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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剖析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理論中各個要素,結合教育成本補償理論以及經驗,分析我國教育補償的現狀,并提出解決方向及建議。
關鍵詞: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補償機制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
(一)成本分擔理論
1986年,布魯斯•約翰斯頓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英國、聯邦德國、法國、瑞典和美國的學生財政資助》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成本補償理論,即應由納稅人(政府)、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士(捐贈)共同分擔高等教育的成本,即高等教育成本應該由從高等教育中受益的各方進行合理分擔。
(二)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理論由薩繆爾遜于1954年創立,其依據是產品或服務在消上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將全部社會產品和服務分為私人產品、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高等教育服務是介于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兩者之間的準公共產品。高等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應,如可以推動經濟增長,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增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全社會受益,這是公共產品的特征之一。
(三)人力資本理論
1960年,舒爾茨在美國經濟學年會上發表了題為《人力資本投資》的演說,對人力資本觀點作了詳細、系統的論述。人力資本理論認為,學生投資于現在的時間和金錢是為了獲得未來的收益,其暗含的假定是教育會使個人更具生產力,繼而使個人在未來能獲得更大的收益。換句話說,即教育可以使個人具有獲得更高收入的潛力。人力資本一旦形成,就像物質資本投資可以獲得一定的利潤和利息一樣,表現為一種價值運動,具有增值能力。
二、我國的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撥款不合理
作為教育成本補償的一個主要途徑,政府撥款存在著不合理問題。教育部所屬高校與地方高校的財政撥款差別很大,由于一般高校來自于政府以外的社會、個人投資很少或基本沒有,因此,在現行學費標準下,有相當多的高校教育成本無法得到全額補償,沒有能力改善辦學條件。學校的各項條件與教育部的要求差距很大,影響了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和學校的發展,一些高校甚至違規收費,更多的高校采取大額度較長時間向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問題,但由于高校本身不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存在貸款如何償付的問題。
(二)學生資助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特困補助、減免學費等綜合資助體系。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學生資助體系的正常運行卻面臨諸多的困難。首先是學生資助體系覆蓋面低,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貸款運行市場以及資助制度的不健全和管理的不規范,以致學生貸款業務開展緩慢且其他方式不配套。其次是資助方式單一,種類有限,未形成立體資助架構。我國現整理有國家獎助學金,其資助面還不到3%。有些地方已經或正在建立地方助學基金,但因沒有形成制度規范,其資助效果還未顯現。最后是學生貸款回收率低。學生貸款的回收率是影響學生貸款政策能否持續并健康運行的關鍵。
(三)企業參與程度不足且社會捐贈份額小
企業僅僅通過繳納稅款來盡其公民責任,而對額外獲得的收益,沒有采取相應形式的補償。國家的財稅政策缺乏激勵,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感不強,沒有積極參與到對高校的資助中來。而且沒有認識到可以通過與高校開展合作達到雙方均獲益的共贏結果,對高校科研的參與和扶持的力度也不夠。
捐贈是國外名校重要的收入來源,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增加對教育的支出,各國都對企業和個人用于教育捐贈的費用部分采取稅收上的優惠措施。近年來,我國在加大教育總經費的同時,社會捐贈并沒有同比例地增長,社會捐資和集資辦學經費僅占高等教育經費的1.4%。社會對教育捐贈的意識不足,其主要問題是沒有形成長效機制,隨機性較強,如許多捐贈活動常常是在大學校慶及其他大型活動時才得以開展。
三、完善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擴大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投入
根據準公共理論的內容,高等教育是一種準公共產品。高等教育可以使整個社會受益,使具有很強外部性的公共消費商品,對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具有推動作用,能夠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因此,我國高等教育投資應主要以政府提供,也就是說,政府應當在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高等教育成本補償機制應堅持“一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教育經費為輔”。
(二)提高高校自身成本補償能力
在我國,除了政府外,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已成為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的又一重要主體。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居民可支配收入差異很大,高校的學費標準已超過相當一部分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別是對于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而言。加大對貧困大學生和貧困家庭的資助力度,對確保高等教育公平及保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鼓勵企業和社會加大成本補償
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表明,企業和社會捐贈能夠成為高等教育成本補償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我國,企業和社會對高等教育的捐助尚不普遍。對此,國家應從多方面入手,鼓勵企業和社會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成本補償比例。政府可以通過免稅政策鼓勵捐贈,目前,雖然我國也有捐贈,但一般是針對義務教育而設立的,沒有專門針對社會力量捐資高等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向高等教育捐資助學基本上屬于個人自發的高尚行為,幾乎享受不到任何稅收減免。在當前利益機制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此類的自發助學數額不會很大。所以,政府應對自發承擔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的個人或企業實行稅收減免,予以適當的政策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