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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放畢業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規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學生畢業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主要表現有:(1)規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范。如有部分規章、制度是以《……規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揮著規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定,高等學校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的學術質量,而應只審查學生的學習成績表、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資格、答辯程序等。但是高校在學位管理中兩者往往職能混淆,以致學位委員會多數委員不得不去評價、審查非本人專業領域,從而自己完全不懂或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書式的論文,并還要盲目地去就其論文學術質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校現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對于穩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校現行的規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作為校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就無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4.建立一套健全的高校糾紛司法救濟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校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肘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但目前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基礎的教育法律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前所述,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首先應建立統一的行政復議前置制度。行政復議有及時、效率較高的特點,作為復議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又有掌握高等教學規律,熟悉高校管理的條件,實行復議前置制度,有關糾紛有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得到解決,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其次,盡快從立法上將有關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也就是說,相對人在面對高校作出的、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可先行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提行政訴訟。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管理活動既受行政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行政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的行政職權隨意侵犯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在高校管理中的順利實現。
論文摘要:近年來大量出現的高校學生訴高校的訴訟糾紛案件,其實質是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利之間的爭議,如何更好地用法律來規范和協調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已被提上日程。高校管理權和學生權利之間沖突產生的根源主要為傳統學校教育管理的絕對權威,學生權利意識與法律意識的覺醒和提高,教育法制與教育體制存在缺陷。矛盾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學校管理權與學生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沖突。我們應多管齊下,化解學校管理權與大學權利之間的矛盾沖突。
近年來大量出現的高校學生因學位、學籍、學費、紀律處分等原因訴高校的訴訟糾紛案件,其實質是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利之間的爭議。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永狀告母校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不頒發其畢業證、不授予學士學位,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權和名譽權。1999年7月,北京大學96屆博士畢業生劉燕文經過近三年的奔走終于將母校北京大學訴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侵犯了他的權利。1999年10月,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六名學生將母校訴上法庭,理由是學校公開了對他們的處分,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分析以上這些學生訴高校的案例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一方面反映了一直處于被管教地位的學生其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覺醒和提高;另一方面暴露了學校在教育管理學生的觀念、體制和實踐方面的滯后和弊端,也反映了學校管理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欠規范以及現行教育法制的缺陷。傳統的理念中,學校擁有絕對的管教權威,致使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矛盾與沖突在這種權威下被掩蓋了起來。法治理念的進人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新舊觀念的碰撞和權利沖突。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益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事實。如何更好的用法律來規范和協調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已被提上了日程。
一、沖突產生的根源
(一)傳統學校教育管理的絕對權威
傳統的學校的教育管理權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權利,這是基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管理與服從的不對等的教育法律關系而言的。這種關系的存在深受“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特別權利關系理論起源于19世紀君主立憲時代的德國公法學,是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的權利,而另一方面相對人卻負有服從的義務,例如國家對公務員,國立大學對學生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別權利關系中,無論該關系是強制形成的,還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當事人均不享受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實行法律保留原則。當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濟渠道尋求法律救濟。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規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規范這種關系,不受法律約束。在我國大陸的法學理論中,并無明確的特別權利關系的概念,但是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管理關系卻實際的存在著。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再如,根據我國的《教育法》,學生除依據其第42條第4項的規定,當“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可“依法提起訴訟”外,在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學校管理關系中,亦缺少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長期以來,高校基本上處在一種無訟的狀態下。人們一般習慣性的認為,高校對學生的獎懲是高校當然的權利。很多學者認為這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再加上中國的傳統,自古以來,無論官學還是私學,師生關系都是一種不對等的管教關系。基于此,學校天然擁有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力,學生對學校的管理應服從和遵守。這是傳統上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本點。特別是在教育國家化后,管教權從父母手中的一種私權轉化為國家掌握的一種公權,學校作為國家教育權的實施者獲取了管教學生的絕對權威。
(二)學生的權利意識與法律意識的覺醒與提高
隨著中國的整體的法制建設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已經進人對人的權利進行確認的時代,整個社會法律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人性的尊嚴正在從一種潛在的需要迅速成為顯性的需求,作為教育的主體—學生更是越來越追求教育領域中的人的權利的平等,越來越看重人的選擇的自由,也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人的尊嚴的確認與維護。近幾年,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一些高校中,學生紛紛自發組織成立了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的學生權益維護機構。浙江大學學生權益服務中心在2000年11月對5000余名在校學生進行了學生權益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學生沒有了解學校各方面政策的權利,應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學生應有參與協商、制訂“綜合記實考評”的方法的權利;學生應有投訴、申訴的權利;學生應有自由選擇學習科目和任課教師的權利等等。這些均表明學生的權利要求逐步提高,權利范圍也將逐步擴大。
另外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校在向大學生教育收費的過程中同時形成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以前的純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具有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這種關系的變更使大學生向有著絕對權威的學校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更是理直氣壯。
(三)教育法制與教育體制的缺陷
近幾年來,以《高等教育法》為標志,高等教育從無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使高等教育中的重大問題和高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但是,目前這些法律還均屬于宣言性立法,條文過于原則,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規范較少,學校、老師、學生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三者各自的權利、責任尤其是學生的責任和權利不明確。而呼喚已久的《學生法》、《校園法》等等配套法律遲遲未能出臺,一套完備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遠未建立。這些年滿十八周歲的又不同于普通社會公民的在校大學生有多方面無相應的法律來規范、約束其行為,調整其各種關系,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時不時地陷人被動和無奈境地。由于高校權利不明確,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校具體管理實際需要制訂的相應管理制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學校與學生對簿公堂之時,學校難免面臨敗訴的難堪局面。目前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是依據1990年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訂的,十多年來從未修訂,其中有的規章制度與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相脫節。高校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對高校辦學自主權存在錯誤的理解,對學生管理的隨意性較大,不注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仍存在權大于法的觀念,依法治教的意識不強。有的高校對于推薦保送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榮譽稱號的授予,助學金發放等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的情況,對于受處分的學生,拒絕聽取學生的辯解,隨意加重對學生的處分,限制學生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同時國家的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也存在沖突與矛盾,具體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加4年“五一”前后,全國首位公開舉辦婚禮的在校大學生新娘—天津師范大學某女生,引起社會的頗多關注。盡管在校大學生結婚被新婚姻法允許,但卻與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有沖突。對此,學校言語謹慎而表情尷尬。網二是學校內部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如前的田某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給予田某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發給田某“兩證”。但學校的規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一些教育管理法規規章中的一些規定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定勢必侵害對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
二、沖突的表現形式
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類: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前者如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后者如申訴權、被告知權等。在我國高校對學生教育管理的過程中,無論是學生的實體性權利還是程序性權利,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與保障。這就造成了學校的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的沖突。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實體性權利的沖突
1、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
所謂的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團在實體法上,我國《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其中前四種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可稱之為法定的受教育權利內容。即:(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而在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中,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目前,高校已經普遍實行收費制度,學校仍然對交費上學的學生實行“家長式”的管理,學生專業的選擇,課程的設置,獎學金的發放及宿舍的安排,都由學校統一裁決。學生的選擇權、知情權、參與權、對學校的監督評價權都被學校不同程度的忽略。更為嚴重的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對于如開除學籍、退學以及拒絕頒發學位證學歷證等使受教育者喪失受教育權利及有關學生重大切身利益事項的處理中,不受任何法律法規約束。在一些高校一次考試作弊就可以開除一個學生的學籍。高校這種無約束的自主管理權,以絕對的權威壓制了學生的權利的實施。
2、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以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學生訴學校侵犯隱私權為例,該院3男3女6名大學生幾次被發現酒后在宿舍同寢,學校按校規對6人分別做出了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并對他們的行為在全院的男生大會上提出批評,以達到教育其他學生的目的。隨后6名學生以院領導在無任何實際依據的情況下,公開他們從談情說愛發展到越軌,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名譽權。本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章來規范學生的行為,學生有義務遵守,若違反則應按照規定受到學校的處分,這是無可質疑的。值得質疑的是學校應不應該為了達到教育他人的目的將被處理學生的隱私公開宣揚出去。在我們高校的管理過程中經常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如:學生作弊或違犯學校其他的紀律被學校在公告欄上公布,在大會上點名批評,或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到學校的各個單位,學校的這些作為是否構成了侵犯學生隱私權和名譽權呢?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程序性權利的沖突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紀學生作出處理時,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是高校訴訟案反映出來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學生訴高校案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處理程序過于簡單,操作也缺乏透明度。高等學校作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職能的教育單位,它對學生做出的處罰也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法》的約束。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在程序上平等對待當事人各方……二是重大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公開;三是涉及到相對人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應啟動聽證程序,保障相對人有發表意見、進行申訴和辯解的權利。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傳統,這一弊端在高校學生管理法規中明顯的體現出來。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劉燕文案的判詞說明了這一問題:“因學位委員會做出不予授予學位的決定,涉及到學位申請者能否獲得學位的權利,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在做出否定決議前應當告知學位申請者,聽取學位申請者申辯意見;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后,從充分保障學位申請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出發,校學位委員會應將此決定向本人送達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學位前,未聽取劉燕文的申辯意見;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影響了劉燕文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的行使,該決定應予撤銷。”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著在處理程序過程中的不嚴密現象。大多數處理程序是:學生違犯某項校規,學校要求本人做出檢查,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某項管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然后張榜公布。至于處理過程中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如調查取證、告知和聽取申辯等程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三、沖突的解決策略
(一)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制精神和維權意識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體現對人的尊重與關懷,創造體現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讓青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現代法律意識、樹立民主法制觀念、養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學校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教育學生正確認識受教育的權利,鼓勵學生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切實保障和維護學生與受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
(二)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為了盡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運作規范,必須對現有法規進行清理和修訂,盡快出臺保障學生權益的《學位法》、《高校學生條例》等法規,強化程序立法,及時進行有效的立、改、廢的工作,建立完備的高等教育法規體系。
論文摘要:運用系統論、控制論原理構建了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內部保障體系由教學設施、導師隊伍、研究生、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創新基地、學位論文、管理機制等8個要素組成,外部保障體系由政府、市場、高校(科研院所)等3個要素組成,提出了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的具體措施,對當前研究生教育質量控制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從1999年開始大幅度的提高,1998年招收研究生7.2萬人,其中碩士生5.8萬人;1999年招收研究生8.5萬人,其中碩士生6.5萬人,研究生擴招比例連續幾年保持在26.9%,博士生在15%左右;到2009年研究生招生規模達到47.5萬人(比1998年凈增40.3萬人),其中碩士生人數41.5萬人。隨著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畢業生人數日益增加,使得許多培養單位出現了教育資源短缺,同時畢業生就業難也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因此,如何在擴招形勢下達到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目標,保證學位授予水平,以科學的發展觀實現研究生教育的規模、質量、效益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是擺在研究生培養單位面前的迫切而艱巨的任務,急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
1內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是由其內部保障體系和外部保障體系兩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有機的開放體系。其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教學設施、導師隊伍、研究生、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創新基地、學位論文、管理機制等8個要素組成。
(1)教學設施。教學設施是辦學的必備條件,它包括校園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固定資產、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圖書館(館藏圖書、電子圖書、中外文期刊等)、校園網(各類中外文全文文摘、全文數據庫)、實驗室、實習基地、體育館、田徑場等硬件條件,為研究生的培養提供必要的校內外環境。
(2)導師隊伍。導師是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中經過某種遴選和聘任程序,指導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學習、研究的教師。導師隊伍是研究生教育的主體因素,導師隊伍結構(學歷、職稱、學緣、專業、年齡等結構)和水平直接影響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3)研究生。研究生是高校本科畢業后(或以同等學力考人),按照學制要求繼續在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學習研究的學生。研究生是其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主體因素,是教育的對象,即受教育者,研究生自身的基礎與努力程度決定其培養質量的優劣,其畢業生(碩士、博士)是高校或研究機構培養的高層次人才,即“產品”。
(4)課程體系。課程體系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課程體系由學科專業、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教學、教學管理、教學評價等6個主要要素組成。優化課程設置,構建結構合理的課程內容體系,對于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是至關重要的。
(5)教材體系。教材體系一般是指遵循教材編寫的原則將選編的內容按一定的順序要求組成整體,它是大綱與體現大綱精神的主要部分。這里的教材體系是指按照人才培養目標要求,遵循教學用書的基本原理,構建的立體化的教材、教學用書、教學參考書(包括紙質的、電子的)的結構整體,它是由教材編寫、教材使用、教材評價與反饋等要素組成的一個子系統。研究生教材建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它會影響研究生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
(6)創新基地。創新基地是研究生培養的實踐平臺和科研平臺,它包括校內創新基地和校外創新基地,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創新基地,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7)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要素,是對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工作的全面訓練,是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對研究生知識、能力的全面考查。學位論文的質量是衡量研究生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標志,又是研究生取得學位的重要保證。
(8)管理機制。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管理要依據持續質量改進的指導思想,把質量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一種不斷提高培養質量的管理機制上,其核心是充分調動研究生、導師、各學科及其各基層培養單位的積極性、主動性,使之在保證培養質量方面能盡職盡責。研究生管理機制包括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培養模式、培訓機制等要素,在研究生教育質量的保障與監控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外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外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政府、市場、中介機構等3個要素組成,它對研究生教育起著宏觀、微觀調控和監督作用。
(1)政府。政府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需要以長遠的眼光,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確把握研究生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方向,它主要通過立法、規劃、撥款、評估、監督等進行宏觀調控。政府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指導性教育質量標準;建立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和權威的教育質量評估、認證制度;通過立法、撥款、獎懲、參與獨立評審機構決策、任命部分評審機構決策人員等途徑和手段,主導和影響評枯過程;對高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整體評估,并建立認證制度;建立質量評估專家隊伍和信息網絡;指導、發揮社會教育評估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組織評估人員培訓;推動高校教育質量評估研究,促進學術交流。
(2)市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深人與完善,高等教育也呈現出市場化的特征,因此,市場也成為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要素。
(3)中介機構。教育評估中介機構是介于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以提供教育評估服務為主要形式,堅持多元價值取向或有價值主體廣泛參與,輔助政府進行宏觀管理,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加強教育與社會聯系,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不斷提高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專業組織。它具有獨立性、公益性、溝通性、協調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其主要職能表現在評估服務、監督管理、公證鑒定、社會溝通、信息咨詢。
3質量保障措施
3.1樹立持續發展質量觀,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
研究生教育質量是一個多維的概念,應包括下面幾個方面:一是培養的高層次人才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發展需求程度(即人才培養質量方面),二是研究生培養單位創造的知識滿足現在和未來的學校需要、社會需要和人的需要的程度(即科研成果的質量方面);三是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服務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個性發展需要的程度(即服務社會的質量方面)。研究生教育這三方面質量構成了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從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可以看出,它具有適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因此要適應變化的條件,樹立研究生教育持續發展的質量觀。
持續發展的質量觀是全面質量管理觀的發展,是按照持續質量改進的思想,通過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過程的管理,使向社會輸出的“產品”—即優秀的人才能夠滿足社會的合理需要。所追求的研究生培養質量目標,也應該是通過不斷尋找不足和差距,積極發現改進的機會并實施有效的改進措施,以最經濟的教育投人成本培養出社會所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持續質量改進的主要原則有:過程改進、持續性改進、預防性改進、全院自我控制等4個原則。
高等教育日益走向大眾化,研究生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研究生教育未來的進一步發展更多地取決于社會需求,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更多地與具體目標、需求、興趣、特色等個性化概念和指標相聯系,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以適應社會多層次、多類型的需求。遵循培養多元化人才的觀念,構建學術型、應用型、復合型、國際型等質量標準體系,其目標體系應在主導目標的基礎上,進行多元化擴展,以體現研究生教育價值多元化的理念,滿足各行各業的不同要求。
3.2樹立精品意識,加強過程控制
隨著我國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戰略的實施,規模的日益擴大,無疑會給研究生教育的各方面都帶來深刻的變化。但無論怎樣轉變,研究生教育應該始終堅持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把握培養精英這一本質特征,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上都要盡可能追求更高的水平。可見,高等教育階段大眾化,不是“化”掉精英教育,而是要進一步凸顯精英教育的價值,與時俱進,不斷發展,樹立精品意識,優化培養過程,從招生、課程學習、科學研究、生產實踐、學位論文、學位授予等6個環節都嚴格把關,并且重點抓好以下幾個環節:建立高水平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特別重視跨學科課程以及反映學科基本理論和前沿問題的課程;強化研究生的科學研究訓練,培養研究生的獨立科研能力和嚴謹的科研態度;注重實驗、實習和實踐鍛煉,促進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對學位論文提出嚴格的創新要求,要求必須在理論上有獨創性的貢獻,或在實踐探索方面有創新性;堅持“三雙制度”(雙導師、雙基地、雙盲評審),控制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兩個環節,嚴把學位授予關。
3.3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益
在擴大研究生規模的同時,又要保證研究牛培養質量_這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既要有普遍要求,又要有利于個性的發展;既要嚴格、規范,又要科學、可行,做到管而不死,嚴而有度。研究生的培養、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著力創新管理體制、手段和方法,保證研究生質量管理環環相扣、層層推進,以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
(1)推進三級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積極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學校一學院(系)一導師三級教育管理體制,突出學院和導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在這種新的三級管理體制中,學校的職能更側重于宏觀調控與目標引導,學院(系)將承擔更多的具體組織工作,而導師則成為教育管理的主體。
(2)創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益。在新的培養機制和三級教育管理體制下,隨著管理重心下移、管理層級增多、管理對象擴大,僅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教育管理的實效。為此,必須創新現有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手段和方法。
3.4強化法制規范,構建評估體系
為了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是研究生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必須構建研究生評估監控體系,加強教育評估與監督,保證研究生教育和諧、科學發展。
(1)建立研究生教育和諧發展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為研究生教育的和諧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加強教育法律法規建設,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如盡快出臺教育經費法、社會力量辦學法、教育行政法等;二是要針對教育法律實施細則出臺滯后的現象,加快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三是提高教育法律法規的質量,主要是從立法技術上提高教育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論文摘要:在實行交費上學的今天。如何維護大學生權益,深化高校改革,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積極構建高校與大學生的契約關系。不僅是有可行性,而且是有必要性。隨著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如何看待大學生權利意識的興起,重新定位高校和大學生關系,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從契約的角度構建高校和大學生的關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商校與大學生的契約關系
(一)契約的訂立
高校招生宣傳和錄取新生的過程事實上就是契約的訂立過程。這個過程由高校要約邀請。考生發出要約。高校承諾構成.整個過程如下:
l、要約邀請:高校向考生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生源已成為高校生存的生命線,高校之間的生源爭奪戰已呈白熱化趨勢。為確保生源充足,保證生源質量.各個高校都制訂了招生簡章.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刊登招生宣傳廣告。召開各種咨詢會,甚至組織人員由校領導帶隊深入各個中學爭取生源。
高校向不特定的考生發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廣大考生填報志愿選擇自己學校。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高校向考生發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可以視為要約邀請。一且契約成立,高校在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事項,如教學條件、獎勵事宜等,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要約:考生填報志愿。考生根據各高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填報高考志愿,選擇高校和專業事實上是對高校要約邀請的具體回應,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視為要約。考生填報志愿這一要約,對象特定、目的明顯、意思表示明確。考生發出要約的對象就是志愿上所選擇的高校,考生發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進入自己選擇的高校就讀,要約的內容則是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內容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內容。
3、承諾:高校發出錄取通知書。高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簡章錄取考生、向考生發出錄取通知書可以視為對考生要約的承諾,即同意與考生訂立教育契約。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定,要約一經承諾,契約即告成立。
(二)契約的生效
考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也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但高校發出錄取通知書,教育契約成立后,并未立即生效。考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在法律上可以視為附條件契約。只有條件成立時。契約才生效。教育契約所附的條件就是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報到、注冊。考生報到、注冊取得學籍后。才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大學生.雙方開始正式履行所訂立的教育契約。享受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契約內容分析
契約的內容。主要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大學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的內容主要有二:一是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高校與大學生履行契約的過程就是雙方各自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對于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所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是高校應在大學生在校期間兌現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中承諾的內容,如對高分考生的獎勵、一流教學設備的利用、學生就業時的推薦等等。因各個高校具體告之的內容不一樣,高校應兌現的內容即履行的義務也不一樣。
在當前條件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應是雙方教育契約最主要的內容。在大學生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即高校的權利就是大學生的義務,高校的義務就是大學生的權利,故筆者在本文中只論述雙方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章制度,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主要有:
l、高校的權利:
(1)規章制度制定權。高校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如教學制度、學生行為規范、宿舍管理制度等。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高校有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其實,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于高校來說,其性質具有雙重性,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招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高校有權招收學生,并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4)學籍管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高校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5)獎懲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為加強學生的管理,實現教育的目的,高校有權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表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罰。
(6)收繳學費權。高等教育已不是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繳納學費對學生來說,是一項義務,對高校來說,收繳學費當然是一項權利。
2、大學生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以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
(2)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學生為學習的目的,有權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3)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大學生的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但從規定高校義務的角度,承認了大學生享有此項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高校有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章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12號)從高等學校的教學投人和教學條件保障等方面對高校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義務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是學生的核心權益,如果高校教學教育質量沒有保證,學生其它權利將失去意義。近幾年由于連續擴大招生規模。很多高校辦學條件滿足不了學生的要求,成為損害學生權益最常見的表現。雖這種損害不是那么明顯。但對大學生影響深遠。明確大學生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對于維護大學生權益、規范學校建設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4)獲得獎、貸、助學金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
(5)獲得公正評價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大學生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有權獲得公正的評價。高校的評價對學生今后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高校應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學生進行公正的評價。
(6)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可以獲得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7)組織、參加學生社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8)就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大學生享有就業的權利。高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為畢業生辦理各種就業手續。大學生畢業生可以在國家就業政策范圍內自主擇業,選擇自己滿意的用人單位。
(9)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高校有公開校務、接受監督的義務,這里的監督當然包括大學生的監督。大學生有權參與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決策,監督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各種行為。
(10)申訴、起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二、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必要性
1、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整個社會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高校實行交費上學后,大學生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大學生自主擇業制度的建立,使大學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就業壓力。知識經濟的到來,也對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變革引起大學生利益的危機,使得他們不得不進行思考如何維持和擴大自身的利益,對學校為其提供的各種教學、生活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學生權益意識的興起,必然要求重新定位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過去那種視大學生為單純的受教育者的思想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大學生與高校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這個追求平等的時代,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適應了社會的發展,有助于二者關系的重新定位。
2、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維護雙方權益的需要。雙方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明確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得各自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認識。有利于促進高校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改善教學條件,履行契約,同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規范對學生的管理,依法處理學生惡意拖欠學費等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大學生也可以根據契約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由于雙方權、職、利明確,對糾紛的處理也較為簡單。
3、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深化高校改革發展的需要。理順與大學生關系,對促進高校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在社會上普遍認為大學生進校后。學校應對其學習生活、安全等一概負責,甚至對學生因個人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損害也要承擔責任,使高校承擔了大量本身應由學生自己負責的事情。對學生教育管理職責不明,使得高校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效益不高、成效不明顯,嚴重制約了高校的發展。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理順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促進高校的健康發展。同時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也有助于高校法治化建設,促進校務公開,依法決策,實現法治化管理。
三、積極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
1、進一步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加強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維權能力。高校應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對大學生產生的權利意識加以正確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的維權能力,讓大學生學會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
自己的權益。避免大學生權利意識走向極端。
2、高校應以學生為本。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尊重大學生合法權益。在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中。大學生一方職顯處劣勢,高校通過行使管理和處罰權,可以較容易地讓違反校規校紀、不履行契約的大學生承擔相關責任。而如果高校不履行契約、侵害大學生權益。大學生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對困難。教育、培養學生是高校設立的宗旨,高校以學生為本是理所當然的。高校應理性看待大學生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維權意識的產生是當代大學生逐漸成熟的表現。其實。在高校與大學生契約的關系中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高校在教育管理中。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尊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論文摘要:將大學生權利分為法律權利、道德權利和其他權利;從歷史、體制、觀念、法律、經濟等方面分析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產生的原因;從依法治校、教育民主、人的科學發展以及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討論解決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的必要性。
多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不斷地進行改革,包括理念更新、規模擴大、教育收費、自主就業等等。然而,高校中的主體——大學生的權利與需求并未得到充分尊重,高等教育過程中不斷出現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種種事件;與此同時,社會的進步使得學生的法律意識與自主意識不斷增強。因此。教育傳統與大學生現實需要間形成矛盾或沖突,進而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學生權利問題訴訟案。這些訴訟案引起了教育界、法學界乃至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大學生的權利問題到了非面對不可的地步。
一、大學生權利的內涵
大學生的權利可分為法律權利、道德權利和其他權利。法律權利是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大學生權利從形式上可理解為:一是大學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作出的一定的行為,又稱積極行為的權利。如學生享有的各種選擇權利,屬于積極行為的權利,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二是學生可以請求義務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如學生的公正公平對待,本質上是一種請求權利。三是當學生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利訴諸法律,確認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具體表現為:(1)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和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2)學生有按規定獲得獎、貸、助學金的權利;(3)學生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和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學位證書的權利;(4)學生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5)學生享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屬于已成文的權利,是學生不必爭取而享有的。
大學生的道德權利和其他權利,是指從道德規范上、從人們約定俗成的認識上,以及大學生因個性差異而形成的、各自在不同的學習活動過程上所必須具有的非法律力量所規定的權利。通過立法行為規定的大學生權利固然十分重要,但大學生的權利又絕不止于此。一方面,大學生由于其成長經歷、需要層次的不同,其權利要求是千差萬別的,如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關學生自尊心的隱私權、學生自信力的自主權等,會因學生的個性差異、智力水平、身體狀況、家庭經濟條件的不同而不同。這些權利是難以由法律統一規定的。另一方面,在日常教育活動中,在各具特色的教與學的互動中,大學生作為重要主體的一方,將必然因其所受教育的內容、情景不同,對學校、教師提出相應要求。這些要求是大學生在其學習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變知識吸納型學習為創造型學習的權利要求,是具有相對穩定性的法律所難以一概而論的。
二、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的產生原因
(一)歷史原因
大學生的權利最早出現在中世紀意大利的大學。當時的大學是按學生行會和教師行會組織的。在學生大學,大學生聯合起來購買教師服務,保護其自己不受地主和城市流氓的侵犯,在他們內部維持某種秩序,取得某些管轄權和法權。12到15世紀是學生權利全盛期,直至大學遷至固定校址,由市提供經費,教授不再依賴學生支付費用時為止。不過,西方學生的這種權利的極盛時刻來自市場環境,在這種環境下,作為有組織的顧客,學生常常能自由地發號施令,這是他們權利。
相對而言,在中國悠久的教育史上,學生權利嚴重不夠。中國早期的教育是宮廷教育,專用來培養封建統治者,教育權掌握在以皇帝為首的統治者手中,受教育權是公子王孫的專利,即所謂的“學在官府”、“以吏為師”。后來發展為一般百姓可以讀書,但目的是借讀書進入社會上層,即“學而優則仕”。從師生關系看,“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師道尊嚴”神圣不可冒犯,教師對于學生有絕對權威,甚至有體罰的權利。從教育過程看,夸大了教師的主導地位,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教師的傳授、灌輸,而少有思考、質疑的余地,藐視了學生“學”的因素。這種重教輕學的教育傳統對當今高等學校的教育產生消極影響。至今仍然不斷出現的高等教育過程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種種事件,無一不說明了這種影響的深刻性。
(二)體制原因
20世紀50年代后的半個世紀,我國高等教育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全盤蘇化”的統一招生計劃、入學標準、教學內容、教學進度,分配統一的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一方面,高等學校必然缺乏自主權,而只是充當了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的下級執行機構,甚至如廣州某高校連學生宿舍中設置衛生間的問題都須教育部批準,高校自主權的缺乏可見一斑;另一方面,學生只能按照學校統一的要求接受教育,立足于應試而學習,難以體現個性化和創造性。這種以教師、課堂、課本為中心的教學制度,漠視大學生個性化的不同需要,禁錮了學生的思維,限制了學生的自由發展。
這種教育體制是以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政府壟斷為其存在理由的。國家財政完全支付辦學資金,大學生免費學習的代價是服從國家強制性招生和畢業分配。隨著高等教育不斷改革,高校實行了教育收費,就業政策也不再為國家指令性,而是自主擇業雙向選擇,但《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高校作為法人的各項權利難以兌現,現行教育體制還沒有真正解決政府對教育資源的壟斷問題,教職工的工資、教學設施設備的投入仍然以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為主,因而從本質上沒有跳出傳統教育體制的框架、克服傳統教育體制的慣性,高校無視學生權利的種種方面依然存在。
(三)觀念原因
1.學校:漠視大學生的權利保障問題
如上所述,體制的制約,自主權的缺乏,常常使高等學校產生因無權作為而無所作為、得過且過的依賴思想。因此,一方面,高校在課程設計方面,必然缺少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學生知識與能力要求的動力,所開課程往往較多從現有師資出發,而較少體現學生的興趣與發展的要求,不太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學管理中,學進度,統一班級上課,統一要求管理學生日常行為,不同專業、不同個性的學生較少有選擇的余地,難以因材施教,更談不上彈性教學或個別教學,難以實現對學生進行自主性和創造性的培養,當然也就難以滿足并真正尊重學生因人而異的權利要求。實際上,與長期工作、生活和學習在學校中的教職員工相比,大學生大多只在大學校園中生活四個春秋,大多只是“匆匆過客”。因此,他們的權利往往更易為學校所漠視,使本該是學校主體的大學生成了校園內相對處于弱勢的群體。
2、教師:忽略了大學生的權利保障問題
從教師的角度而言,大學生權利的享有,主要體現在能夠獲得教師對自己權利尊重基礎上積極主動、有創造性地學習,獲得自己應得的知識,獲得綜合素質的應有發展。在自古以來,社會對教師的要求是“傳道”、“授業”、“解惑”。“教不嚴,師之惰”。與此相對應,主觀上一些教師、包括大學教師仍然有著根深蒂固的“師道尊嚴”的觀念,更多地喜歡聽話的學生,不喜歡提出不同意見的學生;更多地喜歡考試成績好的學生,而不喜歡有獨特見解但考分低的學生。這只能使一些學生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一些教師本身缺乏前沿的專業和基礎知識而又疏于“充電”,學生不易得到前沿的科學知識。更有甚者,由于教師對學生某種程度上“我說你干”的支配關系,學生替教師完成科研任務,教師常常心安理得地成了成果產權的所有者,既挫傷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又侵犯了學生的應得權利。
3.學生:缺乏權利的自我保障意識
大學生自我權利保障意識的缺乏是有其原因的。首先,傳統教育觀念不僅對教師,而且對學生也有深刻的影響。“師道尊嚴”不僅使教師,而且使大學生也產生了忽略自己權利的傾向。一些大學生形成了對于教師的依附心理,較少考慮自己作為教育活動過程中的重要主體,應該和必須從學校、老師那里得到什么,以實現其合法權利。
其次,各類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滯后。目前,大多數高校對學生法制素質的培養,主要是通過開設一門法律課和思想道德課來進行的。據長沙交通學院的一份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對國家的基本法——《憲法》,以及與自己關系密切的法律——《民法》的了解程度相當低,僅有1.7%的學生認真讀過《憲法》,有81.7%的大學生對《民法》不了解或略知一二。至于《刑法》、《行政訴訟法》等,從座談的情況看,了解的人更少。十多年來,我國的立法速度已大大加快,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雛形已基本形成,而高等學校至今仍然以一兩門內容陳舊、落后于社會及其立法進程的法律課程,來培養和發展大學生的法制素質,顯然是不夠的。這就難以形成大學生的現代法制意識,建立起他們符合法制要求的權利與義務觀念。
再次,大學生當中存在的一些心理失衡現象。社會上存在的一些權大于法、個人專斷、道德失范等不良現象,形成了部分大學生不良的道德與法制觀。在上述長沙交通學院的同一個調查中顯示,有高達36.2%的大學生認為當今中國權大于法,有41.1%的大學生認為打贏官司的重要因素是路子廣,有背景,法律沒有多大作用。從這些數據分析看,部分大學生中存在一些低估法律作用、忽視法制意識自我培養的錯誤心理。這些使得大學生或者由于缺乏法制觀念,不愿意按法律要求履行其義務,所享受的權利與履行義務之間不對稱,使本可以獲得的權利因此被剝奪;或者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導致自己應有權利的喪失。
(四)法律原因
現有的教育法規,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缺少具體和專門的表述,存在著嚴重的疏漏。總的表現為:義務規定多,權利規定少;綱領性的規定多,具體可操作性的少。尤其是有關學生權利問題的部分教育法規,時間跨度大,其中有些甚至是過時的、重復或相互矛盾的;有些方面還沒有制定相應的法規,還沒有對大學生的權利及其實現作出準確的法律界定;即使已有的有關法規,也存在著空洞、模糊、操作性較差等弊端,停留在一般化、抽象的說明上,距離教育法制化的要求相去較遠。1999年北大學生劉燕文狀告北大事件,反映出我國現行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即,一是由于長期受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者權力賦予輕被管理者權利救濟等觀念的影響,現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面的程序性規范少,具體操作難,可訴性弱;二是配套立法嚴重滯后,現有規范漏洞較多,下層位規范與上層位規范抵觸現象屢見不鮮。一些學者指出,在維護權利方面,應該在程序上給學生一個申訴機制,否則他們的利益將無法受到保護。總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條例,已不能有效地保護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應充分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權利,長期出現的種種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也就成為必然。
(五)經濟原因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性教育。自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逐漸開始嘗試收費教育。現在,為體現高等教育資源占有的公平性,高校都已實行收取部分教育成本費用。據教育部公布:2003年高校教育收費400多億,國家對高校的財政投入為700多億。這一由免費到收取部分教育成本的過程,已推動高等教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這也意味著大學生的權利問題更加凸顯。
第一,政府所壟斷的普通高等教育資源對社會實行了有償供給。這個供給的意義在于,它在客觀上使教育的本質目的與道義在現實中得到回歸成為可能。因為,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的非政府化,使學生享有了個人入學和就業的選擇自由。而這種自由又意味著,服從國家強制性招生和畢業分配的計劃,不再是大學生入學和就業時必須對國家承擔的法律義務。
第二,教育消費在居民支出中所占比重較高,教育消費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高檔消費。這必然使大學生及其家庭、整個社會對高等教育服務或高等教育資源的供給形成較高預期。所以,既然家長或大學生出資,即使當前是部分出資購買教育機會,那么大學生就應享受其應得的高等教育服務,就應作為消費主體而享有學習上的自由的選擇權利和相應的其他權利。
三、解決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的必要性
1.有利于規范教育行為,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觀
保障大學生的權利,滿足學生發展需求,是以不侵犯其他同學的權利,并能夠保證學校健康有序發展的前提下的滿足;那些浪費教育資源、不利于學生真正掌握知識、提高素質的要求,需要通過適當的措施加以抑制;而對于正當、合理、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創新能力形成的要求,應當通過教育立法表現出來,以便對學生的范疇、權利、義務、福利等進行法律上的規定,從而使學生行為、學生工作、教學及管理工作有法律上的標準和規范,學生的權利通過法律而得到真正的保障。這也是對教育行為的規范和依法治校的要求。
保障有利于學生發展個性的各種權利,則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觀。尊重學生個性,更能體現教育的人道主義和人性以及教育的民主性。學生的需求也是市場經濟需求的反映。如社會需要何種素質、專業與技能,會通過學生所選學校、專業、課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來。因而也是學校教育面向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避免教育與社會要求的脫節,促進學生有效對口就業,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觀。
2.有利于大學生個性的充分發展,促進人的科學發展
發展大學生豐富多樣的個性,是現代高等教育的重要內容和目標之一。高等學校的教學系統要找到一種能符合多樣性的學生個性特征及其背景的教學制度,使高等教育自身得到發展。要尊重學生的特殊性并給予充分關注,給予其擇校、擇專業、擇師的權利,培養學生的不同氣質和能力。在教學活動中堅持“因材施教”這一永恒的教學原則。只有形成各顯特色的個性,才能在尊重大學生的興趣、愛好并各顯其能力之長的基礎上,盡可能挖掘其學習的創造性,才能培養具有創造性人格的大學生。
尊重與發展大學生的個性,滿足因個性而異的需求,避免同一個專業的學生學同樣的科目、同量的內容,被培養成同一種興趣、同一思維方式、同一習慣、同等的能力。這種對大學生權利的尊重、維護和發展,可以促進人的全面、協調、持續發展,因而也是一種人的科學發展觀。
3.有利于形成大學自由的學術氛圍,提高高校的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