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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實務中,我們通常將行政執法主體分為三大類:職權性執法主體、授權性執法主體和委托執法主體。職權性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本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的相應行政職權并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授權性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以外的單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授權規定而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委托執法主體實際上不是法定執法主體,而是職權性執法主體的委托行為。要分清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本部門委托多個主體執法的要分別列明,并附有委托書,沒有委托書的視為非法委托。
三大行政執法主體中,授權性執法主體的范圍在實踐中相當廣泛,可是我國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卻僅僅對委托執法主體的條件予以明確,而對授權性執法主體的條件未予明確。因此筆者覺得授權性執法主體的范圍界定應該是最難判斷的。理清這個實踐問題,有利于行政機關更好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時更好地確定授權性執法主體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意義深遠。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情況以及本地實際,筆者試圖將常見的授權性執法主體大致歸納為下述幾類:
1、非行政機關。就就市轄區、縣級市、地市級以下的縣而言,主要是區(含市或縣)鄉(含鎮)的以下四類機關
(1)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原屬輕工行業協會,現歸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權依據應該是鄂政函(2008)第98號文件,而非法律、法規、規章。
(2)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原屬建材行業協會,現歸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權依據是《湖北省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也就是說是地方政府規章授權。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改辦合署辦公),授權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就是說是行政法規授權。
(4)肉食市場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屬商務局),授權依據是《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就是說是行政法規授權。
地市一級還包括散裝水泥辦公室、無線電管理處、家電辦等。
2、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就就市轄區、縣級市、地市級以下的縣而言,主要是區(含市或縣)鄉(含鎮)的以下七類機關
(1)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所(簡稱“運管所”,市一級叫“運管處”),授權依據是《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也就是說是行政法規授權。
(2)司法局公證處,授權依據是《公證法》。
(3)城建辦房管所(市一級叫“房管局”),授權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
(4)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授權依據是《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湖北省扶貧條例》也就是說是地方性法規授權。
(5)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合署辦公),授權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就是說是行政法規授權。
(6)地稅各分局、公安各派出所、工商各分所。授權依據是國務院各部委提請國務院制定的各類規章。
(7)交警大隊(地市一級叫“交警支隊”)。授權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規定。
地市一級還包括城管支隊、人防辦等。
3、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各種各樣的,如我國的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聯合會、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此外,國外的律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力量也很強大。法律、法規授權社會團體行使某種行政執法職能,辦理一定行政事務的情況是大量的、常見的。
4、事業與企業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事業組織行使特定行政執法職能的情況是較多的。例如,《高等教育法》、《學位管理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授予公立學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機構招生、頒發學位證、對學生進行包括開除學籍在內的處分、聘任教職工及對其實施處分等職能。
相對于事業組織來說,法律、法規較少授權企業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因為企業組織主要以贏利為目的,從而往往與一定的行政執法職能行使具有利害關系。但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某些企業可能不適于授權其行使某類行政執法職能,但并非不能授權其行使任何行政執法職能。在我國目前體制轉軌的非常時期,一些國有的公用企業、金融企業和全國性總公司在一定時期內還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對象。它們包括煙草公司(與煙草局合署辦公)、鹽務公司(與鹽務局合署辦公)、電信公司(與電信局合署辦公)、供水公司、天然氣公司(也包括以前的煤氣公司)、鐵路運輸公司(與鐵路局合署辦公)、鞭炮公司(與供銷社下屬的鞭炮專營辦合署辦公)等。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其與國家基層政權有著極密切的聯系,它們根據相應組織法的授行使多種行政職能。其授權依據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6、有關的專門技術機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往往涉及一些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專門技能、專門設備進行檢驗、鑒定的問題。對于這些技術檢驗、鑒定事務,法律、法規有時授權有關技術性機構辦理。例如常見的價格認證中心、植物檢疫站、計量監督檢定測試所、纖維檢驗所、產品質量檢驗所、農機安全監理站、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藥品檢驗機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環境監測站、出入境衛生檢驗檢疫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定點屠宰檢疫點(與食品公司合署辦公)等。
另外,有些非行政組織還存在曾經獲得過授權但現在被取消的情形。比如說早先公布的《價格管理條例》曾經規定授權物價監督檢查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和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后來公布的《價格法》不再有這樣的授權規定,上述授權也就不再存在。以前的《食品衛生法》授權衛生防疫站、食品衛生監督站對食品衛生領域進行檢查監督,并可對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現在《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衛生法》,將上述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賦予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因此之前的授權也就取消了。供電公司以前叫電力局,擁有對電力領域的行政執法權。《電力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將其職能移交給了經濟局,因此以前的授權就作廢了,現在的供電公司只能與用戶簽訂民事性質的供電合同,對電力違法行為僅僅只能將檢查結果上報經濟局,由后者正式行使行政執法權。郵政公司(與郵政辦、郵政局合署辦公)以前也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現在其只能也逐漸淡化了。以前《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這一地方政府規章,曾授予農村合作經營管理局派駐各鄉鎮辦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以對村集體的審計職能,現在鄉鎮財政所與之合并,統歸財政局,上述授權也就名存實亡了。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枚舉了。
以上劃分,均為本人在2006年5月清理42家區直行政執法單位以及2008年6月審查區直77家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執法依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經驗之談,如有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指正!
【作者簡介】
宋飛,男,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