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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所得稅領域的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能夠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作用。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和貿易自由化是分別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和WTO來實現的。但是,WTO體制本身不解決雙重征稅,也無法有效處理稅收歧視問題;而稅收協定對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的消除也是不徹底的。同時,WTO體制和稅收協定也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貿易內涵從傳統的貨物貿易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特定的所得稅措施也能夠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國際層面上,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和貿易自由化是分別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和WTO來實現的。本文擬在探討所得稅與國際服務貿易之關系的基礎上,對現行模式進行初步的評析。
一、所得稅與國際服務貿易的關系
WTO框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界定了服務貿易的四種交易模式:(1)在一個成員境內將服務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員境內(跨境交付);(2)在一個成員境內,向其他成員在該成員境內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3)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商業存在);(4)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其派往其他成員的自然人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
所得稅措施能夠對上述服務產生影響,主要問題在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兩方面:
1、雙重征稅
在所得稅領域,多數國家普遍同時主張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這就產生了三種類型的雙重征稅:(1)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2)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3)來源地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
這些類型的雙重征稅在服務貿易中也會出現。比如:
(1)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要為此向A銀行支付利息。乙國認定A銀行的利息收入為來源于乙國的所得,要予以征稅;而A銀行作為甲國居民納稅人,該筆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國納稅。這樣,該筆利息就面臨雙重征稅。
(2)甲國A公司在乙國注冊成立一個子公司B提供服務。乙國對居民公司的認定采用注冊地標準,B公司為乙國居民納稅人。甲國對居民公司的認定還采用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如果B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國,則B公司同時也是甲國的居民公司。這樣,B公司的境內外全部所得要同時向甲國和乙國納稅。
(3)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將貸款交給其在丙國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擔和支付。如果乙國對利息的來源認定標準為借款人為居民的所在地,丙國采用常設機構標準,則A銀行的該筆利息要同時被乙、丙兩國主張來源地管轄權從而被雙重征稅。
2、稅收歧視
一國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時,仍可通過所得稅措施歧視外國服務提供者。
比如,作為甲國居民納稅人的A公司在乙國設有一個分公司B,B的營業利潤要在乙國繳納所得稅。如果乙國對B營業利潤的征稅要比從事相同業務的本國居民公司更重時,就產生了稅收歧視。
再比如,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要為此向A銀行支付利息。根據乙國法律,B公司從乙國銀行取得同等條件貸款并支付利息時,該筆利息是可以從B公司應稅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國法律不允許B公司將支付給甲國A銀行的利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就對甲國A銀行產生了歧視,會影響乙國公司尋求甲國銀行的貸款服務。
因此,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會構成服務貿易自由的壁壘。
二、消除所得稅貿易壁壘的國際機制
盡管自由貿易理論倡導消除貿易壁壘,但現實中許多國家仍對國際貿易施加限制。因此,貿易壁壘的消除需要國際機制。就服務貿易來講,消除所得稅壁壘的國際機制主要是由WTO體制和國際稅收協定提供的。
1、WTO體制
對于服務貿易面臨的所得稅壁壘,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對服務提供者的稅收歧視。GATS第17條是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要求WTO成員在承諾開放的部門,應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歧視,陛所得稅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國民待遇不是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屬于具體承諾的范圍。如果一個成員沒有把有關服務部門列入承諾表,則該成員就沒有在該服務部門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該成員對未列入承諾表的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市場準入并采取歧視性所得稅措施,并不違反GATS義務。
因此,GATS的國民待遇對稅收歧視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沒有消除雙重征稅的機制,這就需要國際稅收協定發揮作用。
2、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具有消除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的作用。
(1)雙重征稅
國際稅收協定一般是雙邊的,主要解決兩個居民管轄權的重疊以及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
對于兩個居民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稅收協定的做法是確定由一國來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另一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則轉化為對“非居民”的征稅權②。此時仍存在雙重征稅,但可通過消除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的機制來解決。
對于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稅收協定首先在締約國之間劃分征稅權,如果征稅權劃歸居住國或來源地國單獨享有,就從根本上消除了雙重征稅;如果征稅權劃歸兩國共享,則對來源地管轄權進行適當限制,并由居住國采取免稅法或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
上述機制可以消除服務貿易所面臨的雙重征稅。
一國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國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時,首先要看商業存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根據GATS第28條之定義,商業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根據OECD范本第5條和第7條之規定,如果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成員的獨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務,它們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另一成員不能對該服務提供者的所得征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如果是通過分公司提供服務,則分公司構成常設機構,但另一成員只能對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所得征稅,此時居住國應采用免稅法或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
如果服務貿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取得的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當地繳納預提稅時,這也會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國際稅收協定的解決方法是:限制來源國的預提稅稅率,同時居住國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動也會產生雙重征稅問題。當自然人流動取得獨立勞務所得時(比如律師、會計師提供服務的所得),根據第7條常設機構原則處理;對于受雇勞務所得,也有相應地消除雙重征稅的措施。
(2)稅收歧視
國際稅收協定中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要求締約國一方的人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納稅義務,不比締約國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況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條為例,該條規定了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扣除無差別和資本無差別等方面的內容:
國籍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稅收,不應比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的負擔更重;常設機構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的稅負,不應高于進行同樣活動的該另一國企業;扣除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在確定該企業的納稅所得時,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扣除;資本無差別指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的締約國一方企業的稅負,不應比該締約國一方同類企業更重。
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的意義在于:對于WTO的成員來講,稅收協定中無差別待遇的適用不以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是否屬于東道國服務貿易承諾表開放的行業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務不在承諾表之列,也應適用稅收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
因此,就前面所舉的例子而言,一國服務提供者在另一國設立分公司提供服務時,常設機構無差別能夠使得分公司的稅負不高于進行同樣活動的東道國企業;扣除無差別則能夠保證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夠與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扣除。
三、現行機制評價
從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稅壁壘方面,GATS和國際稅收協定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事實上,國際稅收協定的職能與WTO倡導的自由貿易是相吻合的。不過,GATS不具有消除雙重征稅的功能,消除稅收歧視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稅壁壘仍然是國際稅收協定發揮著主要作用。但是,這一體制存在著下列問題:
1、GATS的非歧視原則不能有效消除稅收歧視
GATT/WTO的實踐表明,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對于消除貨物貿易壁壘具有重要意義。GATS也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
GATS第2條規定,各成員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與GATS的國民待遇屬于WTO的具體承諾不同,最惠國待遇是WTO成員普遍遵守的義務,不受WTO成員具體承諾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WTO成員對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市場準入,即使該類服務并非具體承諾表中承諾開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國待遇義務。
但是,GATS第14條(e)款規定,與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員之間的差別待遇,如果是源于稅收協定的規定就不是對最惠國待遇的違反。也就是說,如果有甲、乙兩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都在丙國提供服務,假如根據甲丙和乙丙之間的稅收協定,甲乙的服務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別,丙并不因此違反最惠國待遇。這意味著最惠國待遇不適用于所得稅待遇,一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在不同成員之間實施所得稅差別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顯然,這與WTO體制追求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是不匹配的。至于國民待遇,GATS第14條(d)款規定,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稅差別措施,只要差別待遇是為了保證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課征所得稅,就不構成對國民待遇義務的違背。根據該條款的注釋,如果稅收差別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稅負差異等因素產生的,也不違反國民待遇。
2、稅收協定對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的消除也不徹底
(1)雙重征稅
稅收協定的主要職能是消除雙重征稅,但其適用仍需要締約國國內法的配合。即使稅收協定規定了免稅法或抵免法,在適用居住國國內法時,仍然可能存在雙重征稅問題。比如,居住國采用限額免稅法,當居住國的稅率低于來源地國稅率時,居民納稅人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就不能得到全額抵免,因為此時抵免限額小于其在來源地國實際繳納的稅額。這意味著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所面臨的雙重征稅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稅收協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而不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按照OECD的定義,法律性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內征收同一或類似種類的稅。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雙重征稅都屬于法律性雙重征稅。經濟性雙重征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屬于不同納稅人的來源于同一稅源的課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內征稅。經濟性雙重征稅的典型表現形式為:對公司利潤征稅,又對從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息在股東環節征稅。對于經濟性雙重征稅,有的國家有消除機制,但有的國家認為沒有必要消除。OECD則認為,如果國內法不予以緩解,那么在國際上也不必予以緩解。因此,稅收協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的機制。
(2)稅收歧視
稅收協定無差別待遇的適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納稅義務是不同的,而稅收無差別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況進行比較,這意味著非居民通常不能在來源地國主張給予當地居民的全部優惠。OECD范本第24條第3款第2句就規定,常設機構無差別不應理解為,締約國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負擔給予本國居民的任何扣除、優惠和減免也必須給予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視待遇原則只適用于對來源地所得的歧視,不適用于居住國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歧視。也就是說,如果一國居民有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稅負比應稅所得相同但所得只來自于境內所得的居民更重時,稅收協定是不予以管轄的。前面提到的限額抵免就反映了這一問題。
再者,經濟性雙重征稅所導致的稅收歧視也不在稅收協定管轄之列。比如,一些國家雖然有減輕居民股東從境內公司獲得股息的經濟性雙重征稅的優惠,但不給予從境內公司獲得股息的外國股東。由于支付給外國股東的股息所繳納的預提稅是對毛收入的征稅,而國內股東獲得股息一般是以凈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股東的股息稅負要高于境內股東。
3、WTO和稅收協定都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1)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一般是雙邊的,但跨國公司的經營是多國背景的,這就產生了下列問題:
首先,雙邊稅收協定難以解決來源地管轄權重疊產生的雙重征稅。雙邊稅收協定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或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因此,對于前面所舉的兩個來源地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的例子,由于A銀行不是乙國和丙國的居民,就無法適用乙、丙兩國間的稅收協定來消除兩個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除非甲、乙兩國稅收協定約定乙國放棄來源地管轄權。但是,稅收協定一般缺少這樣的安排。
其次,稅收協定無法解決多邊范圍的避稅問題。在一國存在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時,也能夠為跨國避稅提供空間,稅收協定濫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盡管一國可以采取反避稅措施,但對因此可能造成的資本外流的擔心會限制一國采取反避稅措施。
再次,稅收協定無法解決稅收競爭問題。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各國可能會競相給予稅收優惠措施,由此可能產生稅收競爭問題(taxcompetition)。但是,稅收協定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為稅收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并不限制締約國給予非居民更多優惠的做法。此外,雙邊稅收協定無法約束第三國優惠措施的給予。況且出于吸引外資和擔心資本外流的考慮,一國一般不會在稅收協定中約束自己的稅收政策。
(2)WTO
WTO是一個貿易組織,WTO規則中并沒有限制或約束其成員所得稅稅基、稅率等的內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國稅收體制,因此,一國給予外國投資或服務提供者比國內更多的優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勵的。事實上,GATS的國民待遇關注的是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國相同的服務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國民待遇”。此外,在GATS體制下,也沒有類似于貨物貿易的補貼制度來限制WTO成員對本國服務出口的稅收補貼。
四、結束語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貿易、投資和稅收之間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一方面,對投資的歧視性所得稅措施會對國際服務貿易產生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各國競相采取稅收優惠也會對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扭曲作用。
在現行機制下,WTO體制無法有效處理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問題,而稅收協定的雙邊機制也不能徹底消除上述問題。同時,WTO體制和稅收協定也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本文首先回顧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總結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三種趨勢;在此基礎上,通過對WTO貿易規則框架下主要農產品生產國農業政策改革的比較分析,認為目前農業保護仍然廣泛存在,進而闡述了阻礙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的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國農業如何應對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項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產品貿易自由化;農業政策;改革WTO;協調機制;政策建議
一、導論
(一)選題意義
農業和農產品生產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在各國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等一系列問題,因而農業歷來是各國政府保護的重點。農業保護嚴重扭曲了農產品貿易,使各國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貿易保護、實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經過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達成《農業協議》,奠定了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基礎。從《農業協議》開始實施至今,各國遵照《農業協議》履行承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不斷得到推進。但同時,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還需要在談判中加以完善。中國是一個擁有超過9億農業人口的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經濟全球化的積極參與者,在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將同時面臨來自內部與外部的雙重壓力。為此,深入研究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及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遵照國際協議調整國內農業政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強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于中國全面促進農業發展,維護國內農業安全以取得長治久安、持續發展的牢固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
許多學者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課題進行了研究與探索。如特麗?西庫勒(TerrySicular)(1989)結合當時中國農業的衰退趨勢,對中國農業的可持續增長進行了探索,提出非農業政策可以加強或破壞農業計劃,建議中國建立考慮全面和注重協調的有效農業政策,并把農業放在與其他產業平等的地位上;曹蘇峰(1998)以翔實的數據深入分析了世界農產品貿易的發展速度、價格變化、貿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結構變化;田維明等(1999)通過GTAP模型進行政策模擬,分析了在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下我國不同的政策選擇對國民經濟和農業部門可能產生的影響,認為擴大貿易開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國經濟的總體效率和國民福利水平;羅余才(1999)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的總量與產品結構變化進行了實證分析;張漢林(2003)則在介紹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對農產品貿易領域的爭端情況進行了總體闡述,重點分析了世貿組織成立以來受理的一些農產品貿易爭端案例。
綜上所述,雖然許多學者從農業產業地位、農業政策選擇、農產品貿易結構及農產品貿易爭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論述,但是從總體上來看,這些研究中缺少以農業政策變化及現有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的論述。本文試圖以比較不同國家農業政策的改革、分析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進行論述。
(三)結構安排
論文的第二部分回顧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歷程,并總結出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三種趨勢。論文的第三部分比較分析了世界主要農產品生產國農業政策的改革,認為盡管在《農業協議》的約束下,這些國家的農業政策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農業保護傾向。在此基礎上,論文的第四部分闡述了使農業保護主義得以生存、阻礙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的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對其進行完善的措施。論文的第五部分總結全文,并對中國農業如何應對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議。
(四)主要觀點及創新之處
【摘要】自由貿易,是走向和諧貿易,建立與發展和諧經濟大成一體化發展體系的一個關鍵。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在沿海地區陸續設立了15個保稅區。但由于國內外情勢的變化和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保稅區正面臨著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迫切問題。從對國外自由貿易區發展過程中的特點與模式的研究,得出了我國保稅區轉型的一些啟示。
【關鍵詞】自由貿易區;保稅區;轉變
世界經濟和諧貿易一體化發展的大成管理體系建立,關鍵在于從自由貿易走向和諧貿易。從國外自由貿易區發展過程中的模式特點來看,自由貿易區最早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古代排尼基亞全盛時期,13~14世紀,法國、德意志的一些城市相繼開辟自由貿易區。真正意義的自由貿易區是1547年意大利的熱那亞灣。此后的400多年中,自由貿易區的數量和規模都是有限,主要的活動仍然停留在轉口貿易,即在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及其所屬的殖民地。據資料統計,這期間全世界共有26個國家設置了75個不同類型的自由貿易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特區,于1936年建立了美國境內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區。二次世界大戰后,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有很大的突破。到20世紀80年代末,全世界除大洋洲以外,自由貿易區分布在各大洲,亞洲25個國家和地區有161個,非洲14個國家有126個,歐洲17個國家有125個,美洲30個國家有217個。到了90年代,世界上已有各種類型的自由貿易區達900多個,其中2/3分布在發達國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自由貿易區呈現國際區域一體化發展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不管是在數量上還是管理上都有很好的前景。
幾個世紀的發展,世界上設立自由貿易區的國家,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發展對外貿易、繁榮地方經濟和擴大就業等方面取得輝煌的成就。筆者通過美國對外貿易區,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等為例,來分析介紹世界自由貿易區的功能和作用。通過對漢堡港、鹿特丹港、安特衛普港的考察比較,進一步為我國自由貿易區發展提供借鑒。
1美國對外貿易區
二戰后相當一段時間里,美國經濟一直處在貿易持續順差的位置,對外貿易區的發展相當緩慢。20世紀60年代70年代初,出現貿易逆差,國內經濟出現低迷,就業壓力緊張。為了改變這個局面,到1980年,全美自由貿易區增加到77個,到1994年底,自由貿易區達285個,總數為484個。同時,管理和功能也日趨完善。
美國《對外貿易區法》(1934年),規定美國自由貿易區的主要功能是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和倉儲。1950年后,美國經濟日益繁榮,市場需求劇增,為國外商品進入帶來了便捷,同時允許提供商品展銷和加工制造。1980年后,各個貿易區先后允許用美國零部件與外國裝備為成品進入美國市場。
美國對外貿易區一個很鮮明的特色是:因地制宜的原則配置和完善自己的功能。紐約對外貿易區由于背靠美國國內遼闊的市場腹地,附近沒有合適的轉口國等原因,主要從事進口貿易和進口加工業務;邁阿密對外貿易區由于位于佛羅里達半島的最南端,因最佳貿易服務成本半徑內有多達30個國家的原因,主要從事轉口貿易和為轉口貿易配套的其他業務,貨物轉口量達65%以上。
2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
科隆擁有很好的地理優勢地位,位于巴拿馬運河的咽喉,靠近巴拿馬最大的港口克里斯托帕爾港。一方面,可以溝通太平洋和大西洋;另一方面又是北美與中南美洲的連接點,屬于世界上屈指可數的東西南北貨物集散地之一,也成為東方產品通往拉美各國市場的橋梁。
科隆自由貿易區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有利地運用地理位置的優勢——世界航運中轉樞紐。大量的貨物在此地流轉,轉口貿易定位為主要業務。資金的大量流動也使科隆的金融業發達,外資銀行及分支機構密集。商品的展示,避免了客商遠涉重洋采購,節約了時間和費用。
3漢堡港、鹿特丹港、安特衛普港
漢堡港是歐洲經濟自由區的典型,被稱為“通往世界的門戶”漢堡自由港高效的管理手段值得研究,漢堡自由港對進出的船只和貨物給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貫穿于從貨物卸船、運輸、再裝運的整個過程中。這種自由和便捷程度,在世界上所有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中都是少見的。漢堡自由港轉口貿易帶動了金融、保險等第三產業的發展,使漢堡成為德國的金融中心之一,這說明自由港與城市的功能是互相促進的。
荷蘭鹿特丹港是世界最重要的貨物集散地之一,鹿特丹港的最大特點是儲、運、銷一體化,通過一些保稅倉庫和貨物分撥配送中心進行儲運和再加工,提高貨物的附加值,然后通過多種運輸方式將貨物運往荷蘭等歐洲國家。鹿特丹港擁有完善的海關設施、優惠的稅收政策,保稅倉庫區域內企業在海關允許下可進行任何層次加工。對集裝箱貨物的倉儲和配送來說,坐落在港區和各個工業區內的物流配送基地,可以為其提供最完善的各種增值服務。
安特衛普港是世界海運網絡的重要支點。按純國際運輸量計算,它是世界第四大港。安特衛普港具有領先于歐洲其他港口的貨物裝卸作業效率,擁有現代化的EDI信息控制與電子數據交換系統。港務局使用“安特衛普港信息控制系統(APICS)”,計劃、安排船舶抵離港和掌握國際海運危險品的申報。安特衛普港還實行一種叫做臨時存儲(Temporarystorage)的管理方式。這種海關臨時存儲區,也可以不設在港區內,只需要提前作簡易申報即可進行臨時存儲,而不必得到海關批準。經過海運到達的貨物,可以在海關指定位置暫時保存45天,而以其他方式進入的貨物,保存期為20天。
中國保稅區的發展還存在問題。我國保稅區,是我國海關管理的特殊區域,是我國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形成的新型的經濟開放區域,處在我國對外開放的前沿。我國最早設立的保稅區,是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區,成立于1987年12月。到1994年底,我國已經建立了13家保稅區。到目前為止,我國一共建立了15家保稅區。
我國保稅區和國外的自由貿易區有相似之處,但更多的是與世界優秀自由貿易區的存在差距。世界自由貿易區伴隨著世界經濟特區的產生而產生。我國的保稅區是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直到深化階段才形成。前者主要目的是在不影響國內市場保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獲取全球自由貿易給國家經濟帶來好處。我國保稅區主要是為了改善我國投資、建設的軟環境,最大限度地利用國外的資金、技術發展外向型經濟,充分發揮帶動效用,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區域性質上,我國保稅區沒有明確的定性,行文規定不明,致使各部門認識不同一。沒有真正開放一線,監管手續繁瑣。在區域功能上,政策上的差異由于地理位置和操作手續的影響,難以形成規模。出口功能由于出口退稅政策的影響難以發揮作用;加工功能受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限制,貨物在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也制約了加工功能的發展;區內貿易公司不具備進出口權,制約保稅區的貿易功能;外貿經營權,進口貨物不可以零售也不利于保稅區的發展。世界自由貿易區通常由國家政府直接管理。機構的設立代表的是國家政府的權利,管理相當的權威,負責自由貿易區的宏觀經濟管理與協調,是一種相對弱化的管理體制。我國保稅區不僅有國家的宏觀管理,有存在地方政府的微觀調控。兩者條條框框的行政摩擦,使管理上很大的混亂和不經濟現象。
我國保稅區面臨的機遇與發展對策。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加強,生產組織方式發生重大的變化。物流、信息流、人員流動的速度加快,世界成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各國相互聯系,合作與競爭的局面共存。隨著國際貿易深度的加強,一方面貿易不僅存在傳統模式,另一方面產業內貿易,產品內貿易與公司內貿易的發展,使得國際分工合作更加重要。跨國公司的發展在其中有不可磨滅的作用。各國通過控制自己的核心技術能力,借助各國的資源稟賦優勢,通過服務外包等方式將非核心業務外置,使得整個國際分工體系更加專業化。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歐盟—加—墨自由貿易區的實現,亞太經濟一體化呼聲漸高,各國建立自由貿易區已經成為了一種新的國際經濟合作大成管理模式。科技革命蓬勃發展,各國經濟開始轉形,客觀推動我國保稅區尋找新的出路。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是外界客觀環境和自身發展矛盾內因共同決定的。通過對國外先進的自由貿易區優秀經驗的借鑒,是我們避免走彎路或錯路的一個重要途徑:簡單,高效。
4因地制宜,合理功能拓展與定位,提升發展空間
世界各國自由貿易區的目標選擇與功能定位與所在國的地理位置、歷史發展、經濟地位、政治狀況等因素密切聯系。美國自由貿易區的因地制宜就是相當好的典范。我國可以自己斟酌自身特點進行定位。從保稅區進出口額完成的情況來看,上海外高橋、天津港、大連、
深圳福田保稅區已成為全國保稅區開展國際貿易的主力。保稅倉儲功能在保稅倉庫內允許商品進行再包裝、分級、挑選、抽樣、混合、處理等商業性加工,實現商品倉儲自動化,配送高效化。張家港保稅區、廈門象嶼保稅區、沙頭角保稅區、汕頭保稅區等適合都以保稅倉儲為主,我國政府機構可以通過進一步突出他們的優勢,提供更加先進的物流系統。
5明確方向,整合資源,階段性提升深化改革
國際自由貿易區有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自由轉運區、自由貿易特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形態。各種形態的規模不同,政策和開放程度也有差異。發達國家的自由貿易區在繼續經營貿易的前提下,日益注重加工制造業,傳統業務也開始注入新活力,加入更多的科技因素,朝資本密集型工業發展。鑒于我國工業化和各項基本實際情況,可以突出加工,努力朝自由貿易區轉型邁出堅定的步伐。保稅區是制度創新的產物,法制體制的完善日益提上日程。通過整合各個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政策,監管和法制,作到平衡互補,實現從外延擴展到內涵深化的轉變。功能上確保基本的功能項目前提下,統一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統一海關的監管模式、作業流程、操作規范和信息化管理系統,降低監管風險,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提高保稅區的綜合配套改革,提高開放程度,使投資貿易便利。改革的途徑,可以實現跨越式發展,但轉型過程中注意操作的層次性,避免資源浪費。
6簡化手續,積聚優勢,加大執法力度
簡化海關管理手續,提高作業效率,規范作業流程。充分利用、吸納國內外的各種資源要素和積極因素,增強保稅區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通過擴散把保稅區經濟中的優勢滲透到周邊地區及更大區域,從而帶動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產業間的關聯度,提高整個區域經濟的整體實力。最后,加強立法,對轉型后的運行規則給予明確的界定和限制,嚴格打擊不法行為和不法分子,營造信譽高,有效的中國自由貿易區。
全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我國保稅區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為我國自由貿易區的轉型提供了一個歷史的必然和現實的需要。我國發展保稅區的根本目標是為了改善我國投資的軟環境,特別是利用海關關稅的獨特條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國外資金、技術,發展外向型經濟。通過對國外先進貿易區和自由港的考察和研究,為我國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提供有利的借鑒。通過層次性的改革使我國逐漸在沿海、沿邊地區構件有所偏重,更加開放、更加自由的貿易區域,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成為真正的大成管理體系的中國自由貿易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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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貿易產業以來,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孰優孰劣便是經濟學家一直喋喋不休爭論的焦點,也是各國政府在貿易政策抉擇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自由貿易思想雖然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保護貿易不甘示弱,在各國的貿易政策中依舊或多或少的占有一席之地。
發達國家的保護對象主要是陷于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而發展中國家主要是保護民族經濟,且保護的重點是幼稚產業。
加入WTO后的中國是否應該完全貿易自由?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否喪失了意義?對幼稚產業政策應該如何予以取舍?本文將通過對理論基礎和現實的分析來得出結論。
一、保護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分析
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是李斯特的“幼稚產業論”。李斯特發揚了美國漢密爾頓保護本國制造業的觀點,以歷史判斷為基礎,提出不同的國家由于其發展階段不同貿易政策也應有所不同。處于落后地位的國家應該對那些面臨國外強有力競爭而自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身又具有潛在的比較優勢的幼稚產業予以高關稅保護,培植它們的競爭力,直到這些產業成長起來為止。
這些新的產業能給國家帶來未來收益,形成強大的生產力,而這些“生產力比財富本身更重要”。幼稚產業論一經提出便對自由貿易思想造成了巨大的沖擊,現在也依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一般認為幼稚產業論對斯密的自由貿易思想提出的質疑主要在于各國國情不同,落后國家進行自由貿易最終不利于該國的生產力的提高和產業體系的建立。李斯特認為自由貿易思想是“世界主義的”。但現實世界是由各國家組成,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
經過李嘉圖完善的自由貿易理論強有力的證明,自由貿易能使世界資源優化配置、能帶來各貿易國福利的增加和世界總產量的提高。
但李斯特認為對于落后國家而言,這種短期或眼前利益(可以比較低的成本換取較多的商品和勞務,增加國民福利)是以犧牲長期或未來利益為代價的。從長遠來看,目前尚處于萌芽階段但將來對國民經濟發展十分重要的工業產業的生產能力在國際自由貿易的環境下會受到劇烈沖擊,根本沒有發展空間,這種只重視眼前利益忽視未來利益的自由貿易對落后國家而言非常不利。
所以李斯特主張:通過國家的干預對幼稚產業實施暫時的保護,這種保護應持續到該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為止。幼稚產業論也認為保護可能會產生資源配置扭曲、走私、降低效率等效果,尤其是在幼稚產業的選擇失誤、保護措施不當等情況下。
但支持幼稚產業保護的經濟學家認為受保護的幼稚產業應該具有潛在的動態的比較優勢和外部經濟,在保護下只要其生產成本下降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足夠快,那么保護結束后所得的收益就足以補償保護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的保護就是有利的。貿易保護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放眼世界完全的自貿易也是不存在的。
世界各國在選擇貿易政策時都要考慮與其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
二、國際貿易環境的分析
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WTO,自由貿易在更大范圍得到了推進。但是在自由貿易的背后我們也不難感受到貿易保護的潛流強有力的涌動。
首先是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與加劇。
上世紀7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許多國家加大了利用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保護本國產業的力度,尤其是隱蔽的靈活的具有歧視性的非關稅壁壘的運用非常廣泛。
由于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特點明顯不同于以往的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所以被稱之為“新貿易保護主義”。
在進入21世紀以來,這種保護具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集中的表現就是更多的更為隱蔽的非關稅壁壘的使用。
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用高標準的環境、技術等“綠色貿易壁壘”保護國內市場,其中發達國家所設置的市場準入門檻(技術標準等)明顯高于發展中國家。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也提出了更進一步的開放市場的要求,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自己卻在農產品等領域牢牢的奉行保護主義。美歐日等國采取的農產品補貼政策拉低了全球農產品價格,而農產品出口正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支柱。目前日本對水稻的進口關稅依舊高達490%。
其次,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停滯不前。這集中體現在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多邊合作進展緩慢,如國際社會普遍關注
的WTO多哈回合,在坎昆會議的失敗的陰影下步履蹣跚,而個別WTO成員,特別是發達國家成員,一意孤行的實行單邊主義,使多哈回合的主旨——發展問題的多邊談判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目前區域性的貿易合作的活躍反映了多邊貿易自由化的困境。
自由貿易與保護的相互交織是這一時期國際貿易領域的一大特點,自由化是斷斷續續的主旋律,而保護似乎是一個無處不在的“幽靈”。不同的國家保護的重點也不同,發達國家主要在于農產品和陷于結構性危機的產業,發展中國家在于幼稚產業和服務業。這種現實反映了它們經濟處于不同的發展水平,也表明了在目前世界經濟格局下國家之間利益爭奪之所在。
三、外貿政策的現實環境——漸進的貿易自由化近年來,中國經濟穩定增長,外貿以高于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在增長,進出口額在國際貿易額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
但與貿易強國相比我國外貿還存在明顯的差距:如出口結構以低檔產品和低附加值產品為主,貿易條件持續惡化,貿易競爭力較弱,服務貿易出口發展滯后。其中,服務貿易方面的差距尤其引人矚目,1999年發達國家服務貿易出口相當于其商品貿易出口的24%,我國的服務貿易出口相對于商品貿易出口的比重低于15%。這些差距折射了我國經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發展中存在的產業結構不盡合理,產業競爭力較低等深層次問題。中國雖然被號稱為“世界工廠”,但產業競爭力僅限于勞動密集型產品,高科技產業、服務業等相對落后屬于幼稚產業,這種國情決定了中國對外開放的路徑是:漸進的開放市場——漸進的取消保護——逐漸取消保護——貿易自由化。
加入WTO的談判過程和我們做出的承諾清楚的表明了這一點,而這種漸進的開放思想也構成了被國外學者所稱道的“中國模式”精神的重要部分。實事求是的依據經濟規律和發展所能承受的限度確定開放的步驟是我們理性的選擇,超越式的外貿政策是非理性的。許多拉美國家從8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義,不顧國情的實行貿易自由化最終導致經濟危機的例子應該引起我們的警醒。根據發展階段適時調整、靈活應對才有利于向最終目標的邁進。自由貿易是世界各國理想的終極目標,但在我國工業化尚未完全實現的現實下適度的保護是必要的。這就是國情所給予我們的外貿政策環境。
四、目前中國幼稚產業政策取向的建議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當前國內國際經濟環境下,我國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而幼稚產業論的理性的成分也給予保護以一定的理論支持。
但由于對幼稚產業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經濟效率,所以必須審慎運用保護政策,盡量減少因為保護所造成的經濟扭曲和福利下降。鑒于中國目前的經濟狀況,對幼稚產業實施保護的政策取向應該是:謹慎選擇、適度保護、漸進開放、完善市場體制。
謹慎選擇體現在要科學的選擇被保護產業:主要的原則是應該本著與時俱進的思想科學的選擇被保護產業。一方面是根據巴斯塔布爾標準和肯普標準選擇那些具有明顯外部性和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這些產業的保護在一定時期后收益應該大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保護的成本,應該是一國具有戰略地位的產業同時能起到帶動其它產業部門發展的作用,同時對它們的保護也應該是能彌補市場不完善所造成的企業先進入損失以有利于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要適時的對被保護幼稚產業進行篩選。保護不是無期限的,否則會造成低效率和嚴重扭曲資源配置的惡性循環,李斯特提出的時限是最高30年,對于保護時間過長而至今還未成熟起來的幼稚產業應該取消保護。
適度保護體現在制定合理的保護措施,保護程度要適當。
一般的保護方式是關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貿易政策主要是關稅和非關稅,產業政策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對被保護產業提供資金、信貸、補貼等產業支持。目前我們的保護方式面臨著調整,原因在于加入WTO后我國承擔的主要義務是關稅有步驟的下降,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步取消。所以運用傳統的關稅手段來扶持幼稚產業發展的空間已經逐漸的在縮小。
以往的以關稅為主的保護措施要逐步的讓位于非關稅措施和產業政策。在可以運用關稅的空間里就要設法提高保護的效率。
一方面要研究關稅結構,爭取設置對幼稚產業有利的關稅結構,同時提高關稅的有效保護率。除關稅措施以外要適時、適度的使用WTO所允許的一些非關稅措施來實行保護,并且將WTO框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用足用好。其中可以依據GATT等18條的規定來施行對重要的幼稚產業的保護。
漸進的開放體現在保護應該是開放的保護、逐漸取消的保護。
保護的目的是提高產業的競爭力,但完全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封閉的保護只會產生低效的懶惰的產業,所以應該適度的引入競爭,或者是國內市場分割的打破,或者是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外國廠商的進入。當然這要根據被保護產業的實力、國內和國際市場環境來決定。此外,要適時的引入“畢業條款”機制,根據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逐漸的弱化保護并在其成熟后堅決的撤銷保護。所以保護政策不應該是剛性的,應該靈活而富有彈性。超級秘書網
sp;完善市場體制。
自由貿易思想因為其完美的市場假設與現實相去甚遠而使自由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理想目標,但較完善的市場體制無疑是企業正常開展其經濟活動的基礎。健全的市場功能齊全的市場意味著市場扭曲的減少,這將為產業的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市場扭曲消除的前提下許多保護措施也就不必要了。
但目前國內市場存在諸多問題,如市場體系的不健全,部分市場秩序的混亂,政府的職能“越位”、地區市場壁壘的存在等。所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市場體制的完善是當務之急,是對幼稚產業逐步取消保護的前提,是進一步對外開放市場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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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魯格曼的論文中有諸多的假設并引用了多個模型,它們對理解克魯格曼經典論文、產業內貿易理論和國際貿易新理論中的推導和結論很有幫助。在這四篇克魯格曼的經典論文中有許多相似的假設,其分析和推導方式也很有類似之處。克魯格曼在論文中,假設規模經濟是企業內生的,并且假定市場具有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的市場結構。同時,引入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并對其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對這些理論加以變化并進行推導和分析:他將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簡化。只考慮一種生產要素(勞動力),并假定所有居民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數,所有產品以相同成本函數進行生產。其中和分別為勞動投入量和產量。并且假定,產量等于消費量,其中,成本函數表明:每件產品生產中使用的勞動力數量是產量的線性函數,并且隨著產出的增加平均成本遞減,邊際成本則保持不變。很明顯,這是一個規模經濟的成本函數。而后,克魯格曼假定經濟處于充分就業狀態,勞動力全部用于各個產品的生產中,所以有且所有的產品都是對稱的。克魯格曼根據上述假設和模型,從效用函數開始,結合效用最大化原理推導出需求函數;根據企業利潤最大化原則求出產品價格;根據企業可以自由進入市場并且均衡利潤為0的假設(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的市場結構)得出生產產品的種類。在分析完封閉經濟之后,克魯格曼在各篇論文中進一步進行了推廣和引申,或是考慮要素流動,或是加入運輸成本,或是考慮要素比例,或是考慮自由貿易的福利效應,使得理論推導更具有現實意義,更能說明現實的問題。
克魯格曼在論文中使用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A.DixitandJ.Stiglitz)的DS模型來建立分析框架。DS模型是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于1977年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了《壟斷競爭和最優產品多樣化》一文中建立的一個規模經濟和多樣化消費之間的兩難沖突模型。DS模型假設,存在兩個國家,并且在其生產中都存在規模經濟,而消費者偏好多樣化的消費。在這種條件下,即使兩國其他條件完全相同,仍然可以通過專業化生產選擇來獲得比較優勢。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在DS模型中指出:從生產者方面來說,由于產品的生產規模越大成本就越低,因此產品的品種越少越好;而從消費者方面來講,由于多樣化消費的偏好,因此產品的品種越多越好。這就產生了一個兩難沖突:消費者要求產品的品種更多;而生產者偏好生產更少的產品種類。而在規模經濟的作用下,市場競爭能使這種兩難沖突達到一種次優的均衡:即每一個生產者都去生產一種差別性產品——既滿足了消費者多樣化和廉價的消費需求,又能使生產者本身獲得一定程度的壟斷利益——從而形成某種壟斷競爭的局面。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最后得出結論:一個統一的規模擴大的市場更能發揮規模經濟的優勢,從而使這一兩難沖突得以解決的可能性增大。
郭芳等:論西方國際貿易發展的里程碑克魯格曼在論文中引入了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的市場結構。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以下列條件作為前提:一是大量的廠商生產具有一定差別的產品,這些產品都是相近的替代品,廠商的進入不受限制;二是同一產品集團內廠商的數量如此之多,以至于每個廠商都預期它自身的行動不為其競爭對手所注意;三是同一產品集團內所有廠商的成本曲線和需求曲線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在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中,每個企業都有一定的壟斷權,同時規模收益是遞增的,企業生產差別化產品(產品可以替代但不完全替代),彼此間互相爭奪市場,而競爭的最終結果就是壟斷利潤消失,各個企業僅獲得正常利潤,即均衡利潤為0。
二、克魯格曼論文分析
在發表于1979年的《報酬遞增、壟斷競爭與國際貿易》一文中:克魯格曼在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
上,引入張伯倫的壟斷競爭模型建立起一個數學模型,來論證在一個各國間不存在自然差異的世界中,貿易完全可以由報酬遞增而產生。
克魯格曼在這篇論文中建立的是一個單要素模型。在規模報酬遞增的條件下,這意味著勞動分工是由市場的規模來決定的。隨后克魯格曼分析了市場規模擴大的三種途徑,即勞動力增長、貿易及移民。勞動力的增長使得曲線向左移動,在新的均衡點B上,C下降,p/w也下降。由于x=α/(p/w-β),又n=L/(α+βLc))。則有,隨著勞動力的增長每項產品的產量與產品的數量都將上升。在討論貿易的作用時,克魯格曼假定運輸成本為0。由于對稱假設,則兩國的工資率和產品價格必定相等。在此種情況下,勞動力增長對兩國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會使生產規模擴大,可供消費的產品品種增加。這樣,由于實際工資的增加和可供選擇的產品的增加,兩國的福利都將增加。克魯格曼在分析中指出這時貿易的地理方向是不確定的,能確定的僅僅是貿易量。其后,克魯格曼對要素流動的作用進行了分析。克魯格曼指出在上述前提下,若是出現了貿易障礙,則勞動力將向已經有較大勞動力數量的地區移動。假設無法進行貨物貿易但是勞動力可以自有流動。則在這種情況下,人口較多的地區的實際工資及產品的種類都高于人口較少的地區;在均衡條件下,所有的勞動力都將集中在一個地區。而哪個地區是勞動力集中的方向則是由這個地區的最初條件決定的,其關鍵在于是歷史上是否存在規模報酬遞增。在這種情況下,要素流動表現為一個人口集聚的過程。在這篇文章的最后,克魯格曼指出:“貿易并不一定是國家之間技術或要素稟賦差別的必然結果;與之相反,貿易很可能只是擴大的市場及促進規模經濟出現的一種途徑,而且貿易的作用與勞動力增長和地區集聚的作用是相似的。”
在發表于1980年的《規模經濟、產品差異及貿易模式》中:克魯格曼在前文的模型基礎上加入了運輸成本這一因素,使得模型更具有現實意義。在其他條件與假設不變的情況下,運輸成本的加入使得情況改變了——此時,較大的國家將會具有較高的工資。克魯格曼從個人行為研究起,將運輸成本看作是一座“冰山”——即任何運輸的產品僅有一小部分能到達,其他部分在運輸途中損耗掉了,并研究了其均衡的確定。經過一系列的推導和分析,克魯格曼得出結論:在較大的國家里工人能獲得較高的工資。這是因為較大國家的國內市場規模也比較大。而其他國家的工人則能從較好的貿易條件中獲益。克魯格曼同時推導出,如果兩個國家的生產成本相同,則產品的生產地距離較大市場的國家將更有利。因為這樣就可以盡可能減少運輸成本。而為使兩國的勞動力繼續在本地就業,則這種優勢必須用工資差別來抵消。文中分析與推導對工業化國家對人口眾多的國家的高投資(例如對中國和印度)和國家間實際工資的差距等現實問題提出有益的理論解釋。
在發表于1981年的《產業內分工與從貿易中獲利》中:克魯格曼從國際貿易的三個“悖論”2入手,進一步將規模報酬遞增與比較優勢同時納入一個模型中,指出這兩者都可以是國際貿易產生的原因,并使用模型分析對這三個“悖論”做出了比較合理的理論解釋。克魯格曼在文中假定:存在兩個產業,且兩個產業相互獨立,并且是對稱的;在同一產業中,生產要素——勞動力是自由流動的。在對要素比例及貿易模式的推導和分析過程中,克魯格曼假定要素稟賦相似的國家之間進行產業內貿易,要素稟賦不同的國家之間則進行赫克歇爾-俄林式貿易。從而得出結論:貿易會導致要素價格相等,但不會改變生產模式。而產業內貿易指數必然等于要素比例相似指數,即。在貿易帶來的利益和損失這一節中,克魯格曼著重分析了在國家之間要素比例相似并主要進行產業內貿易的情況下貿易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克魯格曼指出貿易存在兩種福利效應:一是由于要素價格相等產生的分配效應,此時勞動力的實際工資用自己產業的產品來表示并沒有變化,而以其他產業的產品來表示卻有可能會出現隨要素的豐富或稀缺而升降;二是由于市場擴大使得可獲得的產品種類增多,而這對每個個人都有利。克里格曼通過模型推倒指出,在自由貿易狀態的情況下,分配效應為負(比之沒有貿易的狀態),將出現分配損失,而工人福利將由于市場擴大而增加。并進一步推導出,在產品的種類很多的情況下,較豐富的要素和稀缺要素都能從貿易中獲利。當資源稟賦相似,兩個要素也都能從貿易中得到好處。
在發表于1983年的《一個相互傾銷的國際貿易模型》中:克魯格曼使用庫爾諾雙寡頭壟斷模型對寡頭壟斷企業在既不存在比較優勢也不存在規模報酬遞增的情況下也會出現的“相互傾銷”的現象進行了分析。克魯格曼在文中假定:有兩個相同的國家,每個國家都有一個企業生產商品。這兩個國家互相出口產品并存在運輸成本。在模型中,每個國家都是相互割裂的市場,并且每個國家分別選擇利潤最大化的產量政策。每個企業都具有庫爾諾雙寡頭壟斷的特征,即每個企業都假定另一個企業供應給每個國家的產量都是固定的。克魯格曼通過理論推導解釋了相互傾銷出現的原因和過程,指出:在一個不完全競爭的次佳世界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效應,一種是貿易導致的無謂的運輸使得福利減少;一種是國際競爭導致價格下降從而減少了壟斷扭曲。而當壟斷所提高的價格超過在不存在壟斷情況下的運輸成本時,就會出現相互傾銷。在運輸成本很低的情況下,若企業獲利,則貿易的發生會使福利改善;反之,如果運輸成本很高,貿易也許會造成福利損失。
這幾篇文章的分析與推導層層深入,不斷完善了對國際貿易產生原因的模型化解釋,并形成了對產業內貿易比較系統的分析與理論,成為理解產業內貿易理論和國際貿易新理論的重要文獻。
三、啟示
克魯格曼在這些文章中顯示出他將現實問題抽象并牢牢把握其中的關鍵的非凡能力。他將自己對這些問題的理解用嚴謹的數學模型表示出來,通過模型的推導來說明和分析問題。這種嚴謹的數學推導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除此之外,在這四篇論文中克魯格曼都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了綜合,并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新的思想,創新的在國際貿易問題研究中引入了新的研究模式。而這些論文之所以經典就是因為這其中蘊含的新思想和新思路,它們為國際貿易研究領域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并促進了產業內貿易理論和國際貿易新理論的研究與發展。從中我們可以發現,除了數學推導和模型之外,經濟思想也是十分重要的,并在一些經典的論文中起著主導作用。在平時的學習和研究之中,我們也應該多加思考,努力形成自己對經濟問題的看法與觀點。只有這樣模型研究與經濟思想齊頭并進,才能真正達到比較透徹的學習和研究經濟理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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