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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賭博是一種新型的賭博活動,有三大特點:隱蔽性強,成本低、風險低,超越時空性。網絡賭博具有較之傳統賭博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利用網絡組織實施賭博活動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賭博罪。網絡賭博中的“開設賭場”分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單位網絡賭博成立犯罪。網絡賭博對我國賭博罪的立法啟示: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明確罰金刑、增設“沒收財產刑”。此外,可設立濫用計算機罪,完善電子證據立法,加強綜合治理等。
賭博,源遠流長[①],可謂家喻戶曉、長少皆知。但提起網絡賭博,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非網民,就可能感到有點陌生了。因為在我們中國,它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十來年前,網絡接入中國,在給人們帶來高效、便捷的同時,滋生了網絡色情、網絡犯罪等新的社會“毒瘤”。在網絡色情、網絡犯罪尚未被完全治愈之際,網絡賭博像一個新的“幽靈”在網民身邊逐漸地游走、擴散,以致成為當今最流行的賭博方式,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網絡賭博,叱咤風云,困擾我國當下法律的正確適用,尤其在刑法方面。職此之故,筆者在全面考察網絡賭博違法犯罪現象之上,進行一番刑法學思考,以期為打擊網絡賭博違法犯罪布下嚴密法網,使我國乃至世界的互聯網得以健康運作。
一、網絡賭博——互聯網中的“幽靈”
(一)網絡賭博的概念、類型及特點
網絡賭博是利用現代通信網絡技術和金融支付手段進行的新型賭博活動,其主要形式有百家樂、21點、老虎機、押大小、賭球、賭馬、輪盤賭、六合彩等,其中以賭球最為盛行。目前境內的網絡賭博主要是境外網絡賭博的滲透,網絡賭博的頂級莊家一般都在境外,境內設立“總”或“大股東”,再由“總”或“大股東”發展地區、二級或會員,依次發展,擴張迅速,構成“金字塔”結構似的網絡賭博組織。
網絡賭博的類型較多。從網絡賭博所及內容來看,大體可分為四種:一是傳統賭博,傳統賭博的打麻將、百家樂、21點、輪盤賭等,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賭博;二是以體育競技類比賽作為賭注對象;三是以金融證券市場走勢作為賭注對象;四是網絡游戲,如通過“傳奇”、“21點”、“梭哈”等在線游戲進行賭博。從網絡賭博面向對象及是否公開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面向公眾的公開性網絡賭博,此類賭博通常依靠國外開設的合法賭博網站對外公開進行;二是面向特定群體的隱蔽性網絡賭博,通常由各地賭球人物色發展會員,形成賭博網點,聚眾賭博,網絡賭球活動多屬于此類。從網絡賭博的視覺效果看可以分為視頻實況直播型和非視頻實況直播型。前者是依托現實存在的賭場,遠程直播,參賭人員根據視頻看到的賭博現場情況,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賭場下注。而后者是指組織者只設定陪率,不組織實況直播,多適用于體育競技、金融市場走勢類型的網絡賭博,這是目前網絡賭博的主要表現形式。從網絡賭博組織者的角色來看可以分為莊家型和中介型。莊家型是指賭博網站直接參與賭博,坐莊與參賭人員進行對賭,網絡賭博大多是此種方式賭博。中介型是指賭博網站不直接參與賭博,而是由參賭人員自行選擇賭博對象,自定賭局和賭博條件,網站作為交易平臺提供空間及賭具,作為第三方賬戶接受賭資,確保贏家能夠得到贏取的金額,并抽頭漁利,收取約定的傭金。
與傳統賭博相比,網絡賭博具有以下三個突出特點:
1.隱蔽性強
傳統物理世界中的賭博需要一定的場所,配備固定的服務人員,容易被發現,因此往往設立于地下。而網絡賭博則不同,它的設立無需鋼筋水泥,也無需任何裝修裝飾,而是利用網絡三維動畫及數字技術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仿造和搭建各種富麗堂皇的網絡賭場,對于不關心網絡賭博的人來說這或許是一片被遺忘的禁區,然而對賭民來說卻是網絡天堂。再加上網絡動態技術的發展,更使得網絡賭博狡兔三窟,不易被察覺,不容易被相關部門查處。即使在號稱“網絡王國”的美國,據聯邦調查局全國網絡犯罪特勤組的估計,網絡犯罪大約只有1%被發現,而在發現的數字中也僅有大約4%被送到偵查機關。[1]
2.成本低、風險低
網絡賭博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成本低,只要有一臺能上網的電腦幾乎能解決傳統賭博的一切問題。而且,24小時全天運行,通過信用卡來支付,這種零房租、零物流,再加上迅速的現金流,使網絡賭博的運營成本變得非常低廉。另一方面,由于網絡賭博隱蔽性極強(上面已論及),難以被人們察覺直至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足見網絡賭博的安全性。因之,網絡賭博的低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3.超越時空性
網絡賭博空間實際上是一個虛擬的賭場,取消了對人們的時間和空間限制,任何人在任何地方[②]任何時間都能使用網絡進行賭博。在這個不受地域、場所和時間限制的賭場,人們可以跨地區、跨省、跨國,通過一條網線就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省甚至不同國家的參賭人員聚集到一起進行賭博。
(二)網絡賭博的社會危害性[③]認識
網絡賭博不僅具有傳統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還是產生盜竊、搶劫、詐
騙、殺人等違法犯罪的溫床[2];而且具有比傳統賭博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④]所以,比喻網絡賭博是當前社會的一大“毒瘤”,不無道理。
1.網絡賭博參與范圍更廣、涉案金額巨大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球賭博網站約有1400多家,年營業額高達600億美元。[3]就我國而言,在世界上剛剛興起5年的網絡賭博2000年開始向我國境內滲透,異軍突起。始于2005年1月的全國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國家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2起重特大賭博案件中,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案件就有13起。截止2005年3月3日,全國公安機關破獲的網絡賭博案件317起,抓獲涉賭人員1137人,總涉案金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北京市警方2005年1月20日向社會公布:在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中破獲的10起賭博案件中,涉及賭球的網絡賭博案已占到了一半。[4]同時,我國法院處理的一些有關網絡賭博案件也凸顯了其上述特點,如:北京網絡賭博第一案涉案6億元;吉林省首例網絡賭球案涉案金額100余萬元;浙江審判的全國罕見的“1·26”特大網絡賭博案涉案人員400多人,賭資10億多元;海南首例網絡賭博案涉及100多萬元;等等。
2.國內資金大量外流
目前,境內網絡賭博主要是境外網絡賭博的滲透。境內網絡賭博的頂級莊家一般都在境外,除境內莊家獲得小部分利潤外,大量的賭資都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匯至境外,造成國內資金大量流失。也正如此,網絡賭博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
3.國內足球、籃球等體育職業聯賽受到嚴重沖擊
由于網絡賭博在境內發展迅速,國內的足球、籃球等體育聯賽已成為網絡賭博活動賭注的對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網絡賭博集團往往通過賄賂或恐嚇等手段,控制球員、教練、裁判和俱樂部,通過打假球來操縱比賽,嚴重污染了國內體育職業聯賽環境,直接影響了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4.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網絡賭博除伴有非法借貸、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外,還具有影響股票、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從事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網絡賭博活動的莊家們,為攫取利潤,往往人為干預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造成不良走勢或波動,引發混亂,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秩序。[5]
以上列舉,觸目驚心。網絡賭博極大地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有損社會主義的良好風尚,也危及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與傳統賭博相比,其社會危害性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網絡賭博的刑法學思考
通過以上對網絡賭博的全面考察,我們明了網絡賭博不僅是社會的新型“毒瘤”,而且具有比傳統賭博更加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我們這個一貫禁賭的國家[⑤],對當前網絡賭博進行一番刑法學思考,意義重大,而且也非常及時。
(一)網絡賭博的定性分析
傳統賭博是在物理世界中直接進行的,而網絡賭博是傳統物理世界在網絡中的一個延伸。根據構成賭博的三要素:賭博者、賭博用具和賭彩[6],毋庸置疑,網絡賭博是賭博的一種形式,與傳統賭博相比,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無實質性的差別。因為:眾多參與的網民就是賭博者,網絡設備和特定的軟件就是賭博工具,各種表征一定交換價值的電子貨幣、信息貨幣就是賭彩。因此,對利用網絡組織實施賭博活動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賭博罪。從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論證:客體是侵害了良好的社會風尚,網絡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的危害很大;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網絡中聚眾賭博、開設網絡賭場或者以網絡賭博為業三種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網民都能構成賭博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正是基于筆者的設定和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有罪無法依循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通過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第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賭博罪——引者注)規定的“開設賭場”。對網絡賭博犯罪的共同犯罪,《解釋》第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此外,《解釋》第8條對認定網絡賭博犯罪的賭資進行了規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筆者認為,《解釋》是與我國刑法理論相吻合的,并為解決實踐中的新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網絡賭博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網絡賭博犯罪還存在一些疑難問題:罪與非罪的界限、網絡賭博中“開設賭場”之認定、網絡賭博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性質的認定、單位網絡賭博行為能否成立犯罪、網絡賭博的法律沖突等,都是亟待解決的。
1.罪與非罪
《解釋》第9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
賭博論處。可見,正確區分網絡賭博犯罪行為與一般網絡賭博違法行為、合法網絡游戲行為是至關重要的。對各地長久存在的網絡麻將、各類網絡棋牌娛樂游戲等,參與者雖然也會下一定的彩頭,但是其主觀上不具有營利目的,而是娛樂,客觀上也不具備網絡聚眾賭博、開設網絡賭場及以網絡賭博為業的行為,因此不能以網絡犯罪論處,只能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其一。其二,當前有不少公眾網站上都有以網絡游戲形式存在的賭博行為,大多是用虛擬貨幣的形式來下賭注,只要這種虛擬貨幣沒有向真幣轉化,就不是網絡賭博違法或犯罪行為。
2.網絡賭博中“開設賭場”之認定
傳統賭博中“開設賭場”是指以公開或秘密兩種形式為參賭的人提供賭博場所,包括主觀上主動招引或提供,也包括被動的自愿提供,提供賭場時主觀上的主動與被動對構成犯罪沒有影響。[7]筆者認為,該學者的議論是中肯的。受其啟示,可以刑法中的行為類型對網絡賭博中“開設賭場”進行界定。刑法中的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據此,網絡賭博中“開設賭場”有兩種客觀表現形式。
作為形式的“開設賭場”,具體包括兩種:一種是以營利為目的,在境內開設賭博網站,為參與賭博的人提供賭博的網絡平臺。第二種是擔任境內外賭博網站,接受他人投注,從中漁利的。對擔任境內賭博網站的,可以從“開設賭場”的共犯角度加以認定。對擔任境外賭博網站的,可以從間接實行犯角度加以解釋。[8]由于在境外開設賭博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外)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不構成犯罪(見后文中關于“網絡賭博中的法律沖突”),行為人利用了這種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實施犯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間接實行犯。
不作為形式的“開設賭場”,是指行為人(網主)以營利為目的,明知賭徒利用其所開合法網站的某一功能進行賭博,在有能力停止提供服務的情況下仍為犯罪行為提供服務的行為,即被動的自愿提供。成立不作為形式的“開設賭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網主在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無論其是直接獲取賭徒的會員費,還是因賭徒的點擊率增加,從而增加網站廣告收入;二是賭徒利用合法網站的某一功能進行網絡賭博;三是網主明知賭徒利用其合法網站進行賭博;四是網主在實際能控制網站并有能力停止提供非法服務的情況下[⑥],對賭徒的網絡賭博行為不予制止,甚至在有關機關查處的情況下予以包庇的行為。
3.網絡賭博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性質認定
根據《解釋》第4條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計算機網絡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這是對網絡賭博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性質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除給賭徒提供一般條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提供物理性幫助,即僅在硬件設備方面對犯罪行為人提供幫助,如提供計算機終端、賭博網站運行所需場所的行為。當然,提供者需對使用者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存在明知,否則,違反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二是提供網絡空間或網絡服務。三是對網站中受雇服務人員的幫助行為,根據該人員所起的作用,區別對待。筆者認為,凡是對網絡賭博的運轉所起作用較大的,或者說是起不可缺少作用的人員,其幫助行為應被認定為共犯行為,如負責維護管理網絡平臺、招引、接送賭徒、結算賭資等行為的人員。相反,如對網絡賭博的運轉所起作用相當小,如在網站提供端茶送水、送飯等生活服務的受雇人員,不以幫助犯論處,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治安處罰,體現刑法的謙抑性。
4.單位網絡賭博能否成立犯罪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顯然,從刑法條文來看,我國賭博罪主體不包括單位。如果將單位視為本罪主體,則有背離罪刑法定原則之嫌疑。果真如此的話,對單位網絡賭博犯罪就只能以無罪論處。依此類推,對單位實施的故意殺人、搶劫等行為,也只能以無罪論處。因為從刑法規定來看,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都沒有規定單位主體。這樣的話,社會秩序無從保障,人們生活不得安寧,刑法也就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刑法了。筆者認為,賭博罪的主體不包括單位,是刑法的漏洞。為了實現刑法的正義,必須盡量減少乃至避免漏洞,即減少和避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卻不作犯罪處理的對象。[9]
從形式邏輯規則的觀點來看,對法律案件的決定是根據三段論法做出的,其中法律規范是大前提,案件的情況是小前提,案件的決定是結論。[10]因此,我們在判斷構成要件符合性時,應當以法定的構成要件為大前提,以具體的事實為小前提,從而得出結論。就判斷單位網絡賭博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上,應采取以下判斷方法:首先確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然后判斷網絡賭博事實是否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最后得出網絡賭博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的結論。依此方法,必然得出有罪結論,只
是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自然人即決策者與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根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⑦],行為人為進行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或者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網絡賭博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直接認定為個人犯罪,即構成賭博罪。
5.網絡賭博中的法律沖突
在賭博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網絡賭博也是合法的。如在加勒比海地區,只要進行注冊并加設服務器即可進行網絡賭博。相反,在禁賭的國家或地區,正加大力度打擊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如前述我國對網絡犯罪的打擊活動,美國眾議院2003年通過法案對互聯網賭博活動加以限制,韓國政府采取的馬上關閉韓語賭博網址等。根據網絡賭博無國界的特點,我們必然面臨這樣一個事實:網絡賭博的法律沖突問題,也就是同一網絡賭博行為在賭博合法國家或地區與禁賭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法律性質博弈,可以引出以下幾個問題(針對構成犯罪的網絡賭博行為)。
首先,我國刑法域內效力之實現。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據此,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網絡賭場、聚眾網絡賭博或以網絡賭博為業的,無論賭徒何許人,均適用我國刑法。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因此,對網絡賭博服務器架設在我國境外,而賭博指令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該按照我國法律論處。因為,下注的指令是在國內的電腦上完成的,這一指令就是一個完整的行為,而輸贏以及其后的實際交易只是一個結果。
其次,我國刑法域外效力之部分實現。這一部分實現的依據為我國刑法第7條第2款,其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前述兩類人員在我國境外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應依照我國刑法論處。
余下的就是刑法的真空地帶,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我國公民(排除上述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境外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可以不予追究。理由為,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我國賭博罪的最高處刑為3年有期徒刑。二是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進行網絡賭博的,不能適用我國刑法。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而我國賭博罪的最高處刑為3年有期徒刑,更何況我國領域外的一些國家和地區不認為網絡賭博為違法。
當然,解決上述法律真空辦法有很多,如提高賭博罪的最高刑期,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等。
(三)網絡賭博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啟示
網絡賭博,給我國當前刑事法律帶來了嚴峻挑戰。以下是網絡賭博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啟示。
1.提高賭博罪的法定最高刑期
刑罰既不能過于嚴厲,也不能過于寬和。“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蠻橫的。”[11]“因而,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12]網絡賭博犯罪,行為人營利數額動輒上百萬、千萬,甚至涉賭金額數以億計,其涉案賭資數額和非法獲利數額之巨及其對社會管理秩序的沖擊之大,遠勝過傳統賭博。我國現行刑法對賭博罪最高為3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已不能做到責罪刑相適應,難以對網絡賭博犯罪行為發揮有效的威懾和預防效果。因此,只有提高賭博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才能做到刑罰與犯罪相對稱。此外,由于網絡賭博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調查取證難,導致“犯罪黑數”大。而“一般認為,刑罰的確定性與刑罰的嚴厲性呈反比關系,也就是‘犯罪黑數’越大,適用刑罰的確定性和幾率越低,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適當加大刑罰的嚴厲性程度,提高法定刑”。[13]
那么,將賭博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至什么程度?筆者認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擅自發行、銷售彩票行為[⑧],與賭博具有同質性。如同有學者所言:“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彩票是廣義賭博行為的一種。因此,發行、銷售非法彩票的行為,同樣充足賭博罪的構成要件”。[14]而非法經營罪的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因此,可將賭博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以達至責罪刑相適應原則之要求。
提高賭博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就會相應擴大。科學、合理配制賭博罪法定刑的刑度,既要體現罪刑均衡,又不致因法定刑的不周密、不嚴謹而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恣意法律[⑨]。賭博罪作為“利欲型”犯罪,賭博所涉資金數額的大小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賭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因此,筆者建議以賭資數額大小為主要標志[⑩]的“情節嚴重”和“
情節特別嚴重”作為配制賭博罪法定刑刑度的合理幅度。
通過提高賭博罪的法定刑,前述有關我國刑法真空的地帶,就會相應縮小。
2.明確賭博罪中的罰金刑
刑罰法規的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要求。“因為不明確的刑法不僅有使無辜者身陷囹圄的危險,而且由于它根據特別的、主觀的基礎,伴隨著司法上任意的差別對等和應用法令或含混的基本政策的危險”。[15]現行刑法關于賭博罪的規定中,只規定了“并處罰金”,沒有規定罰金的數額、罰金的比例和罰金的最低限額。這是典型的無限額罰金制,而“無限額罰金制實際上是絕對不確定法定刑的一種表現形式”,[16]顯然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的。因之,明確賭博罪中的罰金刑,刻不容緩。具體路徑為:可以(網絡)賭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或“特別嚴重”設定不同的罰金最低限額與最高限額,也可以依照賭資的一定比例確定罰金的數額。
3.增設“沒收財產刑”
之所以做出增設“沒收財產刑”的構想,是因為賭博罪是“利欲型”犯罪,犯罪分子以其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為前提,通過剝奪犯罪分子的財力,達到防止其繼續進行賭博犯罪,與此同時,也有利于賭徒們望而生畏,放棄(網絡)賭博犯罪。當然,“沒收財產刑”只能適用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賭博案件,并與罰金選擇適用。
此外,在世界邁向網絡社會的時代,各種借助計算機危害人類的行為屢見不鮮,而且會越來越多。而網絡賭博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濫用計算機的行為,使得人們不得不思考在法律中設立濫用計算機罪的問題,實踐上西方有些發達國家已經設立了。加上網絡賭博的獨特性,完善電子證據立法,加強計算機取證工作,也是非常迫切的。
三、余論
網絡賭博的確是一個“幽靈”,來勢兇猛,僅以刑法對其進行規制,是難以實效的。因為(網絡)賭博與道德、社會及經濟等問題交織在一起,受不同社會價值觀、道德觀和經濟觀的影響,而刑法并非萬能之物。因之,在完善刑事立法,依法、及時打擊網絡賭博犯罪行為的同時,要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一般網絡賭博違法行為。此外,加強對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正面宣傳教育,規范網絡游戲,正確、合法使用網絡;通過技術手段屏蔽國外賭博網站的網址,要求服務商取消賭博站點的接入服務;強化網絡監督,加強網絡警察隊伍建設;加強金融監管,切斷網絡賭博活動的資金流向渠道;加強國際間的司法合作等,也顯得尤為重要。網絡,天生就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務必趨利弊害,充分利用其功效,消除網絡賭博這種丑惡現象。這正是筆者的旨意所在。
參考文獻:
[1]趙福軍.網絡賭博——互聯網中的幽靈[J].天極網2005-03-28.
[2][7]董玉庭.賭博犯罪研究[J].當代法學,1999(4).
[3]網絡賭博:在心驚肉跳中沉溺查網賭有“四難”[N].法制日報,2005-02-08.
[4][5]網絡觸角伸入我國[N].中國新聞周刊,2005-03-10.
[6]郭雙林,肖梅花.中華賭博史[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24.
[8][13]許成磊.網絡賭博犯罪的定性與處理[N].人民法院報,2005-06-06.
[9]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98-99.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19.
[11][12][意]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2,65.
[14]李延軍.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案的定性[N].人民法院報,2005-06-06.
[15][美]卡爾威因等.美國憲法釋義[M].徐衛東譯,華夏出版社,1989,231.
[16]儲槐植,梁根林.論刑法典分則修訂的價值取向[J].中國法學,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