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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7天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單位裁員、破產、關閉、歇業批準報告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并按《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發[]15號)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和在失業人員中開展再就業培訓的通知》(勞[]第36號)要求,辦理職工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書面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條失業登記應由本人履行。失業人員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用人單位自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全部檔案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批手續。逾期辦理的,相應抵沖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第三條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一寸照片、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在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應根據失業人員檔案,審核原所在單位及其本人的繳費年限,由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填寫《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由經辦機構復核后,將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記載在《就業登記證》相關欄目內。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應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享受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暫停領取時,剩余的領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且繳費滿一年(指重新就業期間),核定新的領取期限時可以與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十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個人繳費清單粘貼在個人《就業登記證》內,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無記載),應補繳欠費后再辦理核定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核定
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2%,個人1%)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年1月1日后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暫按每人每月260元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包干費暫按每人每月為30元。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納2%失業保險費,個人未繳納1%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將按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為174元,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調整繳費比例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全部實現社會化發放,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四條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審核表、銀行卡由經辦機構交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委托發放。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指導,如實填寫《失業職工調查表》。
第六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領取人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就業登記證》,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在職職工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填寫《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包干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相應期限內如有新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調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業保險金的暫停領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被勞教、判刑收監執行;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職業介紹、指導和技能培訓。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業人員或家人應主動到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從次月起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末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結轉。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暫停領取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應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如失業人員既不辦理暫停手續又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即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章失業保險金的停止領取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銷本市戶籍;
失業補助金
一般在失業后的下個月到達。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文件,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現金辦理流程
1、被保險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被保險人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調查核實(失業人員攜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發放《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2份,《失業求職登記表》1份;
3、失業人員應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正面所有欄目。請在計劃生育關系接受單位背面的意見處蓋章。認真填寫《求職登記表》。
失業保險金申領需要什么條件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敗原因有哪些
1、沒有滿足所有條件,用人單位和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或者不滿一年但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為:本人身份證明;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或者不滿一年但有失業保險費領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個人社會保障是一種支付狀態,許多人會選擇在失業后支付社會保障,這將影響失業保險的申請;
4、階段性補助金在領取階段性補助金期間,適用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在領取階段性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 問題 對策
失業是伴隨著市場經濟和科技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以立法形式對失業人員提供經濟補償來幫助他們重新就業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自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調整,失業保險制度在分散失業風險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推進,失業問題正日益嚴峻,本身不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也逐漸暴露出種種不足,導致失業保險在實際運行中產生了諸多問題,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難以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覆蓋面距離社會化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我國就業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靈活就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個體勞動者正逐漸增加,由于他們的就業與失業的時間間隔短、界定也比較困難,因此把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較困難。
(2)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單一。我國的失業保險通常只根據企業雇傭工人的規模征費,頻繁解雇雇員的企業與較少解雇雇員的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是一樣的,這樣解雇雇員較少的企業就承擔了較多的社會成本,從而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供給不足。就國家財政補貼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時,政府財政才會給予最后的補貼,這大大地減少了政府在失業保險中的責任。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占基金總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鎮下崗職工已經并入失業保險,失業人員數量劇增,而基金收入并沒有同比例增長,最終將不能適應不斷增加的失業人員的現實要求,失業保險的功能也將弱化。
2、失業保險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的不合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主,基金支出中失業人員生活補貼、醫療補助、生育補貼、喪葬撫恤金占總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明顯不足。根據2005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統計年鑒統計,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211.3億元,基本生活支出達149億元,約占70%以上;就業促進項目僅36.2億元,占總支出的17%,均遠遠低于國際上其他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用于就業促進項目資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進就業的各個環節沒有理順,極其有限的促進就業項目在實施中多數得不到保證。每年通過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項目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數量也不多,這不僅不利于失業問題的緩解,更不利于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
(2)失業保險基金給付水平低且缺乏靈活性。勞動-閑暇模型已經證明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水平會對再就業產生直接的影響:如果失業保險給付水平過高,會降低失業的凈成本,對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業者來說,如果工資率不變,會選擇增加閑暇或延長失業時間,從而減弱尋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業保險給付水平過低,則無法維持失業保險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國實際來看,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大部分地區都是直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的70%~80%的標準發放,領取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會逐漸減少。各省平均下來,若以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比較,我國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為25%左右,相比國際慣例規定的“失業金標準替代率應為失業前工資的50%”,我國失業保險金其實是保障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業保險金給付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經驗表明:年齡、找工作的時間與找到工作的幾率有一定的聯系。年齡越大的人與同技能水平年齡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適的工作更加困難,他們大多數在超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后仍沒有找到工作。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對策,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失業就業問題。
3、失業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申報基數不實、征繳困難。我國失業保險基金長期以來就存在申報基數不實的現象。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由單位和個人按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然而工資總額是可任繳費單位隨意調節的,失業后的待遇都是一樣。這便產生了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造成效益好的企業職工寧愿支持企業虛報工資基數,也不愿按實繳納;效益不好的企業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為由拖欠失業保險費。加上失業保險制度本身缺乏強制力,對少繳、欠繳的企業沒有嚴格的措施來規范和制約,這就成為類似不良現象滋生的“溫床”,最終將阻礙失業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不完善。一是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主要來源于失業保險繳費和存款利息。近幾年隨著物價水平上升,失業保險基金不僅沒有實現增值反而面臨貶值的壓力。二是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滯后。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僅缺乏對失業人員失業前就業狀況、領取資格狀況、再就業跟蹤情況的數據統計,而且缺少不同地區間就業信息資源的交流。這已成為當前失業保險管理和再就業工作實施的“瓶頸”。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缺乏監督。不少地區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又有就業收入。與此同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也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失業保險基金被侵吞、挪用、擠占、浪費現象時有發生。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合理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就雇主而言已基本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但就從業人員而言遠沒有達到普遍性的目標。應把城市中短期就業、靈活就業、非全職就業人員和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范圍內,因為他們面臨的失業風險更大。操作上,可以將這些人群的工資收入作為就業與失業的分界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來解決這些從業人員在不同經濟實體間流動時失業保險的接續和待遇享受問題。
2、改善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失業保險經驗稅率法,對我國企業征收的失業保險費采取用工費用與解雇費用相結合的方式,讓頻繁解雇雇員的企業支付更多的失業保險費。政府的財政補貼應與真實的失業率相掛鉤,而不是與失業保險基金有無余缺相聯系,根據失業率的變化制定不同的補貼比例,失業率高增加財政補貼,失業率低可以減少財政補貼,明確財政補貼在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中的作用。
3、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
我國保障型的失業保險制度,只是為失業人員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這種方式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失業者消除失業風險。因此,在調整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時,不但要能夠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關鍵是要激勵他們積極參加工作,就業才是緩解失業問題的良方。
從人力資本投資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資本投資不符合市場的需要,將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這種風險無法靠市場自身的力量來彌補,需要政府來加以引導。同時,政府為了實現人的發展,必須采取一些措施鼓勵人力資本的投資,降低失業率。從宏觀上看,我國失業人員多屬于體制型、摩擦型和結構型失業。它們是由于勞動力市場信息不完全,勞動者知識技能與市場需求、產業結構脫節產生的。只有通過大力開展就業再就業活動,才能減少失業,減輕未來失業保險基金的負擔。
總的來說,要加大失業保險就業促進項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層次、寬領域的就業促進服務項目。具體講,就是要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就業咨詢、職業培訓等傳統項目;支持創業培訓、創業資助等新項目的推廣;建立國有或私營的勞動就業中介服務體系;鼓勵企業對失業人員的雇傭,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到農村創業;繼續創造帶有社區性、公益性的公共事業崗位,為長期未就業的弱勢群體提供就業機會。
4、實行累進失業保險費率標準
我國當前按單一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做法已經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鑒國外失業保險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額、繳費年限、年齡等來制定靈活的失業保險給付制度。
5、嚴格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方面,要制定嚴格的領取標準。按照工作搜尋模型,在沒有儲蓄、個人消費與當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業率與搜尋的強度成正比,失業保險降低了失業的成本,客觀上鼓勵失業者降低搜尋的強度。為了避免此消極影響,失業保險在機制的設計上要刺激失業者增加尋找工作的次數。所以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領取期限除了現規定的標準,還應該與尋找工作的次數相聯系,并且嚴格執行。
6、完善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和監督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業與失業管理信息系統。它包括參保人員的就業與收入情況、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失業人員參與就業促進項目情況、就業信息服務、再就業跟蹤狀況。完善的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應該包括以上所有內容。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積極配合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把這些信息輸入計算機網絡系統,保證已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及時的接續,實現失業保險機構與勞動力市場、再就業服務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應加強勞動保障部門、財政、稅務、工商、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失業保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規范的問題。對惡意騙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違規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對影響惡劣者不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足額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1] 顧昕:通向普遍主義的艱難之路:中國城鎮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分析.東岳論叢,2006(3)。
[2] 呂洪波:完善我國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管理的對策與建議.全國商情,2006 (7)。
[3] 王芳、孫作明:淺談失業保險基金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科技資訊,2006(12)。
關鍵詞 新常態 失業保險 創新機制
從國家統計局2015年的我國GDP統計數字來看,我國GDP同比增長態勢較前一年有所回落,這一經濟現象勢必會造成另一個現象的發生:失業率增高。失業率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奧肯定律早已解釋了發生這種連鎖反應的原因。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從高速換擋為中低速,失業率逐年升高,給產業結構調整等帶來壓力。本文從失業率增加、失業保險制度改進切入,深入探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新常態闡釋
在我國經濟發生增速放緩的同時,也面臨著創新創業的大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等令人鼓舞的事件發生。在這種錯綜復雜的社會變革大背景下,就業形勢勢必要受到影響。主要體現在:就業崗位減少,失業率升高;結構性失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并列存在。落后產能的產業勢必要被淘汰,技術進步產業將形成新興產業,在這個升級轉型的大變革時代,結構性失業將貫穿在經濟新常態全過程。
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村轉移人口依然在以每年遞增的數量增加著,就業總量給社會帶來巨大壓力。城市經濟轉型新常態下,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雖然是巨大的,但主要還是要靠創新驅動。因此大力支持創業是解決當下就業矛盾的最佳方式。
二、新常態下失業保險的機遇和挑戰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社會統籌資金形成失業保險基金,為勞動者中斷勞動后提供的物質幫助。[1]在重新就業或者創業之前,失業人員可領取一段時間的失業金以有時間進行新的技能培訓、尋找就業機會。失業保險正是為了創造就業而采取的社會保險制度。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是同時存在的。
第一,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給付率偏低。而且失業保險待遇不與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前提,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群控制在一定數額內。盡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逐年在增加,但是繳費與收益卻出現嚴重不對稱的情況。由于近幾年經濟下行,制造業、能源業、重工業失業率攀升,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同時增長,導致失業金領取上出現了剪刀口。
第二,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一些落后產能的企業在被淘汰后,隨之文化素質較低的勞動者也被排擠出來。由于這部分人群的職業技能等無法適應新興就業崗位的需要,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對這部分人群還沒有做到全面覆蓋。尤其是一些農民工、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信息不對稱情況,導致失業保險的受益沒有普惠到他們的身上。
第三,失業保險基金是一個龐大的數額。但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依然存在著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低的情況。目前投資需要更加完善和嚴格的制度環境,但是失業保險基金恰逢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的時代,失業保險基金在沒有增值的前提下,難以維系失業保險的可持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這是由于基金管理不規范所致。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創建新機制設想
第一,建立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這是為了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用籌集方式、支付水平、結余量等方式保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方法。保險基金管理是我國失業保險在機制創新上一大成功舉措。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工資和個人收入中的一定比例進行收取,采用市縣統籌、個人和企業各繳納一部分的方式,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但是失業保險的基金管理相對其他管理制度來說比較松散。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對于中央調劑金的使用率不高,導致失業保險基金在各個縣市區的盈余有差別,有損于失業保險金的普遍和公平性。采取的應對措施就是激勵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確責權利劃分,對失業保險基金采取保值增值的方式進行管理。[2]
第二,對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在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時,要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首先要確保失業保險金是在不斷增加著。然后確保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符合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三是瞄準進城務工人員中的有收入群體等,按照普惠的原則,在非本人意愿失去就業機會后,都有權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建立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和給付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是:必須要繳納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費用,并在失業管理部門登記了失業。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適當減少失業保險繳納年限。不同受益人群享受不同的失業保險待遇。一種是給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群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住院津貼、喪葬補助等;一種享受扶持再就業政策的,根據參保繳費比例領取失業保險金。參加失業保險但是實際上沒有失業的人,可以領取補助,如失業保險補助,勞動力市場補助等。失業人員在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后,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培訓。[3]
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對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進行劃分,建議確定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控制上下限,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后,按照繳費年數,如滿一年、五年、十年者進行相應的金額計量方法。充分體現繳費者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對現行的三個檔次進行劃分后,實施的給付期限應該進行及時的調整。根據參保時間、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對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等進行考評,保證失業人員可以領到保險金,保證正常生活,才有積極性去迎接下一年度的就業機會。
第四,給予失業保險金評價較高的使用效率。隨著我國經濟轉型進入深水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逐步滿足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失業和就業之間的比重長期存在失衡,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側重于保障低收入人群而忽視就業人群的情況得不到改善。
首先還是要預防失業。失業人數激增對于社會和諧、穩定、安寧等沒有任何好處。因此要通過避免經濟危機導致的失業人口倍增的現象發生。對于長期沒有裁員并及時繳費的企業應給予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獎勵。
其次是促進就業。對于失業群體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盲目的培訓不能適應失業者的職業發展需要,因此,隨著新一輪失業率的攀高,對失業者的情況進行劃分。對再就業有突出貢獻的、創業的失業人員給予補貼或者獎勵。補貼按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進行領取。
四、結語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減少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新常態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對失業率的一種很好的對沖,國家應對新創辦企業的失業人員給予補貼,并通過自主創業補貼代替傳統的失業者,鼓勵失業人群自主創新求發展。
(作者單位為莒縣勞動就業辦公室)
參考文獻
[1] 任艷紅.關于有效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思考[J].當代經濟,2015(26):40-41.
(一)辦理范圍
年齡在16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目前無業的本轄區城鎮常住戶口人員。
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能繼續升學的;
2、與用人單位解
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3、被用人單位辭退、解聘或從用人單位辭職的;
4、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或假釋、監外執行的;
7、勞動教養期滿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的;
8、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止經營的;
9、其他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人員的。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先依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已退休并享受相關待遇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進行失業登記。
(二)辦理程序
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攜帶戶口薄、身份證、學歷證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社區居委會開具的未就業的證明等資料和近期免冠照片二張到本人戶口所屬街道(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由街道(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即日內發放《重慶市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
二、《重慶市職工失業證》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社會統籌企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均可申請辦理《重慶市職工失業證》。
(二)辦理程序
失業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未再就業的有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受委托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即日內由經辦機構發放《重慶市職工失業證》。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二)辦理程序
1、單位依法對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7個工作日內由單位將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人員本人擋案材料送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須于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單位該失業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由原單位開具《重慶市失業職工介紹信》,交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人員應于單位開具《重慶市失業職工介紹信》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區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受委托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由本人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職業介紹(求職登記)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1、本街道(鎮)城鎮失業人員;
2、本街道(鎮)企業下崗職工;
3、本街道(鎮)應屆大學、中專、技校、職校等畢業生;
4、其他求職人員。
(二)辦理程序
1、求職人員攜帶身份證、失業證、下崗證、學歷證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近期一寸登記照片二張,經服務臺工作人員作職業指導后填寫《求職登記表》,由工作人員錄入電腦;
2、求職人員根據提供的信息,選擇符合本人條件及意向的單位;
3、工作人員根據求職者意向,給予求職指導,然后進行人職匹配,開具《推薦介紹信》,參加面試。
五、用人單位招聘人員的辦理程序
(一)提供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本和復印件;
2、單位介紹信:
3、經辦人身份證;
4、招聘簡章;
5、外地企業來渝招聘人員還須提供所在地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同意跨地區招聘的批準證明。
(二)辦理程序
1、如實填寫《企業招聘人員登記表》申報。
2、經登記的招聘單位可在現場咨詢、查閱有關信息,接受職業介紹服務。需現場招聘的單位,應提前申請,服從統一安排按時到場招聘。
3、用人單位必須自招收的職工報到后10日內將《企業招收職工登記表》和《招收職工花名冊》報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4、用人單位應于招收的職工報到后30日內與勞動者本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六、職業培訓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1、城鎮失業人員;
2、企業下崗職工;
3、農村勞動力;
4、其他人員。
(二)辦理程序
1、符合上述規定的參培人員攜帶身份證、失業證或下崗證等有效證件,在培訓窗口辦理培訓登記手續;
2、參培人員根據自身需要,確定培訓項目,填寫《職業技能培訓學員登記表》報名。
3、社會保障所工作人員對《登記表》分類整理后通知有關人員參加培訓。
七、再就業小額貸款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已解除勞動關系,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職工在100人以下,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以上的小企業或合伙經營實體;大學畢業6個月以上未就業,進行失業登記的;復員轉業干部及城市退伍兵未安排工作的。
再就業小額貸款可由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也可由合伙經營的實體或小企業申請。
(二)辦理程序
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實體或小企業,應持抵押物清單、擔保合同和有效證件向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按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向街道(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推薦,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對申請人或實體的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就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再5個工作日內完結審查匯總,并將相關資料送達承貸金融機構,符合條件、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
八、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接收程序
(一)接收檔案
移交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完善檔案,確保所移交檔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街道(鎮)社會保障服務所核對退休人員移交花名冊;按檔案移交登記卡逐一核對退休人員檔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按《退休人員檔案管理辦法》將檔案入庫管理。
(二)接收退休人員基本信息
接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重慶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移交清單》;按照《重慶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移交函》辦理接收手續;根據移交的基本信息建立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臺帳、信息卡或信息庫。
(三)發放社區聯系卡
1、由社區居委會向退休人員發放社區聯系卡,便于社區及時為退休人員提供各項服務。
2、各社區居委會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清單逐一上門核對,發現錯誤信息及時報告。
九、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的辦理程序
(一)家屬應在退休人員死亡后3日內向社區居委會報告死亡時間。
(二)社區居委會得知退休人員死亡信息后,及時向負責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報告死亡人員原單位名稱、姓名、死亡時間。同時,告知家屬持《死亡證明》、《火化證》及時到負責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有關手續。
(三)死亡退休人員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證明》、《火化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及本人有效證件向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計算并支付各項待遇。
十、企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核查辦法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街道(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工作。
(二)核查內容。
1、檢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否按時足額發放。
2、檢查退休人員基本信息中居住地址、戶籍所在地址,居住地郵編、聯系電話、健康狀況是否準確。
3、對高齡(80歲以上)、重病(指癌癥、癱瘓或重病臥床不起三個月以上)以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末達到低保的退休人員進行登記備案。
(三)在核查前,要提前一周以上通知核查對象,告知核查時間、地點和需攜帶資料。
企業退休人員應攜帶退休證、身份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存折(卡)等資料、按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核查。
(四)對高齡、重病人員不能到達指定地點核查的,進行上門訪問核查。
(五)按要求填報有關核查資料和報表。
十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程序
(一)辦理范圍
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政策規定不應享受的除外)。
(二)辦理程序
1、戶主申請
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鄉鎮社會保障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申請登記表。同時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申請對象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應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2)有離退休人員的,應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
(3)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應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或證件;
(4)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或證件;
(5)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應由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6)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7)有農業戶口的,應提供結婚證、戶口證明和家庭養殖業、種植業等收入證明;
(8)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判決書或調解書;
(9)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2、入戶調查
街道(鎮)社會保障服務所及社區民委會社會保障員應佩證深入申請享受保障的家庭,認真開展家庭收入的全面調查和核實。申請人必須主動配合,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在調查表上簽名。
3、民主評議
由社區居委會建立的有居委會干部、轄區內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社區民警、轄區企事業單位工會負責人、社會保障工作人員參加的低保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享受低保的對象在入戶調查、實地察看、鄰里訪問的基礎上進行集體評議,提高低保審核的透明度,防止低保審核中優親厚友等個人行為,使社區居委會低保審核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4、張榜公布
將調查核實和民主評議形成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初步名單、家庭人員、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人月均救助金額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對象,應再次調查核實,提高低保工作質量。
5、審查復核
社區居委會、街鎮社保機構將經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名單,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
6、上報審批
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對街道、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保障對象,履行批準權,并填發批準通知書和保障金領取證。
7、再次張榜公布
將區縣(自治縣、市)民政局批準的低保對象、享受金額,再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暫停發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