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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特定的憲法價值主體看來,自己所追求的一切價值都是美好的。但是主體與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自身都會產生價值的沖突,這往往是導致認識分歧、行為沖突和結果差異的根本原因。解決這些美好的價值之間的沖突,使人類獲得最佳或最適當的憲法價值選擇與價值目標,才是整個憲法價值研究的現實目的。
一、憲法價值沖突解決的意義
憲法價值沖突是憲法價值產生以來就不可避免的。解決憲法價值沖突,是憲法價值沖突存在期間的永恒課題。
(一)研究憲法價值沖突的目的
憲法價值沖突在法律社會中,是普遍存在的。人們面對沖突著的憲法價值,首先總是努力去尋找其沖突的原因之所在,表現為何。但是,最終必然會去尋找解決這些沖突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徑。只有憲法價值沖突解決了,我們才能說對于憲法價值、憲法價值沖突的認識與研究的意義實現了。否則,對于憲法價值和憲法價值沖突的認識與研究,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二)人類憲法進步的需要
憲法有其發展的過程。人類在自己的法律發展中會遇到許多困難和難題。其中就不乏價值的困難與難題。這些困難和難題,如果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人類在憲法上的前進步伐就會因此而減緩,甚至受到阻礙。人類的憲法發展總是以不斷解決憲法價值沖突作為過程和手段的。一次又一次憲法的價值沖突解決的累加,就為憲法的發展奠定了進步的現實基礎。或者是提高了憲法的理論水準,或者是促進了憲法制定、修改的發展,或者是推動了憲法的實施進程。
(三)人類實現憲法的需要
在憲法制度的實施中,憲法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不斷遇到眾多的憲法價值沖突。如果這些沖突不被解決,憲法就無法很好的實施。如果在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過程中,憲法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失誤,就會導致錯案的發生。總之,無論是憲法的價值沖突不被解決或者是不被很好地解決,憲法都同樣不能轉化為客觀的社會現實,憲法的實施都會成為問題。人類創制憲法的目的顯然在于實現它對社會生活的實際效用,而不是僅為人類的精神生活增加一個簡單的道具。憲法的實現過程,從憲法價值角度,也就是一個一個憲法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
二、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基本原則
要解決憲法的價值沖突,不能用單一的標準進行價值衡量,強調價值的取舍和位列應根據具體的價值沖突狀況及其相關因素來確定;要解決憲法的價值沖突,應當在宏觀層面上確定一些基本原則,從而進行綜合的價值測評來尋找解決價值沖突的方案。
(一)遵從核心價值原則
憲法的核心價值取決于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包括國家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與公民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在實現國家職能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等。而這種社會關系又是由國家的性質和根本制度決定的,并體現了調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根本價值理念和制度安排。它的終極價值目標,就在于通過國家權力的規范,達到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因此,憲法的核心價值,就在于人權(民主)與限政(控權)。
人權的實現是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保障人權是憲法價值的起點和歸宿,而人權的實現,必須以民主的實現為基礎。民主的基本內容,是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實現。憲法作為民主政治的產物,在確認人民主權作為國家最高權力存在的同時,將人民主權外化和個體化為公民權利,并通過保障和發展公民的廣泛民主權利來不斷擴大和深化人民主權。同時,通過一系列的民主制度設計,以及民主機制和民主運行模式的確立,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憲法確認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并由國家承擔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義務。國家權力的組織、運作,都是圍繞這一中心任務來進行的。
人權的實現必須以民主的實現為基礎,但民主不能保證人權的必然實現,在確認民主制度的同時,必須有一套健全的預防機制,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地控制和制約,這也是憲法所特有的核心價值。民主雖然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民主自身所具有的某種局限,從而易使其走向自身價值目標的反面。對國家權力的有效規范和制約,是人權實現的根本保障,而憲法正是通過對規范、控制國家權力的制度設計,為人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1]
(二)參考價值位階原則
價值位階原則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憲法價值發生沖突時,在位階高的價值優先于位階低的價值。正如拉倫茲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須考慮“于此涉及的一種法益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越性”。[2]如前所述,憲法有許多價值,如自由、秩序、利益、正義、效率、公平,等等。一般而言,在這些價值之中,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質的需要,它處于憲法價值的頂端。“從價值論賴以存在的認識論的特征來看,價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終于‘自由’。在從‘不自由’向‘自由’過渡的價值發展旅程中,人的認識能力的提高、人類社會制度的完善以及人類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都會從邏輯上不斷地縮小人的‘不自由’的范圍,通過對‘不自由’狀態的逐漸解除來適應自然與自然、自然與人、人與人、身與心以及心與心五種基本社會關系的變遷。”“離開了對‘自由’目標的追求,離開了對處于‘不自由’狀態中的把握,憲法就不可能成為推動歷史和邏輯進步的力量。”[3]同時,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除自由、正義、秩序外的其他價值則屬于價值體系中的一般價值,如效率、利益等。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按照價值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當優先適用。但是,筆者認為,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價值位階原則并不是絕對的,這一原則更多的是具有理論研究的意義,而在具體的憲法實踐活動中,需要具體分析并對這一原則進行適當參考而不可以機械地將憲法價值劃分為若干層級。
(三)堅持個案平衡原則
個案平衡原則是指,當憲法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應當綜合考慮價值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與利益,以使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從憲法的歷史發展與現實實踐來看,任何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措施都只能是一種基于特定的社會環境、具體的案件,臨時的進行價值權衡的權益之計。雖然我們對于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不可能達到一種終極意義上的解決,但是,我們可以探討一種可能適合于某些具體條件的一般性權衡原則,最終使憲法價值處于一種相對和諧的狀態。人類總是在不停地進行著憲法實踐,在此實踐中,人類關于憲法的經驗總在不斷的擴大,憲法的發展過程就是人類關于憲法的經驗不斷增長的過程。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4]因此,個案平衡原則應當是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重要原則之一。
例如,在美國的“馬修訴埃爾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決定正當程序于特定的情況下所要求的具體內容時,將審視三個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動將受到影響的私人利益”;其次,“通過所訴諸的程序而錯誤剝奪此類利益的風險”;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牽扯的職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的財政及行政方面的負擔”。[5]由此可以看出,在有關該案的處理上,法院并不單純地以“公共利益”作為高于“個人利益”的價值標準來看待,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如果片面地強調“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或者片面地強調“個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個案中造成更重要的憲法價值的難以實現,從而不利于憲法價值沖突的合理解決。
(四)堅持比例原則
一般認為,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并且,這一原則也在多國行政法中得到了認可,例如荷蘭、葡萄牙等國。[6]實際上,比例原則也是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早在1958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的“藥房案”中,比例原則就得到了適用。[7]因此,比例原則作為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經得到了法院的認可與適用。作為一項憲法原則,比例原則調整的關系主要有兩大類:第一,憲法活動中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第二,公共利益與公民權利自由之間的關系。
在具體的憲法實踐過程中,當面對實際的憲法價值沖突需要適用比例原則的時候,為了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價值侵及一種法益的時候,應當不得超過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能會實行交通管制,但應盡可能實現最小損害或最小限制,以保障社會上人們的行車自由。或者說,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
以上幾個原則各自有其不同的來源、不同的含義與內容。它們之間也難免會存在某種沖突或矛盾。但是,不論怎樣,以上幾個原則的運用都還得依賴主體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三、憲法價值沖突解決的條件與措施
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基本原則僅僅是對于憲法價值沖突宏觀層面上的解決,而在微觀層面上,對于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還需要一系列具體的條件與措施。
(一)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設定
1、憲法價值在制度上的正確確定
憲法制度和憲法規范的擬制,都是在相關憲法價值的指導下進行的,憲法價值的良與惡直接影響著在它指導下所制定的憲法的良與惡。
憲法價值在憲法制度上的正確確定,要求憲法制定者、修改者具有良好的價值觀念而不受自己職業、個人偏好等的影響。因為憲法價值在憲法制度上的確定,與憲法制定者、修改者的身份也有著不容忽視的關系。在我國的憲法制定與修改活動中,由于全國人大代表缺少職業化,他們一般都是兼職性的并有自己的行業或部門歸屬。[8]但是,如果憲法的制定與修改完全不考慮相關部門,不邀請其成員參與,在制定、修改與適用上都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然而,部門的介入又會使憲法的制定與修改受到部門利益的影響,出現一些弊端。這就要求我們的憲法制定者、修改者們應盡力擺脫自己職業、個人偏好的影響,使憲法價值的確定確實是人民意志的真實反映,而不是某個部門或者某個人的意志的反映。
2、憲法價值在憲法制度上的明確設定
憲法價值是由憲法制度具體體現的。在憲法制度的設置中,憲法價值的設定是憲法制定、憲法修改意圖得以貫徹的重要環節。在憲法制度上價值設定的偏差,必然會導致憲法適用對于憲法制定、憲法修改原意的誤解,達不到憲法制定、憲法修改的目的。
然而,在憲法制度上進行價值設定存在主觀與客觀上的困難,這使憲法制定與修改工作在更大的程度上必須依靠憲法專家來完成。即使憲法專家們也不可避免地犯各種各樣的錯誤,因為他們也同樣會面對憲法制定與修改過程中關于憲法價值的各種困難。只是說,他們與其他人士相比較,能夠更好地認識憲法價值、表述憲法價值,并為憲法價值實現設置相對良好的制度而已。由于認識層次、法律知識、道德觀念等各個方面的影響,憲法專家們,對于憲法價值也會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見解。不同的憲法專家起草的憲法可能在價值上相互矛盾。由不同的憲法起草者分別起草不同部分的同一憲法典,也可能在同一價值的認識與運用上存在某種差異,在憲法實踐中往往導致矛盾和問題。
(二)憲法解釋應有良好的價值指導
憲法解釋是憲法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憲法實施的前提。憲法解釋是否受到良好的憲法價值指導直接關系著憲法價值能否實現。憲法解釋是憲法適用的條件,如果對于憲法的解釋出現偏差,就必然會導致對于憲法的錯誤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遇到因憲法解釋的價值錯誤而出現錯案的事例。憲法解釋也是具體的、理性的守憲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社會民眾在理解憲法上出現價值錯誤,也同樣會導致違憲行為的產生。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有一些違憲行為就是由行為主體對于憲法的錯誤解釋,或者在憲法解釋上的價值偏差所引發的。
筆者認為,憲法解釋不應當脫離憲法價值。憲法解釋應當不受解釋主體自身價值認識的影響。憲法解釋主體也應當努力忠于憲法的本身的價值設定,消除自己主觀價值認識對于憲法解釋的影響。然而,任何憲法解釋主體都無法完全不受自己的憲法價值認識的影響,憲法解釋不可能完全排除解釋者的主觀因素,這一點已成為學術界的共識。[9]一個優秀的法官或者其他憲法適用者,應當能夠準確把握憲法的價值追求,并能將自己良好的憲法價值認識熔鑄于憲法解釋之中,而并不違反憲法的本意。
(三)憲法適用者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素質
憲法適用者是否具有一定的憲法價值素質,與具有憲法價值素質的程度,直接關系著憲法價值的實現狀況。憲法適用者應當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修養。
1、憲法適用者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素質
憲法適用者的憲法價值觀念及其素質對于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憲法價值不但深藏于憲法制度及其規范之中,而且憲法價值又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例如,什么是自由、平等、人權、權利、公正、正義,等等,如果沒有足夠的憲法價值素質,便無法把握憲法價值,更無法解決憲法價值沖突。同時,由于憲法價值沖突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足夠的憲法價值素質,要正確認識這些沖突并解決這些沖突,是不可能的。
憲法適用者在面對憲法價值沖突的時候,需要克服自身在憲法價值認識上的偏見。憲法價值認識雖然是多元的,但對于憲法適用者來說則要求對其盡量克服。因為不管憲法適用者對憲法價值的認識有多么不同,一旦面對憲法的適用,就應當自覺放棄自己個人的憲法價值觀念,而努力地去符合憲法制度所設定的憲法價值。沒有足夠憲法價值素質的憲法適用者,要作到這一點是十分困難的。
2、憲法適用者能夠理解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設定
憲法適用者的憲法價值認識狀況,對于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具有特別重要的影響。憲法適用者對于憲法價值的理解,必須依賴憲法適用者對憲法的認識和對憲法價值的把握這兩個方面。
憲法價值深藏于憲法規范之中,能夠真正理解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設定的憲法適用者應當是憲法專家。對于憲法的高度認識是其作為憲法適用者的前提條件,也是其能否把握憲法制定的價值設定的關鍵所在。具有一定憲法和法律知識并不等于就能理解憲法制定的價值設定,但要理解憲法制定的價值設定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憲法和法律知識。對于憲法的真正理解永遠是憲法適用者適用憲法的第一步,這不是靠政治覺悟、思想品德就能解決的。
憲法適用者還應當具備足夠的其他知識。憲法適用所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是相當廣泛的。他們不必成為無事不曉、無所不通、無所不精、無所不能的全才,但是他們應當擁有一定的知識廣度,否則,在查明案情上會遇到困難,在理解憲法和法律上也會遇到困難,憲法制定的價值設定就無法為其所把握,解決憲法價值的沖突就會出現障礙。
3、憲法適用者能夠正確作出憲法價值選擇
憲法適用者可能經常面對多個可以選擇的價值目標,他們所應該作的是在若干個價值準則中尋找出可供自己作為辦案指導的價值目標,而他們的憲法價值選擇能力在其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憲法價值選擇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如果是由素質較低的憲法適用者作出的價值選擇,往往會不但無法合理地解決憲法價值沖突,而且還會反而面對更為復雜的憲法價值沖突。
憲法適用者的價值選擇,不應該由憲法適用者隨意地進行,他們的價值選擇應當服從憲法的規定,不得在憲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價值選擇。在憲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沒有價值選擇的問題,有的僅是如何實現既定的憲法價值的問題。憲法適用者的價值選擇適用的情形應當是:當憲法有多個并行的規定,而其中又沒有等級層次的差異,運用何種規范都是合法的,而運用不同的規范又有不完全相同的結果,這時,擁有憲法解釋權的憲法適用者就有應當作出相應價值的選擇。
(四)社會民眾具有普遍的憲法價值認同
憲法價值認同是人們對于憲法價值準則、價值目標或者價值觀念的自覺或者不自覺的一種贊同、遵從、認可等,這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有了憲法價值認同,才會有人們對于憲法價值的共同信守,才會有人們對憲法的共同信守。只有在憲法價值認同的前提下,憲法才能得到人們的心理支持:在憲法觀念上,人們才可以形成與憲法價值取向一致的價值認識,自覺地接受憲法的規定與要求;在人們的憲法行為上,才會更自覺地接受憲法的指引,嚴格遵守憲法;在憲法的適用上,人們才會予以接受或者支持憲法適用的結果。憲法的價值認同必將有利于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
影響人們對于憲法價值認同的因素是很多的。首先是人們生存的憲法文化環境。某種特定的憲法文化環境是任何人一出生就必須接受的客觀因素,它們對任何一個人都具有天然的影響,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擺脫它們的影響而獨立地發展。憲法文化環境作為文化環境的組成部分之一,對于人的憲法價值認同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次是教育的作用。凡是經常接受法制教育的社會成員,就會具有較好的憲法價值認識,也能產生與一般社會成員基本一致的憲法價值認識,否則就可能出現與社會一般價值認識相反的價值認識。再次是個人的人生經歷與人生體驗。每個人的人生軌跡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甚至有很大的差異。人生的不同境遇對于每一個人都會產生不同的人生體驗。不同的經歷與不同的體驗都會影響人們關于憲法的價值認同。最后是國家權力的態度。憲法的價值認同,不同于道德的價值認同與習慣的價值認同。如果說國家很難顧及道德、習慣的價值認同,那么,國家對于憲法的價值認同并不是束手無策的。國家可以通過對一些行為的制裁或獎勵,對社會行為所表現的價值取向予以權威性的否定或肯定,從而引導全社會確立它所認可的價值準則,最大限度地促使與形成全社會的憲法價值認同。
四、結語
本章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憲法價值沖突解決的意義。解決憲法價值沖突是認識與研究憲法價值、憲法價值沖突的目的,是人類憲法進步的需要,是人類實現憲法的需要。第二部分是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遵從核心價值原則、參考價值位階原則、堅持個案平衡原則、堅持比例原則。第三部分是憲法價值沖突解決的條件與措施,具體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設定、憲法解釋受到良好的價值指導、憲法適用者具有良好的憲法價值素質、社會民眾具有普遍的憲法價值認同。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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