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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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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委托公證是公證處的一項主要國內業務。目前,公證處辦理房產委托公證呈悄然升溫趨勢,這本來是一件好事??墒峭ㄟ^日常的辦證工作,筆者卻發現其中有個別“假證”。房產委托公證中,有個別人是名為委托實為買賣。就是委托人將房屋賣給受托人,但卻申辦委托受托人賣房的委托公證。如果一但受托人賣房用這份委托公證書就可以,省去了中間交易環節。致使國家的稅收受到損失不說,另外還可能帶來一定的隱患,給我們的執業帶來風險,現就房產委托公證談一下自己看法。
一、房產委托公證的審查
(一)審查行為能力。法人委托的,對法人的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審查其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有效身份證件。對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認定,通常是通過直觀的觀察和語言交流來進行,對特殊人群,如由于年老有些糊涂的人行為能力認定比較難,此時我們必須慎重。上門辦理委托書公證,我們也應該注意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行為能力,防止親屬“代替”說。雖說不像遺囑那樣嚴格,但我們也應盡量單獨與申請人接談,以審查其行為能力。
(二)審查意思表示??次腥耸欠裾鎸嵶栽缸鞒鑫?是否有受到脅迫或欺騙,是否有重大誤解。在自然人申辦委托公證時要尤為注意。因此,建議在辦理老年人委托,特別是子女陪同來辦理的,委托處分其房產公證時,我們應由兩名公證員與委托人單獨談話,減少干擾因素,給老年人創造自主表達意思的環境。最好進行錄音、錄像,以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三)審查委托的權屬。要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必須有委托權,即首先委托人要有自己辦理委托事務的權利,企業法人的委托,特別是涉及公司經營重大的決策,除了權屬依據,還應該符合程序。國有企業處分房產的委托,要看是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自然人的委托,如果是處分共有房產,應該由共有人共同委托,確實不能共同委托的,建議其委托他人處分財產中屬于委托人的份額,并詢問其共有人對處分財產的意見,告訴其處分屬于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的部分是無效的。法律不予保護。
(四)審查委托書內容。我們收集了材料,制作了談話筆錄,是對出具委托公證書的支撐,申請人是要憑委托公證書委托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公證書是直接交使用部門的,要讓使用部門看得明白受托人要代辦什么事,委托事項的描述要清楚、準確、完整。在辦證中常遇到委托書表述不準確,對事項交待不清楚,當建議修改時,委托當事人還可能說沒關系,對我們的意見不予理睬。對這樣的委托書我們應該向當事人講明原委、陳述有可能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執意不改,而當事人的主張又不違法,我們應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將上述告知過程及告知修改內容祥細地記錄在案,讓當事人簽字予以確認。
二、房產委托公證存在的隱患
(一)如果受托人利用委托房產實施了不正當的行為(如一房二售等),而該行為的后果卻要歸究于委托人,那么這對于委托人(實際上是房屋出售者)來說,是存在很大的委托風險的。
(二)眾所周知,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為要件的,如果房屋出售后,購房人長期不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使得房屋產權處于不穩定狀態,萬一委托人或受托人在這過程中死亡,就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隱患。
三、房產委托公證的難點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應重點審查:(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三)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四)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是否真實、充分。同時要求我們出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既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現在房產委托公證中魚龍混雜,有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委托,有的則是所謂的“委托”,而我們最難審查的恰恰就是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是一個人的內心活動,當事人不如實陳述的話,我們就無從得知。
四、房產委托書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委托期限不應過長。一般情況下,凡是申辦以炒房為目的的“房屋銷售委托公證”,“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盡量延長,甚至提出“無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委托期限長短,但是對于這類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長,委托人(產權人)的情況如發生變化,比如夫妻離婚、產權人死亡等,產權可能發生轉移。按筆者實際辦證經驗,建議委托期限三至六月為宜。
(二)委托之實際不可撤銷。對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委托行為又是真實意思表示,辦理公證符合辦證程序的委托公證,在人實施活動中,發現委托書有超過委托人權利權限的內容,不應撤銷委托公證,可告訴有關人員對超權部分內容按無效委托處理。
(三)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雖然辦理過了委托公證,但是從登記機關看來,產權仍屬于原產權人,假如產權人在辦理公證并將產權 證交給受托人后,自行到房產管理部門掛失補辦手續,即可再次擁有產權證,造成產權登記的混亂,也會造成公證書效力的混亂甚至造成錯證。另外,假如原產權人有債務涉訴,法院也可對委托房產進行查封。這樣給善意取得第三人帶來一定風險。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關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購買房產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證字第3691號繼承公證書有關繼承父親×××遺產的內容,委托人與×××、×××、×××、×××、×××、×××、×××共同繼承屬×××的房產)。現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親自辦理購房的相關手續(或工作原因不能親自前往北京辦理有關其應得的繼承份額房產的過戶手續),故委托弟弟×××代為辦理。委托期限為此手續辦理完結,為辦理上述手續所簽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受托人無(或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名)
××××年××月××日
范本二
委托人:XXX,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現住現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現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xx關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國外,現全權委托受托人代辦本人出生公證理事宜。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中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項辦理完畢時止。
狄嵐1 張愉2
1 天津市河西公證處;2 天津市北方公證處
摘要:公證告知義務是我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法律義務,是公證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充分履行好告知義務,既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有效的規避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的責任風險。本文將從公證告知的意義及
必要性、民事公證中應告知的重點內容和注意事項入手,結合辦證實踐,試述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告知義務。
關鍵詞:告知;公證員告知;意義;告知內容
告知是指“把事情向人陳述,解說使其知曉”。公證員告知是指“公證
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
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
本文僅就民事公證中公證員告知義務的重要性,重點告知內容及在履行告
知義務時,應注意的一些問題簡述如下:
一、公證員告知的意義及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
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
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①;《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
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②由此可以看出,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
員對當事人進行告知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法定義務。不僅如此,公證實
踐也告訴我們嚴格履行好公證員告知義務,也是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避免
責任風險的重要措施。
(一)履行公證員告知義務對當事人的意義及必要性
由《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不難看出,設立公證告知義務的宗
旨就是使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了解在公證活動中享有的實體上、
程序上的權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幫助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消除
糾紛隱患及不合法的因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防止違法行為,促進法律義務的正確履行。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
告知實際上就是公證員向當事人解釋法律的過程,使當事人由對自己行為
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風險,從不知道,到有比較明確的認識,從而可
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這實際上也是維護當事人知情權的過程,
從而使當事人清楚、明白何種事情可為、當為,何種事情不可為、不當為。
(二)履行公證告知義務對公證機構及公證員的意義及必要性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
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
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③這就
是表明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在辦理具體公證業務的過程中面臨巨大的職業風
險。現實辦案中,許多公證申請人或當事人對法律規定,公證的知識了解
甚少,正是基于這一點,法律才規定了公證的告知義務。公證機構及其公
證員只有正確、充分、切實履行告知義務,才能使得公證法律關系得以順
利地存在、發展和延續,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但是,也有極少數
一部分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通過采取冒名頂替、提供虛
假證明材料,編造虛假法律關系等手段,企圖蒙騙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而
騙取公證書。陰謀一旦得逞,受害者通常不去找詐騙人尋求救濟,而是轉
向公證處尋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公證卷宗就成為了減免公證機構及其
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最終憑證。不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活動,通常是通過公
證卷宗中的資料特別是談話筆錄,來判斷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是否盡到了
自己的義務,履行了必要的審查和充分的告知義務,若能得到肯定的答案,
就能證明盡到了公證告知義務,這樣可以有效減輕或避免公證機構及公證
員的法律責任。
二、國內民事公證中重點告知內容
在處理日常國內民事公證過程中,涉及公證告知的事項如:委托書公
證、聲明書公證、贈與合同公證、法定繼承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繼承公
證、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遺產分割協議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婚前
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公有住房過戶協議書公證、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其中委托書公證、聲明書公證和遺囑公證在
我們辦證過程中最為普遍,運用最多。下面筆者就委托書、聲明書、遺囑
三大類公證來和大家探討一下相關的重點告知內容:
3、《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1、委托公證的告知內容
實踐中我們辦理的委托公證大多都是關于二手房買賣的,很多賣方(委
托人)認為到了公證處,辦理了委托公證,房款拿到了,事情就算辦完了。
不管受托人將房屋過戶給誰和自己都沒有任何關系了。有些賣方是被中介
帶過來的,對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只是略知一二。而買方認為自己
拿上委托公證書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尤其是一些自認為有經驗的中介,拿
上委托公證書后房本遲遲不予過戶,殊不知委托公證無論是對賣方還是買
方都是有風險的。這就需要我們全面告知,嚴格把關。辦證時除了一些基
本的事項之外,公證員應當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澄清事實,向當事人
說明公證事項所涉及的法律,在筆錄中清楚準確地記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使無經驗老實的當事人受到損害,對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或當事人的真實
意愿有懷疑時,公證員應當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公證員若懷疑事實,而當
事人堅決要求公證時,則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加以注明當事人對此所做的
陳述。
2、聲明書告知內容
實踐中,可以辦理聲明書的情形很多,有些聲明的內容是純粹單方行
為,只是涉及聲明人本人,而與其他人無關。這類型的公證除了告知聲明
人公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外,還要告知聲明人如果規避法律的行為需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公證員還要告知當事人公證只證明其聲明行為
的真實性,不對聲明的具體內容確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由聲明人自己負
責。有些聲明書如放棄房屋繼承權的聲明,為了保證棄權人的權利萬無一
失,公證員必須告知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
3、遺囑公證的告知內容
我們平時辦理遺囑公證基本上是涉及處分財產的,除了一些基本的事
項外,辦證中公證員首先要告知當事人立遺囑的行為應當是自愿的,立遺
囑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如果不自愿,不真實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其次要告
知當事人遺囑有5 種形式:口頭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
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非經公證不得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
最后告知當事人立遺囑時應當考慮到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
人的利益,否則會造成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將其財
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時,應當告知立遺囑人,《繼承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款“受遺贈人應當在受遺贈后2 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
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的規定。④
三、涉外民事公證中重點告知內容
在涉外民事公證中,涉及到有針對性的告知情況并不多見,但隨著社
會的發展進步,涉外公證的種類也在不斷地增加。這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到
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重大事項。例如:父母委托他人帶其未成年子女出
國旅游、參加各類活動、比賽等等的委托書或聲明書公證;又比如為證明
在國外子女或親屬資金來源而申辦的贈與合同公證或單方贈與書公證等
等。對此筆者認為也應該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公證機構負責,對公證員
自己負責的精神。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加上告知
的環節并同時制作筆錄。
1、涉外委托、聲明類重點告知內容
委托或聲明一旦涉及到國外使用事情就非常重大了,而且在公證實踐
中也出現過爭議糾紛,因此對涉外使用的此類公證在做好一般性告知的基
礎上還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幾點:①委托人對受托人是否充分了解和信任;
②委托或聲明內容中不要涉及監護權的轉移,因為監護權的轉移必須經嚴
格的法律程序,而非委托或聲明能做到的;③在委托和聲明書中建議當事
人采用“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的表述方式表述相關內容。
2、涉外贈與合同或單方贈與書類重點告知內容:
上述公證告知主要是按國內使用的贈與合同或單方贈與書告知內容告知
當事人,例如告知當事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未經受贈人同意,贈與人不可
以單方撤銷贈與;如果受贈人已婚,要告知當事人在贈與合同中明確寫明贈
與的財產是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還是贈與給受贈人夫妻共有。同時還應
提醒當事人要了解所在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綜上所述,公證告知是公證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對完善公證程序,
保證公證質量均具有重大意義。公證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必須充分考慮
【關鍵詞】銀行 存款繼承 風險 防范
近日,A銀行一客戶因存款繼承問題向A銀行上級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盡快解決其繼承存款支取問題??蛻舴从车幕厩闆r是:存款人因病去逝,在A、B、C等3家銀行有存款20余萬元及房屋一套,有甲、乙2個子女,存款人生前遺囑對存款進行了分割,存單及密碼由乙持有,但甲向A銀行申請了存單掛失止付。因繼承問題產生糾紛,乙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財產繼承糾紛訴訟。法院判決內容主要為:1.房屋由甲繼承,但甲應向乙支付現金23萬余元;2.存款24萬余無,由乙繼承20余萬元,甲繼承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乙向銀行提供了判決書、定期存單,以判決書中甲還應向乙支付房屋款為由要求全額支付被繼承人在A銀行的存款19萬元及利息。A銀行以判決書中乙也享有部分繼承份額,在繼承人未全部到場情況下暫不能支付。乙遂向銀行投訴稱,銀行以二繼承人不能同時到場要求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繼承人存款無理,因存款本身就是繼承人的,且被繼承人在其他二家銀行存款均已支付給乙,A行亦應立即支付,聲稱要向銀監局投訴或向法院A行,并要求賠償。
一、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繼承的辦理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的支取在銀行業務中屬特殊的個人金融業務,一般區分兩種情況:
(一)存款人已死亡,合法繼承人向銀行提交繼承權證明書或法院裁決(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下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40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知,只有公證機關和人民法院是判斷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的有權部門。也就是說,繼承人支取被繼承人存款分二種情況:一是各繼承人對存款的分割無異議或僅有一個繼承人的,繼承人憑公證機關辦理的繼承權證明書后向銀行要求支付;二是各繼承人之間對存款的分割存在分歧的,繼承人應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或繼承權糾紛之訴,由法院對死者存款的歸屬和份額進行裁決,繼承人依據法院的生效裁決要求銀行予以支付。
(二)存款人已死亡,存單持有人沒有向銀行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法律文書,直接要求銀行辦理支付的。銀行不知或存單持有人未告知存款人死亡的,也未向銀行提交相關繼承法律文書,而是直接去銀行支取存款人生前存款的,銀行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如引起存款繼承爭執的,銀行不負責任。
如銀行已知存款人死亡信息或在辦理辦理5萬元(不含)或等值外幣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中查詢存款人身份時發現存款人身份證件已被注銷的,銀行應告知持折(卡、存單,下同)人按存款繼承程序辦理。盡管實務中難以證明銀行對存款人已死亡情況知曉,相關人員可能未必對存款支取提出異議,銀行一旦按正常存取款程序辦理,如發生繼承糾紛,很可能以未審慎履行注意義務等事由被追究責任。前述投訴事件中如乙提供判決書向B、C行要求支取存款,B、C行認為乙的繼承份額大于在本行存款金額予以支付的,一旦甲的權益最終未能實現銀行可能面臨一定風險。
(三)繼承人支取存款應提供的材料。繼承人依據繼承證明書或法院裁決向銀行要求支付存款的應向銀行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存折,無需提供被繼承人的身份證件、預留的密碼或印鑒等。如存單遺失或滅失的,還應先申請掛失。
(四)繼承人不能全部到場情況的處理。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的,所有繼承人(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領取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應至銀行網點辦理存款的支取或過戶,這是目前辦理存款繼承最為便捷的方式;如所有繼承人無法至銀行網點的,可辦理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支?。ㄟ^戶)或由公證機關提存;各繼承人對上述途徑有分歧的,繼承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未能到場的繼承人份額由法院提存。
二、銀行在辦理存款繼承中的風險防范
(一)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銀行經辦人員應仔細核對繼承人是否為法律文書上所記載的權利人,通過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核實繼承人身份,并按繼承公證書、法院裁決確定的各繼承人份額支付,由各共同繼承人在支付憑證上簽字確認,并將繼承權證明書、法院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原件作為取款憑證附件。對繼承公證書或法院裁判文書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與文書出具機關核實。
(二)依法合規,不介入糾紛。銀行在辦理存款繼承業務中只負責按繼承公證書或法院裁決所載的存款分配內容進行支付,不對法律文書是否合理合法進行審核或評判?!睹袷略V訟法》第242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繼承人取得的繼承公證書或法院裁決通常涉及房屋、股票、存款等較為復雜的財產內容,只有法院才能依法行使執行權,銀行不能對判決涉及的所有財產進行軋差后對存款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