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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一些經營者為了占領市場或獲取高額利潤甚至非法利潤,在商業活動中不惜鋌而走險,采用商業賄賂辦法促成交易的實現。這種行為不僅妨害了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而且極易引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因此,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業賄賂,既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預防與懲治腐敗、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
商業賄賂的特征及其危害
(一)商業賄賂的特征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作為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商業賄賂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種特定的行賄主體是商業賄賂區別于其他賄賂的一個重要特征。
2.目的明確化。經營者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經營活動中排斥正當競爭,獲取交易機會,從而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售出去,或者以更優惠的條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這是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
3.手段多樣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查處力度的加大,商業賄賂的花樣不斷翻新,手段越來越隱蔽。經營者通常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如經營者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現金或實物;為對方單位中的有關人員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賄賂,等等。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業賄賂中一種比較常見的行為。所謂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由于商業賄賂名目繁多,無賬可查或賬目虛假,具有極大的隱蔽性,給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侵犯客體復雜化。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既是對正常、公平的競爭秩序的破壞,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由于商業賄賂往往與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腐化墮落直接相關,又嚴重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中不斷地滋生繁衍,影響面越來越寬,對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危害十分嚴重:
1.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企業運行的“潛規則”,面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自身往往無力對抗,為了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一些企業在憤怒、無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選擇了屈從,從而使得商業賄賂的雪球越滾越大。這種商業賄賂導致的惡性競爭剝奪了其他競爭者公平交易的機會,使守法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使誠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極大破壞。
2.商業賄賂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競爭有利于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防止資源和勞動的浪費。但是,商業賄賂使商品和服務不能按照本身質量的好壞、服務水平的高低進行交易,致使在市場競爭中質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務可以打敗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務,為假冒偽劣商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場價值規律和市場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賄者一方傾斜,嚴重影響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生產技術、服務水平的提高以及產業結構的提升,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3.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據透明國際估計,全球每年因為賄賂和腐敗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32000億美元。在我國,據有關部門資料顯示,建筑企業每年的經營費用約占營業額的2%至3%,而其正常的費用范圍僅僅在0.3%至0.5%之內。在醫藥行業,推銷人員一般按藥價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給醫務人員以回扣。所有這些費用最終都會轉嫁給消費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費者不堪重負。同時,由于商業賄賂大都是在賬外暗中進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進入交易對方單位的“小金庫”或者個人腰包,導致國家、集體財產被私人大量侵吞的嚴重后果。據有關部門測算,僅在全國藥品行業,由于商業賄賂每年流失的國家資產即達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的16%。
4.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在商業賄賂成為“潛規則”后,越來越多的經營者為了在競爭中獲勝,不惜以重金腐蝕、收買商業活動相關單位人員(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已查處的高官腐敗案件證明,腐敗通常與商業賄賂相聯系,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為了銷售飛機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萬美元,田中內閣因此垮臺。在我國,已查處的高級領導干部受賄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賄案)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如廈門遠華走私案)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到商業賄賂。因此,商業賄賂是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已經成為近年來經濟領域中犯罪的一個突出問題。
5.商業賄賂損害國內投資環境,降低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隨著近來曝光的“朗訊風波”、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門”事件,國際輿論對我國商務環境的不利評論將直接影響我國的投資環境,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受到影響和沖擊,商業賄賂很有可能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新的環境瓶頸。
6.商業賄賂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商業賄賂嚴重違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誘發了社會的仇富、仇官心理,對一個國家、民族文化的破壞無法估量。一個盛行商業賄賂的社會,絕不是一個規范有序的社會。在商業賄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對民族傳統美德的踐踏。
總之,商業賄賂是生長在經濟社會肌體上的一顆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將會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市場腐敗盛行、經濟增長乏力,危及社會穩定。因此,必須下大力氣依法進行治理整頓,堅決剎住這股歪風。
我國治理商業賄賂的立法及其局限
(一)我國治理商業賄賂的立法
鑒于商業賄賂的復雜性和嚴重危害性,世界各國十分注重運用經濟、行政、刑事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因而在立法上呈現出這樣的特征:不僅在有關競爭法律、廉政法規中明令禁止商業賄賂行為,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規定賄賂犯罪,用嚴厲的刑罰手段懲治包括商業賄賂行為在內的一切賄賂犯罪。我國歷來重視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各種賄賂行為的法律治理,治理商業賄賂的立法也體現了上述特點。
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從而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確提出商業賄賂問題,但未對商業賄賂的法律概念作出界定。1996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才明確了商業賄賂的內涵與外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藥品管理法》還特別規定,對實施商業賄賂的藥品企業、醫療機構可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執業醫師吊銷執業證書。
現行刑法有關商業賄賂的規定散見于分則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具體包括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84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以及第385至393條規定的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根據刑法規定,商業賄賂犯罪可分別情況,判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罰。
此外,我國還在《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等大量經濟、行政法規中對商業賄賂的懲處作了明確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國務院各職能部門還制定了禁止賄賂行為的大量廉政紀律規定,使商業賄賂的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我國治理商業賄賂立法的局限
盡管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懲治商業賄賂的立法體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商業賄賂的有效治理。這些立法局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滯后,缺少一部較高立法層級的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分別頒布于1993年和1996年,對商業賄賂形式的規定比較簡單,已不足以規范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同時,商業賄賂的治理涉及實體、程序等方方面面的問題,參與的部門多,需要協調的工作量大,而作為打擊商業賄賂的專門立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只屬于部門規章,立法層級過低,有些內容陳舊,無法滿足懲治商業賄賂的現實需要。
2.對商業賄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夠。行政制裁是治理商業賄賂的常用手段,在治理商業賄賂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外對于商業賄賂的行政制裁非常嚴厲。如美國1977年頒布的《海外反腐敗法》是世界上懲治商業賄賂最嚴厲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賄賂丑聞,行賄者面臨的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公司商譽的損害以及巨額罰款,還有大大提高的運營成本。同時,《海外反腐敗法》不僅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按此法行事,還規定企業有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會計體系的義務,即使是跨國公司的子公司獨立實施了商業賄賂行為,母公司也要為自己的監管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德普“回扣門”的主角、總部位于美國的DPC公司就為其在天津的子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付出了450萬美元罰款。相比之下,國內對商業活動中行賄者的懲罰輕了許多。一是罰款數額過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商業賄賂的行政罰款最高不超過20萬元。這對于商業賄賂可能帶來的巨額利潤而言實屬微不足道,難以達到處罰效果。二是單位商業賄賂中的個人以及總公司或母公司對下屬單位的商業賄賂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規定不明確,從而導致個人責任承擔和上級公司監管責任的承擔全部落空。三是行政制裁的種類較為單一。除藥品管理法外,我國目前規制商業賄賂的行政法規均未規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資質罰(指取消從事某種職業或業務的資格的處罰),使得經營者在被處罰后仍具備進行商業賄賂的條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業賄賂行為的蔓延。
3.治理商業賄賂的刑事立法不夠完善。一是受賄犯罪的主體范圍過窄。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及國有單位,但對國有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醫生),則沒有構成受賄犯罪的規定。此外,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犯罪僅僅包括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沒有關于公司、企業人員介紹賄賂的規定,也沒有對單位行賄以及單位介紹賄賂的規定,致使大量的商業賄賂犯罪難以追究。二是商業賄賂的犯罪對象范圍有限。當前商業賄賂的形式越來越隱蔽,已從簡單的送金錢、財物發展到提供技術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外出旅游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以及安排子女出國,甚至提供性賄賂。而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三是附加刑的設置存在缺陷。如財產刑的設置,刑法規定只能在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適用,而且一種犯罪只規定了一種財產刑,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又如資格刑的設置,剝奪政治權利作為刑法中唯一的資格刑,若適用于商業賄賂犯罪,則存在刑罰過剩或者不足的問題:附加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能起到因罪施罰的效果,而剝奪政治權利只能附加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和國有單位領導職務的權利,對擔任非國有單位職務的行為人無法起到懲戒作用。對犯罪單位沒有設置相應的資格刑,不利于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
治理商業賄賂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積極開展專項斗爭,加大打擊商業賄賂力度,依法查處了大量各類商業賄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總體來看,治理商業賄賂執法中還存在下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執法主體混亂,執法尺度不一。《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賦予工商部門查處商業賄賂的執法主體地位,但從實際情況看,這一規定已被肢解。市場交易過程出現的商業賄賂問題,不僅工商機關有權查處,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力。這種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狀況必然導致不同部門在對查處商業賄賂的標準把握上存在分歧,執法尺度不一,加大了執法成本。同時,行業部門“自我監督”的模式也很難真正起到作用,許多行業內的商業賄賂案件得不到及時查處,客觀上助長了不公平競爭現象的蔓延。
(二)行政執法手段單一。面對商業賄賂花樣不斷翻新,回扣、賬外折讓等形式更加隱蔽的現實,工商部門現有的執法手段顯得過于單一。對于出現商業賄賂的企業,工商部門只能從其賬面上找問題,而且不能把對方的賬本帶離企業,增加了查找企業涉嫌商業賄賂證據的難度。另外,由于工商部門沒有查封、扣留等執法手段,對那些變相以實物相折扣的賄賂行為很難及時取證,導致一些涉案企業輕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執法力度不夠,查處商業賄賂的積極性不高。由于受社會不良意識的影響,認為收受回扣、手續費等行為屬于商業慣例,促進了商品交易的實現,一些部門和地方對商業賄賂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查處商業賄賂會影響企業發展和當地的投資環境,因而對商業賄賂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怠于行使職責。即使查處,也多是一罰了之,缺乏長期有效的制約機制,導致商業賄賂在一些地方泛濫蔓延。
(四)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導致“以罰代刑”。雖然商業賄賂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執法機關也查處了不少商業賄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最終被審判定罪的商業賄賂案件卻不多。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開展醫藥糾風工作以來,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商業賄賂案件13606件,案值52.8億元,罰沒款約8.1億元。但2000年以來,由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案件只有2684件,最后被移送法院審判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就更少了。
(五)尚未形成打擊商業賄賂的合力。各行業、各部門內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及檢察、公安、工商、審計等部門都有查處商業賄賂的職責,但相互間溝通、聯絡協調機制尚不完善,難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監管。由于主管部門眾多,多頭執法,致使商業賄賂的治理政出多門,對重大賄賂犯罪和腐敗線索,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傳遞,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擊商業賄賂的力度。一些部門和地方出于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的考慮,對商業賄賂行為聽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職責,進一步助長了商業賄賂的肆虐發展,增加了查處打擊的難度。
強化商業賄賂治理的幾點建議
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個總體上的考慮和部署。為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懲治力度,亟需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對突出的商業賄賂現象依法進行專項重點治理。對于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醫療衛生、建筑、電信、金融等領域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可由有關部門與主管單位聯合會診,提出處理方案,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在這項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用好、用足現有的刑罰手段,加大對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制裁力度。要結合案件的審理情況,選擇典型案例公開報道,懲戒以身試法者,教育廣大群眾。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對社會反響較大的藥品回扣等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研究解決,并適時制定司法解釋,確保司法標準統一和裁判結果的平衡,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對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從現有規定看,我國對商業賄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處刑不輕,而經濟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丟卒保車”的手段,以個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這就要求立法機關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中對商業賄賂經濟制裁的規定,加大經濟處罰的額度,以增加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進而從經濟上阻斷商業賄賂的發生。同時,進一步明確經營單位對其下屬單位或個人進行商業賄賂監管失察所應承擔的經濟、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三)建立查處商業賄賂的協作機制。在查處商業賄賂違法犯罪案件中,行政執法相關部門之間、行政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和溝通聯系,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機制,明確案件移送的標準及責任,形成治理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同時,要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明確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建立健全財會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沒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來。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法人及個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實施企業誠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重構我國會計監管體制,加大對公司、企業會計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防止因商業賄賂做假賬行為。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內控機制,防范集體決策帶來的“集體免責”風險。與此同時,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強票據管理,規范和減少商業活動中的現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體系,加大反洗錢力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促使市場經濟主體完善自律控制機制。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把商業經營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五)深化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進一步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行為,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資監管體系和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減少壟斷,防止地方保護。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企業自律,推動企業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六)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或者修改、完善現有的刑法規定。治理商業賄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6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由于立法層級過低、規定的一些內容滯后,已無法滿足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從長遠看,建議借鑒美國、德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治理商業賄賂的成功經驗,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或者在擬議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中作出專章規定,以填補這一法律體系中的缺陷。從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看,制定專門法尚需假以時日,為適應治理商業賄賂的現實需要,比較現實的做法是,以現行刑法為基礎,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立法經驗,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通過對相關規定的分析評價,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擴大商業賄賂的犯罪主體、犯罪對象范圍,將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人員、收受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應包括財產性利益)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控范圍,擴大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增設剝奪、限制從業資格刑,完善資格刑設置等。通過進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關規定,加快國內法治進程,以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國內商業賄賂形勢。
相關資料:
●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是生長在經濟社會肌體上的一顆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將會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市場腐敗盛行、經濟增長乏力,危及社會穩定。
●我國治理商業賄賂的立法
我國歷來重視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各種賄賂行為的法律治理,不僅在有關競爭法律、廉政法規中明令禁止商業賄賂行為,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規定賄賂犯罪,用嚴厲的刑罰手段懲治包括商業賄賂行為在內的一切賄賂犯罪。
盡管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懲治商業賄賂的立法體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強化商業賄賂治理的建議
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個總體上的考慮和部署。目前亟需抓好以下工作:抓住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對突出的商業賄賂現象依法進行專項重點治理;加大對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建立查處商業賄賂的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財會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深化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或者修改、完善現有的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