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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方”指樂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購買樂和琴弓坊產品或服務的具有法律行為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銷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產品或服務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動包含本條款的所有條件。
二、 合同成立
1、 銷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傳真等方式接受供方報價時;
b、 供方書面或口頭接受,并產品裝運時。
2、 需方出售供方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必須服從本條款。本條款構成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約束。
三、 定單、價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在報價單規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頭報價或沒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單的有效期,僅截至作出報價的當日24時為止。
2、 產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付款條件和配在銷售合同內書明,所有的價格均為福州fob價。
3、 除非供方已明確書明付款條件,否則產品或服務的全部貨款應在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項付清前,供方有權暫停或取消交付產品或服務。對供方已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權利。
四、 交付
1、供方應在交付期內將產品交付給需方指定的處于交付地點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點和交付期均應在銷售合同書明確指定,并經供方同意。
五、 產品的接受
產品送達交付地點并經指定人士簽收,或在無指定人士的情況下,供方可同意需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收貨,產品的交付已告結束,即視為已獲需方接受。
六、 責任
1、供方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文件和資料的打螢?書寫或其它的錯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與賠償。
七、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應盡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經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 一般規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簽字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后方能生效。
為了銷售及購買型號為×××的聚丙烯相關事宜,(以下簡稱為“××”),買賣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1、合同日期
年月日
2、合同號
3、賣方
4、買方
5、數量、產品型號及價格
200mt 聚丙烯(增減不超過5%總量)型號為×××價格為658美元/mt,cif中國寧波
6、總價
131,600.00美元(增減不超過5%)
7、質量標準
平均出口標準
8、原產地
9、包裝及標識
包裝:集裝箱裝運,25kg/包
標識:平均出口標準
10、運輸
最遲裝運期:年月日
裝運港:印度或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任何港口
卸貨港:中國寧波
允許運輸方式:禁止分批運輸
11、付款方式
合同之全部款項自本合同提貨單所開之日起90天內,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方式付清。
12、相關文件
-標明“運費已預付”的提單
-已簽商業發票
-包裝清單
-賣方開出的原產地證明
-賣方開出的質量數量證明
-保險證明/保險單/ 綜合險,保價為發票總值的10%,可以中國境內索賠
-第三方提單和相關文件是可接受的
-裝船后21天內與任何銀行所作的一切可能的協商文件
13、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災害、火災、罷工及其他勞工阻礙,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狀態或禁運,海灘、政府或軍隊部門頒布的條文、要求或命令,以及其他任何超出買賣雙方控制范圍的原因,不論在此是否列舉,如理致使賣方無法交貨或買方無法以正常方式收貨的,則賣方可免交貨之責,買方可免收貨之責。
14、仲裁條款
合同雙方或與第三方之間引起的與合同執行有關的及由于違反合同所導致的任何爭議,矛盾和異議,應最終交由美國紐約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據以icc(國際商會規則)為準,仲裁委員會所作仲裁決定效力將及于合同雙方。
15、效力條款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感謝貴方與本公司的合作,并期待今后更多的合作機會,如對本合同的執行有任何異議問題,歡迎詢問。
電話
傳真:
買方:海南×××貿易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自愿、平等互利為原則,就乙方經銷甲方之_______系列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是_______系列產品的供應商,乙方是經銷商。
2、銷售范圍: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圍內銷售甲方產品。
3、乙方作為甲方的經銷商,應盡經銷商的責任。在上述區域應按甲方銷售策略銷售要求,盡最大努力將甲方產品銷售。甲方也應保證供應足夠的貨源。
4、產品的型號由訂單、收貨單確定,最終以收貨單為準。
5、運輸及運費計算:甲方將以產品到岸價的形式向乙方供貨,即甲方負責將產品發運到乙方所屬地區配貨站的運費,而乙方將負責貨物在當地配貨站到乙方倉庫的一切費用。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如乙方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調換,但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導致的質量問題或在銷售過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壞均有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貨物殘損、退換: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短少或包裝上有缺陷,導致影響銷售,應立即于送貨單上注明,并請送貨的部門簽名作證;乙方有義務提供有關單證給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乙方沒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單證義務的,甲方視乙方為全部簽收正確。
8、銷售任務:乙方應完成總的銷售額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 :甲方對乙方的付款條件為款到付貨,即乙方每次定貨需先將貨款匯至甲方帳戶內,甲方在確認款已到帳后5日內發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負責為乙方培訓售后服務人員(培訓設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二、乙方的特別義務以及獎勵
1、保持甲方產品所有規格一個月銷售的庫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庫存增減調整。
2、配合行動:當甲方在當地進行產品推廣活動資源時,乙方有義務提供人力和借貨服務。
3、價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經銷商供貨價,乙方須保證按甲方規定的二級批發商供貨價及零售商供貨價給零售商及批發商。同時,乙方有義務控制其供應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議零售價售給終端消費者 ( 二級批發商供貨價、零售供貨價、零售價由甲方另行通知 )
4 、對乙方的優惠:
乙方作為經銷商,可以享受出廠價_______元/套;
乙方累計銷售 臺以上時在出貨時即可以可享受______________的優惠;
若乙方銷售業績特別出色,甲方將給乙方更大的優惠,具體優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三、合同的變更及終止
1、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
2、乙方如連續三個月不能達到甲方所定下的銷售目標,甲方視乙方為自動終止本協議。
3、本協議期滿后,由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簽本協議,乙方具有優先續簽本協議的權利。
四、違約責任:
1 、對于乙方的以下行為,甲方可隨時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如乙方違約 ( 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項的任一行為 ) ,則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超越銷售范圍銷售甲方產品;
(2)乙方違反了結算規定,未按要求付貨款;
(3)乙方每月的銷售額連續兩個月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銷售額;
(4)乙方經營遇到巨大困難或管理發生實質性變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產,導致甲方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時。
2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名蓋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貨人員確認書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規章制度能否變更勞動合同條款
問:我是某外地企業駐本地分公司人員,5年前經總公司同意,由該公司在駐本地分公司招聘,雙方訂有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沒有法定或合同約定條件出現,雙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因經營虧損而不能繼續經營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業經鑒證。去年2月,駐本地的分公司因經營虧損被撤銷,3月通知清退分公司人員,并以公司《外地各分公司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有規定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費。我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答:您所提問題關鍵有兩點:一是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用其制訂的規章制度變更已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二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個問題,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制訂的內容規則(即廠規廠紀或規章制度)在法律上應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所以,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范(限止、禁止)規章,勞動者應當負有遵循義務。但是,《勞動法》第四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以,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不能變更勞動合同已有明文規定的內容。可以補充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條款,以規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限。
第二個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只要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而您所在的公司違反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缺陷的,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這些程序有免除的規定,只要違反這些程序規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當而影響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公司以單方制定的規章制度(有違反程序性規定的條款)變更其原和您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的主旨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利益原則,應當認定無效;用人單位雖然按實際情況與您解除原訂合同,但違反《勞動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訂的規章制度已有對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規定,亦因這些免除規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當理由,其提前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醫療費用、受害為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療手段才屬于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并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與醫療服務有直接關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為。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療手段。
(3)被保險人采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于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生意外時為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為緊急救護是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厘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療單位規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療機構的種類;醫院的平均病床數量;醫務人員、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為治療病人而雇傭的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床數而定。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特種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礦山專用車
12-50%
其他特種車
10-1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二)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特種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二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特種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或操作人員的駕駛證或操作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廠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特種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特種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特種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
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特種車輛發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 條保險特種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特種車輛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特種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特種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
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 ×10%
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種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六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特種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四十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