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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簽訂的轉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來源:文章屋網 )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more serious disputes of 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t present, analyzed the the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and propose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measures of common disputes.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及轉包;糾紛預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dispute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1-0067-02
0引言
近年來,我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斷加強建設市場監管,大力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建設市場秩序總體是健康的。但是,當前建設市場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比較突出,其社會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鐵塌陷事故、上海閔行倒樓事故等等。近年查處的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腐敗案件絕大部分與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有關。這些問題直接擾亂了建設市場秩序,引發工程質量、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商業賄賂等問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本文針對目前建筑市場上常見的分包及轉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及展開論述,提出相應的措施以預防工程項目的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1分包及轉包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一部分非主體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場中,資質高、管理能力強的施工企業往往憑借自己的實力獲得總承包權后,可將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在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因分包產生的糾紛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1 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但是,在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分包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陽市某橋梁項目的樁基工程最終竟然分包給一個毫無橋梁樁基工程施工資質的農村包工隊,其結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個月就發生了橋梁的整體結構垮塌。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選擇分包隊伍的過程中,資質不夠的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價格往往要比正規企業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慮,即便明知其不具備相應資質,總包單位也會心存僥幸心理,將工程分包給這些企業;其次,這些分包隊伍的組織性質一般為集體性質的施工企業,經營手段極為靈活,大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風范,而一些總包單位的主管人員,尤其是一些國有企業的主管人員,在各種糖衣炮彈的進攻下,往往會抵擋不住、失去原則。如此分包之后,不產生問題都還好說,一旦產生問題,比如現場發生了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在壓制、掩飾不住的情況下,雙方便互相推諉扯皮,糾紛便在所難免了。
1.2 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卻只提供汽車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于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違約。
很多諸如此類的糾紛都是因為履約范圍不清。目前我國建筑業分包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較大,則訂出的合同將五花八門,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條款。所有這些都為以后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糾紛埋下了伏筆。
1.3 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我國工程建設分包領域內存在的最大問題,也是導致分包糾紛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筑工程轉包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包行為違背招標投標制度的初衷,工程實施的主體變成了不是業主在招標階段希望的單位,同時轉包可能導致腐敗的產生轉包過程中的回扣、賄賂以及因轉包而出現的拉關系中標、企業小金庫等現象屢有發生,轉包成了腐敗滋生的溫床。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轉包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導致了大量越級承包、無資質承包、肢解工程發包等行為的發生,同時也使得大量低素質的勞動力隊伍進入建筑市場,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與協調問題而產生的糾紛一項工程的建筑施工過程涉及到很多專業性工作,尤其是在實行總承包制的規模較大的工程項目中,需要總包單位與各個分包商相互配合與協調,一旦協調不好,則很可能產生糾紛,而且后果會很嚴重,很有可能因為分包商某一項工作的延遲導致整個工程工期的延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總包單位與分包商的協調問題。另一種情況是各分包商之間的協調問題。其實這兩種情況通常都是由于總包單位管理與協調能力不強導致的。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預見的事件的發生,使得原本不沖突的兩項工作發生沖突,并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而導致整個工程的延誤。
1.5 因各方對分包管理不嚴而產生的糾紛現實中各方對分包管理不嚴也是導致分包糾紛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總包單位管理不嚴和業主、監理管理不嚴兩方面。有的發包方雖明確了對承包方的管理內容,監督辦法,但執行不認真不嚴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實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開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項目和資金一到手就無視總包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項目由于業主和監理水平不高或素質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錯誤利用自己對分包商的確認權,有些因擔心搞僵關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為,有些與總包單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這個權利故意壓卡分包商,有些對分包中出現的問題不做任何處理,待問題嚴重時,又相互指責、逃避責任,而此時工程已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2分包及轉包糾紛預防措施
在建筑市場,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僅具有普遍性,而且實施方法越來越隱蔽,具有欺騙性。如何根治建筑領域的這一頑疾,值得我們深入思考,一些學者也提出過一些解決思路。本人認為,事先預防比事后制裁更為重要。有效預防和治理建筑市場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頑疾,主要應從四個方面入手。
2.1 強化監督,打擊建筑市場的壟斷行為建筑市場的壟斷行為是不公平競爭的最大體現。不正當的幕后交易是壟斷行為產生的根源,從而也很容易導致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為此,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大力打擊建筑市場壟斷行為,不搞地方保護主義,有條件的應盡量采取公開招標,破除地區、行業、信息的封鎖,使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企業,不管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都有機會平等地參與競爭。
2.2 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管理分包隊伍的選擇與管理不僅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過程在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進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敗,還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總體運行的成敗,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在選擇及管理分包單位時應做到以下幾點:①建立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管理機構。②健全工程分包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可分包工程范圍。③嚴格審核分包方資質,優選分包單位。④對分包范圍和部位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建立分包方檔案。
2.3 貫徹和落實“工程建設不良行為和黑名單”制度對于建設市場活動中發生過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中,亦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同時,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方提出2年內不得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并且投標方在投標時應提供2年內的有關信用檔案。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單位,在評標打分時,應扣除一定的榮譽分或者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的資格。這樣就能降低曾發生過違法轉包、分包行為的施工企業再次中標的可能性。
2.4 加大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利用職權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員、項目業主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無論是否獲利,監察部門都將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涉及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企業及對分包工程放棄管理,在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支付、工期、安全生產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建議按有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施工資質,記入“黑名單”。對出現以上問題的企業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記入“違規人員黑名單”,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進入建設市場。對在轉包、違法分包中涉及商業賄賂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只有動真格,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
3總結
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所帶來的合同糾紛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秩序,危害著工程質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只有通過法律措施規范中標人的行為,規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田野.勞務分包的界限[J].施工企業管理,2006,(12).
[2]楊秋林,鄭效軍.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問題研究[M].2007.12.
[3]張玉昌.勞務分包的發承包法律關系辨析[J].建筑,2006,(12).
[4]曲修山,何紅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實務[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4.
乙方:廈門y公司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廈門 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 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廈門x公司
(蓋章)
筆者持有兩枚篆書小平“泰和通寶”錢(見圖示),一為銅質,直徑24.4毫米,廓厚1.6毫米,穿寬5.5毫米,重4.53克,錢文深峻,包漿古歸自然;另一為銀質,直徑23.7毫米,廓厚1.5毫米,穿寬6毫米,與銅質小平相比較薄且穿孔略大,重4.59克,為沙坑錢,表面未經清理,包漿黑漆古。
關于篆書小平“泰和通寶”,雖錢譜未載,但近見遼金錢幣學者李衛先生《遼金錢幣》一書(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9.11)刊錄有一品同類篆書小平“泰和通寶”銅質小平錢,直徑24毫米,穿寬6.2毫米,廓厚1.2毫米,重4.35克,并稱屬極為罕見之品。因在該書中未見刊錄有同類銀質篆書通寶小平圖拓,故無法對第二品進行對照比較。不過,從上述可知,李衛先生所示篆書小平“泰和通寶”與筆者所持之品,錢文書寫基本相同,只是尺寸、重量稍有差異。這里先不管它是否是母錢,僅一般而言,似這種情況并非偶見,即使同版同時所鑄之品,也并非完全相同。據筆者所知,楷書(非篆)小平“泰和通寶”,雖屬試鑄之品,所鑄數量極少,但其直徑并不完全相同,按李衛先生所示,一般在22~25毫米范圍變化,就是楷書折十大錢數量也極稀少,其直徑也在42~45毫米范圍變化。所以,若有的泉友持有此錢,從各方面辨析又無誤,只是尺寸、重量稍異,也不必擔心自己所藏之品為偽品。由此看來,篆書小平“泰和通寶”也同楷書小平“泰和通寶”一樣,并非僅有一種版式,尺寸、重量也非完全一致。
史料僅對篆書折十“泰和重寶”(非通寶)的鑄制有過記載,并傳錢文由金朝已年過七旬的一代書法宗師黨懷英所書,而對篆書小平“泰和通寶”的鑄制史料缺失。不過,錢幣界多認為“泰和通寶”的鑄制時間應早于重寶折十大錢,也即在泰和年初時所鑄,屬試鑄品性質。若按李衛先生所言,金代也有改元即鑄錢的慣例,并稱“泰和通寶”亦為楷、篆成對。楷書通寶錢文由何人所書,有說金章宗也善“瘦金書”,可能出自金章宗之手,此無考。但楷、篆成對之說似成立,在華光普先生《中國古錢大集》(丙)一書中也見到有折三型篆、楷成對的“泰和通寶”拓樣,至于是否還有折二、折五乃至折十型的篆書“泰和通寶”錢,未明言,也未見拓樣及實物。
關于銀質“泰和通寶”錢,按李衛先生所言,金朝是一個廣泛使用白銀作為貨幣的國家,曾一度以白銀作為主幣。而泰和年間所鑄銀幣已不以流通為目的,而是作為地位、財富的象征,多用于慶典、賞賜、祭祀和供養之用。金朝鑄銀幣的數量遠多于中原各朝,且幾乎所有年號錢都鑄有(金)銀幣。李衛先生在書中還披露見有楷書小平、折三、折十同版式的“泰和通寶”銀質錢。據筆者所見,也確如此。另據筆者所見,還有折五型楷書“泰和通寶”銀質大錢,其直徑為35毫米,廓厚2毫米,穿寬7.5毫米,重7.5克。由上述可見,也就沒有必要更多疑慮其有無篆書小平銀質“泰和通寶”錢或談論其是否由本朝所鑄或真偽了。篆書小平“泰和通寶”錢之錢文,其書體為王書(也稱王箸書),這種書體據傳最早由秦王朝李斯所創。
至于“泰和通寶”錢傳世為何少見,不像“泰和重寶”大錢那樣多,這可能與章宗朝當時的朝政有關。章宗完顏本為顯宗之子、世宗之孫。世宗大定十八年,年僅十歲的“麻近葛”即被封王。大定二十五年,顯宗因病早逝,但世宗仍在位,次年,十八歲的完顏拜為尚書石丞相參與朝政。大定二十七年冊封為皇太孫。完顏精通本國語言小字和漢文經書,并善于書法。大定二十九年,世宗崩,二十一歲的完顏即位于柩前,是為章宗,次年(1190年)改元“明昌”。他銘記祖父教誨:建立在朕,保守在汝。宜行正養德,勿近邪佞,無失眾望,勤于國政。章宗繼位后尚未廢止“限錢法”(即限制銅錢鑄制數量和大額流通使用),但它又不是“禁錢法”,少量鑄制和小額流通使用還是允許的。在“承安寶貨”方孔圓錢停鑄以后,金廷又極力推行交鈔制(紙幣),所以,“泰和通寶”銅錢不可能大量鑄制,也可能僅少量試鑄即停。金此時又非為銀本位制,所以也不可能大量鑄制銀質錢。直至泰和四年(1204年)十月,這時因金、南宋戰爭頻仍,需要補給大量軍餉,紙幣又流通受阻,才罷“限錢法”,依據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下詔鑄制“泰和重寶”篆書當十大錢,與鈔參行。金此前多鑄小平錢,章宗鑄大錢是為降低鑄錢成本,并取其利于其中。“泰和重寶”實際到金末元初都有鑄制,這就是本文開頭說的鑄制情況復雜所在,只不過元鑄“泰和重寶”較粗糙,外廓較細,且(正)背多有花紋,如梅花、蓮花、鹿角紋及方勝紋、星月紋、幾何紋、四出紋或紀值(如二分半)等等。另據錢幣學者邱明達先生稱,“泰和通寶”尚有當十楷書大錢,惜至今實物未見,拓樣圖譜未載。另據筆者所見,篆書“泰和重寶”不都是折十型,尚有折三型(是否有折五型未見)銅質和銀質大錢,銅者在華光普先生《中國古錢大集》(丙)第878頁中已載,稱屬試制樣錢,未經流通,標為一級。而銀質者譜中未錄,其直徑為29.5毫米,廓厚2.5毫米(深峻),穿寬7.3毫米,重8.97克,也當屬珍稀之品。這樣,對“泰和重寶”做一些了解,有利于對“泰和通寶”錢的進一步認識,至少可以辨析它們之間的區別和共同所在之處。
乙方:××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新洲洲灘地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 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 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 畝的,以 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XX)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新洲洲灘地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 %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畝土地承包期限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萬元( 元/畝 畝×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 元(元/畝×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新洲洲灘地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 m3計算,作價 萬元(元/m3),中幼林按株計算,作價 萬元( 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 m3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 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 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新洲洲灘地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 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應于當年的 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