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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股權激勵; 股利政策; 現金股利
中圖分類號:F27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0-0094-06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中,股權激勵作為降低兩權分離造成的成本、提升公司業績的一種有效方式,一直受到推崇,而股利分配則直接反映了公司股東與公司高管之間、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因此,股權激勵和股利分配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重點問題,并且在這兩個研究領域均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
然而,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很少有文獻將這兩個問題放在同一框架下進行研究分析。這主要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推出較晚。2005年12月31日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才標志著我國公司經理人股權激勵的正式啟動。此后,從該辦法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到2012年12月31日,繼《管理辦法》出臺后,作為監管層的證監會、國資委和財政部又先后出臺了三個備忘錄、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進一步對股權激勵進行規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實施了股權激勵方案。本文試圖運用上市公司的相關數據,分析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對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
二、相關文獻綜述
在股權激勵對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研究上,國外學者取得了豐富的且較為一致的研究成果,即股權激勵會導致公司降低股利支付水平而提高股票回購的數量。之所以能夠得出這一一致結論,主要是由于國外實行的多是非保護型股權激勵政策,即行權價格一經確定,不會隨著股利分配而發生任何改變。與國外相比,國內在該領域的相關研究極少。肖淑芳等(2009)以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滬深兩市首次披露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分析了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對股票股利和公積金轉增的影響,并得出經理人有目的的利用提高送轉股水平方式降低行權價格,通過市場的“價格幻覺”提高股權激勵收益的結論。肖淑芳等(2012)的進一步研究結果表明,股權激勵公司的送轉股水平和現金股利水平從公告計劃前一年起顯著高于非股權激勵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計劃對送轉股和現金股利水平均有正向的影響。呂長江等(2012)通過對比分析2006—2009年期間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和非股權激勵公司的數據,認為相比非股權激勵公司,推出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更傾向于減少現金股利支付,這一結論與肖淑芳等的研究結論截然相反。
那么,經過七年的發展完善,在股權分置改革這一轉軌經濟制度背景下,在中國這一弱勢有效的資本市場條件下,在股票市場參與者的投機心理使得投資者大多并不關注股利政策而只關心股價波動的前提下,在我國上市公司“兩職兼任”現象比較嚴重的治理環境下,作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同時又參與股利分配決策的公司管理者,是否有可能采取使他們股權激勵收益最大化的股利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是否會造成沒有降低反而增加成本的結果?相比非股權激勵公司,推出股權激勵方案公司的股利政策又會有何不同?
本文旨在運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對上述問題進行回答,并對肖淑芳和呂長江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研究結論之一進行實證支撐,使得股權激勵對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這一問題得到更多的關注,同時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更加系統的認識和改進。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委托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管理者處于相對的信息優勢,而所有者則處于信息劣勢,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獲取如在職消費、過度投資(即投資于NPV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讓管理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而給予企業管理者一定的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共擔風險,從而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勤勉盡責,減少或消除短期行為的一種激勵方法。
最優契約理論認為,股權激勵將股東和管理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能夠有效緩解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問題,減少過度投資和在職消費,因此,現金股利也會相應的增加。
但是,股票期權假說認為,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后,股價將會下跌,而期權的行權價格不變,管理者的股票期權價值將會在無形之中下降。同時,股票期權的行權意味著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增加,每股收益將被稀釋。若在股票期權行權之前進行股票回購,可減少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為即將行權的期權儲備股份,防止每股收益被稀釋。因此,理性的管理者會傾向于用股票回購來代替現金股利,從而避免手中的股票期權價值下降。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四、實證研究
(一)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的是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選擇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股權激勵公司作為樣本數據。截至到2012年12月31日,我國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實施了股權激勵方案。為了使數據具有可比性、連續性,研究時剔除了下列數據:
(1)ST類公司;
(2)金融保險類公司;
(3)被停止上市的公司;
(4)部分數據不全的非平衡樣本公司。
經處理后,共得到194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有效觀測樣本,各年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公司數量如表1所示。
股權激勵樣本數據及財務數據來自香港理工大學中國會計與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的《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庫》(CSMAR),使用的統計軟件為SPSS 18.0。
(二)變量選擇
國內很多學者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得出了公司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對股利政策有影響的結論。因此,本文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選擇以下因素作為研究變量,變量的具體描述和定義見表2。
(三)描述性統計
表3提供了股權激勵公司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表4則提供了非股權激勵公司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
對比分析2006—2012年股權激勵公司和非股權激勵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資產規模、現金流量、總資產報酬率等指標可以發現,相對于非股權激勵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總體上資產負債率低、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充足、盈利能力強。正常情況下,這部分公司更有能力實施現金股利分配。而由表3和表4可知,股權激勵公司中有77.26%選擇發放現金股利,遠高于非股權激勵公司的56.55%。為了能夠進一步說明問題,對比了股權激勵公司和非股權激勵公司2006—2012年度每股現金股利的均值和中值,如表5所示。通過這一描述性統計的數據可以明顯看出,股權激勵公司的每股現金股利無論是均值還是中值均高于非股權激勵公司。這說明,股權激勵公司不僅有能力支付更多現金股利,而且事實上也確實增加了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股權激勵公司較非股權激勵公司,更傾向于增加現金股利的支付。那么,對于股權激勵公司而言,在其股權激勵方案推出前后,現金股利的支付政策又是否會存在差別?對2006—2012年度期間推出股權激勵方案且仍處于實施階段的公司進行了更進一步的描述性統計分析,并將所有數據劃分實施前n年、實施當年和實施后n年(n=1,2)等五個不同的區間,其中實施當年為第t年,五個區間依次為第t-2年、第t-1年、第t年、第t+1年和第t+2年。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從第t-1年,即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前一年開始,每股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就開始大幅度上升,這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上市公司管理層在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前一年便開始了機會主義行為,為獲取非努力性股權激勵收益提前做好準備,具體數據見表6。
(四)模型設計
從股權激勵對現金股利的影響看,股權激勵的符號為正,說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響,假設1得到了驗證,即公告股權激勵計劃這一因素對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有促進的作用。已經公告了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管理者,通過提高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在實現眼前利益的同時,大幅降低了行權價格,間接使手中的股票期權增值,從而無需經過努力便獲得了股權激勵收益。
資產負債率的回歸系數為負,即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越高,越不傾向于發放現金股利;企業規模和現金流量的回歸系數為正,這說明企業的規模越大、現金流越充足,越傾向于發放現金股利;資產報酬率與送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顯著正相關,企業的盈利能力越強,管理者越傾向于將盈余以現金的形式回報給股東。
表11和表12是模型2的回歸結果,由上述回歸可以看出,變量YEAR的系數顯著為正。由于激勵方案推出1年前YEAR取0,其他取1,因此可知,股權激勵方案實施1年前,管理層就開始通過提高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來為自身謀得利益。
五、結論
本文運用理論與實證分析,通過描述性檢驗和回歸檢驗,運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的相關數據,研究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對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結論如下: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對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響。基于我國股票期權是保護性期權、現金股利支付具有降低行權價格這一特點,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之前,采取了高現金股利支付政策,目的是為了盡可能降低行權價格,為將來獲得非努力性股權激勵收益做準備。
2.從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前一年起,股權激勵公司的現金股利支付水平開始明顯升高。雖然之后的現金股利支付水平有小幅波動,但相較之前仍有很大幅度的上升。
本文的結論表明,盡管股權激勵的初衷是使企業的管理者與所有者實現目標的統一,降低成本,但現實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卻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管理者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為自己謀福利的手段。同時在另一方面說明,股權激勵是除公司股權結構、資產規模、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因素外又一個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這也為股利政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建議
通過前文股權激勵對現金股利分配政策影響的實證分析,我們對這個原本能夠降低成本、提升公司業績、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激勵方式在我國的實際實施效果有了進一步了解。在此基礎上,在保持我國現有的股利保護性期權制度不變的前提下,筆者提出,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穩定的現金股利分配政策來降低成本。
實施穩定的股利政策,意味著企業每年支付的稅前現金股利應保持不變或者在較小的范圍內進行波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管理者隨意調整現金股利支付水平設置了障礙。當企業盈利能力沒有發生較大改善但現金股利支付水平有較大幅度的變動時,股東可以及時發現并采取行動來制止管理者的損公利己行為,使股權激勵的實施真正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真正做到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最終目標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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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光明乳業;經理人;股權激勵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8月13日
一、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概述
(一)股權激勵的定義。股權激勵的具體含義是指,在企業規定的時期內給予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工作人員一定的企業股票,使其不只是高級雇員,而且同時承擔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角色,公司管理層地位的提升使得他們各種需求得到更好地滿足,更能盡心盡責的努力為公司服務,從而實現公司經濟收益的最大化。
(二)光明乳業股權激勵的目的。光明乳業進行股權激勵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是為了實現光明乳業收益的最大化;其次是為了解決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最后是為了解決經理人股權激勵問題,設計完善的股權激勵機制,使公司留住人才,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
(三)股權激勵在光明乳業的應用。通過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光明乳業內部存在的問題。從而建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改善光明乳業經理人薪酬激勵問題,實現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兩次股權激勵方案分析
(一)激勵對象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只有4個人,針對的對象是光明乳業的所有者。股權激勵本是股東激勵員工的主要手段,光明乳業卻制定了完全忽略經理人的激勵方案。這樣做就變成了股東自己激勵自己的方案,損害了廣大員工的利益。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二次的激勵對象是企業的大多數,即經理人和中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可見兩種方案激勵的對象完全不同。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只獎勵企業的高層人員容易造成員工工作情緒低落,工作協調效率低下。調動不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從長遠來看,勢必導致企業遭遇滑鐵盧。第二次股權激勵的方案相較成功,其受益人是企業和員工。
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股票授予數量總額不應超過公司股票數量總額的10%,第一次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股票授予數量總額不超過股票數量總額的1%,這說明了光明乳業第一次實施的股權激勵的公司股票授予總額明顯過低,股東的薪酬激勵預期效果也不會太好。
(二)激勵方式及股票來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股票增值權、延期支付、員工持股計劃等等。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第一次激勵方案是提取管理層激勵基金。股票的來源是用管理層激勵基金從二級市場購買,這就意味著董事們所獲得的獎勵是拿企業的資金購買外部的股票,所屬權為股東。這對經理人與中級管理層成員是不公平的。同時,對企業也是十分不利的。如果派發的是企業的普通股就大不一樣了。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第二次激勵方案是發放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是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普通股股票。由此可以看出,第二次的股權激勵方案對經理人更具有吸引力。增發普通股股票使得公司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掛鉤,這樣更有利于增強公司內部員工的向心力,從而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
(三)行權條件及其他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沒有明確的授予日日期及授予價格,授予的依據為一次性計提管理層激勵基金計入年度管理費用;行權條件也是沒有的。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有明確的授予日授予價格及依據,并在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鎖期有著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指出了行權條件。相較第一次的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的激勵計劃更加趨向成熟和規范。(表1)
光明乳業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增長水平不超過公司績效增長水平,且各個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數額控制在其個人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據此,光明乳業激勵對象具體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如表2所示。(表2)可以看出,第二種方案光明乳業激勵對象在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和比例上來說,是從高到低的次序進行激勵。這樣有利于激勵經理人,也算是按績付酬的一種,做到了內部公平。從而促進了企業全員行為,有利于加強各部門的協作效率。
三、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
光明乳業經過兩次股權激勵方案后,大大改善了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問題。其成功的關鍵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一)關注利益相關者。光明乳業擴大了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由原來的激勵高層到現在激勵企業的中堅力量。這是光明乳業踏上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一步。經理人及中級管理層的激勵不僅僅使利益相關者獲得了企業中的地位,而且使企業的成員真正的感受到全員參與的氛圍,員工視企業為自己的“家”,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相關,自然會更加賣命地為企業創造價值。同時也可以緩解沖突。
(二)制度完善。光明乳業改善了禁售期和可行權條件。由開始的“一無所有”到現在的明確規定是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光明乳業規定主營業務增長率20%,凈利潤增長率20%,且不得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同時設置否決指標:經濟附加值(EVA)必須大于零,否則激勵對象當期不能行權。這既達到了股權激勵的最初目標,又對股權激勵對象加以限制。才使得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方案成功的實施。
(三)國家政策。光明乳業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方案順利實施并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證。
四、光明乳業經理人股權激勵改進措施
(一)設計更加合理的股權激勵對象和行權條件。光明乳業在制定股權激勵對象時應著重考慮經理人及中級管理層,同時涉及到企業的員工。這就要求光明乳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進行合理股權比例的分配。同時對于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應隨著光明乳業實現的當年收益,對激勵的比例隨時調整。做到內部公平,外部具有一定的競爭力,有利于增加部門員工的工作協調效率,為光明乳業實現更好的企業價值。
(二)制定完善的業績考核指標。股權激勵的實施依賴于業績評價標準的完善程度。因此,光明乳業只有制定趨于完善的業績考核指標,才能避免不全面、不公正的股權激勵考核標準造成的不良后果。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指標需要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并重,同時也應重視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真正做到業績考核指標的公平和全面,從而更有利于激勵經理人為企業效力。比如在行業景氣時,相應提高行權的業績考核指標,同時適當延長行權期。此外,可以適當加入個人績效等其他指標。
(三)完善治理結構,加強監督作用。完善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有效發揮的根基。如果光明乳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就會很可能導致股權為經理人或少數股東所操控,長期以來將不利于光明乳業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光明乳業應制定更加完善的治理結構,為企業的股權激勵實施保駕護航。完善光明乳業的治理結構應該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提高股權激勵制度的激勵強度。同時,對管理層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業績考核,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的約束監督職能,有效地推動光明乳業股權激勵的實施。
(四)建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企業組織如果想讓經理人為實現企業組織或投資者的目標而努力工作,就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按經理人達到的績效水平給予恰當的獎勵。由此,企業組織的激勵機制有助于協調企業組織的委托人(投資者)與人(經理人)之間的矛盾,從而減少或緩和問題。經理人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與激勵薪酬兩個組成部分。企業組織的激勵機制關鍵在于這兩部分薪酬的比重如何以及激勵薪酬如何確定。因此,光明乳業要在激勵薪酬的設計及分配比重多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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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簡介:崔學剛,管理學(會計學)博士,應用經濟學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學MBA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學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財政部全國會計學術帶頭人(后備)人才,中國會計學會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理事。
《財會學習》:股權激勵在國外上市公司已盛行多時,我國上市公司今年也在積極探索推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模式具體包括有哪些?
崔學剛:目前國際上有很多種分類方式,股權激勵制度的具體安排因企業而異,操作細節上稍加變化就會有所區別。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這些:(1)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利;(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出售等作了一些特殊限制,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3)股票增值權,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若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就可以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也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后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4)業績股票,是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到年末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5)虛擬股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一部分屬于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其他方式還包括有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持股、賬面價值增值權等等,這些股權激勵模式不是絕對獨立的,在實踐中是相互交叉的。
《財會學習》:就目前來看,我國上市公司比較適合采用哪些股權激勵模式?
崔學剛:簡單地講,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出發來探討這個問題。第一,采用的方式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005年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就規定了“股權激勵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二,我們從股權激勵的功能與方式的特點分析,股權激勵是基于公司委托關系,股東委托人經營管理公司的資產,人為公司經營付出努力,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而公司借助資本市場使人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股權,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風險。股權激勵可以使管理層、核心技術員工及骨干員工得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權,使得公司長期激勵效應增加、成本減少、企業價值增加。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和監管水平還不夠成熟,還有不少缺陷,這就造成股權激勵的定價、股票來源等的確定都有一定爭議,如果我們不考慮激勵效率等因素,單從法律可行性上講,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相對而言,是比較適合目前我國市場的。
《財會學習》: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我國還處于試水的階段,比如說伊利股份和海南醫藥剛實施股權激勵不久就宣告虧損,以及部分公司出現了高管套現風潮,這與市場預期有相當大的差距。那么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能會帶來哪些風險?
崔學剛:首先,公司股東與管理層是委托的關系,在這個關系里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大股東、中小股東與管理層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利益沖突的,股東希望股權價值最大化,管理層則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權激勵的本質功能就是通過激勵與約束機制使得管理層為公司長期服務,而且只有當激勵效果大于激勵成本,股權激勵計劃才是合算的。激勵成本,主要是股權激勵強度,激勵不足,起不到激勵作用,激勵過度,則會出現掏空上市公司、公司虧損、侵犯股東利益等風險。
其次,管理層獲得激勵收益取決于是否都能實現業績標桿,目前大多數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都以會計利潤等為衡量標準,管理層作為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與股東相比,有獲取掌握信息的先天性優勢條件,而公司業績與管理層獲取激勵收益的高度關聯性,使管理層有足夠的動機和手段來影響公司經濟效益的確認判斷。管理者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中就會有損害股東利益的可能,這種傾向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我國股權激勵的市場特征和體制環境,造成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具有制度誘因的套利行為特征。管理層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它的內在利益驅動以外,同時還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影響,管理層的行為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股權激勵只不過是各種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適用還需要有市場機制的支持,這些機制我們可以歸納為市場選擇機制、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綜合激勵機制、權益和負債的估值服務市場與市場的政策法律環境等。然而我們要看到,我國的市場尚在一個發展完善的階段,市場機制的缺陷造成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再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委托關系來看,我國的體制決定了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比較集中,公司委托管理的主要矛盾有所不同,居于絕對優勢的大股東與弱勢的中小股東也存在利益沖突,國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一般是依附聽命于大股東,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有時就會共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但是管理層一旦出現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就會為己奮斗,憑借其與大股東的緊密關系,它的這種內部控制人行為就會更加隱蔽,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利用充分掌握信息的優勢,對標的股票數量、行權率等方面作出最大限度的利己安排,高強度、早套現,這樣高強度的股權激勵方案嚴重損害了公司價值,“綁架”了股東與政府。
為防止這些內部控制人侵害股東利益的風險,我國監管部門最近掀起了一場“監管風暴”,從嚴審批股權激勵方案,相繼發出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備忘錄2號導致大部分的股權激勵方案非停即改。
《財會學習》:前不久國資委的補充通知,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做了新的規定,設置了收益封頂,激勵收益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是否會降低激勵的效果?
崔學剛:這是關于控制股權激勵強度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從股權激勵本身作用來看,設置收益封頂,是不太合理的,但我們必須同時結合我國的現實環境來分析。第一,在我國目前股權激勵對激勵對象來講實質是種福利,行權的條件往往都是利潤增長率、收入增長率等業績軟約束,財務報表上的人為調節就可達到目的,激勵對象獲取激勵收益并不十分困難。而且,上市公司,尤其是去境外上市,在IPO的時候一般需要有股權激勵計劃,才能使投資者更看好企業的發展前景,此時的股權激勵計劃對股價就帶有一定估值的功能,將股東與經營者利益捆綁,具有符號價值。其次,股權激勵方案一般是由管理層制定,管理層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在企業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與管理層的契約是不對稱的,這就要有賴于管理層的道德自律。當管理層有其特殊利益要求時,它就會想方設法通過增加激勵強度、提前套現等手法來獲取更大的利益,這就造成了內部控制人侵占股東利益的負面效應。因此,規定收益上限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我們這么規定主要處于嚴格監管的目的,不是一下子放開,限定風險,使股權激勵的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是不是會降低股權激勵的效果則比較難判斷,這樣的規定是漸進式的改進,也說明了我國對股權激勵事前研究不夠,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后再修修補補,是我國實踐股權激勵制度的一個中間過程。總之,股權激勵對完善公司治理是有促進作用的,不能因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就不去嘗試,還是要勇于吃螃蟹,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財會學習》:《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準則――股份支付》規定,實行期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等待期的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處理辦法,對公司等待期內的經營成果產生影響,這是否會影響到報表使用者或投資者的決策?我們應如何準確理解?
崔學剛:當前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歸納起來,主要有“費用觀”與“利潤分配觀”等觀點。費用觀的主要觀點是把股票期權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計入損益表;利潤分配觀則認為股票期權的實質是管理層對企業剩余價值的分享,應將其確認為利潤分配。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引用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費用觀”的處理辦法,明確了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屬于薪酬費用,應當在企業的損益表中確認,而不是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列支。這個規定對于企業利潤將產生影響,在股份支付準則沒有前,企業不用在其損益表中列示費用,股票期權經濟實質是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努力工作而給予的一項薪酬,員工因現在或將來為公司提供服務而獲得股票期權,公司則因獲得服務而支付給員工報酬,只不過這種報酬是以股票期權的方式,這種經濟利益的流出與激勵對象薪酬的其他部分如工資獎金等無本質差別,會計上應該將其確認為費用。費用化的處理辦法使財務報表更具信息含量,改進了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報表使用者或投資者通過財務報告的披露可以看到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利潤增減的影響,以及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博弈關系,這樣會更好地根據情況作出決策判斷。
《財會學習》:“費用觀”與“利潤分配觀”各有優缺點,我國新會計準則的確認辦法還出于哪些方面的考慮?
崔學剛:國際經濟一體化與我國“走出去,引進來”戰略的實施,使我國與國際經濟交流日益頻繁。會計作為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在經濟一體化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此,實現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協同,乃至等效是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原則。因此,包括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原則的選擇,也是重點考慮了該因素。當然,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是符合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的,它能提供企業準確信息給報表使用者,這是我國新會計準則確認辦法的直接依據。
《財會學習》:除會計準則以外,我國為了規范股權激勵已出臺了不少法規,相關的政策規定還有那些漏洞或問題亟待彌補?
崔學剛:首先要重新認識股權激勵的本質功能與目的,股權激勵是基于公司委托關系的一項長期機制,通過激勵與約束機制限制和引導管理層,以達到減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與長期激勵等效應;其次,改進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從業績軟約束轉變為業績硬約束,可以將行權條件與公司股票市值掛鉤,股價是反映公司經營績效和投資價值的綜合性指標,它離不開業績,業績又不是決定市值的唯一因素,這就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業績軟約束條件下管理層人為盈余管理來謀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傾向;第三,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對股權激勵中的利潤操縱、市場操縱與利益輸送等控制不力,監管不到位,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尤其是對非上市國有公司的違法違規處罰不力,因此監管力度必須還要加強,政策法規做到具體細化;第四,我們還要認清股權激勵方案決策本身的風險所在;第五,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關鍵點需要把握好,并且進一步加以規范,從嚴審批股權激勵方案。
《財會學習》:我國對股權激勵的下一步運用,還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雙因素理論認為,薪酬作為一種保障因素,對工作人員并不能起到激勵的作用。而傳統的薪酬制度更是缺乏對員工的激勵因素。因此,我們必須對目前的薪酬制度及逆行那個科學的變革,使其能達到激勵員工的作用。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員工的工資水平。從公司內部來講,工作人員關注工資的差距比自身工資水平還要多。因此薪酬制度要想達到激勵作用,必須保證制度的公平性。公平性有內部和外部之分。對外公平是指所在公司的工資水平要與本行業其他公司的工資水平相當。對內公平就是公司內部的按勞分配工資。如果有員工對待遇感覺不滿意,會影響他們的積極性,所以只有保證工資分配的公平,員工們才能盡自己的努力為公司效力。當然僅依靠公平的工資分配是不夠的。想讓員工發揮出自身的全部能力去服務公司,就必須提高員工的工資水平,這樣會讓員工認識到自身的重要性,增加工作積極性。重視工資和小組的合作關系,以小組為單位,小組協作的工作方式越來越流行,對不同的小組設計不同的薪酬計劃和方案,這樣能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這種計劃比較適合人數少強調協作的公司。再設計薪酬方案時,必須重視固定薪酬的制定。合理的制定固定工資,讓工作人員心里有安全感,才能達到激勵員工的目的。對員工進行薪酬激勵是目前最主要的激勵手段,這種手段是由單位控制,自行制定適合的薪酬激勵制度,達到公司整體工作質量和效益的提升。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人才競爭已一發不可收拾。為了保證公司人員的穩定和減少人員流失,各公司都在制定適合自己的薪酬激勵制度。所謂長期激勵,是指獎勵支付在一年以上的薪酬。這其實是強調了薪酬的延期性。就是公司和工作人員簽訂協議可以推遲薪酬的發放時間。一般來說長期激勵包括:與股票(股權)相關的權益性激勵計劃、長期性的績效獎勵計劃,以及一些具有特別針對性的福利及退出補償計劃。
2.基于“虛擬股權”實現價值增值
沒有上市的公司不具有股權的外流資格,也不能再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同時國有資產(股權)的處置也不可單純從組織內部角度按經營意圖隨意進行,從而使得非上市國有工作單位并不具備實施傳統股權、股票激勵計劃的基礎。但這并不意味著非上市的國有工作單位在長期激勵上沒有操作空間,實際上一些特殊的激勵模式為其提供了豐富的選擇余地,“虛擬股權計劃”便是在實踐中比較適用的一種方式。所謂“虛擬股權”,即是將公司股份以模擬的方式授予激勵對象,以公司某項績效單位的水平作為虛擬股權的股價。虛擬股權的持有者不具有對公司實際股份所有權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治理決策權,也不允許對虛擬股權進行全額(拋售)兌現,通常只被授予增值分紅權,即在一定的期限后兌現虛擬股價的增值部分。持有虛擬股權的激勵對象可以在某些條件下以約定的某個初始價格進行購入,將虛擬股、權轉化為實際股權,由于虛擬股權方案具備以上的靈活性和延展性特征,這種方案被我國很多的沒有上市的國有公司所采用。
3.向核心集中合理評估對象的激勵價值
我國國有工作單位在改革中才采取運作實際股權去提升工作人員積極性的實踐,例如成立員工持股大會的方式去實現全員持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禁止這種方案的實行。且國際上的實踐也逐漸證明,這種長期的激勵方案的對象要對準單位的核心人員,主要是為單位做出重要貢獻的專家等,但是目前已經有很多的非上市國有公司讓職工持有股份,我們必須適時將職工股回收。這些回收的職工股份有用于董事會,也可以由董事會決定能否用于對核心人員的激勵。這就關系到對激勵對象的評估問題,職位評估和能力評估是兩個最基本的方面,前者基于職位體系關注對象所任職位的相對價值,后者基于能力認證序列關注對象本身的能力認證等級。對于國有單位來說,還必須考慮到激勵對象的歷史貢獻。在單位理由很多人員在崗位上長期工作做出重要貢獻,但在激勵薪酬方面卻達不到與實際接軌,因此對于這種長期的歷史貢獻的人員也要適當的予以薪酬激勵。
4.以績效為根本條件
激勵對象實際完成的績效,便是權益授予的一項根本條件。通過約定績效條件來調整和控制虛擬股權等權益的實際授予量,是一種十分必要的平衡激勵與約束的做法。相對于完全無條件的贈予而言,這也被稱之為“受限制”的權益授予方式。績效標準是最常用的限制條件,可通過與激勵對象訂立績效合同等方式,來約定對象在相應時間段里應實現的績效目標,及達到目標后可獲得或兌現的虛擬股權或其他權益的授予量。有些績效合同中也可約定激勵對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服務期,作為授予或兌現其增值權的條件。在安排績效條件時,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將權益的授予量與對象的績效實現狀況掛鉤。在設定基準授予量之后,安排與對象實際績效不同水平相對應的授予系數。這樣,激勵對象獲得權益的實際授予量即為基;隹授予量與授予系數的乘積。這實質上實現了當期績效和長期績效的統一。前者與虛擬股權或其他類型權益的授予量掛鉤,后者則體現為公司單位價值的整體增值。激勵對象只有在當期績效和長期業績上都做出好的成績,才能夠獲得更充分的權益實際授予量和更高的增值回報。應建立人性化績效考核機制,讓績效考核服務于工作人員的發展,需要充分考慮工作人員工作的特點,體現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在績效考核上形成雙贏的觀念,保證績效考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讓績效管理變得人性化一點。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復牌當天出臺了股權激勵草案。隨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監事會審議通過,正式確定將5000萬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權分別授予公司高管,占當時股票總額的9.681%。每份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8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權利。期權授予日為2006年l2月28日。
1、關于行權價格
該方案的行權價確定為股權激勵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除權后的價格為13.33元。此后由于實施利潤分配和發行認股權證,行權價調整為l2.05元。這一價格水平相當于在股權分置改革前按市場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還是相當公平的。
2、關于行權條件
該方案明確規定,激勵對象首期行權時公司必須滿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這一關鍵條款已被董事會以確定業績考核指標計算I:1徑為名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在當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本身對凈利潤的影響數后與上一年相比的實際增長率。之所以這么修改,我認為是由于股權激勵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對等待期凈利潤的負面影響將非常明顯。如果嚴格執行原計劃,激勵對象很可能無法行權,從而失去潛在的巨額收益。伊利股份激勵對象既想獲得股權激勵,又要剔除期權費用化對凈利潤的影響,這種做法不僅在國內絕無僅有,在國外也非常罕見。
3、關于行權安排
該方案的行權安排是:激勵對象首次行權不得超過獲得的股票期權的25%,剩余獲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在首次行權一年后的有效期內選擇分次行權或一次行權。在這種規定下,必將產生后期激勵不足,使得激勵方案大打折扣。因為伊利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是12.05元,在激勵方案推出后,中國股市進入牛市,上證指數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創下了6124點的歷史記錄,而伊利股份的股價最高達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變現,高管們將獲利頗豐。如果均勻行權,牛市結束,股價可能會深幅調整,高管們的利益顯然會受到損失,因此激勵對象存在加速行權的動機,這樣必將導致后期激勵的不足。
4、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計劃按照相關會計制度,需將已滿足行權條件的期權作價計入相應的費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權激勵費用在初始兩年內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攤銷完畢。即在06、O7年分別攤銷l餾5億元和5.54億元,這部分費用不帶來現金流的變化,對于公司整體權益無影響,但會導致公司凈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還首度出現虧損。根據財政部精神,激勵期權費用應該盡早攤銷。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期長達8年,卻要在兩個年度內攤銷所有激勵期權費用。而且明知道這種攤銷方式會造成賬面虧損,也就是說,公司2007年所賺的錢,全部分給該公司激勵對象還不夠,而留給該公司廣大投資者卻是利潤虧損。上市公司對高管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結果卻是讓投資者買單。
5、股權激勵的有效性
股權激勵的目的在于對管理層實施有效激勵,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而伊利股份的股權激勵方案能達到有效激勵的效果嗎?數據顯示,伊利殷~2001年至2005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權激勵約定的15%的凈利潤增長率。也就是說,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層無法讓公司保持過去五年來的平均增長率,仍然可以從容獲得巨額股份,由此可見該方案行權門檻定得太低。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為國內乳業巨頭的蒙牛2004年上市前,與大摩等風險投資簽署了一份“對賭”協議,即蒙牛幕在未來3年內年盈利復合增長率達到50%,否則蒙牛管理層就必須將所持7.8%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大摩等外資股東。兩相對比,不免讓人覺得伊利的股權激勵有向公司管理層輸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東的有效監督,目前國內上市公司高管層利用股權激勵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過設定極低的股權激勵條件,使高管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股權激勵,股權激勵最終有可能演變為“股權分紅。
二、
股權激勵作為對管理層激勵的一種方式,能夠將公司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綁定在一起,使其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進行決策,從而有效的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在國外,股權激勵的應用已經非常普遍,在美國約9O%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實行了這一制度。而在國內,股權激勵機制尚處于起步階段。近年來不少上市公司開始推行股權激勵方案,但是對這些方案的評價則褒貶不一。筆者研究了伊利股份股權激勵方案,以此來反映國內股權激勵的發展現狀。
三、結論
由此我認為,伊利此次的股權激勵方案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該方案更多的是從公司管理層的利益出發,而不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落腳點。以總裁潘剛為例,通過這一股權激勵方案,身價增值約兩億元!在這場游戲中,以潘剛為首的管理層才是真正的贏家。
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用得不好,就會成為向管理層輸送利益的手段,剝奪了全體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通過伊利股份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現今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需要監管部門加以引導,并盡快出善相應的法規政策,為股權激勵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同時,還需要上市公司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構,形成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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