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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3年中秋節前夕,一款名為中秋賞月險的保險產品出現在人們的視線內。它以人身意外險的附加險形式出現,具體指中秋節當天,如果因被保險人指定城市的天氣原因而致使無法賞月的,那么他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賠償。各方對于賞月險的態度不一,有人當成是創新,而有人卻認為是賭博。個人認為區分賞月險是否涉嫌賭博的一個最重要依據就是看其所承保的利益是否在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之內,但《保險法》目前并沒有明確界定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
二、完善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
(一)從財產保險利益的特征界定財產保險利益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特征為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因而可以將它們作為界定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參考標準。
1、合法性關于合法性特征,一種觀點主張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必須要依據實體法上的權利,故只有投保財產的合法權利人才能享有財產保險利益。另一種觀點則主張財產保險利益不能局限于實體法上的權利,還應包括事實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個人贊成第二種觀點,因為在權利發生變動的過程中,如果根據第一種觀點,則存在很多利益不能被投保的情形。
2、經濟性財產保險是為了確保真正遭受經濟損失的當事人能夠獲得金錢上的補償。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財產保險利益應包括物權、債權等被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各種可以表現為金錢的利益。如果發生的損失根本無法通過金錢計算,比如精神上的損失,就不能成為財產保險利益。
3、可確定性可確定性是指財產保險利益應當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確定的,而不是被保險人主觀想象的利益,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在這個基礎之上確定可以實現的利益或將來發生的可能性已經相當大的利益。因此,對于財產保險利益能否確定的判斷標準應為客觀的實際情況,而絕不能依賴于被保險人的主觀判斷。
(二)從財產保險利益的類型界定我國學界目前將財產保險利益劃分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三大類。
1、現有利益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財產上的現有利益可分為以下三種:第一,基于法定權利而產生,如所有權利益、擔保物權利益等;第二,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如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享有對租賃物的利益;第三,基于某種事實而產生,如無因管理人對管理財產所享有的利益。
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具有很高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成為財產保險利益。第一,必須以現有利益為基礎,具有現實的法律依據或合同基礎;第二,必須具有較大的實現可能性。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所享有的利益便屬于期待利益。
3、責任利益責任人對其應承擔的責任具有財產保險利益,是因為責任的發生會必然會導致責任人支出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這也是一種經濟上的損失。責任利益一般被劃分為合同責任利益和法定責任利益兩種。合同責任利益是指因發生意外事件,致使合同義務無法履行,責任人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利益。保險公司對合同責任利益的賠償僅限于責任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繼續履行等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都不予賠償。法定責任利益包括侵權責任、不當得利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利益。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賠償金額不能超出責任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否則會出現超額保險問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也應以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為限,而且承擔責任的形式也僅是限于支付保險金,至于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行為或者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都無法實現。
(三)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情形進行界定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險利益雖然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上述三大類,但這三大類中又包含許多具體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就是這些具體的情形會引發糾紛。因此,為方便糾紛解決,下文將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幾種情形進行界定。
1、物權物權中爭議較大的是共有人、合伙人以及夫妻對共有物是否具有財產保險利益。因為對于共有物,他們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處分權,如果共有物發生保險事故,那么他們不可避免地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所以作者認為他們對共有物具有財產保險利益。
2、債權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具有財產保險利益。首先,債權是一種合法且確定的經濟利益,債權人會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反之也會因債務人的履約行為而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其次,債權人獲得的保險賠償是其依據債權本來就應該獲得的經濟利益,并未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額外收益,不會出現道德風險。
3、股權股東對股權應當具有財產保險利益。首先,如果公司財產受損,雖然是公司遭受直接損失,但同時也會必然影響到股東的投資收益等權利,這表明股東對公司財產所擁有的權利符合經濟性的特征。其次,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資產享有收益權;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股東依規定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也是被法律所承認的,這符合合法性的特征。最后,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產分配等權利是按其出資比例或認購的股份比例來確定的,所以股東能夠獲得的預期收益是明確的,這符合可確定性的特征。
4、占有關于占有人對占有物是否具有財產保險利益,要區分占有的具體情形來討論,絕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對占有物當然具有財產保險利益。但如果是非法占有,則又要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在善意占有的情形下,因占有人在當時并不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甚至還有可能基于取得時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而且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毀損滅失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也確實存在,故法律仍應承認善意占有人對占有物具有財產保險利益。但在惡意占有的情形下,如小偷對贓物的占有,因占有人的占有沒有合法依據而不能享有財產保險利益。
5、保管保管人對保管物應具有財產保險利益。首先,保管人與被保管人之間因簽訂保管合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被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其次,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損壞的,除非是無償保管或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否則保管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必然會損害其經濟利益。根據保險填補損害的功能,法律應該賦予保管人對保管物進行投保的權利,以減少保管人的經濟損失。
三、對案例的評析
綜上所述,個人傾向于賞月險涉嫌賭博。因為根據《月球協定》等相關法律規定,賞月人在中秋節當天,既不可能對月亮享有所有權或他物權,也可不能依據合同享有債權,更不可能依據某種事實而享有財產利益。因此賞月人對于月亮并不享有財產保險利益,即使沒能見到月亮,也沒有遭受財產損失,充其量只能算是精神上的損失。但我國財產保險目前對精神損失一般都不予以賠償。可見,中秋賞月險是在被保險人對月亮不享有財產保險利益的前提下推出的,并且保險金的支付完全由指定城市的天氣情況來決定,這種操作模式讓人看不出它和賭博的差別所在。從該案可以看出,在我國保險業務不斷擴寬的情形下,立法者應盡快完善《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否則將會不斷產生類似于中秋賞月險這樣的糾紛,不利于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建議在界定財產保險利益范圍時,采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也即在完善財產保險利益概念規定的基礎之上,再詳細列舉財產保險利益存在的三種具體類型。此外,為了避免在具體適用中產生錯誤理解或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對那些比較容易產生爭議的情形進行具體規定,以保證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準確而合理。
作者:梁廣為單位:華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