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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公務員,某鄉政府正科級干部,黨員。2016年4月12日13時到14時,李某在上班時間與該鄉街道居民王某和張某玩撲克牌“三帶二”,賭注為五角錢一張,李某贏得現金18元。
分歧意見
對于李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他人玩撲克牌,賭注小,占用上班時間較短,違紀情節輕微,可對其批評教育,免予紀律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和他人玩撲克牌,賭注為五角錢,未達到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和構成賭博罪,不應認定為賭博。李某在上班時間玩撲克牌,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的是工作紀律和公務員職業道德,應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8條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種意見認為:只要是以物質和金錢作為賭資的,都是賭博,李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上班時間打牌,同時帶有彩頭,李某的行為構成上班時間賭博,應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第3款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評析意見
首先,正確把握紀嚴于法。堅決把紀律挺在前面,紀檢監察機關對黨員干部的處理不應以司法機關是否處罰為依據。李某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和構成賭博罪,但已構成違紀。
其次,正確理解“賭博”的含義。這里所謂的“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錢財作賭注,采取斗牌、擲骰子等形式比輸贏的行為。本案中,李某和他人玩撲克,賭注雖只有5角錢,但有輸贏,有營利。
向領導干部宣傳財政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講解財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識,認真組織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等財經法律法規及有關輔導材料,切實增強了局領導班子依法理財的自覺性和依法行政意識。
二、開展財政干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其法制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制定工作計劃,規范普法教育工作。年初,根據總體普法規劃、上年普法進展情況和本年工作重點,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明確要求各科以集中輔導與自學相結合的形式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財政干部參加各類法制培訓。一是組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以及專職負責、保密、檔案、安全保衛的工作人員,參加市里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分別對他們進行《行政許可法》、《條例》、《保密法》、《檔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規的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務員中開展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訓:組織全體公務員參加集中培訓,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養。組織了《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集中輔導,全體人員參加,收到良好效果。
(三)辦好法制宣傳櫥窗,創辦法制宣傳刊物。多渠道進行普法宣傳,我局利用宣傳櫥窗、標語專題宣傳《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等法規。創新宣傳形式,著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和財經法規,交流法制工作動態,增強全局人員的法制觀念。
(四)通過各種宣傳的形式,提高了財政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準,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別在今年的“3.20”綜合法制宣傳日,全面發動,大力宣傳,營造和諧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圍,并通過辦板報、宣傳欄、懸掛橫幅等形式,向全局職工宣傳《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做到人人知道,個個明白,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
三、面向社會宣傳財經法規
通過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法人、財務人員及時了解與自己的工作、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財政法律、法規,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組織人員上街宣傳。結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組織干部職工以展板卡片、等形式宣傳相關法律。開展各種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結合今年我市的“3.20”綜合法制宣傳日,我局在噴泉廣場設置流動宣傳點,通過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散發傳單、贈送資料、現場咨詢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會計法》、《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憲法》、《政府采購法》、《財政普法讀本》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有效地普及了財經法規。
關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將同時廢止。《條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 ,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 ,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暫行規定》中認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暫行規定》對個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 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Abstract:Thisarticlehasevaluatednewreleasing"FinancialIllegalactivityPunishmentPunishmentRule"inthe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andthelegalconsequencesaspectstipulation,throughwith"theStateCouncilaboutViolatesFinancialLawsandregulationsPunishmentTemporaryprovisions"thecomparison,pointedoutthatnew"Rule"inresponsibilitywayclassification,legalconsequencesaspectscienceadjustment,simultaneouslyhasalsoanalyzedtheneglectthirdpersonofbenefitquestionwhich"Rule"exists.
keyword: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Legalconsequences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條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暫行規定》中認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暫行規定》對個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都知道,李永波,原來的羽毛球世界冠軍,現在的國家羽毛球隊的總教練。實際上,李永波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就是國家體育總局乒羽管理中心副主任。
如體育總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乒羽中心是體育總局的直屬單位,在行政級別上,中心主任是正(司)局級,李永波是副主任,副(司)局級。這也可以從2004年,李永波從總教練被任命為副主任這個行政職務任命程序看出來:總局公示——總局副局長出馬——宣布任命。這個副局是正兒八經的,這李教頭可是有行政級別的政府官員。
而我國的《廣告法》對廣告有一條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李教頭這已經不但是名義了,完全是赤膊上陣,明顯已經涉嫌違法。
今天6.1,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實施,其中 第二十七條 就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是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第一天,拿李教頭下手,這樣的普法效果肯定比光開會學習、寫心得體會要強的多。
聯邦快遞,是企業,要賺錢,找人代言,是為了更快更多賺錢;這李教頭把副局都不管了,在聯邦快遞的廣告中拋頭露面,應該是“參與營利活動”了。
實際上,和李教頭面臨同樣問題的還有田亮。田亮,還是被陜西體育局任命為陜西省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如果田亮再出現代言,將也涉嫌違法。
所以選擇很重要,不能什么都要。象米盧,就當主教練,干好本職工作,有這本錢,愛怎么折騰怎么折騰,想代言奧克斯就代言奧克斯,老兔崽子秦全耀幕后安排買空調送米盧簽名足球,這米盧也順水推舟,拿著空調當球踢了。否則就別扭了,要國內外揚名的時候,你用李永波總教練的身份;要簽合同拿錢的時候,你用李永波副主任身份;要廣告露臉的時候,又用李永波總教練的身份。這什么呀?變色龍。名也要,利也拿,想用哪個色就用哪個色,反正里外便宜都要占了。不過,這主席簽發的廣告法,總理簽發的國務院令算什么?難道也是個廣告。
恰巧昨天看《新上海灘》,馮敬堯對祥叔說,“洋鬼子(杜邦,人名,非企業名)看起來象小青年一樣愣頭愣腦,其實一肚子壞水”。這聯邦快遞夠缺的,把官員、教練都有的李永波推到前臺,架火上烤。如果真要是出了問題,他還能怪咱的體制,誰叫你一個班子掛兩塊牌子,啥都想要呢,說不定還借機再利用一下,炒作一番。(完)
冠軍官員名單:
陳招娣——女排世界冠軍,現任總政治部宣傳部副部長,少將軍銜
蔡振華———乒乓球世界冠軍,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中國乒協副主席,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副主席
孫晉芳———女排世界冠軍,現任國家體育總局網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
朱玲———世界杯、奧運會女排冠軍,現任四川省體育局局長
劉樹華———亞運會網球團體冠軍,現任天津市體育局副局長
張蓉芳———女排世界冠軍,全國青聯副主席、國家體總排球管理中心副主任
謝軍———女子國際象棋世界冠軍,現任北京棋院院長
肖愛華———女子花劍世界冠軍,江蘇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管理中心的副主任
占旭剛———舉重世界冠軍,浙江省體工二大隊副大隊長
余卓成———跳水世界冠軍,廣東省水上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
許海峰———射擊奧運冠軍,現任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中心副主任
黃玉斌———體操世界冠軍,現任國家體育總局體操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永波——羽毛球世界冠軍,現任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副主任
唐九紅———羽毛球世界冠軍,湖南省體育局副局長。
楊霞———舉重世界冠軍,現任湖南省舉重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
龔睿那———羽毛球世界冠軍,現任湖南省益陽市體育局副局長
李敬——體操世界冠軍,現任湖南省體操管理運動中心副主任
張連標———亞洲標槍冠軍,現任湖南省體工大隊副大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