推動異地調查活動的有效開展,促進調查活動開展的公平性。
第三,堅持保障調查活動的主動性與有效性的原則。委托調查主體要充分發揮其對調查活動的指導性,保障調查活動的有效性。一方面,委托調查主體對具體調查主體的調查活動要提供明確的調查需要,并結合具體的案情提供指導性意見,逐步探索建立社會調查活動的義務活動機制或特定經費支付體制,以保障特定情況下,調查活動不因經費的不足而無法開展;另一方面,實行調查活動與調查報告分析與撰寫分開的做法。具體的調查主體只提供具體的調查材料和意向性調查分析報告,委托調查主體根據調查所獲取的材料和意向性分析報告撰寫正式的調查報告。
關鍵詞:幼兒衛生與保健 學前教育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045
鑒于國內多將《幼兒衛生與保健》課程定位于理論課程,課程教學團隊結合應用型本科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培養目標對課程教學進行了優化改革,突出了該課程的應用性和實踐性,旨在使學生獲得從事學前教育活動應具備的專業素養,提高學生的保育實踐能力。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 模塊化的課程體系
為了克服學生“重教輕保”的思想,樹立正確的保育觀,使學生在掌握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學習和掌握基本的保育技能,以便在將來的實際工作中能切實維護和增進兒童的健康。課程教學團隊積極與幼兒教師和幼兒園管理者共同研究,構建重在能力培養的模塊化課程體系。
基礎理論模塊:主要目的是使學生全面掌握學前兒童解剖生理特點以及身體生長發育的規律,了解學前兒童常見疾病的有關知識,熟悉教育環境創設及教育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能夠對學前兒童的身心發展進行科學的評價。這一模塊采用校內課堂教學與校內校外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方式完成。
綜合訓練模塊:主要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幾種患兒的基本護理技能和急救術,以備日常教學和生活中的不時之需。這個模塊教師講得少、指導得多,主要采用校外實踐和校內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完成。
模擬教學模塊:主要目的是在學生全面掌握幼兒衛生與保健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創造性地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一模塊采用校外實踐和社會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完成。
2 多樣化的教學方法
課程教學團隊成員積極探討本課程的教學方法,除綜合運用講授法、演示法、觀察法、討論法、練習法等傳統的教學方法外,還恰當運用了體現本課程特色的教學方法,如:小組合作學習、情景模擬操作、現場教學、案例教學等。
2.1 小組合作學習
“托幼機構的保育、教育活動衛生”一章內容中,可以采取小組合作學習的方法,小組通過到幼兒園現場考查其生活制度和教育活動衛生、合作制作課件、小組代表講解、小組成員答疑等多種形式和方法,培養學生自主學習意識和搜集整理信息、語言表達、團隊合作等多方面的能力。
2.2 情景模擬操作
學到“常用護理技術及急救術”內容時,可以采用情景模擬手段,設計一定的情景,準備一些工具或材料,讓學生分別扮演受傷者和救護者,進行現場的急救和包扎;學到“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內容時,除了用多媒體演示操作步驟外,還可以設計幾種不同的意外事故的情景,讓學生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并要求學生兩人合作輪換完成操作練習。
2.3 現場教學法
“幼兒健康檢查和評價”一節的內容,在講解了基本知識和檢查操作要領后,組織學生到幼兒園協助保健教師進行晨間檢查;講到“托幼機構的環境衛生”內容時,可以組織學生到幼兒園參觀、考察,認識到托幼機構建筑、設備和用具衛生的重要性和應該注意的問題,要求學生對所見所聞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2.4 案例教學法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用錄像機錄下幼兒園一日保育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入園、盥洗、入廁、進餐、午睡、各類教育活動、離園等環節),也可組織學生通過網絡和教育實習搜集整理幼兒園中典型的保育案例。將這些案例穿插到相關章節的課程教學中,啟發學生思考分析問題,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提高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 “全過程”的教育實踐
為了讓學生充分接觸和學習保育工作,增強對幼兒保健的感性認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在學習過程中我們設計了多次保育見實習。課程學習前,安排學生到幼兒園保育見習1周,初步接觸和了解保育內容;課程學習中,安排課程實習或利用其他課程實習機會,有針對性地設計觀察量表,讓學生有目的進行觀察、記錄和分析,將分析整理的問題及遇到的疑難之處反饋到課堂教學中來;課程學習后,安排1周保育見習,讓學生帶著問題與幼教工作者探索研究,撰寫研究報告或者調查分析報告;最后在畢業前夕集中教育實習1個學期,學生以保教人員的身份組織幼兒園的各項教育活動和生活活動,在實際工作環境中提升各項保教技能。
4 “全方位”的考核評價
改變傳統的通過期中、期末兩次考試進行學生學業評價的做法,在學生的課程學習過程中,課堂出勤,聽課情況,回答問題情況,小組及全班討論時是否積極參與、發言次數,發言內容,對其他同學提問的回應,見實習結束后帶隊教師和實習幼兒園的評價意見,各階段的見實習報告、專題研究報告或調查分析報告等都納入課程成績,實行課程學習“全方位”的考核。這樣對學生考核的不僅是能力,也是態度,關注的不僅是結果,也是過程。它更能發揮學生主體作用,促進學生自主學習。
以上僅是對《幼兒衛生與保健》教學改革的初步嘗試,搞好本課程教學改革有利于培養知識與能力并重的“應用型”人才,拓寬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就業渠道,促進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健康發展及學前兒童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中政治;探究;體驗;情境
體驗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產生的。為了讓我們的學生在課堂學習中,思維與情感能自由伸展和體驗,創設出使學生積極主動參與,并以身體之、以心驗之的探究情境是關鍵所在。高中政治教師在教學中巧妙設計探究情境,搭建體驗平臺,可以讓學生用全部心智去真情感受、關注、欣賞、評價。
一、設計合作探究情境,讓學生體味真情
新課程鼓勵合作學習,要求促進學生之間的相互交流,共同發展,促進師生教學相長。因此,在教學活動中,教師應先將本節課的一些主要問題呈現給學生,讓學生獨立思考,并給足他們思考的時間,讓他們獨立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法。然后將學生實在不能解決或者一知半解的問題綜合在一起,讓他們以小組為單位,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明確的任務分工。各小組學生可以自由交流,說出自己的想法;可以相互溝通,共同解決問題;也可以對個人完成的任務進行小組的集體加工,相互啟發、相互補充,再由小組代表發表意見。最后由教師點評,公布最終結論。例如在學習尊重客觀規律和人的主觀能動性相結合的關系原理時,筆者讓學生以小組為單位討論這個原理的應用范圍并舉例說明。一石激起千層浪,學生立馬分工協作,有的查資料,有的找例子,有的開始了熱烈的討論,課堂氣氛融洽活躍。15分鐘后,在小組合作的前提下,他們運用此原理重點分析了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關的許多問題,如三峽工程、南水北調、醫療保險、二胎政策以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這些都說明:人類各項成功的活動,都是尊重客觀規律與發揮主觀能動性相結合的典范。學生在分工與合作、探討和爭辯中思維插上了飛翔的翅膀,碰撞出情感的火花,形成了正確的觀點,鍛煉了交流合作能力,體驗了生命的精彩與愉悅,品味了友誼的甜美。
二、設計問題探究情境,讓學生體悟真知
布魯納認為:“學習者在一定的問題情境中,經歷對學習材料的親身體驗和發展過程,那才是學習者最有價值的東西。”
一切學習都是在一定的問題情境下進行的。從這種意義上講,“問題情境”可理解為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教學環境。
問題是進行探究的動力源泉,一個好的問題能給學生的思維以方向和動力。因此,教師在教學中要善于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知識水平和關注焦點,去設計一些在他們知識層面和思考方法上具有挑戰性的問題,誘導學生積極思維,自覺、自愿、自主地進入問題的探究情境中,最終探究出問題的答案。例如在學習“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時,針對消費觀的一些誤區,筆者精心設計了三個問題:有人認為貸款買房或買車違背了適度消費原則,你如何評析這一觀點?堅持艱苦奮斗、勤儉持家與鼓勵貸款消費矛盾嗎?你們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踐行綠色消費原則的?這三個問題,環環相扣,邏輯嚴謹,將知識性、啟發性融為一體,讓抽象的知識真正靈動起來,讓學生真正體悟生活的真知。
三、設計實踐探究情境,讓學生體察真感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一定的材料,閉門造車,難于撰寫出有價值的文章。搜集與占有資料、整理資料,是研究工作的起點,同時也貫穿于撰寫財務財務論文的始終。
(一)資料搜集的范圍。搜集資料時,首先要明確哪些資料是有用的,不可或缺的;哪些資料是必需首先了解的、急需的等。只有這樣,才能有目的地進行資料搜集。寫作論文一般應收集以下幾類材料:
1.論題的核心資料。它是指所研究對象本身的資料。例如:《知識經濟對財務財務的沖擊與挑戰》這一選題,其核心資料是圍繞知識經濟和財務財務學的相關知識,如《21世紀社會的新趨勢:知識經濟》、《財務理論》、《財務計量理論研究》、《財務財務基本理論研究》、《國際財務準則》、《論財務財務概念》等書籍。核心資料,往往是“參考文獻”所列的書目、篇目。
2.背景資料。它是對核心材料起參照、比較、深化作用的資料,包括已有研究成果資料和與論題相關的參照材料。學術發展是一個長期漸進積累的過程,后人通常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前進,因此,要重視已有成果資料的收集。可以編制已有成果目錄,從標題上掌握論題研究的線索,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各派觀點的資料,以便尋找新的角度,提出新的見解;有些資料還能用于行文中的理論探討,以增強文章的理論性。
3.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理論資料。專業論文不能停留在就事議事的層面,而要用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學科理論來分析和闡述問題。因此,必須注意這方面的理論資料收集。
此外,還要熟悉國家有關方面的政策。
(二)搜集資料的途徑。面對如山似海的資料,怎樣才能迅捷地獲得我們所需的資料呢?這需要了解搜集資料的途徑。
1.社會調查。這是獲取第一手資料(包括親身體驗)的主要方式。大量實用的富有價值的第一手材料存在于人們的社會實踐中,有的尚未被人們用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這就需要我們通過實地調查去獲得。業務部門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經驗總結、分析報告、憑證賬簿及報表內容格式等等,都是重要的實際業務資料。雖然這些資料比較零散,但它是論文寫作的第一手資料,能給人們深刻的感性認識。寫作論文時可重點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
(1)普遍調查。它是對論題所涉及的一定范圍內的有關情況,作出全面性的調查。例如,探討我國國有企業財會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問題,就要對各地區、各單位作全面的了解,對其人員管理體系和管理機制、隊伍建設的狀況,作系統的調查分析,了解其全面情況,掌握各種有關數據和事例,在此基礎上提出如何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的管理方案。這樣普遍的調查,難度會大一點,需要花費較多的物力和人力。
(2)專題調查。它是針對某個問題作專門的調查。例如,對證券市場上紡織類股票進行比較研究,就要對滬深兩市的所有紡織類的股票的股本結構、財務指標、市場價格、政策傾向等資料進行橫向、縱向的比較;對各股票市場價格高或低的原因作重點的剖析,預測各股票的未來走勢,并進行技術分析。
(3)典型調查。這是根據調查目的,在對被研究對象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有意識地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探索其內在規律性,然后以調查結果推論全面情況。“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從典型可以看到共性,即一般面上的情況。因此,典型一定要注意有代表性,可以選取上下兩頭,也可以選取上中下三類。例如,要研究如何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問題,可以選取非常成功的邯鄲鋼鐵制造廠的“模擬市場,成本否決”的典型調查,分析其降低成本的方法、原因、經驗,然后總結出降低成本的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案和設想。典型調查單位數目少則一兩個,多則三五個,屬小型調查,能節約時間、人力、物力。
(4)抽樣調查。它是按照科學的原理和計算方法從所要研究的現象的全部個體單位中,按隨機原則抽取部分個體單位作為樣本進行調查,取得資料,然后推算出全體數量特征的一種方法。它一般是在總體數量龐大時運用。例如,對證券市場上紡織類股票進行比較研究,由于紡織類股票家數較多,要想對所有股票的情況一一進行調查,實際上工作量很大,有時也并不需要這樣做,這時就可以運用抽樣調查法,將其進行分類,每一類選擇一兩家有代表性的股票進行分析比較。
(5)重點調查。它是在被調查對象的全部單位中選擇一部分重點單位進行調查,以求對總體狀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所謂重點,單位是指在所研究的內容方面數量比較大,占有較大的比重,而不一定要求有典型性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