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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帶動了各行各業的迅速興起,但在很多行業的實際生產過程中,為追求經濟利益,會因各種原因造成當地環境污染,這樣一來,就造成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對峙矛盾的局面。而想要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工作,對破壞環境的違法個人或企業進行嚴厲的懲處,從而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1制定相關強制性政策,督促地方政府關注環保
就我國目前環境保護工作而言,地方政府在面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的矛盾問題解決上,一直是持有難以抉擇的態度。那么,想要地方政府真正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就必須對其施加一定的壓力,制定相關的政策,迫使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選擇。因此,我國相關行政部門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解決方案,頒布了具有權威性的政策制度,以此來為地方環境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其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區域限批制度就是其中較為重要的政策,并在實踐中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目的是促使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共同和諧發展,具有較強的法律性質,能夠讓當地政府在經濟建設發展初期充分考慮到環境保護問題,并采取相關的防治措施,避免環境受到破壞。再加上環境區域限批制度的頒布,更是使得各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問題給予了更多的關注與重視,這一制度的最大的特點就是完全以環境保護為重點,當地政府必須將環境保護問題放在首位,自從環境區域限批制度出臺以來,就受到了社會群眾的廣泛關注,各個地方也對經濟發展戰略及時做出了相應的計劃調整。此外,我國多個地方政府也意識到環境區域限批制度的重要性,如果只是一味注重經濟的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問題,就會導致當地很多經濟項目無法順利實施。因此,各地政府應該站在全局的角度上來看待問題,這些環境保護制度雖然會對地方經濟短期內的增長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經濟發展角度來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當地要想建立新型的產業體系,就必須有效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
2明確責任,完善環保立法
要完善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體系,還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構建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注意國內環境法和國外環境法的接軌。首先,需要重新界定環境立法的范圍,建立廣泛意義上的環境法。要把我國環境立法體制中分散于各項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立法不協調、交叉沖突、矛盾的地方予以有效解決,應當由統一的機關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法規,確立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和權限,使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將各自的職責具體化。其次,建立健全環境立法重點,要加大對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梢詰紤]在《憲法》中加大環境污染者的處罰力度。也可以盡快制定《侵權責任法》配套規定,完善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以便于更好地調查處理污染糾紛。還可以在《刑法》中增設破壞生態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使環保刑事責任得到進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以震懾環境犯罪者。再次,擴大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侵權范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此外,還可以建立環境責任保險財務保障或者押金等責任保障制度,這樣既可以加強生產者的責任感,亦有利于對侵害對象進行更有利的保護。
3合理分配行政權力,建立科學管理體制
我國現有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缺乏一定的完善性,其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和不足,這也給執法人員帶來了很多的困擾。雖然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對職權規定進行了詳細的劃分,但下屬部門的職責范圍是比較抽象、模糊的,導致很多基本職責并未落到實處,甚至還會存在一個分管部門承擔多個職權的現象。一旦發生問題,無法及時找到責任部門或負責人員。因此,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建立更加完善的執法制度,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政府應當賦予群眾一定的參與權,這是由于所有因經濟利益引發的環境問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群眾。所以,凡事若只是由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做決定是無法取得民意的。因此,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環境保護問題進行決策時,應該著重聽取群眾的想法與建議,讓更多的群眾能夠參與其中,這樣以來,不僅能夠確保群眾的知情權,還可以對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決策給予絕對的群眾支持,保證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在受到群眾的監督下,能夠保持廉政執法的工作態度。
4賦予基層環保部門行政權力,簡化行政執法程序
現行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責不統一,有限的行政處罰權也沒有必要的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且不能及時有效地達到最初處罰的目的,也不能很好地體現環境保護行政權的威懾力。有些基層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既費時又不經濟,也難以提高辦事效率,并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樹立環保執法權威,嚴格環保執法,杜絕環保執法不作為現象,建議增加在環保執法制度中,可增加基層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等方面的條文或內容,真正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一方環境安全的絕對權力,簡化行政執法程序。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今社會,環境保護問題是所有國家都普遍面臨的問題。而在我國現有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鏈中,環境保護的問題日益突出,地方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所引發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地方經濟的持續發展。環境管理的基層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種種原因,在行使權利時總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對此,必須要完善相關立法,給予基層行政管理部門一定權力等多個方面入手,確保環?;鶎有姓芾聿块T可以切實履行自己職責,并在執法時有法可依,有權可使,保證執法的有效性。
作者:郭贊 單位: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