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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復議司法化的定義
1.1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準司法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一同被稱之為“民告官”制度。其創建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糾正不當和違法的行政行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1.2行政復議司法化。
行政復議司法化,是指在保證行政復議制度原有職能的前提下,將司法程序納入其中,以期能公平、公正、及時、高效地解決行政爭議。應包括:一是復議機構的獨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干預,依法獨立作出決定。二是復議程序的公正和公開。要求程序必須公開進行,并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結果的上訴權。三是復議結果的準司法效力。即進入訴訟程序以后,司法機關應該對行政復議結果給予相當程度的尊重。行政復議制度的司法化,是在保持以行政復議優點的同時,引入司法程序特點,最大程度體現行政復議制度的公平與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其與行政主體處于“平等地位”。
2.行政復議司法化的現實意義與模式構想
2.1行政復議司法化與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相統一。
行政復議制度目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即救濟功能。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即監督職能。以上兩點均需要復議制度的設計強調公平公正性,要求復議機關對行政行為作出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復議結果,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對人與行政行為主體的平等地位,這與司法的制度設計在某種程度上不謀而和。
2.2行政復議司法化將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功能,促進公平公正。
將司法公平公正等理念引入行政復議,提升復議人員綜合素質,保持復議機構的獨立性,將進一步提升群眾對復議制度的可信性,一方面能充分發揮復議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對復議結果的認可,將減少群眾信訪、上訪人數,節約社會資源的同時,能有效緩和群眾與行政機關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穩定。
2.3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的模式構想。
當前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通常有行政法院模式、雙軌式模式和司法化模式。行政法院模式是獨立于其他司法機構的法院。綜合各方因素看,筆者認為在當前的社會情況下尚未成熟。雙軌模式是在現有行政復議的模式下,在特定領域行行引入獨立仲裁程序,逐漸擴大范圍,最終達到司法化的目的。此模式相對保守,且因司法化的進程可能過于緩慢,容易出現“遲到的正義”,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的體現。司法化模式,是在保持行政復議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司法程序,如設立獨立的外部委員,從而保證復議的公正性。綜合比較,在改良的基礎上走司法化模式在當前環境下具較強的可行性。共同引入獨立外部委員與人民陪審員制度,提高民眾參與度,提升復議可信度。綜合考慮案件復雜與難易程度,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或公開審理等制度。
3.行政復議司法化要點
確保行政復議功能的真正發揮,率先是要改變行政復議審查不獨立,徹底改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狀。行政復議機構的不獨立,意味著行政復議機構形同虛設。建議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單設行政復議職能的機關,如行政復議委員會,獨立受理、審理和裁判行政復議案件。
3.1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
在人員設置方面:一是復議人員必須有專業法律知識,且在人事關系上不受其他各行政部門制約,充分獨立;二是對復議人員建立全方位的后續評價制度,如:引入普通百姓評議機制,并以此作為其續聘依據之一。而鑒于當前司法機構都尚未完全獨立的前提下,要確保復議機關的復議人員的獨立性,在現實操作中的難度可想而知。關系定位。一是獨立于上級行政復議委員會。為保持委員會的獨立性,上級行政復議委員會不應干涉下一級別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復議工作。二是與其他行政機關具同等位置,無任何隸屬關系。三是與同級部門的關系。行政復議委員會對同級行政機關部門有主動監督職能。其他行政機關對于委員會的復議有協助配合的義務。兩者是相互監督相互配合的關系。
3.2行政復議司法化的程序設計要求
一是要發揮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行為及相關法律規章比較熟知的優勢,盡可能縮短復議訴訟流程,體現行政特長和程序簡約原則;二是要充分吸收司法程序的優點,做到審查獨立、地位中立。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4.結束語
在訴訟能達到定紛止爭的當下,行政訴訟案件少,公民滿意度低的現狀,進一步提升行政復議的效率,其司法化過程必定大有可為。當各地百姓無須通過上訪來維護自身權益,當各地政府無須疲于建立專門“截訪”隊伍,當網絡不再出現“9天收信300余件,將實現異地上訪”等字句,真真正正地實現“零投訴、零上訪”,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才真正得以實現。
作者:葉有利 單位:桐廬農村合作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