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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針對內部審計意見,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審計整改系統是整個審計“免疫系統”中一個重要的子系統,是確保審計監督到位的關鍵所在,抓好內部審計整改落實、提升內部審計整改力是促進審計成果轉化利用和實現內部審計增值的根本途徑。為此,筆者就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不力問題成因及解決途徑作以淺顯的分析。
一、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不力的成因分析
(一)責任主體整改動力不足。審計整改的執行,是被審計單位(即責任主體)在權衡多方面利益及影響因素的基礎上,相機決策的結果。一方面,如果審計整改不力的影響和后果對主體自身利益影響較小,則審計整改不被重視;另一方面,責任主體在主觀上會有意識地進行“整改篩選”,只接受對單位或組織價值有利、牽扯精力少的簡單操作性問題,而對部門利益關系不緊密、整改難度大的問題消極應對、敷衍拖延;再者,當前基層行較普遍地存在著審計發現問題責任與審計整改落實責任不匹配、不對等的問題,即: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落實的督促責任”缺位或尚未納入審計范圍,勢必使審計整改無法落實,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內審部門整改能動性發揮不充分。內審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認識不足、定位不準確,未能充分發揮其能動性是影響整改效力的至關重要因素。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部門)都應屬于整改中的“主角”,都應處于審計整改的主體地位,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基層央行內審部門多年表現出的整改“配角”定位,使審計整改以至于整個審計監督變得消極和被動,直接影響整改工作效力。
一是內審部門和內審人員對審計監督及整改工作認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審計、輕整改”和“一審了之”的現象。認為查出問題是內審部門的主要責任,整改問題是被審計單位(部門)的主要責任。由于這種思想的存在導致: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使深層次、風險性和棘手問題不能得到正常的反映;另一方面,對審計問題的產生原因分析不深不透、審計整改措施的制定缺乏原則性或降低處理標準。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審計整改流于形式和“屢查屢犯、屢犯屢查”現象的發生。
二是內部審計部門整改主導作用發揮不充分。被審計單位雖然是糾正及改進問題的主體,但內審部門對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也是審計監督的重要職能構成。被審計單位受自身對問題的認識角度、深度所限,以及囿于過多考慮個體利益,必然導致整改效果難以如愿;而審計部門可以利用自身知識優勢和對法規制度的精準把握,形成對審計發現問題的透徹理解及提出恰當的整改要求,指導、監督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否則,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方向感不強、壓力及動力不足,很難保證整改質量。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內審部門是從央行整體利益及全面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問題進行整改,如果缺乏對整改工作的指導,就不可能做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另一方面,缺乏對整改過程的監督,僅憑審閱整改報告這一“事后復核式”整改監督,不難發現被審計單位較普遍地存在問題整改情況描述模糊、整改不徹底、存在方向性錯誤的問題,有的甚至用一定篇幅在作“不必整改”或“無法整改”的“合理化”解釋,與內審部門的審計意見和整改初衷大相徑庭。
(三)“一體化”內部審計整改標準缺失。基層央行目前尚未在綜合考慮審計問題性質、形成原因以及問題嚴重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來全面、客觀地考量問題整改的適當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導致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部門)不能用統一的指標標準來指導和衡量整改工作以及整改的效果,從而產生“整改差異”;被審計單位整改“惰性”問題、“治標不治本”問題以及整改“表面化”和“短期化”問題就會不可避免甚至長期存在,審計整改實效性則無從體現。
(四)審計整改工作長效機制缺失。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部門聯動機制,“單打獨斗”的監督管理模式必然導致對審計結果與整改工作的分析、研究不夠,導致審計意見執行難;二是缺乏科學嚴謹的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部門)的整改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不強;三是缺乏有效的整改工作監督,整改信息公開機制未跟進,整改動力和壓力不足。
二、提升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力的有效途徑
基層央行內部審計整改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需要發揮領導層、監督層、職能部門管理層及整改責任主體層的整體合力作用,需要系統、完善的整改工作長效機制的有力支撐。只有通過強化各方整改責任意識,完善整改操作流程,積極構建全行“一盤棋”的“大監督”的整改管理機制體系,才能達到強化審計整改和提升審計整改力的目的。
(一)轉變觀念,強化責任主體意識。一方面,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轉變觀念,摒棄認識上的誤區,牢牢把握整改的領導權和控制權,成為整改中的“主角”,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依靠全方位指導,全過程監督和客觀評價,積極主導整改工作,切實推動整改質量的提升;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審計監督這一“免疫系統”在強化內部管理和提高組織價值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主動地與審計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促進內審服務與咨詢職能的發揮。從而,做到從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角度,推動完善工作制度,從源頭上把住問題產生的關口,使審計整改工作成為被審計單位(部門)的自覺行動。
(二)重心前移,強化整改過程監督。將審計部門對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融入整改過程之中,完善整改流程,實現整改監督的關口前移。即:對原來實施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被審計單位開展整改—被審計單位提交整改報告”這一“三步走”整改流程進行修改和細化,增添整改方案的審核和整改情況的適時反饋環節,改為“五步走”的整改操作流程,即:“下達整改通知書—被審計單位上報整改方案—對整改方案進行核準—被審計單位開展整改—整改事中反饋—被審計單位提交整改報告”。使得審計部門與審計對象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通過認真聽取審計對象的意見和深入分析研究,客觀公正地做出職業判斷,并通過審計專業視角提出建議和改進工作。做到在監督中更好地體現審計服務,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和提升組織價值。
(三)標本兼治,建立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建立“分析評價、結果運用、責任追究”一體化的“大監督”聯動整改機制,切實強化制度約束,優化整改環境。
一是實施審計整改集中磋商工作機制。成立由行長、各分管領導、監督部門、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實施“整改工作專題例會制度”和“審計監督集中體檢診斷制度”,從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角度深入分析典型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及時發現和揭示風險隱患,從而發揮領導監督、審計監督、部門自控與職能部門條線管理于一體的“大監督”職能作用,實現“全行聯動促改”。
二是建立整改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在綜合考慮審計發現問題的可計量性、問題的整改難度以及整改措施的制定等因素的基礎上,通過科學設定行領導、內審部門、職能管理部門等各評價主體的評價系數,建立系統化、“一體化”的整改工作評價標準;也可以在匯總評分的基礎上,制定“完全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無法整改”的分類判斷標準。從而形成統一判斷審計整改效果的準繩和依據,實現審計整改工作“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機制體系,提升整改效果。
三是實施審計監督專項考核與問責機制。一方面,實施審計監督專項考核制度,將審計結果與審計整改落實作為單獨的“監督管理”模塊納入對被審計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之中,有效彌補審計監督游離考核體系之外的問題,實現“內審監督權威”和審計整改實效”雙贏。同時,要對重大審計整改缺陷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另一方面,實施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制,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重大或重要整改缺陷,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并且要做到將審計檢查結果、審計整改落實結果、審計整改問責結果在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中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從而提高審計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作用。
四是實施內部審計公告制度。推行審計公開是推動審計整改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和最好的強化監督方式。一方面,要在審計結果通報的基礎上,實施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一體化”通報的工作機制。做到從審計到整改全過程公開透明,以公開促整改。另一方面,要與內審監督信息化建設工作相結合,通過開發“審計監督動態管理系統”、“審計監督風險預警系統”等,建立審計監督共享信息平臺,實現基層行在所轄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部門)審計結果、整改結果、分析評價與風險預警信息的實時錄入、傳遞、反饋、通報與報告,實現全員對審計監督情況的普遍查詢與再監督,實現以“公開促整改”。
作者:于曉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赤峰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