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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萌作者單位:西南大學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確立的價值選擇
(一)公正性
勞動爭議仲裁法律制度將追求公平和正義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取向,有助于推動公平和正義在現實生活的真正實現,法律制度是一個多元價值體系,而公平和正義無疑是這個多元價值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之一。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所確立的公平和正義更多側重于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面臨勞動爭議時,法律所賦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糾紛的解決機制上選擇是雙向性的。法律在保護雙方權益的制度構建上設立了平等的位階,使得勞動爭議的雙方在訴求保護合法權益時處于對等的法律地位,從而為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良好的平臺。
(二)效率性,即快捷性
立法效率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立法效率和立法成本的關系,間接反映了立法目的是否能夠的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實現。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效率性體現在能夠快捷的解決勞動爭議,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有利于緩解當事人的恐慌,促進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對于國家來說,簡易快捷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少司法財政支出,保證司法體制高效低成本的運行,遠離被持久的糾紛拖累。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有待完善之處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雖然進步明顯,但依然難掩瑕疵,值得探討和改進。
(一)強化仲裁性質,還仲裁于民間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改革和完善,勞動爭議的內容也日益呈現復雜化的態勢。“先裁后審,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使得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陷入被動。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核心在于仲裁,而仲裁的核心本質在于自愿選擇,居中而裁,而仲裁前置的程序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致使一些當事人訴求無門,從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偏行政化使得勞動仲裁偏離法旨,行政化的處理方式意味著獨斷和專權,不利于公平秩序仲裁制度的確立,甚至從某個方面來說是對仲裁制度的傷害。仲裁制度的確立之初就帶有強烈的自主選擇意愿,偏行政化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應當還權于民間,讓勞動雙方當事人自主選擇仲裁或者訴訟,自主選擇仲裁地,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權利,逐步實現與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統一,而不是與民商事仲裁制度漸行漸遠。勞動爭議從廣義角度上來講屬于民商事的范疇,而不同的仲裁制度人為的割裂了本該統一構建的法律解決機制。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應當強化仲裁性質,還仲裁于民間。
(二)充實仲裁機構的三方體制
三方機制的各方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協商的過程實際上市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三方機制中的政府、企業經營者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合作的基礎上進行對話和協商,政府在此有別于行政法中的領導地位。縱觀現行三方機制存在的問題,應當從四個方面入手解決:建立并完善三方機制對勞動法律知識的援助制度,建立工會勞動者申訴人制度,借鑒德國名譽法官制度,建立兼職仲裁員制度和加強三方機制對勞動爭議處理過程和結果的監督。
(三)加強勞動仲裁的監督,創建監察制度
目前我國勞動仲裁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基本處于自我監督的狀態,創立監察制度,旨在對勞動爭議仲裁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保證仲裁過程和結果的公平性、程序性、合法性,從而促進勞動仲裁法律制度的更好實施和良性運行。勞動仲裁監察制度的設立可以參照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遵循自上而下或者是獨立監察部門的監管,自上而下的監管可以按照行政區域的劃分,實現垂直監管;獨立監察部門的監管可以在勞動部門內部設立和實現,這樣都能保證在不增加行政運行成本的基礎上實現對勞動仲裁的監察,既保證了勞動仲裁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也節約了政府成本。
(四)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關系需要修正
在勞動爭議“先裁后審,兩審終局”糾紛解決機制下,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顯得尤為重要,在實務中并未完全實現立法目的,甚至表現出仲裁和訴訟關系混亂局面,這種先裁后審的單軌制已經被學者詬病,進而出現了諸多理論,如一審一裁制、只裁不審制,裁審分離,各自終局制度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制。總之,學說旨在提高勞動爭議解決制度的實用度。目前的勞動仲裁中,按照法律規定,涉及到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于執行等問題時,仲裁部門必須申請法院依法進行,這樣會降低仲裁部門的辦案效率,也不便于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程序中部分缺失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如在申請財產保全后,仲裁部門未予采取,沒有相應的救濟機制等,解決以上問題,就要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使勞動仲裁成為訴訟的“前司法”保障,而不應該是各自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