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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特殊性
醫學教育有和其他教育體系不同的特性。這就是臨床學習中必須依靠和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衛生服務行業,他們也就成為了重要的醫學教育教學組成部分。而臨床實習期是學生走向醫生和護士的關鍵過渡,臨床實習當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患者,現在患者的法律意識正在加強,相對于患者的醫療服務行業,包括學生自己的相關法律意識則落后于當前社會的需要。因此,在教學當中,有意識地加強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對增強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為今后更好地服務患者,更好地處理醫患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1)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其重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患者,避免醫患糾紛。培養醫生,首先是要培養有高尚醫德、醫風和精湛醫術的醫生,而加強法律意識,不僅是對患者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處理醫患關系時最有力的保護。對學生來說,學習法律、衛生相關知識,可以調整自己的知識結構,拓寬自己的治學領域,了解與自己從事工作密切相關的衛生法律規范,明確自己在醫藥衛生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要承擔的義務,從而自覺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正確履行崗位職責。
(2)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重要意義。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于社會中的法以及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有利于學生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是培養社會合格人才的需要,還是當前醫療衛生服務行業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能使他們知法、懂法,并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從而為其將來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為服務整個社會做好準備。
三、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措施
(1)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要和法制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學校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場所。國家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聯合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學校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的重要內容, 是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 培養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是實現依法治國的百年大計”。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僅可以增強學生法律意識,更重要的是促使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感到:如果不懂法,將來就不能更好地服務患者,就不能正確地處理醫患關系,就不能勝任醫療衛生工作。這樣,學生自然就會對法律學習產生濃厚興趣,法律意識就會培養起來。
(2)注重醫學中專生基本法律知識的培養。傳授學生法律知識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使他們依法辦事、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可以適當安排與醫療糾紛有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進行案例分析,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基本知識和分析能力。通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使學生能獨立思考、集體協作,具有識別、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結合學生將來所從事醫療工作的特點,側重培訓《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與醫療行為息息相關的“醫法”,使學生對其有相當層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強自我修養、培養法律意識。
沒有周全法律規范的房地產業,該行業容易走向過度投機,不斷遞升博取超額回報的愿望。房地產業自由放任發展的局面,在開發的土地資源的有限供給的局面下,必然形成價格攀比。顯而易見的是,自由放任的房地產商人,容易與土地資源供給方形成共同牟利的無形之網,并在社會中同盟化公眾媒體、廣告商和商業經濟學人。這種共同利益,亦導致行政管理方面,尤其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金融機構實現與投機商人之間利益共同――主要是在價格的方面,形成隱性默契――為漲價歡呼和論證。這種局面不斷深化,市場暴利不斷出現。投機性房地產業的發展,政府或可短期獲益,但會造成對市場價格體系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房地產發展不當,損害維系經濟安全的社會價格平衡能力,威脅經濟的整體性安全。 合意法學一向認為交易代價敗壞,是交易體制結構性崩潰的前奏。價格敗壞對全社會包括政府和商人,都具有危害。
供給土地者與商人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化,政治理性選擇上出現了錯誤――說它錯誤,是因為供給土地者,沒有履行“人居發展義務”。這就是說,應當為供給土地者立法,創設出法律義務,促進其履行“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行政義務(引自聯合國《人居議程》)。
――政府須制定出“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住房發展規劃。這就是說,住房發展規劃要成為一種城市房地產業發展的法律性指南,具有產業發展的約束性。這個規劃,不是現在的城市規劃,也不是經濟適用房這種社會救濟性質的住房規劃,而是社會基本階層的住房的安排。此種規劃需要聽取社會意見,形成社會對“適當住房”的必要認可。“建設小康社會”的城市政府,如果沒有經濟上可行、建設成本有效控制的居民住房發展規劃,是不適當的。
――政府須為住房發展規劃,廉價提供土地,而不是通過商業拍賣促進住房發展規劃用地的地價上漲。由于城市土地國有,住房發展規劃具有全民利益的性質,因此,政府住房規劃用地,不應當具有營利性。行政部門向居民住房用地收取土地收益,有違憲之疑,與土地公有制有沖突。
――政府須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陳舊房屋拆遷計劃。城市房屋拆遷計劃,主要根據城市房屋狀況,在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在保障建筑商國際市場平均贏利水平的價格基礎上,擇優選擇政府規劃房產的建筑承包商,由進駐居民自行選擇物業服務商,政府規劃的居民住房提供,應當確保公益性。政府住房規劃的實施,會催生出“建筑大王”,這種有別于土地控制型社會商業怪物“地產大王”的工商業組織,可為全球建筑市場服務,建筑商之間的充分競爭,將提高國家建筑技術水平。
――按照政府住房發展規劃每年使用的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提供“純商業房地產”使用的土地。這種土地供給地帶,可以通過城市規劃制定階段確定,可考慮將一部分商業銷售前途較好的地皮,用以滿足純商業房地產開發,通過拍賣,形成土地使用的自由價格,并且對竣工房產售價不行干預。這就是說,一個與住房發展規劃并行的房產高端市場,仍然可以滿足房地產市場中的特殊需要,為社會富裕階層提供高端房屋。通過拍賣商業房地產地皮取得的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事業。
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要求,事關政府對“人居”事業的認知。彈元之地新加坡城,在城市土地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基本實現了“居者有其屋”。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形成安定社會。 毫無疑問,新加坡是中國城市房地產發展的榜樣。由于歷史原因政府市場化經營土地的香港等地的房地產經驗,是華人世界的人居悲劇。
關鍵詞:法律意識;公民;生成;社會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分析
對一種事物或者現象的研究一般從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內涵本質及與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構建邏輯的合理性,也為學術的交流探討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受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是這樣分析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我國學者對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獨到的分析,在沈宗靈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對法律意識是這樣界定的:“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寫道:“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個性)心理特征相連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法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法現象的特殊組成部分。”[2]劉金國和舒國瀅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科書》對法律意識概念的表述更為具體:“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規的理解、要求和態度,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以及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同時還包括人們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內容十分復雜、外延及其廣泛的法律現象,法律意識所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主觀的心理感受和認知狀況,是人們對法的各種心理要素的綜合體。法律意識有其豐富的內涵:
第一,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一般社會主體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所謂社會意識,指的是人們對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結構、功能和價值的認識、態度、情感等主觀反映。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情感、認知、態度、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
第二,法律意識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終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馬克思在其經典論著《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主體的主觀意識都由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并決定,作為社會意識一種的法律意識自然也不例外。當然,社會意識同樣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權力運行機制深刻影響著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價值取向以及法律調整的社會效果,也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與此同時,社會主體的一般法律意識也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民主和法治進程。
第三,法律意識具有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特征。由于個體的經歷,人格品質等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因而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這使法律意識在整個社會中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同時,不同主體相同的社會生活背景,類似的法律實踐經歷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識在一定的范圍內或在一定的時期內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識生成的途徑
簡單地說,公民的法律意識生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內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舉例來講,歐洲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內生型。經過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迎來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洗禮,工業革命帶動生產力飛速發展,市民社會與國家分立,現代法律意識隨著市場經濟應運而生。西方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內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說,是西方社會“自生自發”[4]的演化結果。相反,中國近代之始的現代法律運動則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發,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打破了國人天朝永固的夢想。一批有志之士開始認清形勢,拯救國家于危亡,他們積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國。由此可見,近代中國法律意識產生之初,是在內憂外患不得不變的情況下,學習西方的結果。20世紀末,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浪潮驚濤拍岸,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政府主導型的現在法治進程并未改變,國家通過引進、學習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推進市場經濟建設,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沖突此起彼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會發展的內生需要,又有交流學習的引進。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日益推進,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逐漸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斷發展。同時,與改革開放相伴的是劇烈的社會轉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其中的矛盾和沖突必不可少。我們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促進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第一,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法治是法律的統治,“它要求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7]法律至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終的標準。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秩序等價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調整手段在各自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眾多調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評價標準。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人都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權力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超越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責任。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公民習慣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現代法治的法律意識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應當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公民信任法律,樹立法律正義感的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僅僅依靠強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實施,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更無從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從而樹立對法律的正義感。“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法律認同感,產生對法律的全面拜從的思想感情。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為基礎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為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礎,進而形成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相統一的現代法律意識。”[7]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以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對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動與生活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不公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從而尋求其他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巨大阻礙。“司法是正義的守護神,對司法績效的評價只能以正義為標準,或者正義為先。一旦義利倒置或者以利滅義,司法就會迷失自我,異變為功利的機器。”[8]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官獨立性,加強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做的事。
第四,持續推進普法教育,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普法工作開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識得到普遍的提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受傳統文化、地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比如在厭訟的法律心理長期影響下,我國公民普遍厭訴,有時寧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壓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種“和為貴”。受人治傳統的影響,民眾更愿意相信權力而不是法律,遇到問題先尋求“關系”,而不是依法辦事。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化嚴重,這使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呈現不均衡的特點。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加大對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強普法工作隊伍的培養建設,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實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讓普法工作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切實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沒有與現代法律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支撐,法治社會的理想將永遠可望而不可即。為此,學者對法律意識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識的生成模式和途徑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筆者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自己膚淺的見解,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作出哪怕是一絲一毫的貢獻,推動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張文顯.法的一般理論[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233.
[3]劉金國,舒國瀅.法理學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5]公丕祥.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
一、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積極因素
法律意識屬于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也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這其中既包含積極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識提高的消極因素。通過研究發現,法律意識除受系統內部諸多要素的影響外,同時還會受到促成法律意識形成的外部環境影響。作為一國傳統歷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識處于動態的變化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本國沿傳至今的文化、政治與法律的影響。當代社會政治體制、經濟結構以及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毫無疑問,這些因素也必定會對法律意識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外部環境是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變化的有利因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這些商品經濟特有的規定性日益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這些市場經濟內在法權意識作用下引發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變化。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自由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權限范圍,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體現。當代法治型民主政治無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視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設,這不僅喚醒了新生代農民工的政治權利意識,同時也提升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為我國現代文化體系建設和公民文化素質提高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水平顯著提高,這為增強他們法律意識打下了重要的基礎。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公民整體法律意識在顯著提高,而城鎮化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發展。生產方式的變化引發了城市化進程,我們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也隨之改變,這其中就包括人們的法律意識。城市化導致大量的農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們不可避免會遇到一些勞動、經濟方面的糾紛,這樣逐漸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個人法律實踐也在改變著他們的法律意識。
二、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消極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當代社會的顯著特征,新生代農民工在擇業、勞動和生活的其他領域中時常會遇到不公待遇,他們不再選擇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整體上來說,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他們在法律實踐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權利救濟上具有非主動性特點,在守法意識上呈現非自覺性特征。就目前情況分析,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水平雖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識卻相對匱乏;維權意識雖然有所增強,但法律情感依舊淡漠,維權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極因素的影響。
(一)“人治”觀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
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制度使我國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從本質上說,儒家的人治主義思想是權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種作為公共權力異化的官本位權力觀,官職成為評價個人社會地位和人生價值的唯一尺度,這是以官為尊、以官為貴的意識和價值取向的外化。縱觀我國歷史,因長期受到封建意識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響,在廣大民眾的潛意識中始終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職大小已經成為個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時,在權錢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隨形,官員不僅俸祿優厚,而且還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獲取非法利益。綜上所述,長期以來我國封建社會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權意識支配下,逐步演化為個人的利益觀、地位觀和權力觀。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響,在他們心中始終存在以權為本的觀念,這種思想和認知漸漸地消融了新生代農民工對法律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在法律與權力的較量中,絕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工會認為權力最終會戰勝法律,甚至認為部分官員能夠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當他們遇到糾紛以及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時,總是首先尋求有關系、有地位的親戚或同鄉的幫助,而往往忽視,甚至藐視法律的作用。
(二)戶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戶籍、社會保障和福利等社會制度對我國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產生較大的影響。戶籍制度因具有社會調控功能,逐漸成為政府和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55年頒布了《關于城鄉劃分標準的規定》,人為將我國居民分為“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確立。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在當時社會情況下曾經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包括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制度也都附著在戶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戶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憑借戶籍會享有較多的社會福利。城鄉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戶籍制度而逐漸固定下來,這不僅阻礙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動,同時也是造成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體制根源,進而使他們喪失了與戶籍制度密切相關的養老、醫療、就業、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權利,破壞了制定社會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殺了他們對未來生活的憧憬,擔心自己的子女將來面臨與他們同樣的身份困境。綜上所述,包括戶籍制度在內的眾多權利缺失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提高。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是顯性戶籍制度的衍生品,這也是影響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進一步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逐漸開始重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并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嘗試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農民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參保比例仍然較低。即使少數農民工參加了社會保險,但也主要是針對養老、工傷、醫療這些繳費性的保險,而社會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這些非繳費性的保障項目,目前還是只針對城市居民。我國目前絕大多數城市還未針對農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計劃將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系統,但又制定了過多過嚴的限制條件。此外,新生代農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傳統戶籍制度因素的影響,其處境與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樣。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中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其內容基本涵蓋我國城市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種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連最基本的養老和醫療都得不到切實保障。可見,新生代農民工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有賴于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會資源配置也嚴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識的進一步提高。
(三)執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法律意識內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外部因素相互依賴,始終處于相互影響的動態關系中,適宜的條件有利于促進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反之,則會形成負向的阻礙法律意識提高的消極影響。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則是現代行政執法的最基本原則,然而實踐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司法不公現象在我國依然存在,這也成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礙。法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體現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現實中能否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為基礎。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為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審判效率,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和嘗試,雖取得一定成效,但問題還是不少。這不僅使司法公信力面臨巨大的挑戰,更嚴重的是在他們心里會產生輕視法律、蔑視司法的心理,司法機關作為社會中立裁判者的權威也蕩然無存。
(四)新生代農民工個人素質有待提高
摘要: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中職學生受到用人企業的青睞,但其法律素養并不理想,紀律觀念淡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本文將從樹立法律信仰、創設情景教育、培養法律思維、營造文化氛圍提高法律認知能力、等方面著手,論述如何提高學生法律意識,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機率。
關鍵詞:中等職業;法律意識;途徑和方法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089(2016)34-0294-01
近年來,中職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呈現上升趨勢,日常生活中學生法律意識薄弱,不能有效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提高中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已刻不容緩。
一、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中職學生受到家庭、教育、社會等因素影響,重視個人利益,缺乏責任意識,法律觀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侵犯財產、人身權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妨礙學校管理秩序,給家長帶來困擾,也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學校教育中,受教學計劃的限制,不能系統講授法律知識,導致學生法律知識匱乏;法制課教學形式單一,學生被動接受法律知識,導致學習法律的熱情不高;法制教育成效不明顯;使得學生不能準確定義自身行為性質,無法對行為進行法律評價,以致學生法律意識無法得到提升。
二、培養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中職生普遍年齡偏小,心智不成熟,易受不良行為的誤導,易沖動,閱歷淺、經歷少,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其走向違法犯罪道路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強法律信仰教育,樹立法律權威,培養起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思想狀態,進而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三、提高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和方法
中職學校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具有了一定法律認識,但并沒有真正形成法律思維、法律意識和信仰。學校提高學生法律意識,必須從提高學生心理素質,加大法律知識普及,培養法律思維等綜合教育入手。
1.從信仰法律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法律意識應當學會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開始,只有對法律有了尊重、敬畏的意識,才會從心里下意識的學好法律、遵守法律,才會以法律為準繩去規范和制約自己的行為。生活中,存在著少數不符合法律規范的事情發生,從側面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法制教育應從國情出發,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不合法的現象,運用法律知識去分析和評價不合法的現象,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價值觀,讓學生樹立起對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仰,在潛移默化中完成法律意識的培養。
2. 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認知能力。法律知識影響個人行為。通過法制教育,讓學生明白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教學”方法,直觀形象的把法律的規定用簡單明了的方式傳遞給學生,通過行為對比,幫助學生鑒定行為的合法性;使他們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變成自己行為規范的一部分,從而提高自身行為標準,約束外在行為,從整體上提高學生知法、守法的水平。
3.創設情境模式,加強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了解。學習法律知識就是要讓學生合理地運用法律知識。然而,法律條文抽象乏味,學生理解較為困難,學習相關內容提不起興趣,嚴重影響課堂教學質量。教師應從學生實際狀況和認知規律出發,創設教學情景,組織相關活動,讓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通過親身觀察、感受,體驗違法犯罪行為對他人、自身、家庭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最終使學生認識到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轉變學校法律課教學理念。要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必須先改變教育教學理念。實踐中,大多數學校認為學生最重要的是專業技能的學習,將促進學生就業視為教學的最高目標,反向指導教學,法律課程流于形式。相反,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的教學理念,重視學生的品行和規范意識,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學校也應不定期的聘請律師、司法人員、法學專家來給教師做培訓,讓其接受先進的法律理念,學習如何把法律理念融入到教學中,轉變教學方式使學生能夠輕松的接受法律知識。
5.營造校園法治文化,創設法律學習氛圍。學校應當積極加大法律知識的宣傳,在校園中營造出良好的學法氛圍。利用文化專欄、校園網、校園電視臺、組織法律社團等,定期宣傳法律知識,進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學生能夠在潛移默化中受到影響,促進自身法律意識的提升。將社會生活作為法律知識學習的教材,定期組織師生對身邊典型案例進行討論、辯論,讓學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辨法律問題,使學生受到積極的影響與啟迪,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識、運用法律知識。將法治理念逐漸融入到現實生活中,學會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逐步形成法律思維,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綜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養的提高,需要學校在法律教育、教學理念、課程設置、創設法制文化氛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作出努力,以幫助學生學會尊重、敬畏、信仰法律,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