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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試行意見》的試行,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和熱烈討論,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與延遲退休年齡究竟存在何種聯系,兩者是否等同,值得思考。因此,課題擬對上海市民對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制度的意愿及具體實施的情況開展社會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調查對象
1)從年齡上來講,我們主要調查18-50歲的公民。處于此年齡段的公民對社會的貢獻最大,創造的社會財富最多,對服務社會的責任更大。因此,在這個年齡段的公民對本次調查的意義最大。同時,為了使調查更加全面,得到的結論更具有說服力,我們對各個年齡段的人群均進行了調查。
2)在地域上,我們主要調查地區為上海的松江區和長寧區。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我們不可能對上海所有地區進行全面的調查,我們選取了松江區和長寧區作為主要的調查區域。
二、調查方法
1)問卷法
通過問卷法,我們不僅能節約時間、經費和人力,而且使調查結果更容易量化,使我們對調查結果的處理與分析更加方便,提高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在本次調查中,我們對松江區和長寧區等居民進行了詳細的問卷調查,其中有效份數為506份,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
1.養老金申請/退休政策的現狀。
2.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的人群偏好。
3.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居民的就業選擇。
4.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與延遲退休年齡的關聯分析。
5.居民對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的預期要求。
6.居民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的需求意愿。
2)訪談法
我們主要訪談的對象是松江區和長寧區的各個公司的在職人員、經理等, 訪談法使我們更加深入地去了解人們對該制度的真實意愿,提高了調查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調查過程
問卷設計: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完成課題思路的框架設計,制定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的意愿調查問卷,編寫詳細的個案訪談提綱,確定個案訪談對象。
第一次調查:2010年12月-2011年02月。主要在松江區展開調查,對松江區各個不同的小區居民進行了約300份問卷調查,對松江區內公司內部人員進行了實地訪談。
第二次調查:2011年03月-2011年04月。主要對長寧區的居民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實地訪談。
數據處理:2011年04月-2011年07月。對調查數據進行處理,做調查總結。
撰寫調查報告:2011年08月-2011年11月。撰寫“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調查報告。
四、數據分析及調查總結
對調查得到的數據進行處理,發現在所有的被調查對象中有24.60%的選擇延遲退休,75.40%的沒有選擇延遲退休。
對居民延遲退休的現狀進行調查:
選擇了延遲退休的居民中,有32.3%希望以后可以多領取養老金;24.7%的身體健康,以后可以繼續工作;16.1%希望繼續工作,保障生活質量;14.0%是企業的需求造成的;11.8%的希望自己能繼續發揮余熱;還有一些其他情況。
沒有選擇延遲退休的居民中,有33.9%的是想早點退休,領取養老金;29.0%是由于以前制度沒有涉及;21.8%是因為身體情況不太好;8.9%是自己有意愿,但企業沒有意向;6.5%的其他情況。
對調查得到的數據進行處理,發現在所有的被調查對象中有34.5%的愿意延遲退休,65.5%的不愿意延遲退休。
對居民對延遲退休的意愿進行調查:
愿意延遲退休的原因:12.7%的想繼續奉獻社會;21.9%的想讓自己才干得帶充分發揮;32.9%的認為延遲領取養老金等于延遲退休年齡,想自己多掙點錢;22.9%的認為自己身體健康,仍可繼續工作;還有一部分其他情況。
不愿意延遲退休的原因:32.5%的想早點退休,領取養老金;28.0%的覺得占據了年輕人的崗位,就業更加困難;30.1%的認為可增加收入,保障生活水平。
關于延遲申領養老金對社會帶來的損益問題:34.4%認為申領養老金等于延遲退休年齡,使部分群體獲得利益,較不公平;26.0%認為減少了政府養老金缺口,卻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25.7%的認為有利于部分人才的有效利用;10.1%的認為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3.8%的屬于其他情況(滋生官員腐敗)。
在所有的被調查人中,有13.83%的基本內容都清楚;32.16%的沒關注;14.43%的只是略知一二;39.13%的對此政策根本不了解。
居民對此試行意見的了解方式:57.71%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宣傳;13.44%的通過小區居委會;16.21%的通過社保中心;12.65%的通過其他一些渠道。
關于對現行養老金制度的意見:33.4%希望提高養老保險水平;32.6%的希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25.9%的希望完善居家養老制度;7.3%的希望延長法定退休年齡。
五、總結
從得出的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出,選擇延遲退休的居民占得比例較少。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以前的制度沒有涉及和身體狀況不太樂觀,還有部分是想早些領取養老金。但還是有部分居民在身體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有強烈的意愿選擇了延遲退休。由此數據我們可以看出采取“柔性”延遲退休的必要性。
在居民對延遲退休的意愿調查中,有意愿延遲退休的是希望利用自己的才干在社會上繼續發光發熱。在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到收入較低、工作難度比較消耗體力的居民想延遲退休來早點領取養老金,保障生活水平。還有延遲退休帶來了年輕人就業的困難也不容忽視。
對于柔性延遲養老金帶來的損益問題,大部分是對此制度有不滿的趨勢。此制度雖然彌補了養老金缺口,給部分人帶來了收益,卻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認為此制度較不公平,還有可能帶來官員腐敗的問題等等。因此對于群眾對此制度的意見也是我們接下來應該解決的問題。
對此制度的推廣情況,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有很多居民對此制度了解甚少,了解渠道也主要是電視、網絡等,了解的渠道比較少。
從整個調查來看,大部分居民還是都希望完善現今的養老保險制度。
因此,我們看到了柔性延遲申請養老金的必要性,此制度有利于部分人的才干得到更充分的發揮,并且對養老金缺口的減少有很大的幫助。但我們更應該看到此制度會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年輕人就業問題更加嚴重;引起社會不滿;可能帶來官員腐敗問題等等。養老金制度的推廣情況也不太樂觀。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對完善該制度有很大作用。
1.嚴格限制申請條件。通過我們的調查,可以看到很多居民反應這項制度會帶來腐敗現象,對大多數人不公平。我們可以對進行高科技研究的對國家科技進步方面有重大貢獻的人才放寬限制,而對處在企業或政府較高職位卻無所事事的人員進行嚴格的限制。這樣,我們可以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而且使人才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好處另外,對申請人數進行限制,減輕年輕人的就業負擔。
1)首先考慮在國家研究所工作的高科技人員,條件滿足對國家科技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工作業績突出者優先,申請人員名單應由研究所經過嚴格審核。
2)根據對國家經濟建設貢獻的不同對企業的名額進行分配,企業內部也必須進行嚴格審核,以工作業績突出,綜合能力較強者優先。另外限制企業領導的人數,做到領導、職工人數均衡分配。
3)對延遲申請的年限進行限制。在考慮個人申請年限的情況下,根據個人才能的情況,來限制延遲申請領取養老金的時間。
2.制度施行的過程中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3.將制度更大范圍的推廣。在調查中,我們不難發現很多居民對此政策了解程度不深,了解渠道也很單一。我們應該將此政策盡快在居民生活中推廣,推廣渠道也應該增多,除了電視、網絡等基本方式,我們可以通過企業、學校渠道來推廣。由于該政策是對在職人員推行,所以企業、學校的推廣使制度更有價值。此外,還可以通過戶外廣告、報紙等媒體使制度受到更大的關注。
1)電視、網絡的傳播。居民了解信息最基本的渠道是電視、網絡,在制度的推廣階段,應繼續加大在電視、網絡渠道上的投資。
2)制度可以通過像企業、學校下發推廣制度的文件,做到讓企業、學校的每位職工都能更好地了解該制度,并開展有關該制度的培訓會議,向職工傳達有關制度的信息。
3)戶外廣告、報紙也是推廣制度的重要渠道。報紙和戶外廣告對制度的推廣起到輔助作用,讓居民在業余休息的時間便能了解到該制度。
關鍵詞:民事調解;申請執行;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23-02
一、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基本情況
通過調研發現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數占申請執行案件總數的比例和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迅速提升,且與案件調解率成正比,調解申請執行案件類型比較集中,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難度加大。
(一)案件類型比較集中
申請強制執行的調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債權債務合同、侵權糾紛和勞動爭議等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其中以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最多,其次是侵權糾紛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財產類糾紛。
(二)執行難度相對加大
法院調解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應考慮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協議生效后自覺履行,但從調研情況看,許多調解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后,義務人仍會采取各種方式逃避和規避執行,從而使自己的訴訟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較判決案件,調解案件在訴訟階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較少,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難度更大。
(三)當事人情緒激動,矛盾激化風險加劇
調解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結果的心理預期比判決案件要高,特別是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基于對法官、法院以及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已經做出較大讓步,一旦不能自動履行難免會有情緒,在執行中常常會指責法院辦案不力,甚至認為法院調解不當或調解有誤,進而引起、申訴,使當事人之間普通的民事糾紛演變成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矛盾。
二、民商事調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響
(一)債權人權益難以保障
在審判實踐中,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相互妥協、讓步的產物。一般來說權利人之所以愿意讓步、同意調解,是不希望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縮短辦案周期,盡快實現自己的權益。但調解協議如果得不到自動履行,那么權利人在調解過程中所做出的讓步,不僅不會在執行程序中得到恢復,還將面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甚至在執行中有的權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讓步,顯然這違背了權利人進行調解時的初衷,使權利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執行難問題不斷涌現
民商事調解案件大量涌進執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負的法院執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來困擾著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更加突出。從理論上講,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表明雙方實現合意最大化,義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義務,不應有過多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但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調解申請執行案件占執行案件比例升高,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升高,執行難度增大的“兩高一難”現象。
(三)司法資源造成浪費
調解協議的達成、調解書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結”,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調解協議執行完畢,因糾紛而損害的社會關系才會真正得到平復,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結束。調解案件從法律本意上來講是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完成的行為,現在卻由法院強制執行來完成,這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也是對法律確立調解制度一種歪曲,同時也助長了某些債務人利用法律規避義務的邪氣。
(四)調解功能無法體現
調解案件與判決案件同樣進入執行程序,使快捷化解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立法本意弱化,作為原告的一方以讓步自身利益為代價達成調解協議,主要目的就是想盡快實現利益,但調解后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當事人的預期愿望沒能實現,使當事人對法律喪失信心,造成對法官不應有的誤解,執行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思想更加難以溝通,不利于案件的執行。
(五)涉訴壓力進一步加劇
部分當事人因調解協議得不到及時履行,進而對法院、對法官產生不信任,甚至遷怒于法院和法官。當法院經過強制執行程序,仍然無法實現當事人的權益時,不少當事人選擇上訪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壓力,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這無疑進一步加劇了法院涉訴的壓力。
三、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當事人層面因素
部分調解案件的當事人缺乏誠信意識,無視法律規定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債務,采取能逃則逃,能躲則躲,能賴則賴的消極態度抗拒執行。惡意調解,逃避債務,一些當事人把調解當作拖延債務履行,減輕債務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在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存有惡意,企圖通過調解拖延時間使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更有甚者企圖通過執行階段的執行和解逼迫權利人進一步讓渡權利以獲得更大的利益,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不良動機導致調解協議難以自動履行,同時也導致調解案件的權利人對法院意見加大,雙方當事人矛盾加劇,執行難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當事人無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原因。
(二)機制上因素
當前調解率高低成為考核法院、法官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調解原則也由原來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變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重視調解并沒有什么,但過分強調調解率,忽視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這一不合理的考評機制導致案件調解過程中存在過于強調調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視案件實際問題解決的現象,部分案件雖以調解方式結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進而進入執行程序。另一方面,調解和執行工作銜接機制不順暢也是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審執分離使得司法工作在各個階段更加專業化,規制了司法權的濫用,但審執過度分離而缺少銜接則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質量,受考評機制和業務量的影響,部分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不關注調解案件的履行問題,單純為提高調解率而調解,導致調解質量不高,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層面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受證據因素和考核目標的影響,部分法官為迅速提升案件調解率,規避辦案風險,降低改判、發回重審率,在辦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現象,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匆忙主持調解,有的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結果造成了當事人對調解工作不滿,調解申請執行率上升的現象。調解協議不完善,也是導致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調解協議的內容表述上不夠清晰,致使當事人因履行問題發生分歧而申請執行;另一方面,多數調解書中確定的履行制約措施不足,當事人違約履行成本不高,致使當事人容易對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進而進入執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調解原則,更新調解理念
在案件的調解工作中需要進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強化對這一調解原則重要性的認識,做到依法調解、公正調解;要更新調解理念,樹立案件調解率和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兼顧的調解理念,在案件調解過程住兼顧執行,能當庭履行的案件督促當事人盡快履行,不能當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懲治失信的措施,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二)健全考評機制,細化調解結案考核標準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過單一的案件調解率能夠反映出來的,對于調解案件的考核不能僅看調解協議是否達成,調解率是否提升等。應進一步細化調解結案的考評標準,建立調解案件當庭履行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財產保全率、債務擔保率等綜合考量的考評機制。
(三)建立審判法官協助執行制度
審執分離是為了加大執行力度,提升執行效率,防止司法腐敗,但并不是將審判執行截然分開。法官不能就案辦案,而應考慮辦案效果,兼顧審判執行,應當建立審判法官協助執行制度,在調解結案后,審判法官應及時對當事人進行答疑解惑,并對案件進行跟蹤管理,通過電話督促提醒義務人盡快履行義務,延伸調解工作,必要時審判法官也可直接參與到調解案件的執行程序中。
(四)建立財產申報和擔保履行制度
在調解的過程中,可以要求債務人在達成調解協議時對自己履行債務的能力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財產的數量、處所、銀行賬戶等等,使其對財產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樣,即使義務人不自動履行協議導致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也能依據申報盡快查找到被執行人財產,減少執行難度,提升執行效率。同時,對于不能當庭履行的調解案件可以根據需要在調解協議和補充協議上設立擔保履行條款,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選擇的第三人提供相當于債務數額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者質押擔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人員可以直接對擔保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對擔保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保證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能夠盡快執結。
(五)完善立法修訂,將拒不執行調解書納入刑罰懲治
論文關鍵詞: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 刑事處罰
一、案件的審理情況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實施以來,花都區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9件9人,已判決8件8人,其中4人被判處拘役,4人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公訴機關與法院認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為醉酒駕駛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審查醉酒駕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透過該類案件的特點分析,發現當前辦理此類案件有五方面的問題比較困惑,亟待解決。
(一)認定醉駕行為證據取證時效性強,導致血液鑒定結論受到影響
現有司法實踐中查處醉駕的做法是由交警進行抽查,首先對司機進行呼氣檢測,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送往指定醫院進行抽血取證。《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屬于醉酒駕駛。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獲地點不同,因此被送往醫院檢測所耗費的時間也不同,導致血液鑒定結論會受到影響。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機到就近醫院抽血這個過程耗時過長,可能導致駕駛時符合醉駕條件的人到達指定醫院檢測時已不符合上述醉駕標準。同時,呼氣與抽血兩項檢測結果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如在我院辦理的2宗醉駕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均比送醫院的血液檢測結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適用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不能保證隨傳隨到,影響訴訟進程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可以判處的最高法定刑為拘役,因此,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的嫌疑人不適用逮捕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實踐中,只有在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取保候審。在我院受理的醉駕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戶籍的有9人,外地戶籍的有6人,分別占受理該類案件總人數的53%和47%。對于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證人也無法交納保證金則不能適用取保候審。而在實踐中,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無法提供保證金,即使在保證人為其擔保后,因其流動性大,也不能在審查階段隨傳隨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徐某某涉嫌醉駕案件,因嫌疑人系重慶市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不能在審判前隨傳隨到,影響了審查部門對該案的處理。同時,對于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動性大的因素,還會出現取保候審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對于本地戶籍的嫌疑人,可以對其實施監視居住,但實施監視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個月的情況下動用緊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資源并不現實。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體不明確,影響對案件的處理
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過程中,如果發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無法到案,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將不予受理,由此將給檢察機關帶來追逃難題。在我院的醉駕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審判階段無法與被告人取得聯系,無法繼續訴訟進程而暫時將該案件擱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追逃,但公安機關稱由于該嫌疑人是由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的,應由檢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只對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辦理追逃,對醉駕嫌疑人的追逃則于法無據。由于無法確定由實行追逃的主體機關,檢察機關處于被動的境地,影響了對該案件的處理。
(四)醉駕案件辦案期限短,在期限內結案難度大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內不能訴訟終結的,只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醉駕犯罪嫌疑人最長的刑事拘留期限為7日。在無法適用逮捕和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則要求7日內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完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目前,醉駕案件審理多采用簡易程序,如果出現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或在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翻供等情形則須適用普通程序,若無法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和取保候審,很容易導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內難以結案。
(五)關于量刑情節的認定規定不具體,實踐中如何處理尚存爭議
一是關于自動中止的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駕后馬上意識到行為的不當,立即中止駕駛,恰好被交警查車抓獲,是否一律認定為醉駕或具有從輕情節,現有的法律規定未作出詳細的規定,這需要在司法解釋中予以細化規定。二是其它有關量刑情節的認定。如醉駕引發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車輛損壞,醉駕者無證駕駛或持有的駕駛執照過期等等,是否影響量刑的輕重,這在司法實踐中尚存有爭議。
三、對策建議
(一)公檢法機關建立快速辦案機制,對醉駕案件快訴、快判
要確保醉酒駕駛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內辦結,公檢法機關必須建立辦理該類案件綠色通道,建立快速辦案機制,并就案件取證、辦案流程、移送、適用簡易程序等工作加強溝通和協調,確保醉酒駕駛類案件得到快速審查、快速審判。這一方面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該區院針對此類案件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對辦理醉駕案件在銜接機制、證據標準、量刑建議等方面達成共識,形成書面文件。在此基礎上,該院受理的3宗醉駕案全部在刑拘7日內獲有罪判決,這是目前全市僅有的3宗醉駕案獲得判決。
(二)完善對醉駕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措施,確保嫌疑人及時到案
對于無法在刑拘7日內辦結的醉酒駕駛案件,應當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取保候審的嫌疑人,有的無法提交保證金或者無法提供保證人的,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醉駕時的車輛作為保證物由司法機關對該涉案車輛辦理相關的暫扣手續,等待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后再返還車輛,以此約束犯罪嫌疑人按時到案,配合案件的處理。
(三)公安機關應在追逃中發揮主要作用,及時將在逃嫌疑人抓捕歸案
對于已經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檢察機關辦理對該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續,將棄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國聯網的“黑名單”,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業、居住等方面無法正常進行,相關部門也可盡早發現其行蹤,一旦發現,公安機關即可將其抓獲歸案,接受審判。
(四)對醉酒駕駛案件證據要求、取證程序、量刑情節等作出統一、細化規定
創辦科技期刊的單位,必須符合《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要求的條件。
創辦科技期刊的單位,要在充分做好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認真填寫《期刊創辦申請表》(《期刊創辦申請表》可以從新聞出版總署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網站下載),并附詳細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辦刊申請。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擬創辦期刊進行認真研究,并按照有關要求,切實擔負起主管部門的責任。創辦期刊的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必須是行政隸屬關系,不能是掛靠關系或合作關系。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全國性群眾團體所屬單位創辦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門向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正式行文,同時報送國家科技行政部門。
中央和國家機關、全國性群眾團體設在京外的所屬單位創辦科技期刊,報送申請報告時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地方單位創辦科技期刊,由擬辦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出版行政部門經征求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家出版行政部門申報,同時報送國家科技行政部門。
國家科技行政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意見函告國家出版行政部門。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時間,向提出創刊申請的中央部門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復,同時抄送國家科技行政部門。
系統創辦科技期刊,由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向國家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二、關于報送材料
創辦科技期刊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申請報告、主辦單位填寫的《期刊創辦申請表》、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等。
各地出版行政部門和期刊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本領域、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擬創辦的科技期刊進行嚴格把關,對申辦的有關文件進行認真審查。
向國家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家科技行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須有正式申報文件一式二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一份。國家出版行政部門的電子信箱:gappbk@。
三、關于科技期刊的變更
科技期刊的更名、主管主辦單位的變更、辦刊宗旨的變更、語種、發行范圍的變更和登記地的變更,其報送渠道和材料與創辦期刊的要求相同。其中,涉及主管主辦單位變更的,須提供原主管主辦單位同意變更的文字材料以及新主管主辦單位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并由新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上報。
項目前期準備,對于國內項目而言,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批復,對于亞行項目而言,不僅需要完成國內程序前期準備,同時還要完成亞行項目前期準備,亞行前期準備階段主要包括概念書及PPTA準備階段、PPTA實施及貸款評估階段,分別對應國內項目建議書階段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前期正式啟動后,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根據規劃編制新項目建議書,同時,亞行項目經理收集項目有關資料,準備項目概念書初稿;項目建議書初稿編制完成后,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與亞行溝通,提供有關資料,確定項目目標、主要建設內容、初步投資估算;亞行項目經理就項目技術援助(PPTA)第一次實地考察,準備PPTA大綱,完善項目概念書等,就項目建設框架形成一致;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將編制好的項目建議書報發改委批準;召開項目概念書評審會并確定項目風險類別,由副行長批準項目概念書和相關的技術援助,亞行將批準情況通知財政部等國內有關部門;國家財政部、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出具對項目技術援助的不反對意見(通常默認);按計劃開展下一步工作。對比亞行和國內項目管理,亞行多了一個項目經理實地考察環節。
二、PPTA實施及貸款評估階段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階段,亞行同步實施技術援助,亞行聘請項目技術援助(PPTA)咨詢專家團隊,幫助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完成貸款評估。PPTA分為啟動、中期、終期三個階段,技術援助公司每個階段提交一份報告報亞行、自治區項目、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審定后,亞行進行技術援助啟動、中期、終期檢查,并簽署備忘錄。技術援助公司按照備忘錄要求開展技術援助工作,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在技術援助期間完成亞行三大保障性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少數民族保障計劃、移民安置計劃)編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并在終期報告初稿完成后同步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土地使用/征用計劃、水土保持計劃、節能評估報告、配套資金貸款承諾等國內可研批復附件的準備工作。技術援助終期初稿完成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亞行聯合召開三方會談,審議項目技援最終報告初稿以及項目貸款考察報告,亞行準備行長建議報告和相關文件,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著手初步設計和編制招標文件,提交亞行要求的保障報告并按亞行要求公開保障文件報告,亞行批準保障文件報告并對外公示,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公布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改意見,亞行根據項目風險劃分等級,由行長或局長召開審查會議。最終報告終稿提交后,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獲得國內環評、土地等前置審批文件,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聘請招標公司、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外資利用方案),編制項目土建設備招標采購文件等,編制項目土建設備招標采購文件等;國家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地方財政廳準備項目還款能力評估報告并報財政部批準,財政部審查同意地方財廳提交的還款能力評估報告;亞行審查項目招標文件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審批,國家發改委批復后,啟動貸款談判。
三、貸款談判及批準階段
亞行申請貸款談判授權,同時財政部起草、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會簽報國務院的貸款談判請示,財政部接國務院批準貸款談判請示通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亞行四方確定具體談判安排,由國家財政部組團進行貸款協定談判,完成談判后,亞行董事會審批,通知中國政府貸款批準,國家財政部、地方政府(項目執行單位)準備貸款簽署文件,由國家財政部與亞行簽署貸款協議。文件簽署后90天貸款自動生效,項目即進入實施階段。在貸款談判及批準階段,亞行貸款協議和項目協議相關聯,并對項目中盡職盡責部分設立啟動條款,即達到條件,協議才啟動,和國內項目管理,國內項目管理中一般不設立條件條款,從項目管理角度而言,條件條款的設立,對督促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履行職責,發揮項目效益是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