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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議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全國性的住房制度,對國計民生具有重大影響,從開始實行到現在,實際繳納和累積繳納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住房公積金體系覆蓋范圍、繳納能力不斷擴大的同時,貪污受賄、資金使用率低等問題也越來越明顯。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及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社會福利、保障治理機構,讓各個制度切實服務到國家住房日程中。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以及存在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始應用于某些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全國性的制度,從1994年開始,《決定》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應用,并且作為公積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就是住房公積金的初始定位。在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出臺后,格局治理以放任、隨意、地方化為基本特征,除了國務院、財政部等領導小組下發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粗略了勾畫了制度圖景外,缺乏規定規范條例,從而要求安全監管和機構設置歸入地方政府領域。
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后,我國住房公積金統一的格局逐步開啟,同時,這一格局也是在制度建設和糾偏的雙重作用下形成的。糾正地方混亂的治理現象,讓《條例》得到落實,抓住內部治理、制度建設以及外部監管體系逐漸成為該階段的重要目標。具體方法是:通過簡化、整合內部治理機制,從而建立起省會市、直轄市、社區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管理委員會;通過重新限定公積金使用流程,讓中央對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監管體系得到落實,進而不斷強化監管力度,讓監管事項和監管職能范圍更大。
通過上述內容逐步奠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格局,省會市、直轄市、社區市逐漸成為重要的治理機構。在內部治理中,設置了議行分離的結構單元,讓管理部門負責決策,管理中心進行銀行專戶管理,接受委托的銀行不需承擔任何監管責任。在外部監管中,通常以強化行政監管為核心,設置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部門、多層級監管機構。在職能方面,公積金用途被限定在公積金國債購買、貸款等方面。對于增值性收益還可以用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費用、城市住房補充資金等方面。由于幾乎所有的職能工作都會和金錢掛鉤,所以資本一直都是整個公積金制度治理的重心。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問題
從上面制度改革來看,公積金制度仍然是一項需要不斷理性、成熟的設計工作,并且帶有強烈的公里主義和政策色彩,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重要的立法,由于該制度幾乎包括了全城的居民,所以制度影響非常深遠。
1、制度重構與制度完善的決策
從制度起源來看,公積金改革已經在21世紀初期完成,由于缺乏實質性的變化,從而導致它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及限價房擁有一樣的住房頭銜,并且歸入社會保障制度范圍。從實質來看,住房公積金既不是社會福利的無保障功能,也不是保障功能的“非福利”,在應用中,一旦制度不能得到正常應用,就將出現“少數人收益,多數人遭殃”的現象。
由于很多省會混淆了社會互助和社會福利的概念,以財政支持為主的社會財政作為社會福利的重要部分,它承擔了一定的保障責任,所以可以向社會主張一定的義務。但是在實施中,由于保障義務、財政投入不夠完善,從而對強制性繳納原則造成很大的沖突。從整體來看,部分住房公積金不僅沒有增加,相反降低了繳納人福利,對高收入的人員有利,很多中低收入甚至難以得到惠顧,這種“嫌貧愛富”的原則,對公平、公正原則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2、內部設計和治理彼此矛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決策部門,管理中心主要掌管執行機構決策部分。由于很多管理委員會不能長期設置機構,從而讓很多決策只能流于形式。當相關決策和執行職能分屬兩個不同的治理部門時,就造成了公積金管理真空的現象,在既執行又決策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制約缺失或者“一權獨大”的現象。另外,從制度表面來看,由于治理失效、監管不力,經常出現治理模糊的現象。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議
住房公積金改革作為一項長期性話題,每年國家主管部門都會針對相關問題下發通知、檢查方式或者指導意見。從關注的內容來看,由于過分注重監督管理、覆蓋范圍、繳納比例、使用效率等微觀內容,從而對制度合理性、科學性、正當性和政府必須承擔的職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從計劃經濟改革形勢來看,政府必須進入宏觀調控,適當減少對微觀運作的干預。
(一)建立政府性公積金制度聯動機制
為了保障住房功能,在住房公積金保障義務和繳納義務中,必須堅持對等的原則,建立正當的基礎制度。通過讓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和經濟活動住房政策掛鉤,只要在繳納金額累計到一定標準,就可以申請享受住房資格。在住房公積金利率優惠的基礎上,拓展貸款額度,以改革措施不斷拓展公積金制度體系。或者通過國家購房人政策,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拓展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
(二)強化自愿繳納和強制繳納相結合的機制
為了讓中低收入家庭擁有更多的住房保障機制,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繳納原則也必須限定中低收入群體。在這過程中,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收入水平必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滿足住房公積金購房條件下,贏得更多的貸款支持。對于高收入的群體,通過鼓勵自行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等方式,允許當事人在購房時,申請貸款,但是也不能申購政策性住房權利。
(三)強化市場主體作用
為了避免住房貪污、挪用等現象發生,在強化監管措施的同時,應該掐斷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進程。根據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功能,將其并入貸款范圍。因此,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情況,由銀行按照相關業務流程進行封閉式管理,從而在技術層面杜絕一系列道德風險造成的不利影響。
在維持現有公積金用途的基礎上,盡量將住房公積金拓展到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項目,對政策性住房措施進行補足,從根本上提高其適用效益。當住房公積金收益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再將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交由繳納人所有。
另外,對于每年都必須繳納的資金余額,可由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具體的發放、審核、風險監控、公積金提取則由公積金中心依據業務流程進行操作。從而讓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權限僅限于購房人資格或者銀行條件進行公積金或者貸款發放。
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對廣大居民生活具有直接影響。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發展以及實際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改革方案。通過基金管理模式,在全國統一的管理模式中,建立公積金委員會,讓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透明。另外,還可以根據國外公積金優秀制度,整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重組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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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紅.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2,(8):143.
蔣女士在進行離婚咨詢的過程中,反復表示很后悔當初沒有要求丈夫在婚后買房,現在她非但沒能享受到房價上升帶來的巨大收益,而且離婚時還在住房公積金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蔣女士與劉先生在2008年經人介紹后結婚,劉先生在一家著名外企工作,每月工資非常之高,而且單位還為其繳納高比例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由于劉先生在婚前已經購得一套房產,因此蔣女士與劉先生婚后就居住在該套房屋內,并沒有制定繼續購房的計劃。從2013年開始,兩人圍繞著諸多生活瑣事產生爭吵,尤其是在是否生兒育女的問題上,蔣女士與劉先生存在著嚴重的意見分歧,最終導致兩人決定離婚。
直到商討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案時,蔣女士才發現自己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劉先生表示,由于居住房屋由他在婚前全款支付購買,因此其中絲毫沒有蔣女士的份額。除此之外,劉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取得的工資大多已經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也沒有多少存款可供分配。劉先生目前提出來的方案,是一次性付給蔣女士10萬元讓她“凈身出戶”。
蔣女士對此方案表示極為不滿,但與此同時,她暫時又難以找到對自己有利的依據。在近乎絕望的情況下,蔣女士突然想到,既然兩人婚后沒有新購房屋,那么劉先生在住房公積金賬號中的余額累計起來應該也不是小數目。所以她專門來向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了解自己能否參與分配劉先生的住房公積金。
來一點家法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所獲得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補貼,到底應該被視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
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各級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與直接以現金方式給付的工資收入相比,住房公積金存在著幾個不同之處:首先,住房公積金通常由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付;其次,繳付的公積金會進入專門的公積金賬號,職工只有在購房、租房或者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才能提取,而非直接進入個人賬號歸其使用;還有,除了法律規定比例的基本住房公積金之外,各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補充公積金。
正因為存在以上區別,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界定和處理往往也會相對復雜,畢竟這筆錢暫時還沒有進入到個人賬號,并不像其它已經直接取得的財產。但另一方面,這筆錢又可能處于隨時可動用的狀態,一旦職工決定購房,馬上就能讓公積金賬號內的金額變得具有實際價值。某種意義上,這更像是個人財產中的一種“期貨”,暫時處于“看得見用不到”的狀態。
那么如何界定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呢?我國近年來已經先后通過一系列立法和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比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指出,無論是職工個人還是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所有權都歸職工個人。
就目前而言,許多事業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而在這其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不當占了很大的成分。由于大部分事業單位會按職工的工資比例為其繳納一部分住房公積金,所以對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就被相應的分為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和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的兩種賬務處理方式。另外,對于采用財政全額撥付制和財政部分撥付制的事業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中還牽涉到對財政補助的處理。
此外,與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相關的業務還包括對職工支用住房公積金的處理和對退休職工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本文將在以下就事業單位如何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正確賬務處理進行深入的探討,并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以期對此能夠有所借鑒。
二、事業單位如何進行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
從理論上說,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事業單位的現行會計制度,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該條例規定,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列支時,應經由財政部門核定后,在其預算或費用中予以列支。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事業單位應按時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和注銷登記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工作,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以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立應當遵守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而在事業單位的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其還應設置相關輔助賬簿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登記工作,并通過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及結余情況進行相應的反映和核算。由此可見,關于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還是比較健全和縝密的,并無太大的漏洞。
按照上述規定,事業單位在按比例為職工計提住房公積金,并將所計提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其專戶時,應作以下分錄:
借:事業支出―住房公積金 ×元
貸:銀行存款―×銀行(賬號) ×元
借:銀行存款―×銀行(公積金戶) ×元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與此同時,事業單位還應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進行代扣代繳,并將該代扣代繳部分與上一并存入公積金專戶,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元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貸:銀行存款―×銀行(賬號) ×元
借:銀行存款―×銀行(公積金戶) ×元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而若該事業單位屬于財政全額撥付制或部分撥付制時,應在其為職工計提或繳納公積金之前,對于所得財政補助收入中的住房補貼部分,應作以下分錄給予反映:
借:事業支出―住房公積金 ×元
貸:財政補助收入 ×元
借:銀行存款―×銀行(公積金戶) ×元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此外,若事業單位的職工出于購房、還貸及裝修等原因需要支用住房公積金時,或其職工在退休時領取住房公積金時,應作以下分錄進行反映: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元
貸:銀行存款―×銀行(公積金戶) ×元
由上述可見,無論是對于事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還是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部分,都應在將其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時,按其專戶的賬號在“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明細賬以輔助反映或核算對本單位職工應有的負債。而就采用財政全額撥付制和財政部分撥付制的事業單位而言,是通過財政將其職工的薪酬直接撥入至所對應的工資卡(折)之中,因此事業單位應在該業務發生時,根據財政撥款的相關單據,一方面將其作為本單位的收入核算,計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中,以反映財政對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補助;另一方面則作為本單位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科目中,以反映本單位為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經過上述賬務處理后,事業單位的“銀行存款―×銀行(公積金戶)”科目的借方余額應與“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同,單位在年終應及時予以查驗,以保證這兩個科目借貸方余額的相等。
而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事業單位在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中常常存在虛增資產或負債的現象,其原因就在于事業單位常常將住房公積金專戶中的資金看做自身所擁有的資產,但由于該資產并不能在一定時期內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且本單位對其還無法實施有效的控制,因此該專戶內的資金不應作為事業單位的資產進行反映。另一方面,某些事業單位為了避免在住房公積金的核算過程中資產和負債出現虛增的現象,對其只設置了輔助賬簿進行管理,但由此卻導致了該專戶資金所產生的利息無法核算的問題。此外,只設置輔助賬簿管理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也會顯得不夠嚴謹,某些事業單位由此也常常忽視了對其進行及時登帳、對賬,從而降低了會計活動應起的作用。
關鍵詞 醫院;住房公積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出,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參照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職工薪酬》準則中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醫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積金與工資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據醫院資產要素的定義,醫院資產是醫院擁有或控制,能以貨幣計量并能給醫院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比較可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醫院并不擁有所有權控制權。住房公積金未來所帶來的收益或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所有(公積金投資收益),或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利息),不會給醫院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住房公積金不屬于醫院資產范圍。
二、目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方式
對銀行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財務核算問題,相關部門專門制定了核算辦法,規范其管理與核算。但對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各企事業單位,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僅對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①機關在預算中列支:②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③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對于醫院將公積金繳存后,各醫院如何管理和核算這筆資金,醫院會計制度僅作出如下規定: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醫院應設置輔助帳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和結余情況。但具體如何設帳、如何核算,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這樣,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單位采取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在“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這些單位,在發放住房公積金時,
借:醫療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住房公積金(醫院負擔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將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入“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專用基金―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會計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作為一項凈資產。
但根據我們上文所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資金不能作為單位的資產,上述處理,虛增了單位的資產和凈資產,甚至使醫院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出現虛假資金情況,不能真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誤導會計報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核算
多數醫院單位采取這種處理方法。發放時:
借:醫療支出一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一住房公積金(醫院支付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人“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一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這樣處理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同時作為一項流動負債管理。
與第一種方法類似,虛增了單位資產和負債。給會計報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誤導。
(三)設置備查薄或者輔助帳
這下單位設置一些簡易明細登記帳,簡要登記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及余額,但缺少正規的核算,職工個人公積金查詢、轉移、支取、轉入以及與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對賬管理不嚴格。
(四)單位匯繳后不作任何處理
一些單位認為,該資金已經轉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屬職工個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屬于醫院的資產或負債,同時公積金管理部門又是政府專門的主管機構,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和嚴格的制度和辦法,繳存到管理部門后,職工查詢、支出均到管理部門辦理即可,因此醫院沒有必要進行很規范的管理。
綜上所述,同樣一筆住房公積金資金,有的醫院列入負債。有的列入凈資產,還有的不在醫院總帳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10余年來,各醫院累積的資金余額已達數百萬乃至上千萬之多。
如此,造成資產、負債、凈資產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響現金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率等重要指標,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甚至醫院決策者。
三、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建議
住房公積金核算具有獨特之處,資金動用必須滿足相關法規的規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國家政策性的長期住房儲金,醫院在核算住房公積金計提、支付業務后,應當設置專門的、獨立于醫院總帳的住房公積金帳目。連續系統的反應醫院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結余情況,同時,定期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核對。
住房公積金輔助帳,不存在核算收益的問題。科目設置可以簡單明了,能夠準確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及結余情況即可。可以設置資產類科目“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收支情況;設置負債類科目“住房公積金”,反映醫院住房公積金繳交、提取和結余情況,且“住房公積金”科目應按職工個人設分戶明細帳。期末。“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和“住房公積金”科目總量余額相等。
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1、單位匯繳時。根據繳款書憑證和銀行收款通知書
醫院財務總帳代扣代繳: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醫院住房公積金專門帳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個人明細科目
2、新職工調入時,依據新職工調入開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3、職工離退或調出時,依據銷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4、職工因購房、維修提取時,依據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5、期末結算利息時,依據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結算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為什么要繳公積金?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對于上述單位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交的。它的本質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和個人分別繳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專戶。
公積金歸個人所有,但要求專款專用,“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每個月公積金該繳多少錢呢?這筆錢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自己繳的,就是工資條上看得到的那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單位幫職工繳的,工資條上不顯示,但是可以在本省市公積金網站的個人賬戶里查詢。
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各省市規定不一。目前,北京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調整為2392元。而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至8%。而一部分城市是劃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具體比例自行選擇。
住房公積金怎么用?
住房公積金最主要的用途是申請低息的公積金購房貸款,并利用公積金進行沖還貸。這是對商業貸款的有利補充,對購房后手頭不寬裕的年輕人來說有“減負”作用。
申請公積金購房貸款的門檻并不高,申請貸款前在本地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即可。貸款必須專款專用,僅限于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購買的住房應當符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職工購買使用權住房時,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利率遠遠低于同期的商業貸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至4.20% 。
根據各城市的不同規定,公積金所有權人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還可以用公積金來付房租、裝修房屋、交物業費等等。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也是一筆可觀的“儲蓄”,自存入賬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并且按年復利計算,不繳利息所得稅。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為0.40%;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為2.85%。住房公積金還是對養老金的補充,在職工退休的時候,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可以提取出來,作為收入自由支配。如果公積金繳納人在繳金期間亡故或出境定居,可以提取公積金同時注銷職工公積金賬戶。
怎么沖還貸最劃算
公積金沖還貸有“年沖”和“月沖”兩種方式。“年沖”是在每年的4月份或9月份使用賬戶余額直接沖抵貸款本金;還有一種是“月沖”,按月使用賬戶上的余額沖抵當月的還款額。
相比較而言,采用年沖方式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總額要少于采用月沖方式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總額。采用年沖方式相當于每年辦理一次部分提前還款,但這種方式是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的,當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才能沖還商業貸款本金。在采用年沖方式時,每月的月還款額必須使用自有現金歸還。如果月沖,每個月沖還公積金貸款的月應還本息金額之余也可以沖商業貸款部分的月應還本息金額,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時,才會從借款人指定的還款賬戶中進行扣款。
是“年沖”劃算還是“月沖”劃算,這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核心的原則是用足公積金的低息貸款。除了親情銀行,恐怕再也找不到比公積金利率更低的貸款了。
所以如果申請的是組合貸款,盡可能地使用公積金低息貸款來沖抵高息的商業貸款。最佳做法是“月沖”,把公積金貸款的年限申請到最長,這樣每月公積金部分的還款額不會很高;商業住房貸款的部分則采用階段性的還款計劃,在還款初期,每個月的還款額安排得較高,多余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就可以用來沖抵商業貸款。當然這是在公積金余額比較高的前提下。預計公積金余額快用完時,可以提前向貸款銀行申請變更月還款計劃。
對于只申請純公積金貸款,沒有商業貸款的購房者來說,如果平時沒有別的投資渠道,在現金壓力不大并且公積金賬戶余額較多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年沖的方式,一次性沖還較多的貸款本金,減少總的還款利息。如果平時有更好的投資渠道,收益高于貸款利率,還是選擇月沖更合適。減少現金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低息貸款。
月繳基數是指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
Tips
1、目前一套房屋、一個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沖還貸方式,且參與沖還貸人員的沖還貸方式與主貸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