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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以計劃控制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式實施調控
改革開放的概念主要是在三中全會中提出,這一概念也一直為主要的經濟調控方式執行。在其執行期間,我國的經濟主要采取計劃控制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調節方式,以此實施宏觀調控[1]。在此期間,對于社會中一些資源的合理分配主要通過計劃手段進行,即一些行政手段。然而,針對一些經濟領域內的活動,若行政手段無法對其進行合理的調控,在此基礎上才會使用市場調節的形式進行調控。在此之前,我國主要采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進行調控,使用這種調控手段,社會中的經濟活動都要利用行政手段進行調控,難免造成經濟落后的現象。
當決定采用以市場調節為輔的調控方式時,在當時的社會中產生的影響比較大。當時,我國農村已開始實行,在此基礎上城市也開始不斷擴充企業的經營規模,以此達成企業在營運的過程中開放自主權的發展目的。一些個體經營的企業經濟水平在此基礎上逐漸得到發展,除此之外,一些中外合資的企業也進入我國市場經濟中開始實現跨國經營,在較短時間內便已成功吸引到外企的資金支持。由此可知,經過采用市場調節為輔的調節方式后,我國在經濟管理體制方面逐漸進行了改革。然而,在隨后的十二大報告中,對計劃控制的概念與實施進行了確定,確定采用以計劃控制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調節方式進行調控。該種調控方式所具備的優勢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中:第一,將計劃控制與市場調節進行分別管理,以此從根本上避免了重復交叉管理的現象,也體現了管理方式的靈活性,當計劃經濟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時可以使用市場調節的方式;第二,該種調控方式決定了計劃控制占據最為主要的管理地位,市場調節位于從屬地位,如果在經濟調控的過程中,計劃調控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沖突,在此基礎上,市場調控要為計劃調控讓位。
二、將市場調節與計劃調控進行融合
三中全會的召開,為我國經濟管理體制和調控方式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發展途徑,并且確定了計劃控制與市場調節二者進行融合,以此對經濟進行調節。在此期間,所涉及到的管理體制與調控方式,其變革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在十三大召開之前,當時所實施的經濟體制是計劃性的商品經濟,而非市場經濟下的商品經濟,在此期間,受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商品或服務行業中,在這些行業中,盡管涉及到的國民經濟比例較小,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階段仍然將市場調節作為一種輔調節手段,只將市場調節的政策放寬[2];其二,自十三大至20世紀初,我國開始使用計劃經濟調控與市場調節融合的調節方式,這意味著經濟體制管理時代的來臨,在此期間,我國完全將計劃與市場進行分離式管理,基本上實現了結合。
將市場調節與計劃控制進行融合,其主要目的是著重體現通過經濟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認識到行政手段是立足于宏觀的角度進行調節,例如對市場中的價格及稅收等進行宏觀調控,因為當時所用的經濟體制盡管經歷了變革也有實踐經驗,對于我國經濟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因為相關部門進行經濟調控的同時,過于依賴經濟杠桿形式,其中甚至包含一些行政手段,所以盡管起到了經濟調控的作用,但行政手段的運用卻在經濟調控過程中處于主導性地位,例如因為當時物價增長速度迅速,農業已經逐漸實行專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控購的手段,銷售量過高的產品需要憑借票據進行購買,與此同時將一些生產資料進行凍結處理,從中不難發現一些行政性質的調控手段,由此表明,當時的資源配置及市場經濟性活動在調控方面,主要受經濟機構影響,意味著在經濟體制管理以及調控方式方面,要對其進行改革。
三、對市場調節的同時進行調控方式的研究
在20世紀初召開的十四大會議,已經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了明確表述,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宏觀調控下進行資源配置的意義。所謂經濟活動主要是受價值規律及市場需求變化影響,并且利用市場經濟中價格的浮動及競爭關系,實現資源的良好配置,進而全面提升我國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利用市場的競爭特征推動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3]。若將市場全面開放,市場的調節功能在主導經濟方面具有一定的消極影響,為此,我們仍然要對宏觀調控的力度加強。由此可知,現階段市場調節逐漸替代了計劃控制,進行計劃調控的同時也要對市場的發展進行積極引導。
對經濟管理體制以及調控方式進行改革,具體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將產權管理理清,全面實現政企分離,恢復企業的自主權;其二是加強市場競爭環境的建設力度,全面開放房地產等市場,進一步實現我國市場的統一。經過一段時間改革,在市場調節及經濟發展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發展貢獻了一定的力量,同時也為我國市場調節機制增添了靈活性,推動我國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的不斷變革。
關鍵詞:經濟法;共識;法治精神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實際的經濟問題中,為了使經濟建設中的各方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序的按照既定的規矩辦理各項事務,提高辦事效率,不再互相推諉責任,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逐漸形成和完善了經濟法。經濟法的實施是對經濟建設中的各方的一種保護,尤其是對小企業的一種保護,對政府權力的有效制約,是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在經濟法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逐漸在許多方面形成了共識,而且在這些共識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的精神得以充分的踐行。
一、經濟法是市場經濟之法
“經濟法”是關于“經濟”的法律,那么“經濟”的含義是什么呢?從我國的經濟發展路程看,我國的經濟從計劃經濟走向了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相對于計劃經濟的最大的區別就是更好的發揮了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市場經濟是發展和完善經濟法的源泉和根本,是經濟法存在的實踐根源。經濟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在研究市場經濟的運行方式和本質特征、理清市場經濟中的各種關系后,把這些客觀存在的規律和真理以經濟法理論和規則的形式體現出來。作用是相互的,經濟法的確立可以使市場對經濟的調控作用更好的發揮出來。實踐中對金融寡頭的抑制、對市場公平競爭的保護、對稅務體系的完善等等,都是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保護。
二、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對經濟有一定研究的學者都知道,完全的市場經濟會出現一些極端的經濟關系,比如,在不斷的市場競爭中,不正當的競爭、寡頭和壟斷都可能出現,市場失調的情況也會發生;在供求兩方的信息不對稱或者不完全對稱的情況下,供求失調時常會發生,不論是哪種情況發生,對國民的生活都會帶來惡劣的影響。所以,這就要求國家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煤炭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就導致煤價特別低,煤炭企業生存困難,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干預下,在供給側理論的指導下,煤炭企業正在起死回生。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法律,當然是對這兩種關系的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體系由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構成
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法律,是對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這兩種關系的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體系就是關于市場監管的法律和關于宏觀調控的法律的總稱,也就是所謂的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如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屬于市場監管法的范疇,財政法、金融法等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宏觀調控法提供了經濟的大環境大秩序,是市場監管法實施的前提條件,避免只有市場監管法提供的自由競爭可能造成的市場失靈;而市場監管法以宏觀調控法為原則具體指導經濟,使宏觀調控法得以落實,避免只有宏觀調控法調控經濟造成集權專制的經濟;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協調達到產業結構優化的結果。
四、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
物品的交換流通導致物品從自用盈余到成為商品被生產、被流通,人員和資本也隨之流通。自給自足的經濟逐漸瓦解,資本主義經濟慢慢建立,而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的競爭,也帶來了貧富兩極分化嚴重,甚至社會動蕩,而這不是社會主義追求的共同富裕,所以國家規定的經濟法應運而生。無論是哪種法律,都是通過國家制定的,國家制定的法律總體而言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中國夢說到底是人民的夢。國家是人民的國家,要體現民主,要體現平等,以社會為本位,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建立的,為的是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五、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
完全的市場經濟會出現一些極端的經濟關系,比如,在不斷的市場競爭中,不正當的競爭、寡頭和壟斷都可能出現,市場失調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把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國家干預主要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主要的文本形式就是經濟法,所以說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缺一不可,黨的十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六、經濟法是現代性之法
經濟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在研究市場經濟的運行方式和本質特征、理清市場經濟中的各種關系后,把這些客觀存在的規律和真理以經濟法理論和規則的形式體現出來。市場經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每個階段市場經濟都會有不同的特征,需要相應的經濟法來管理,經濟法是與時俱進的,具有現代性。比如,在宏觀調控基本沒有作為的時期,民商法占有領導地位;在現代市場經濟時期,我們需要的是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融合的經濟法。
七、經濟法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研究討論的問題,經濟法是否多余?是否與現有法律矛盾?經濟法和民商法的研究基礎都是市場經濟。經濟法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監管法,經濟法以國家干預和市場為源頭,而民商法的源頭只有市場。經濟法為民商法提供了基礎和條件,民商法保證了經濟法有效執行。提到行政,就得說到行政的自由裁量權。就是因為具體的行政事務要具體分析才要求有自由裁量權。雖然不能立法作用于行政對象,但是可以在權限、程序、責任、訴訟等方面立法構成行政法,形成程序法。而經濟法的核心是實體法。
介于以上基于經濟法共識的法治精神踐行研究,為了更好的運用好經濟法,使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經濟,就要求經濟法的修訂要與時俱進,不能做經濟發展的瓶頸。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1-13.
[2]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56-64.
長久以來,關于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一直在人們的討論之中,直到2001年其獨立的地位才最終確定。但是經濟法的理論體系還沒有成熟,一直處于發展之中。為了鞏固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成果,規范市場行為,保障經濟運行,建立一套完備科學的經濟法體系是研究經濟法的當務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在此,筆者針對我國當下的經濟法體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國現有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一)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學楊紫烜教授所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①楊紫烜教授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主要是立足于“管理”這個角度來構建經濟法體系。按照他的觀點,經濟法體系主要由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構成。在這里,除本身就帶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在市場管理法這一部分它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和特別交易監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見,楊教授在關注“市場規制”這一部分時也有“宏觀調控”的傾向,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將他的觀點總結為“國家協調論”了。
2.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國家干預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客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李昌麟教授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有五個組成部分。首先是經濟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在這里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機制還包括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其次是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種勞動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還將財政法、預算法、稅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提出來的管理協調論或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部門法。③史際春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四部分構成。首先同樣是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主體。其次就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他的觀點是典型的二分法,即嚴格區分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以此為基石構建經濟法體系。
4.中南大學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國家調節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除總論部分外,將經濟法規則分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其中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國有企業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將具有國有屬性的企業規制法從市場規制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單列出來,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系。
(二)全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相對于上述經濟法體系,湖北大學鄒愛華教授拋棄了傳統的將經濟法體系一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觀點,以“國家調控市場的具體規則”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經濟法體系:
第一編:總論,包括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地位;第二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法,包括市場主體設立法;市場主體消滅法;第三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準入法,包括金融市場準入法;專賣專營市場準入法;外貿準入法。第四編:國家調控市場行為法,包括市場主體的積極義務和市場主體的消極義務,簡單地說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編,國家調控市場結構法,包括國家調整市場主體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的規則。第六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法包括國家形成收入的規則國家收入支出的規則、國家收入儲備的規則。
二、傳統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評析
從整體上來看,上述四種傳統理論都把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看成是構建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但是,當把他們的觀點擺在一起時就很容易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各個學者根據不同的認識不同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領域劃分全然不一樣。比如,價格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國家調節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對外貿易法在國家協調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需要國家干預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國家調節論中不屬于宏觀調控法。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整個經濟法體系邏輯存在很強的可變動性和主觀性。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需要越來越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不斷增加的新的類型的市場主體、市場行為。這個時候難免就會產生很多關于這些新出現的法律規范是歸屬宏觀調控還是市場規制的爭論,當這些爭論最終無法得出統一的結論時,就會影響法律到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從社會實際層面來看,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法可以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市場規制法可以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比如我們熟知的稅法,按傳統經濟法體系的觀點,它屬于宏觀調控法。但是它可以通過改變市場主體的自主決策和行為方式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而產品質量法本屬于市場規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國家標準又很明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再比如市場規制中的反壟斷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審查標準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種理論雖然從外部結構上看是邏輯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從內部結構上看則是體系龐雜.其內容雖包羅萬象但是卻缺乏有機聯系甚至于彼此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令人難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評析
相對于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筆者更加傾向于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種傳統理論的不妥之處
從外部結構上看,鄒愛華教授的上述理論涵蓋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開始和結束全過程,使得經濟法所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與此有聯系的各類經濟關系形成全方位多環節多層次的有機整體。從內部結構上看,整個總論分論部分協調一致、前后呼應,且各個部分之間不存在相互疊加重復的矛盾構,成了完整嚴密的學科分析框架。從穩定性和變通性來看,由于鄒教授建立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是貫穿整個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因而,無論是將來的經濟社會發生什么樣的變革,這套理論也足以開放發展,吐故納新。從現行性和超前性來看,這套經濟法體系由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構成,并且結合了國內國外諸多經濟因素,既銜接了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國情又借鑒了國際先進經濟法法治經驗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區分經濟法與民商法
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構建經濟法體系使得國家作為經濟法永恒的一個主體處于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超然地位。它發揮著指導、監督、調控的作用。這樣,無論是賦予或收回市場主體資格,使其取得或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還是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國家都充當著裁判者的角色,顯然這就使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分更加容易。
(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可行性
1.從現有基礎理論來看
1992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種經濟法理論:(1)國家協調論;(2)國家干預論;(3)國家調節論;(4)經濟管理經濟法論;(5)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分析以上五個論點,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無論哪種經濟法基礎理論,其核心都離不開國家干預或者說是國家宏觀調控。因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來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廣泛穩定的理論基礎。
2.從經濟法調整對象來看
就目前而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學界眾說紛紜,楊紫烜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幾種。而劉大洪、呂忠梅等學者則將其概括為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宏觀調控關系。但是,無論它們怎么劃分,都無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亂的狀態。可是,我們注意到,在討論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之前,學者們卻有這樣一個共同的認識:這個特定經濟關系發生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因而,從經濟法調整對象或者說調整的經濟關系來看,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可行性。
3.從經濟法的基本屬性來看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核心問題就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組織和管理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從這個角度上講,國家在經濟法主體結構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體一樣,是個核心常量。所以,我們將國家這一主體從經濟法中獨立出來,依照它對市場主體的存在、進入、退出、行為、成果分配等過程的規制為線索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強的可行性。
關鍵詞:追溯歷史;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體系
一、破除“凡事追溯歷史”的觀點
學術界有這么一種慣例,即討論某個問題或現象的起源都要追溯歷史,乃至于奴隸制社 會和原始社會。經濟法也不例外。有學者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 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①也有學者認為,“當人類 社會進 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中,它 是包括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學者認為,“奴隸主階級和封建地主階 級 為了確保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制不受侵犯,為了維護有利于它們統治的經濟秩序, 也制定了許多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③等等。
從經濟法的起源來看,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較為發達的商品經 濟的一種形態,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市場經濟是在資本主義產業革命后商 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有的經濟形態。因此,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 初的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尤其是產生于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后。而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主 要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缺乏商品經濟的經濟土壤;至于 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市場缺陷尚未充分顯露出來。因此,當時國家調控經濟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無法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雖然,在資本主義社會前的歷史階段或許有關 于國家經濟性調節的法律規范,但多體現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質,還不能上升為現代意義上的 經濟法,也無必要在討論經濟法時去苛求那些沒有關聯且無實質意義上的所謂歷史淵源。關 于經濟法的起源應主要著眼于較為成熟的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則 著眼于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產生的階段,如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等。
從我國來看,雖然自明清以來有了商品經濟的萌芽,但我國長期以來乃是自然經濟為主 導,缺乏商品經濟的基礎,因而我國天然地缺乏法律產生的經濟土壤,包括經濟法。即使所 謂的法律,乃是封建專制色彩的刑律占據主導地位,缺乏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自清末以來, 我國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歷史傳統。我國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歷史主要包括兩個階段:一是 民國時期;二是改革開放以來。因此,探討我國經濟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 包括計劃經濟時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覺,沒有任何實際價值。就如同我們研究經濟法歷 史非要從“”時期尋找經濟法的痕跡一樣荒唐可笑。因為,無論奴隸制、封建制社會還 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商品經濟的土壤,無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精神可言,運用地多是強 權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張的代名詞,至多可以說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質,即使那時所謂的經濟方面的“法規”也是 如此。其實,這也是經濟法與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們探究兩者關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視野之一。
從學術研究角度,追溯歷史本無過錯,也是必須的。但問題是,是否任何問題或現象的 產生只有追溯至奴隸制社會甚至原始社會,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證的確如此,則是學 術研究的科學態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則未免有牽強附會之嫌。比如:我國票據法、保險 法等,有學者認為我國奴隸制社會即產生,顯然有生搬硬套之嫌。這種做法就連作者本 人也有牽強附會之感,但仍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種陳舊學術慣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歷史,才能體現學術價值的含金量。其實這不僅沒有任何學術價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費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極易帶來無謂的爭議。如果關于經濟法起源說純粹是一種 學術 觀點,則可以理解;但若讓僵化的學術風氣興風作浪,則是我們今天學術界的一種悲哀。
二、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1、關于經濟法概念的再思考
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可謂是眾說紛紜,目前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經濟法是調整 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④第二,經濟法是 調 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⑤第三,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 會 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⑥第四,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⑦第五,經 濟法 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⑧第六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⑨等等 。
通過研究經濟法的起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概念都強調了對國家調節經濟關系的規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蘇聯“縱橫統一說”的影響,即在強調規范國家調節的同時,又提出 了規范橫向的流轉協作關系。其實,無論“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管理”、“ 國家調控”,還是“國家調節”等說法,雖然字面有歧義,但其本質是相同的。因此,筆 者認為,無論何種提法,只要其本質是相同的,都符合經濟法起源的實質,經濟法學界可以 保留各自觀點,不必為此展開無謂的爭論,讓其順其自然的統一,否則容易陷入“文字游戲 ”的泥潭,浪費時間和精力。這是學術界應予杜絕的不良學術風氣。
2、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二分法”,如張守 文教授提出“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調整市場競爭關 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場障礙 排除關系、 國 家投資經營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楊紫〖fjf〗?〖 fj〗教授提出“企業組織 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場主 體
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系”等。b14 不管 哪種觀點,至少說“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成為共識。
如何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筆者認為,討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著眼于經濟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經濟法產生的范式如下:市場經濟市場調節市場失靈國家調節政府 失靈經濟法。因此,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從市場經濟入手,這也是經濟法區別于有 些部門法學的重要因素。經濟法規范國家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是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因此 ,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構成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又取決于市場失靈 的情形。關于市場失靈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為市場障礙、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 滯后性以及市場唯利性。b15對此,筆者認為,市場失靈主要包括市場障礙、市 場調節機制 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這兩種情形,至于“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內,原因就在于“ 市場 唯利性”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情形,而這已包含在“市場障礙”中;同時,“市場 唯利性”也容易導致市場主體不愿意投資一些無利可圖、投資周期長、風險大且國家和社會 又需要的行業,而這顯然屬于“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應的國家調節經濟主要包括:第一,針對“市場障礙”的市場規制關系,這是國家從微觀 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第二,針對“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的宏觀調控關系 ,這是國家從宏觀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相應的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 法。
至于有學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基于“市場惟利性”的“國 家投資經營關系”,筆者已經提出“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兩種市場失靈情形中,相 應 的調控關系也應包含其中。同時,筆者還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應 當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范圍也愈益縮小,且更多地體現了非市場因素 ,這是其一。其二,國家投資經營的組織從事的市場活動仍需要微觀上的“市場規制”。其 三,國家投資經營范圍更多地存在于非競爭性領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購、 轉移支付等,此乃屬于宏觀上的“宏觀調控”范疇。多屬于非市場因素的國家投資經營關系 決定其更多地屬于宏觀調控關系范疇。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法不應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 獨部分,而應基本納入宏觀調控法范疇,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國有企業法部分可以考慮納 入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
此外,有學者提出的“四分法”,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或企業 組織管理關系)或社會保障關系(或社會分配調控關系)。對此筆者不敢苛同。首先,從市 場主 體調控關系或企業組織管理關系來看,筆者認為,任何一個部門法都有法律主體,但不能因 此就認為法律主體也成為該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比如: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 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并沒有否定民事主體;刑法的調整對象為犯罪和刑罰關系,并沒有否定 犯罪主體等等。雖然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往往成為該部門法體系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夠涵蓋該部門法體系的整個構成。也就是說,調整對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 該部門法的單獨構成部分。換言之,法律主體與調整對象并沒有必然聯系,這是其一。其二 ,關于經濟法的主體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其市場主體資格等相關問 題實際上已經在憲法、民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已非經濟法 特有內容,故不可成為經濟法特有的調整對象。
至于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成為經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 主體并不必然成為調整對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該部門法體系的單獨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體制度、刑法的犯罪主體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門法學的法律 主體都可以成為該部門法學體系的單獨部分呢?恐怕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這關鍵要取決于 關于該法律主體的研究是否屬于該部門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該部門法的本質。如果我 們對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從該部門法的本質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從而有別于其他部門法關于該法律主體的基礎性規定,并有別于其他部門法關 于該法律主體的特有含義,則它就具有作為該部門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研究價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中從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從犯罪 主體角度研究等。然而,從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來看,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主 要羅列了企業法、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上述內容乃是民商法內容,不能成為經濟法主 體制度或市場主體法部分的研究對象。與其如此,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就沒有必要作為經濟法 體系單 獨部分加以研究。而且這種體系編排極容易混淆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關部門法的關系,應當 予以糾正。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業制度,并作為經 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研究。b16筆者認為,這可以作為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應當 說,目前關 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還不成熟,這也正是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 系單獨構成部分存在爭議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學者提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的概念。 b17筆者認為,如果借鑒行政法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研究視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組織從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的角度系統研究經濟法的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問題,則市場主體 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有作為經濟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的研究價值所在。當然,這還有待于進 一步實證研究。
其次,從社會保障關系來看,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貧富差距、社會分配不公等社會性 問題,但這并不是市場經濟社會所獨有的社會問題。其實,在計劃經濟和自然經濟社會中也 同樣存在上述問題,甚至有過之而不及。這是任何一個經濟社會都有可能出現的社會性問題 。只不過近現代社會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主政治和人權保障意識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專門的立法予以解決和規范上述社會性問題,此乃屬于社會法范疇。從經濟法起源 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市場經濟特有的 市場失靈而需要國家調節經濟的部分,如前所述,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社會問題,但并非 市場經濟特有的市場失靈情形,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不能包含社會保障關系。相應的 ,社會保障法不應成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而應作為狹義上的社會法體系的組成部分。 至于有學者提出的“社會分配調控關系”中涉及的財政稅收 法理應納入宏觀調控法范疇,這已成為共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當納入社會法 體系。這實際上為分析經濟法與社會法及其他相關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路徑。
由此可見,經濟法體系的構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至于市場主體法 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獨部分,還有待于進一步實證研究。但至少說目 前有些經濟法教材關于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編寫內容值得商榷。 當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 和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經濟法體系也會相應的發展和完 善。此外,關于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之間的交叉領域(如價格法、產業政策法等)究竟 屬于哪個構成部分范疇?筆者認為,本著劃分的相對性、內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體系的完整 性原則來劃分。比如:產業政策法的內容主要屬于宏觀調控范疇,盡管其中部分內容可能涉 及市場規制范疇,但不能將產業政策法從立法體系上肢解為部分屬于宏觀調控法、部分屬于 市場規制法,而應將其歸屬于宏觀調控法范疇。其實,這本身 就說明傳統部門法學理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個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法 律社會化和法律體系的愈益豐富,交叉領域愈益增多。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模糊性地帶” 反而有助于各部門法學以開放、包容精神為主旨的充分發展;如果局限于傳統部門法學 劃分理論,反而自我封閉各部門法學,并限制了各部門法學的發展。
關于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目前經濟法體系中孰輕孰重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 資本主義國家,以反壟斷法為主的市場規制法長期居于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但后來都在 發生變化,20世紀末期,各國的宏觀調控法迅速發達,正在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主 導和核心。”b18誠然,最早的典型意義上的現代經濟法來自于美國1890年的關 于反壟斷方 面的《謝爾曼法》。因此,就此意義上說,我們又將反壟斷法稱為經濟法的“母法”或“經 濟”。反壟斷法作為市場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突出了市場規制法在當時的主導地位 和作用。后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職能的轉變,宏觀調控法應運而生并大量 出現。但我們能否因此就認為宏觀調控法已成為當今經濟法體系的主導或核心呢?不可否認 ,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社會市場經濟國家和東亞一些國家等 ,以及歷史不同時期,兩者是有所側重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兩者產生的先后不同以及歷史上 有所側重,就一定認為兩者在當今經濟法中有輕重之分。如果從經濟法起源來看,經濟法 起源于市場失靈,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決于市場失靈的表現程度。只 要現代市場失靈的表現形式沒有發生相應的變化,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就應當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各國發展經濟時所應予以關注和努力 的,兩者不可偏廢。市場規制法的實施有賴于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的實踐也有賴于市場 規制法,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當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及其市場失靈表現形式的變化,經濟法體系及其相關構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會發生相應的 變遷。注 釋:
①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關乃凡.中國經濟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編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__:5.
④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經濟法概論[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__:3.
⑩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a].中國經濟法學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74—179.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資源的合理與有效配置通過政府制定的集中統一的計劃,這種資源配置方式決定了經濟決策權的高度集中,因為資源的配置者是政府,全社會統一的計劃只能由政府做出,而不是由千千萬萬個經濟主體分頭做出。我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正是這樣的,在經濟管理上,政府不僅管宏觀,而且管微觀。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不是經濟手段,而是靠行政命令。實際上,把全國視同為一個大工廠,眾多的企業不過是這個大工廠的車間。企業基本投人要素—人、財、物,企業的生產過程—供、產、銷,以及產品的價格,都由政府決定,國有企業實行國有國營,政企職能不分。由于不承認企業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集中統一的計劃,按照行政區劃、行政層次,采用行政命令加以實施。結果,企業成為政府機關的附屬品,喪失了活力。
通過計劃配置資源,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和有效,需要兩個前提條件:第一,完全準確的經濟信息,沒有這個前提,計劃決策必然不符合客觀實際而失誤。第二,不同經濟主體,包括各級政府、企業、家庭和個人,在價值觀或利益的完全一致,以保證計劃決策的完全實現。這兩個前提條件是不可能具備的,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經濟信息舜息萬變,錯綜復雜,靠計劃經濟體制下,按照行政等級流動的縱向信息體系,不可能使經濟信息的傳遞與反饋迅速而淮確。不同經濟主體在利益上是多元的,具有不同的價值觀或經濟利益。因而集中統一的計劃目標不可能完全實現,用集中統一的計劃配置資源,也就不可能達到合理和有效。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配置通過市場供求與價格的波動,資源配置者不是政府,而是市場上一個個經濟主體。這種資源配置方式下,經濟決策必然是分散的,資源配置決策由成千上萬個企業和家庭個人分頭做出。由于市場配置資源固有的缺陷和失靈,政府的職能在于彌補市場的缺陷和失靈,從宏觀上對經濟調控。由于經濟主體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主要運用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通過影響經濟主體的利益,加以實施,以實現資源合理與有效配置。因此,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與方式。
要確定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首先要研究市場經濟固有的缺陷。政府瞥理經濟的職能在于彌補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和不足,凡是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需要政府干預,凡是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正是需要政府發揮作用的地方。
市場經濟已實行過數百年。歷史實踐證明,市場配置資源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市場調節有其固有的缺陷,也有失靈的時候。
第一,基于市場調節是由各個經濟主體根據市場信號進行的事后調節,因此,它不能確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目標,也不能避免經濟增長過程中的波動,達到經濟的均衡需要較長的時間并伴隨資源的浪費,而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按照頂定的目標,穩定協調地增長。
第二,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某些宏觀經濟變量的確定和控制,如國家預算的收支總量、信貸收支總量、外匯收支總量等等,而這些宏觀經濟變量的調控,對經濟穩定增長具有決定意義。
第三,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收入分配的公平。在公平與效率的選擇中,市場調節注重效率而忽視公平。收人分配的公平和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
第四,市場竟爭有產生壟斷的趨勢,而壟斷使價格在反映資源的相對稀缺上失真,從而妨礙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第五,市場調節不能有效提供社會必需的公共產品和勞務,也不能解決諸如環境污染、生態平衡等問題。
上述種種問題均是市場配置資源所不能解決的向題,也正是需要政府加以干預和宏觀調控的地方。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等。
統籌規劃、掌握政策,就是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計劃、方針政策,制定資源開發、技術進步和智力開發等方案,部署公共和基礎設施、以及短缺產業的發展。
信息引導和組織協調,就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引導資源配置,通過組織協調,協調地區、部門、行業與企業間的經濟關系,搞好宏觀經濟的綜合平衡,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經濟穩定協調的發展。
提供服務,就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匯集和傳播經濟信息,為企業發展提供多方面服務,創造良好的社會壞境。
檢查監督,就是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照章納稅、交費,保證固有資產的完整和增殖,維護企業依法行使企業經營的自,反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
轉變政府的職能,不是要削弱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既有不該管而管,不該嚴而嚴,微觀管得過多過死的一面,也有該管而役有管,不該寬而寬,宏觀沒有管好的一面。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既有應當削弱的一面,也有應當加強的一面,以實現宏觀管住管好,微觀放開搞活的要求。
我國經濟體制處在新舊體制交替時期,處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在這種體制背景下,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切實做到政企分開。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資源配置者的企業,應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企業的基本投人要素和企業的再生產過程和生產經營決策應由企業自主決定。改革以來,企業自已有所擴大,但企業還遠遠沒有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對企業千預過多,國家法規已確定的企業權利往往為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截留。要轉變政府的職能,必須切實做到政企分開,凡是國家法令規定屬于企業的職權,各級政府均不應干預,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轉換《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機制條例》給予企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內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只有建立完整的市場體系和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各種市場信號才有可能成為反映資源相對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政府才有可能通過市場,運用經濟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才有可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市場體系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的發育,完善的市場機制也遠遠沒有形成。要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就必須運用政府的力量,加快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的發育,建立各種市場法規,限制壟斷,保護公平競爭,使市場有序的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