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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稅收措施
政府給予企業自主創新工作的支持主要體現在政府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兩方面,而且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資金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國主要還是通過稅收優惠來扶持企業自主創新工作。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定義,我們一般認為稅收優惠是政府在特定的時期根據當前的政治經濟狀況,給予特定的對象在合理合法納稅的基礎上減免一部分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而當前存在的自主創新能力較弱、核心競爭力不足等問題,對我國的市場競爭力的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要大力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創新工作,這時就需要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發企業的創新熱情,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的資金基礎,也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激勵方式,它不僅能夠為國家籌措更多的財政資金,為企業自主創新工作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更能夠通過合適的優惠政策帶動企業的自主創新熱情,使其成為國家經濟社會的中堅力量。一方面,稅收作為政府調控經濟的主要方式,政府可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段進行相應的政策扶持和激勵,從而引導企業在經濟市場中穩定發展。好比政府對某一個行業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在創新初期給予了相應的資金扶持,明確了今后的發展目標,起到了一個政策導向的作用。另一方面,稅收主要是通過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即政府放棄了一部分稅收收入并將其轉移給企業:如果是當作企業的初始投入資金,就意味著自主創新工作的成本會降低;如果是作為最后成果產出收益,就意味著企業獲得了更高的回報。雖然從資金的使用情況來看,是兩個完全相反的運動方向,但實際上對于企業來說,這部分資金就是完全作用于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當中,同時也減少了社會的其他額外支出,這也是政府大力扶持企業自主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當前我國企業自主創新工作中存在的稅收政策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涉及到整體的創新工作。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我國已經出臺的且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涉及到企業自主創新的所有環節,甚至大部分都只是針對創新過程中的某個環節或者是具體的問題,無法做到對整個創新工作的全部過程進行優惠調整,尤其是需要大量資金的技術創新、后續推廣等部分,缺少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會讓企業自主創新發展的步伐趨于緩慢。這種情況就會將整個稅收優惠政策分離開來,使企業無法將所有的政策聯系起來,也就會影響政府無法形成一套科學系統的激勵政策。再加上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以十分正式的方式發出,僅通過通知或者暫行條例的方式,并不會引起企業的重視,并且對政府來說也是一個具有時效性的限制,難以衡量它的影響,從而使企業的自主創新工作無法穩定開展。
2.對于自主創新的基礎環節還不夠重視。當前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所涉及到的環節包括新型技術研發、優秀成果展示、優質產品產出、獲取成果收益。然而我國現在所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后期的產出及回報環節,對于研發環節沒有給予更多的優惠扶持,就會導致成本較高的問題出現,而且當創新者出現研發失敗或者在創新初期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時,并沒有相應的優惠政策來保護創新者的自身利益,這就說明優惠政策還無法做到預估相關的經濟風險。同時,較弱的資金扶持難以吸引優質人才進行創新工作,傳統產業無法轉型升級,無法形成良性循環,也會降低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從而使我國的自主創新工作止步不前,在國際市場上也難有一席之地。
3.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且無法一視同仁。我國目前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以稅率優惠和減免稅額的方式為主,缺乏靈活的優惠方式,而且十分單一。像美國、日本等國家還會采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提取準備金等方式進行優惠扶持激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而我國現在應用的這些優惠方式不僅無法覆蓋到所有的企業,甚至針對的只是在自主創新過程中出現盈利的部分企業,即對于在創新初期出現高成本、虧損的新型技術企業完全無法給予扶持和激勵。同時這些政策的適用對象是與高新技術相關的企業,對于其他的傳統企業無法給予更多的與自主創新相關的稅額優惠。我國的經濟發展并不均衡,就會出現不同地區能夠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大不相同,缺乏公平性,不利于國家整體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
4.缺乏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一方面,缺乏對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企業的風險投資是自主創新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新型技術發展的基礎,但我們當前僅有部分優惠政策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并沒有針對投資者或者投資公司出臺與收益或者納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這就會使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出現收益低但稅負高的情況,從而失去了投資熱情。另一方面,企業有時會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但我們暫時只是對捐贈資金時的個人所得稅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事實上如果能夠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對企業來說能夠更加激發創新的動力,也能夠降低投資者的經濟壓力。
三、解決當前創新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具體稅收措施
1.制定健全的稅收優惠制度,惠及更多的中小企業。首先,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企業來說,我們可以允許在合理的條件下減免部分應納稅額,或者允許其提取準備金并規定在相應年限內使用完畢。如果在這種條件下,該企業通過自主創新獲得了更多的效益,并進一步轉型升級,我們可以在此基礎上再次給予合理的稅收抵免;相反,如果企業虧損了政府可以相應的放寬要求,給定前轉或后轉的年限,讓企業能夠有更多的機會去發展。其次,在一般納稅人的界定方面,可以嘗試取消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因為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惠及到小規模納稅人,所以我們可以讓會計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制度的納稅人均可享受一般納稅人的優惠待遇。最后,我們需要定期對稅收優惠的范圍進行調整和優化,明確應涉及的企業目標,在當前國家大力推行自主創新的經濟條件下,盡快制定合理科學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我國自主創新工作的開展創造一個優質的稅收環境。
2.提高稅收優惠政策對各個環節的重視程度。一直以來,我國政府都將工作重點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后期環節,大多都是針對銷售及最終成果部分的優惠,而很少顧及到前期的生產和創新工作,就會使自主創新的前期投入量大大增加也無法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雖然這種方式能夠從某個角度激勵高新技術企業全力產出當前產品,但相對來說對新興技術研究開發的思考和分析就會減少,缺少新的產品產出,只有不斷重復的流水線和最終的成品,原材料的質量及加工過程的技術就難以進一步提高。所以,我們不僅要重視后期成果的產出,還要把一部分精力放到最初的投入和研究上,從而完善整個自主創新機制。
3.優化稅收優惠制度和方式。首先,因為區域的差異我們對于不同地區適用的是不同的優惠力度,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稅務機關制定一個統一的創新要求,只要符合該條件,無論屬于哪片區域,我們都要給予相同的優惠激勵。其次,雖然優惠政策針對的是高新技術企業,但也并沒有完全涉及到全部的高科技行業,所以我們可以擴大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像集成電路、醫療器械等產業,甚至是一些傳統行業,這樣也可以拓寬自主創新的發展道路。最后,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大多是大型企業,所以我國給予了他們更多的關注,但近年來小微企業的發展也是十分迅猛的,所以我們要做到二者兼顧,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合理扶持,可以制定一套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項政策,盡量多地帶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擴大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4.進一步制定規劃相關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勢必要順應國家發展的需求,并且要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適應,這樣既能夠保證稅收政策的法律地位,又能夠形成一套科學系統的稅收政策。同時,我們可以根據當前自主創新的發展需求和特點,將我們能夠給予的稅收資源發揮到極致,將資源盡可能地合理分配到企業當中,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一方面,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我們所關注的重點是有所不同的,而且這些階段雖燃側重點不同但也是緊密相連的;另一方面,在制定實施一段時間之后,我們可以隨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做到動態與靜態相結合,嚴謹又不失靈活。由于稅收的特殊性,政策必須要順應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和政策目標,所以在國家整體稅收優惠政策的結構下,可以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調整相應的政策條例,從而使國家整體的經濟都能夠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財稅政策
[DOI]10.13939/ki.zgsc.2015.25.108
財稅政策在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一攬子政策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國家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陸續出臺了一些財稅政策措施,建立了以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為主要內容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些政策還不夠完善,政策效應還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本文就如何完善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財稅政策進行探究,以便更為有效地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
1 中小企業在創新發展上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研發經費投入不足,創新發展受制約
科技創新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由于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緩解,難以有足夠的經費用于支持創新活動,使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受到制約?,F階段,我國中小企業的創業資金主要是靠投資者本人的積蓄以及向社會的借款,用于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都捉襟見肘,很難再拿出資金搞科技開發。據調查資料顯示,目前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資金長期是零投入,即使有研發投入的企業,科研資金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也非常低。由于企業研發經費的投入不足,產品更新換代慢,難以適應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
1.2 科技創新人才缺乏,自我開發能力差
科技創新除了資金投入外,科技人才也是重要因素。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具有創新意識的科技人才已經成為企業創新最稀缺的資源。然而,多數高科技人才以收入高、有實力的大型企業為就職的選擇方向,中小企業科技人才進不來、留不住。企業科技人員不足且流失嚴重,使得中小企業既缺少推動創新的力量,也難以在企業內部形成創新所需的文化氛圍。由于自我開發能力不足,眾多中小企業不得不借助于引進外來技術謀求發展,然而,有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專門技術應用人才,帶來技術使用方面的困難。
1.3 創新成果得不到推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由于受技術實力限制,中小企業在產品品種和設計等方面都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即使是已經生產出的新產品,也因為成本投入大,價格高,很難將技術成果大規模推向市場,獲得投資回報。如果企業創新成果得不到推廣,僅供企業自身應用,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從而極大地限制了中小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獲得較高的效益。
2 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科技發展的理論依據及現行政策存在的不足
支持科技創新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首先,彌補市場失靈是公共財政的職責。因為科技創新是一種社會公共需要,科研投入與收益回報難以通過市場交換對稱起來。所以對于那些基礎性、公益性以及高新科技等外部效應較強的科學研究活動經費,必須由政府來承擔。而那些可以通過市場交換來充分彌補成本的應用性的科研投入,則可由企業自行來負責。但是因為技術創新具有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的不確定性等特征,需要政府的鼓勵和支持,才能調動中小企業科技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確保公平競爭是公共財政的重要任務。市場經濟需要公平競爭,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個體效應不同,大中型企業或項目更容易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在土地、財稅、用工、市場和準入等多方面往往享受更為優惠的政策和服務。從而進一步拉大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優勢差距,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為先天弱勢的中小企業創立、成長和壯大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就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責。然而,現階段我國財稅政策在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方面卻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首先,缺少市場化的融資體制及政策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健全的有效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緩解。沒有融資渠道,中小企業的創新也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小企業經常會遇到融資難的問題,這不是因為總體貨幣條件不夠寬松,而是因為中小企業先天性受到金融體系的排斥,貸款大多投向了大型國有企業。因此,盡管在信貸高速增長的情況下,中小企業依然難以得到滿足其技術創新的融資。
其次,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采購制度有待完善。政府采購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是支持自主創新的有效措施之一。雖然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也有鼓勵自主創新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相關政策很難落實到位,使中小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政府采購比例很低,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拉動作用十分有限。同時由于政府采購缺乏完整的產品認證制度和自主創新企業評價標準,導致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幾個大供應商對采購項目壟斷,設置各種門檻阻止中小企業進入的情況,造成相關采購制度難以落實。
再次,中小高新科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尚屬空白。近些年來,國家出臺實施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在這些政策中,既有專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面向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的自主創新減免措施。但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高新科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尚屬空白。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本來就處于劣勢的情況下,這種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起到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激勵作用。
3 完善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3.1 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疏通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融資渠道
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科技經費的投入不足問題,財政部門除了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直接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范作用,加快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和融資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新提供政策保障。
一是加大直接投入力度,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直接融資渠道。通過提高創新基金額度用于培養科技創新專業人才,扶持中小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持。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運用財政補貼手段引導與規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二是調整金融政策。為了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對發放符合技術創新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銀行給予財政貼息。適當放寬中小企業呆賬、壞賬的核銷條件。允許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績效考核體系。
三是繼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政府應繼續采取扶持政策,增加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投入,中央財政應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準進行補助;要進一步優化經濟環境,規范參與,減少擔保公司的各種不合理的稅費負擔,出臺促進擔保公司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除了給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收等優惠政策、撥付一定的啟動資金外,還應幫助擔保機構廣泛吸納社會各界的扶助資金,努力擴大擔保機構入股企業的范圍。
3.2 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開拓市場
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經驗。我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也開始施行,但運行效果不甚理想,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一方面,可借鑒國外經驗,科學制定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的產品目錄,特別是對自主創新生產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中小企業,提高政府購買份額,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開拓市場。另一方面,為確保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落到實處,每年各級政府應對政府采購業務進行政府審計,通過審計的有效監督,確保政策實施的效果。
3.3 出臺單獨針對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應在抓好已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稅收優惠長效機制,重點從企業所得稅方面出臺單獨針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創新發展。
一是研發費用的扣除問題。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所得稅鼓勵技術創新的一項措施,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不得結轉,對于當期沒有足夠的所得用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中小企業來說,這項優惠政策就形同虛設。因此,為了更有效激勵中小企業的進行研發投入,建立允許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無限期遞延扣除政策,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落到實處。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
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蓪ⅰ皽p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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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鍵詞:廣西;工業企業;R&D活動
R&D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部分,對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實現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廣西R&D經費的來源主體和支出主體,在廣西R&D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結合實地調研對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R&D活動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活動基本情況
1.1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開展R&D活動日趨活躍
2009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人員1.58萬人,是2000年的1.53倍,按實際工作
時間計算的R&D人員全時當量1.2萬人年,是2000年的1.88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32.42億元,是2000年的5.77倍,年平均增長21.5%。其中,大中型工業R&D經費由2001年的4.87億元,提高到2009年的26.51億元,增長了4.44倍,2006-2009年年均增長33.5%。(圖1)
從R&D活動產出來看,2009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申請專利1322件,是2000年的5.25倍;其中發明專利501件,是2000年的10.66倍;發明專利所占比重37.9%,比2000年提高19.25個百分點。同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完成新產品產值781.76億元,是2000年的6.9倍。全年實現新產品銷售收入822.38億元,是2000年的6.49倍。
1.2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既是廣西R&D經費來源主體也是廣西R&D經費支出主體
據廣西第二次R&D資源清查統計公報,2009年全區R&D經費內部支出47.2億元,按經費來源劃分,政府資金11.38億元,占24.1%;企業資金(注:企業部分僅調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33.93億元,占71.9%;國外資金0.08億元,占0.2%;其他資金1.81億元,占3.8%(見圖2)。顯然,從全社會R&D經費來源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所占比重超過了三分之二,是名副其實的來源主體。
從R&D經費內部支出看,2009年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內部支出32.42億元,占全社會R&D經費支出的69.2%,超過了三分之二,R&D經費投入強度為0.50%。
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支出中,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R&D經費2.26億元,占6.97%;其他內資企業18.52億元,占57.13%;港、澳、臺商投資企業1.07億元,占3.3%;外商投資企業10.57億元,占32.6%。
1.3 廣西工業企業R&D活動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工業企業
2009年,廣西大中型工業企業R&D經費支出26.51億元,占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81.8%,R&D經費投入強度0.68%,高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0.18個百分點。R&D經費排名前十名的工業企業R&D經費總和為18.20億元,占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比重達到56.1%,其中有4個工業企業R&D經費超億元,分別為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7.36億元,占22.7%;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3.12億元,占9.6%;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1.55億元,占4.8%;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1.26億元,占3.9%。
1.4 柳州、南寧、桂林、玉林等四個城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活動較為活躍
由于廣西大中型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柳州、南寧、桂林、玉林等四個城市,因此從總體上看,廣西這四個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R&D經費較多,工業企業R&D活動較為活躍。2009年,柳州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15.52億元,占47.9%;南寧6.54億元,占20.2%;桂林4.27億元,占13.2%;玉林3.02億元,占9.3%,見圖3。
2、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活動存在問題
2.1 絕大多數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沒有設立R&D機構或開展R&D活動
目前,廣西擁有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108家,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3家,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共85家,建設千億元產業研發中心共23家,這些研究開發機構主要建在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主要依托大中型工業企業建立,但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還是相當的少。2009年,廣西共有374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辦有研究開發機構,比2000年增長29.41%,但占總數的比重不足7%,低于全國的8.5%,意味著2009年廣西有93%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沒有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同年廣西開展R&D活動的工業企業有414家,僅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7.41%。從企業類型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開展R&D活動的比重相對較高,有R&D活動的企業數占同類型企業的比重分別為20.5%、13.0%和11.5%??傮w上看,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無論是辦有研究開發機構企業所占比重,還是開展R&D活動企業所占比重均十分的低,超過92%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尚未設立研究開發機構且沒有從事R&D活動。
2.2 R&D活動比較活躍的大型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偏少
2009年,廣西有600多家大中型工業企業,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不足12%,而大中型工業企業中僅有142家開展R&D活動,占全部大中型工業企業數比重不足22.0%。在這些大中型工業企業中,僅有82家工業企業R&D經費超過500萬元,其中R&D經費超過5000萬的僅有12家。目前,廣西共有廣西新未來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南寧百洋食品有限公司等289家高新技術企業,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不足6.0%,且多數高新技術企業規模較小,R&D活動投入能力有限。2010年(第24屆)電子信息百強企業中,廣西企業無一上榜。大型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對一地區的工業企業R&D活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如2009年華為技術有限公司R&D經費高達133億元,是廣西全社會R&D經費的2.8倍,是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D經費的18.1倍。大型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偏少,且R&D經費投入有限,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活動的活躍程度。
2.3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投入規模和強度仍然較小
目前,廣西有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歐維姆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國家級創新型企業,中國化工橡膠桂林有限公司、桂林橡膠機械廠、桂林三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兩面針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國家級創新型企業試點,以及南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3家自治區創新型試點企業,但由于廣西多數大中型企業屬于資源依附型企業,而電子信息、醫藥制造等R&D活動較為活躍的行業廣西企業規模偏小,導致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投入規模和強度仍不大。
2009年,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為32.4億元,在全國排在第23位,在西部排在第5位,僅為全國排名第一的江蘇省的5.7%,全國排名第十五西部排名第一的四川省的39.6%,顯然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遠未達到全國中游水平的一半。再從投入強度看,2009年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經費投入強度為0.5%,低于全國的0.7%。其中,醫藥制造業R&D經費支出1.72億元,投入強度為1.50%;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經費支出12.72億元,投入強度1.33%;飲料制造業經費支出1.48億元,投入強度1.16%;制造業經費支出31.95億元,投入強度0.58%,而像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投入強度僅為0.40%,食品制造業僅為0.25%。
2.4 針對工業企業的R&D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實
為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頒布了若干R&D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相關宣傳、培訓及配套服務措施不足,廣西多數企業并不了解我國現行的R&D稅收優惠政策,有些企業雖然知道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但不知如何操作才能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其結果,一是造成企業對開展R&D活動重視不夠,R&D經費投入偏少或沒有;二是即使開展了也不一定按照R&D活動進行填報,有可能出現R&D經費漏報。造成R&D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得到很好落實的原因是多方面,這里面有企業自身主動認知不足的問題,更主要還在于政府相關部門,如財政管理部門、稅收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統計管理部門缺乏協調聯動,宣傳不足,指導培訓企業不足,沒有形成共識和統一落實政策的問題。
3、加強廣西規模以上工業企業R&D活動對策建議
3.1 大幅度增加科技經費對工業企業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科技經費的杠桿效應
增加財政科技經費支出,投入到工業企業的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經費和各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保持較快增長,同時要采取具體有效政策和措施引導工業企業大幅度增加R&D經費支出,切實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著力加強科技與金融結合,引導金融機構對工業企業的R&D項目給予免息或低息貸款,鼓勵風險投資積極參與工業企業的R&D活動。
3.2 優化財政科技經費配置,著力推進重大科技項目有效實施
以工業企業R&D活動的活躍程度、R&D經費投入規模和增長率作為財政科技經費配置的重要向導,并貫穿于整個科技工作對工業企業的支持,哪個工業企業R&D活動越活躍,R&D經費投入越大增長率越高,哪個工業企業就越容易得到財政科技經費的支持,也更容易得到其他各種政策的支持,并以此為工作思路,形成一整套政策支持體系和工作支持體系,確保財政科技經費主要支持R&D活動比較活躍的大中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重點構建一批重大科技項目,解決產業重大科技問題,集中相當大的財政科技經費支撐重大科技項目實施,重大科技項目要與重點企業的研發需求相結合。
3.3 大力加強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建設,積極培育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目前,廣西5千多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設有研究開發機構的比重不足7.0%。沒有研究開發機構的工業企業往往就沒有R&D活動。因此,要從戰略上認識加強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建設的重要性,把其作為科技工作的重點、常態。目前要重點推進大中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大力推進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著力建設和完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千億元產業研發中心,確保這些研究開發機構建設的財政科技經費支持。
3.4 持續支持產業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更有效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
以科技計劃項目持續支持為主要手段,結合人才小高地建設和研究開發平臺建設,加強產業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更有效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一是改革科研院所和高?,F行科技管理機制,探索實施技術要素參與股權收益分配的政策,提高科研院所和高校參與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以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為紐帶,引導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承擔科技項目,加快解決廣西產業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創新問題。
3.5 加強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切實落實好R&D稅收優惠政策
落實R&D稅收優惠政策,當務之急是做好宣傳、培訓和服務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利用廣西科技信息網、廣西電視臺等專業媒體和公共媒體大力宣傳R&D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以R&D稅收優惠政策為主題,定期舉辦工業企業有關領導、財務人員和統計人員參加的短期培訓班,不定期到部分工業企業進行宣傳、個別指導,幫助工業企業進一步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掌握相關程序;三是建立R&D稅收優惠政策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專門機構對享受R&D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實施全程指導、服務和管理,針對工業企業的經營和研究開發狀況,對企業可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謀劃,盡可能地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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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uangxi Scal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R&D Activities
HUANG Bao-zhong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 of Science and T Technology, Guangxi University , Nanning,530004 , china)
關鍵詞:自主創新 地方稅收 政策
一、支持自主創新的地方稅收政策
支持自主創新的地方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可以歸納為涉及科研成果轉化、技術開發和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技術轉讓、開發和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正??鄢幕A上,50%的比例加計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5年內允許結轉抵扣;企業新購進的符合條件的設備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費用加以扣除并允許其采取最有利方式加速折舊;以無形資產方式投資入股的行為及股權轉讓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第二個方面是指提高企業技術改造能力的稅收政策優惠。第三個方面可以歸納為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包括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部分稅收免征政策,新辦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減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第四個方面是指科研機構轉制方面的稅收政策優惠。第五個方面是指支持資助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六個方面可以歸納為以人為本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等組織頒發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給予個人獎勵時取得股份、出資比例階段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院士津貼等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現有支持自主創新地方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法體系不夠健全
首先,促進自主創新本身是一個概念,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包含的范疇都未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也未見特別的針對這個概念的政策匯總和相關文件公布,這就給我們運用和執行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我們對其做出進一步的整理。其次,自主創新企業一般都有產品更新換代快,淘汰率高的問題,需要我們根據其不同發展階段進行酌情分析處理,對癥下藥地給出針對性較強的支持和鼓勵發展的政策,不能一概而論,大而化之,那樣不利于充分發揮政策效力。
2、個人所得稅優惠缺乏力度
對省級人民政府等組織頒發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涉及的范圍較窄,優惠的力度不足。其次,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給予個人獎勵時取得股份、出資比例階段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一旦轉化為所得時,就沒有相應的優惠,這不利于對科研成果進行快速轉化。
三、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創新地方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稅收政策作為政府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激勵自主創新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完善湖北省支持自主創新的地方稅收政策,有利于促進湖北省科技進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創新型湖北的建設目標。具體的相關政策建議,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建立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將國家現行的分散于各個稅種中的涉及自主創新的地方稅收政策尤其是間接性稅收政策系統整理、歸類,統一由稅務部門進行集中。這樣既能提高自主創新地方稅收政策的系統性,方便市場主體了解應用,又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政策時準確把握,從而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執行,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通過梳理整合的稅收政策,可以在穩定財政收入的同時,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引導各類資源集中力量自主創新。
2、增強對東湖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稅收優惠力度
可以借鑒中關村的以點帶面輻射方式,通過將東湖自主創新示范區這個區域創新中心做大做強,帶動整個武漢市乃至全省的自主創新建設,是建議創新型湖北的重要途徑。對東湖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相關稅收政策優惠,一方面可比照中關村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適當下放權限和放寬條件;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適當擴大扣除項目的范圍。另一方面可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相關區內稅收優惠,如對個人投資者從在區內從事光電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環保、消費電子產業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用稅收利潤再投資于區內從事光電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環保、消費電子產業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被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