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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對于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重大意義。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階段的稅收政策扶持力度低,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主體積極性不高,財稅政策對科技人才激勵不足,制約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完善促進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財稅政策是:創新財稅優惠措施,提高政策精準性;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完善財稅政策頂層設計機制,提升財稅政策精準扶持水平;擴大對企科技產品政府采購規模,增加企業有效需求;加大對科研成果轉化平臺的財稅扶持力度。
[關鍵詞]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財稅扶持;政策研究
一、研究背景
報告明確提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成為時代主旋律,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成為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產業轉型升級的助推器,成為我國經濟擺脫傳統資源束縛和走出人口紅利消失困境的必然之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重新修訂以來,國務院等部門又先后出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文件,進一步鼓勵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在加快,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的制度性障礙正在逐步消除,科技發展正逐步成為地區乃至國家綜合競爭力的體現。但是由于科技成果轉化涉及面較廣,也存在著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效率不高、財稅激勵不足等問題。
二、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現狀分析
隨著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我國科技成果登記政策體系更加的健全和完善,全國年度科技成果登記數量穩步提高。通過整理最近五年數據可發現,從2014年的53140項增長到2018年的65720項,增長23.67%。其中2018年度登記的57618項應用技術科技成果中,產業化應用的成果數達到31378項,所占比例最高,為54.46%,其中由企業完成的科技成果占60.59%;小批量或小范圍應用的成果數14531項,占全部應用技術成果的25.22%,其中由企業完成的占42.83%;試用成果數6184項,占全部應用技術成果的10.73%,其中由企業完成的占32.46%;未應用的成果數5388項,占全部應用技術成果的比例為9.35%;另有0.24%的成果(137項)應用后停用。圖1是我國近五年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狀態分布,通過歷年數據對比發現我國近五年的應用技術成果應用比重由2014年的61%下降到2018年的54%,相反僅停留在試用階段和未應用的科技成果數量不斷增加,可見我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形勢不容樂觀。通過國家科技成果統計網統計,資金、技術、市場問題是我國科技成果未應用或停用的主要原因。任何的科技創新都是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科技成果如果在資金與技術方便得不到保證,企業通過前期自身投入研發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所獲得科技成果只能束之高閣;任何的研發如果脫離了市場需求,那么最終也會被市場所淘汰,只有經得起市場檢驗的科技成果才能給企業帶來真正的經濟效益。未來急需通過對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進程中的資金、技術、市場的全方位保障,最大化發揮財稅扶持力度,紓解科技成果轉化中遇到的資金、技術和市場的瓶頸問題。
三、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階段的稅收政策扶持力度低。考慮到科技成果的研發周期長、風險高等特征,目前我國的科技成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成果的研發階段,而對于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階段卻幾乎沒有涉及。比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無形資產的稅前攤銷等,都是針對研發階段的財稅扶持,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階段的稅收政策扶持力度低,極大降低了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的積極性。因企業面臨極高的后期市場開發與運營成本,導致科技成果難以順利轉化與應用,很多的科技成果永遠的停留在了研發階段。
(二)財政補貼經費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主體積極性不高長期以來高校、科研院所等往往更容易獲得各類財稅補貼,而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的主體-企業卻面臨財政補貼經費投入不足的窘境,導致作為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主體無法獲得相應的政府補貼,只能通過間接融資,向銀行貸款或接受風險投資解決資金不足問題。這不僅無形中增加融資成本,而且一旦研發失敗將面臨較高的財務風險。
(三)財稅政策對科技人才激勵不足。高素質的科研人才是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關鍵。對于個人所得稅方面很多的激勵都對人員級別、資金額度設置了門檻,只有超過這一門檻的獎勵才能獲的相應的個稅優惠。同時很多高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難以獲得與其科研成果轉化及應用相匹配的獎勵和報酬。為獲得職稱晉升只能將更多地精力放在了基礎研究方面,導致很多的科技成果與市場相脫節。很多企業未制定轉化收益獎勵和報酬制度,科研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
四、完善促進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財稅政策
(一)創新財稅優惠措施,提高政策精準性。目前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財稅扶持政策的精準性不高,優惠政策過于聚焦于科研成果的前期研發階段,而對于后期成果的轉化及應用階段財稅扶持力度低,難以降低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后期市場開發與運營成本,要進一步創新我國的財稅優惠措施;鼓勵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投資入股,可在股權獎勵時免予或遞延納稅,而在股權轉讓產生所得時納稅;允許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企業的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式;擴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企業的增值稅抵扣范圍等。通過創新財稅優惠措施既可減輕納稅人負擔,又可進一步調動納稅人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應用。
(二)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以往由于科技成果的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長的特性,財政投入始終作為主要投入方式。在我國經濟現代化進程中,要想最大限度發揮科技進步對經濟的驅動作用,迫切需要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這既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斷凸顯的要求,更是由我國經濟下行疊加減稅降費的政府財力尤其是地方財力捉襟見肘的客觀現實決定。未來,需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參與到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中去,做到真正的多元投入、風險共擔。同時允許風險企業將風險投資的損失抵減其風險投資的利得,從而增強風險投資者進行風險投資的愿望和信心。通過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政府與市場主體相互協作,為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提供充足資金保障。
(三)完善財稅政策頂層設計機制,提升財稅政策精準扶持水平。為降低企業研發風險和企業試錯成本,我國以往的財稅扶持政策更多傾向于企業前期研發階段,未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激勵政策設計要覆蓋整個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的鏈條,在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方面,最大化發揮政策效能。由以往偏重增值稅的間接稅優惠向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的直接稅優惠過度,逐步擴大研發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方式計提折舊,讓更多的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企業切實感受稅收優惠。
(四)擴大對企科技產品政府采購規模,增加企業有效需求。由于科技創新的正外部性,如果單純依靠市場,難以實現科技與經濟的真正融合,不僅需要政府的資金扶持更需要政策上的扶持。任何科技成果的經濟價值的實現都離不開后期市場開發與維護。政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將那些新技術、新產品列入地方政府集中采購名單目錄,幫助企業最短時間內打開市場,增加企業有效需求。最后,待企業產品獲得市場認可,知名度提升后政府就應急流勇退,讓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
(五)加大對科研成果轉化平臺的財稅扶持力度。針對國內的科技成果轉化現狀,需要有第三方中間平臺,尤其是權威成果轉化平臺,將專家手里的科研成果與企業市場靈敏性、金融機構手里的資金更好的結合。我國目前專門針對第三方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的財稅扶持政策較少,尤其是在第三方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規范性難以保障的前提下,第三方平臺的發展步履維艱。應盡快出臺針對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的第三方平臺的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壯大中間平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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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麗 單位:哈爾濱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