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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書院的學生管理,以行為管理為表,以心本管理為里。管理內容上既有關于知識掌握方面的要求,又有道德養成方面的要求。招生上承擔著教化大眾和培育精英的雙重責任。學生自理自治并參與書院的管理,教師的訓導和榜樣作用又將管理置于其引導之下。書院有內部的整套管理制度,但并非完全獨立,而是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預。書院的學生管理,就是在上述兩兩相對力量中取得平衡,這種管理的特點給予當前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以啟示。
[關鍵詞]書院;學生管理;平衡
Abstract:Asfor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inAncientAcademies,thebehavioradministrationisitssurfaceandthemindadministrationisitsbasic.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inAncientAcademiesfocusedonstudentsmasteringknowledgeandformingmorality.AncientAcademiesundertookdoubletask,massandelite,inenrollment.In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theself-controlofstudentswastogetherwiththeguidanceofteachers,theautonomyofAncientAcademieswastogetherwiththeinterveneofgovernment.ThebalancedcharacteristicsinAncientAcademiescanenlightenthereformationofadministrationofstudents
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Keywords:AncientAcademy;administrationofstudents;balance
隨著教育規模的擴大,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不斷涌現出新的問題。學生越來越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以往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顯示出對現實狀況的不適應,然而,倘若給與學生太多自由,學校管理又從根本上無法進行。另外,在高校的學生管理中,我們是著眼于長遠的道德內心管理,還是規范行為以取得管理效率?智育和德育何者需在管理中優先處理?招生是面向精英還是考慮大眾?放權于學生還是著重教師引導?如此等等,皆似兩難選擇。歷史常能引發我們很多的思考,給予我們啟示。我國古代書院之所以在中國教育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與其管理制度獨具特色是分不開的,書院的學生管理在各種兩難中如何平衡,是本文旨在探討的問題。
一、心本管理與行為管理
我們所能夠用來分析書院的學生管理的資料主要是學規。書院學規告知學生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其表象是對學生進行行為管理,如朱熹的門人程端蒙和其友人董銖根據《白鹿洞書院揭示》制訂的《學則》,人稱《程董二先生學則》,就對學生的禮儀、居處、行走、言語、衣著、飲食、讀書寫字、待人接物等方面有明確規定。但若將書院的學生管理與官學比較,就能發現,書院的行為管理不同于官學。宋朝太學規定了在學的時間,根據田況《儒林公議》的描述,是“然向學者少,無法利以勸之”。因此“乞立聽書日限”,于是“來者日眾”[1]。熙寧興學期間,規定太學聽讀日限為一年:“太學條制,本學生徒須在學聽讀一年,方許于太學應舉。”為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太學頒定了五等罰規,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懲罰。其中第一等為“謗訕朝政”,由此在政治上加強對學生的控制。太學考試制度嚴格,舍試由朝廷派專官主持,防止學官徇私舞弊。
可見,官學的學生管理著眼于限制、責罰,而書院的學生管理強調的是導向。兩種管理觀念源于不同的人性假設,官學的管理顯然假設學生在得到教化之前是不好學的、功利的,需要嚴格控制甚至懲罰,書院則是提出要求,希望學生以高標準來對照自己言行,來嚴格要求自己,自責其身。因此,可以說,書院的管理,雖然也有各種規章來實現行為管理,但其本質上是一種心本管理。這種管理不過分強調學校管理制度對學生的約束,而是積極把握學生的心理需求,致力于培育學生奮發進取的精神世界,增強他們的內趨力,激活潛能,以使他們自主發展。
書院的學生管理以心本管理為特征,從許多書院制定的規則、山長們對學生的管理言論可以窺見。主講南岳集賢書院長達九年的文瑞成,嘗撰“立德、立功、立言,史是之謂不朽;希賢、希圣、希天,人皆可以為之”聯以勵士。教人以“強恕”而“求放心”,每命生徒“晨起禮圣”,“住香靜坐”,“待心歸腔”后再讀書。常言“讀圣賢書,不徒為科名起見,須見得句句是切實教我為人處”[2]。在《白鹿洞書院揭示》中,修身的要點有四條:“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欲,遷善改過。”包括了言論規范、行為態度,心理活動、道德修養這一系列從行動到內心的全部要求。對處事,朱熹繼承董仲舒的格言,要求做到“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這是書院心本管理的典型代表。
二、智育規范與道德養成
高層次的書院是古代的高等學府,是培養高級人才、研究高深學問的機構,讓學生習得高深知識是書院的辦學宗旨,與此同時書院又承擔了培養科舉人才的任務,因此,書院要求學生掌握知識,但是,書院又不是因科舉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書院在學生的培養中也非常重視道德教育。從上所述,書院管理學生,是從學生的“心”來進行管理的,那么管理必然重視道德的教化。這樣,書院的學生管理就既有關于知識掌握方面的要求,又有道德養成方面的要求。
岳麓書院學規有這樣的十八條:時常省問父母;朔望恭謁圣賢;氣習各矯偏處;舉止整齊嚴肅;服食宜從儉素;外事毫不可干;行坐必依齒序;痛戒訐短毀長;損友必須拒絕;不可閑談廢時;日講經書三起;日看綱目數項;通曉時務物理;參讀古文詩賦;讀書必須過筆;會課按刻蚤完;夜讀仍戒晏起;疑誤定要力爭。前十條是道德修養,后八條是學習態度和方法,前者規范的是德育,后者規范的是智育。德育從條目數量、位置看是居于主要地位的,將孝、忠、廉、節等道德規范納入學規,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與理學教育所倡導的道德規范融為一體。而關于學習的條文,雖是以學習態度和方法為主,但也是對學生如何做人、如何處世的生動的品格教育。
著名的《白鹿洞書院揭示》同樣也反映了學生管理上二者的結合,首先提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義”的五教,作為明確人倫關系的準則,緊接著是以此為基礎的關于為學的“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前四者屬于知識傳授范圍,最后一項“篤行”屬于實踐。然后才是關于修身、處事、接物的規則。
整理明代書院的學生管理資料,從其內容上印證了學生管理將智育規范與道德養成結合,而又以道德養成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特征。如王陽明的《教條示龍場諸生》,其條文有“立志、勤學、改過、責善”;蕭良干的《稽山會約》有“立真志、用實功、滌舊習”;查鐸的《水西會約》有“立真志、用實功、銷舊習、求益友”;蕭繼忠的《問津書院學規》有“德行、宗旨、經濟、制舉、識議、規勸”;方世敏的《瀛山書院學規》有“格致、立志、慎修、戒傲、安貧、會文、尊注、通務、知命、惜陰”[3](P408)。清代曾為肇慶端溪書院和廣雅書院山長的朱一新,教育生徒強調居敬窮理。嘗謂“進德之要在居敬,修業之要在窮理”。而“窮理必兼學問思辨。學問者,格致之事;思辨者,由致知以幾于誠正。之博而返約則居敬尤要”。反映了書院管理者對智育與德育結合的深刻理解[2](P395)。
三、教化大眾與培育精英
招生是學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從生源看,書院承擔著教化大眾和培育精英的雙重責任。書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私學性質,繼承了孔子時代私學“有教無類”的重要特征。書院自創辦之始,就向下層社會開放,招收平民子弟,學生不受身份和地域限制。據文昌書院記:“凡越雋生童,不需一束,均得入院肄業,按月觀課。捐廉獎賞,作育人材,大公無類。更欲立書舍,給膏火,招徠來學,以廣栽培。爰豎倉廒于署內,著落經管于學齋。公私相關,非為旦夕計,為萬世計也。更詳慮周到,徒信廟祖,洼水易涸,復捐清廉三十金交學齋許詳齡等收管,并合前存公項銀十金,就于文昌宮借放生息,以預膏火及立書齋之舉,與夫有志上進能赴鄉會試津貼路襯。”[4]由此可見,書院不僅具有濃厚的平民色彩,而且對家境貧寒的子弟予以經濟上的優撫。清道光年間的安徽阜陽聚星書院,學額年取生員正課20名,副課20名,正課每名每月膏火錢1200文,副課500文。童生20名,正課每名每月膏火錢1
000文,副課500文。正副課生住院肄業者,每名每月另給小麥3斗。每月官課1次,山長課3次[2](P91)。
書院這種教化大眾的特征,與官學形成鮮明對比。歷來官學都以官家子弟作為培養對象,因為官學開辦的目的是為統治階級培養和輸送人才,是為貴族和管家服務的,將廣大平民子弟排除在外。唐代中央官學有六學二館,對入學對象的身份作了具體限定:國子學收三品以上的官員子弟,太學是五品以上,四門學要求以勛官三品以上無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為之,律學、書學、算學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為之,而其中的庶人則非一般,而是要在有特殊專長的同時由州、縣長官舉薦。
但值得注意的是,書院的教化大眾,并非對學生毫無要求,只是這種要求體現在學生的學業興趣而非身份上。有些著名的書院則擇優選生入學。如白鹿洞書院只收舉人入學,朱熹寫有《招舉人入書院狀》。明代萬歷甲申潘志伊作《興復書院記》,說:“陽明子云:書院之建,譬如于軍伍中擇其精銳者分別為一營耳。”在白鹿洞洞學榜(羅輅)中,關于擇生徒,是這樣說的:“訪聞近年邪正賢否,漫無去取,中間誠心向學者固有,或恣意游觀,興盡而返;或設心規避,假此為名,不惟繼前修者寥寥無聞,而行檢大壞往往為洞學之玷,以致有志之士不屑而去。自今凡奉公移來者,慎于所選,從游之后,洞師驗與衎可拒者則拒之,上司不必撓其權。其四方有志之士,聽其肄業。”[5]所以,很多書院的招生仍然是有選擇的,不過所擇者為學問意義上的而非政治意義上的社會精英,這使書院成為培育學術精英的場所。正如朱熹所說“將以俟四方之士有志于學而不屑于課試之業者居之”。
后來在1918年,蔡元培先生在北大開學時的演說詞中說:“大學者,研究高深學問者也……所以諸君須抱定宗旨,為求學而來。入法科者,非為做官;入商科者,非為致富。”[6]其中國文化傳統方面的思想淵源,大抵與此相關。
四、自我管理與教師引導
書院管理制度中,學生自理自治并參與書院的管理乃至教學工作,是一個突出的特點,使書院的學生管理呈現自我管理的特色。與私學一樣,書院只有一位明確的主持人。其名稱有洞主、山長、堂長、院長等,主持人往往是學派宗師,講學釋難為主要職責,而管理實為兼領。有些規模較大的書院,雖增設副講、管干、典謁等職,但專職人員極為有限,往往由書院學生輪流分任,相較于官學,書院冗員極少,有吸收學生參與管理的特點,或稱“高足弟子代管制”。制訂一套共同遵守的學規,利用其進行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學長有時在有的書院即學生首領,管干、司計、掌祠、掌書、典謁、司錄、經長等多在肄業生中擇優選拔,這些擔任職事的學生被稱作“職事生員”,取類似職務津貼的“貼食錢”、“辛資”等費用。學生自治中最主要、設置最多的職事是齋長。齋長一般從住院生徒中選擇品行端正、老成持重、學業優秀者擔任。任期不限,根據工作好壞而定。其職責主要是稽察考勤、勸善規過、辨疑析難,同時還幫助管理財產、圖書、協辦考試事務、發放膏火獎資,甚至稽核齋夫、役等員工,實為書院的行政管理人員。另有司糾,類似今天的學生寢室長,掌稽察生徒善過,擇老成者擔任。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開封明道書院助講兼監院楊仲唐訂《明道書院學則》:“每齋或四人或五人,必擇老成持重者一人為司糾,稽察一齋諸友之善過而登記之,己之善過又賴同齋諸生糾察之,以備齋房不在一院,恐監院、齋長不能遍及也。”[7]
書院教師的訓導和榜樣作用,深深影響著生徒的治學態度和學習方法,將生徒的自我管理又置于教師的引導之下。教師闡發經義、啟發誘導,以及督促檢查。尤其歷任山長,一般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及對于教育的獨到見解。書院于南宋確立管理制度,施行山長負責制,山長主持教務,每月三次課試及逢一、三、六、八日,講課時到院。山長等核心成員的學術水平、道德水準可以決定書院的興廢盛衰。如在學習方法上,朱熹提出的“循序漸進,熟讀精思,虛心涵泳,切己體察,著緊用力,居敬持志”被稱為“朱子讀書法”,是歷代書院普遍遵守的法則。
書院十分重視學術講演,其形式有“升堂講說”、“學術會講”等。書院大師除了闡發自己的學術見解外,還十分重視不同學術觀點的論辯交流。明代后期的顧憲成、高攀龍就特別制訂了書院會講制度、規定:“每年一大會”,“每月一小會”,并訂有“會約”、“會規”,以道義相磋磨,學術相珍重。朱熹認為,除集體講演外,書院老師的職責就是指導學生自修讀書。書院體現鮮明的門戶開放精神,如果有著名學者講學,其他書院的師生都可以聽講求教,書院還設專人接待。這樣,教師通過學術闡發、議論和與生徒交流,始終在思想上起著對生徒的導引作用。
五、書院內部管理與政府行政干預
書院都有自己的一整套獨立的學規、學約或戒條等,對外完全門戶開放,允許學生自由入學、自由擇師,甚至中途易師。學規、學約各書院不一,是辦學的指導思想,又是內部學生管理的具體體現,許多條文是學生的言行準則,相當于學生守則。如在《麗江書院學約》中就有關于退學的規定,屬于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懲罰,令其退學:親在別居;親沒不葬;因喪婚娶;宗族訟財;侵擾公私;喧噪場屋;游蕩不檢。從這些方面看,書院的學生管理以書院的內部管理為主,較少受官方影響。
但是,書院在學生管理上還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與政府相連接,其中的紐帶就是學規。學規雖然反映了書院學生管理的自治性質,但學規的制定者卻有不少與官方有關,這種密切關系因山長被賜予官職而在宋代已出現了,如岳麓書院的首任山長周式,因“學行兼善,尤以行義著稱”,而受到宋真宗皇帝召見,授官國子監主簿。到南宋中后期,書院山長一職漸由吏部差授。元朝時,山長要經禮部或行省及宣慰司任命與備案。及至明朝,書院的官學化傾向日益濃厚,學規不少就由現任官員制定,或由現任官員委托人制定。根據李國鈞、王炳照對隨機找到的一些明代書院和講會規約的統計,直接由官員制定的學規占了一半。如《白鹿洞洞學榜》制定者羅輅、《白鷺洲書院禁約》和《白鷺洲書院館例》制定者汪可受、《稽山會約》制定者蕭良干是知府,《洞學十戒》制定者高賁亨、《規示書院諸生八事》制定者李齡是提學,《赤山會約》制定者蕭雍、《水西會條》制定者查鐸是副使,《百泉書院學約》制定者聶良杞、《虞山書院學道堂堂規》制定者耿橘是知縣等[3](P406-407)。
書院在生徒出路安置、生員定額、考核等處有諸多仿效官學之處,反應出非完全獨立的特征。首先是政府給書院的學生以仕途的出路,將學生管理與官場緊緊聯系起來。在元代,政府指示: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于是者,守令舉薦之,臺憲考核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然后,書院與官學一樣普遍實行生員定額,也就是嚴格的計劃招生,與官學不同的是還有不屬于定額范圍內的旁聽生,但他們不能享受膏火等待遇。最后,考核嚴格并出現對中央官學“三舍法”的效法。湖南的“潭州三學”,學生按照考試積分多少,分別進入岳麓書院、湘西書院、州學三個不同等級的學校。
到了明代,干脆將對學生的行為和學業管理納入提學或當地政府的責任范圍,學生管理接受提學官的統一監督。如鄭廷鵠在嘉靖三十一年給洞主崔柏的公函中,規定主洞官每季必須將書院中的有關情況匯報提學,匯報的具體內容就是白鹿洞書院的學生管理,包括洞中生徒請假和曠課情況、學習進度和成績、官府供應分配給生徒情況等。
書院是一種兼有官學和私學性質的教育機構,其于學生的管理,也體現出在“官味”和自由之間平衡的特色。正是這種在內心管理和規范行為之間的、在智育和德育之間的、在精英和大眾之間的、在放權于學生和教師引導之間的、在自我管理和行政干預之間的配合與平衡這種特色,使得書院發展因得到政府支持而歷久彌堅,也使得書院形成與官學不同的管理體系。因此,如何在管理中達成平衡,是當前我們的學生管理應深入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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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嘯風.中國書院辭典[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376.
[3]李國鈞、王炳照.中國教育制度通史[M].第四卷,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0.
[4]四川《越嶲廳志》卷一,清光緒三十二年刊本.
[5]毛德琦.白鹿書院志卷十,清康熙五十七年順德堂藏版.
[6]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學校長之演說[A].楊東平.大學精神[M].上海:文匯出版社,2003.221-222.
[7]陳谷嘉、鄧洪波.中國書院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0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