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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內設計的概念、原則及性質
要厘清室內設計概念,需要從其定義、原則和性質等方面去了解。
1.室內設計概念的界定
室內設計是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所處環境和相應標準,運用物質技術手段和建筑設計原理,創造功能合理、舒適優美、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內環境。這一空間環境既具有使用價值,能滿足相應的功能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歷史文脈、建筑風格、環境氣氛等精神因素。所以又把室內設計稱為“環境藝術設計”。室內設計以其人文的設計理念,承載了人們物質與精神消費的需求功能。
2.室內設計原則
室內設計的原則涉及到室內設計獨創性等法律問題,因此也需要加以把握。室內設計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創新性原則。設計之美的第一要義就是“新”。室內設計作為設計的一種類型,它的靈魂也在于創意]。
(2)個性化原則。個性化是設計的精髓。依業主的生活品質與審美標準,不同的設計體現了業主的個性化要求,如對空間的劃分、陳設上和材料的個性化追求等。
(3)環保性原則。室內設計具有雙重功能性:第一是審判功能,即要創造出一定的風格、意境和情趣來滿足人們對較高層次的審美需求;第二是環保功能,即室內設計要具有功能多樣、材料自然、無毒無害可再生的特點。
(4)科技性原則。隨著科學技術的大發展和民眾需求的提高,現代室內設計往往體現出電腦控制、自動化、智能化等方面的新特點,如智能大樓、低碳住宅、能源自給住宅等等。
3.室內設計的性質
室內設計的性質是我國對室內設計糾紛進行法律判決的重要依據,因此也需要加以把握。室內設計依其性質是一種建筑作品,在沒有物質化前,是一種圖形作品,都屬于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的版權作品類型。所以,室內設計是受我國《著作權法》調整的。對室內設計概念進行理論上的厘清之后,我們接著討論室內設計作品創造性程度的認定標準。
二、室內設計作品創造性程度的認定標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版權作品的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作用成果。由此可知,我國立法中構成版權作品的條件之一是創造性。把創造性作為構成版權作品的必備條件,幾乎無一例外地成為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的通例。然而,對于作品獨創性的標準判斷,在我國的立法、學術界與司法實踐中沒有形成統一共識,所以導致創造性標準處于游離狀態,司法實踐中形成不同的評判標準。在1994年的廣西“電視節目預告表”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電視節目預告表盡管系制作人獨立完成,且包含了大量的辛勤工作,但因其不具有創造性而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報告文學作品《落淚是金》作者侵權糾紛上訴案中,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卻認為,作品的獨創性并不要求作品具備較高的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其與創作水平沒有關系①。面對我國立法與司法現實,結合室內設計的自身特點來分析我國現實中室內設計作品的行業抄襲現象與管理中的混亂問題,筆者希望能在他國的立法實踐中借鑒一些破解的方法。
1.版權作品的獨創性
版權作品的獨創性不是絕對的,它的創造性并不意味著所有作品成份都與眾不同,借鑒別人已有的作品或者素材是可以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作為版權作品室內設計的原創設計的中心價值應該是創造本身,風格上、造型上、選材上的創新應是一個室內設計的靈魂,如果在一個設計中,作為成品時不能很明顯地讓普通民眾看出它這三個方面的與眾不同,就不應說是有創新的作品,也就是不符合著作權法版權獲得條件之一的“創造性”條件。
2.對于室內設計的“創造性”標準應該制定一個確定的標準
只有創作程度的標準化,才能使市場上抄襲與拼湊作品不再堂而皇之地存在。“他山之玉,可以攻石”,筆者在此借鑒曹文銜在1992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阿爾泰一案中所確立的“侵權認定法”基礎上進行補充而確立創作程度的四步判斷法,來進一步探討室內設計作品創造性程度的六步認定法:第一步,檢驗專業人士首先要選定參照物,也就是選定與要檢驗的作品在風格、造型上有相似性的已享有版權的作品。第二步,把需要檢驗的室內設計作品(受檢作品)以非專業性的民眾視角看是否具有一定的主題鮮明性。如果用非專業的知識水平都能看出沒有一點主題鮮明性的,則可把作品打回。第三步,把受檢作品中屬于公領域的內容和設計作品普遍性共有的創作手法和思想刪除。第四步,用專業水平把受檢作品與參照作品進行實質性對比,把與參照作品有實質相似的部分刪除后,看是否還有自身思想實質。第五步,把受檢作品自身實質的部分單獨拿出,看是否是室內作品最重要的三大元素———風格、造型、選材的創新,或是三者相結合的創新。如果作品所謂的創新不是體現在這三種,筆者認為,這種創新是沒有達到室內設計作品的創新程度。第六步,在確定作品具備風格、造型、選材上的創新或是三者相結合的創新之后,還要確保其創新內容在整個作品中的比例達到一定要求,即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由室內設計物質化后要具有感官性的認識屬性所決定的。筆者認為,在風格的創新上要達到自己作品的三分之二;造型的創新上要達到自己作品的三分之一;而選材的創新上要達到自己作品的二分之一。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作品的個體性原則,以滿足個性設計、量身定作者、以及普通消費者在物質與精神上的雙重享受。筆者認為,只有達到以上創造程度標準的作品才能賦予版權法的保護,以期對當下我國室內設計的抄襲之風有所遏制。
三、室內設計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的重要制度之一,這一制度的價值取向在于平衡著作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使社會能夠穩步發展。國際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第9條規定了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同時開創了國際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標準,即以“三步檢驗法”作為判斷合理使用構成的一般原則:
(1)有關使用就具體的特殊情況而言;
(2)特殊情況下的使用沒有影響著作權人對于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步檢驗法”一方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版權,另一方面也使使用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在這一原則之內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有了理論與法律的支持。合理使用制度的開創,在促進社會發展過程中怎樣平衡社會發展和著作權人版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國1992年10月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2002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對此公約進行了借鑒。運用“三步檢驗法”,可以說使我國基本達到了國際標準。對于這一合理使用制度,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思考。
1.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從國際上看,主要有三種:“具體規定性”模式;“抽象規定性”模式;“抽象規定性十具體規定性”模式。從《著作權法》第22條看,我國是典型的“具體規定性”的立法模式,列舉了12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提高了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和效率。但是,這種立法模式缺少了“抽象性規定”立法模式的靈活性,面對快速發展的社會,顯得封閉與死板,由于缺乏現實針對性,使新的版權侵權現象得以游離在法律規定的邊緣,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依據受限。
2.關于《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權法》第22條的局限性給室內設計抄襲與仿冒很大的規避空間,應對其進行針對性地思考。
(1)室內設計的整體效果,主要體現在風格、造型和材料上,如果其中之一是純借用他人的,算不算合理使用?當然不能,因為這其中之一的相似就會讓被仿作品版權人的設計產生很大的市場波動,這種行為會對作品的市場消費在新作品上市后產生很大的影響。依“三步檢驗法”可知與合理使用制度的差異。
(2)現在市面上存在“免費設計”的現象,但是這種“免費設計”只不過是招攬生意的招數而已,看似美味,實難下咽,最終消費者還是在裝修費用中為之買單。“免費設計”與單純的非營利性使用作品是不能同日而語的,與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非商業性標準也是不同的。
3.關于消費者新理論挑戰室內設計版權合理使用制度
筆者認為,在對室內設計的個人使用上不應適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個人使用制度。
(1)從室內設計消費效果的長久性來看,室內設計是一個大工程,消費者不可能頻繁更換,所以一個室內設計方案會受到客戶分配額的限制。而且,由于我國人居環境觀念的改變,室內設計中個人用戶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室內設計在裝修成本中占的比例也越來越大,個人用戶如果都免費使用他人的室內設計作品,這對版權人財產利益的獲得將造成很大的沖擊。
(2)從消費者個人復制的私人消費性來看,隨著科學的發展,特別是網絡數字技術的發展,信息的傳遞沒有地域的限制,如Napster、BT等“點對點”技術的普及,使數以萬計的個人電腦可以對某一信息文檔進行共享,而這種共享得到的信息,對于消費者個人而言是免費的,對于室內設計與施工是可以分離進行的,所以當個人消費者能從網絡共享中獲取免費的設計方案時,是沒有人會主動提出給原創者版權費的。所以,在這種大海般的未經授權的個人復制行為中,對版權人的版權市場銷售量勢必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我們不能再用過去單純的消費性使用是合理使用制度的觀點來調整今天的行為,也就是說,對于數字化時代的今天,這種大批量的個人復制行為是否依然是版權人能容忍和接受的合理使用范圍?依筆者之見,這種對室內設計的私人消費行為應被排除在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圍之外。
(3)從“三步檢驗法”來看,以上消費者的使用方式已經使版權人的版權和復制權受到了很大的侵犯,直接影響了室內設計的市場份額,對版權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所以,不應再適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個人消費理論”。也就是說,單純性的個人消費性地使用室內設計作品已經不屬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疇,個人消費者也應該對其使用行為付費。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室內設計的個性化特征和現實問題,從版權法的角度對室內設計的版權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室內設計創造性的六步認定標準。并從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著作權法》第22條、消費者新理論挑戰等方面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深入的探討,以期能夠對現實問題有一定的改良作用。筆者更希望專門性的室內設計法律法規能夠適時出臺,這樣,對于我國現實中忽視室內設計特點和要求,忽視建筑形式與內部空間的整體,盲目照抄照搬,盲目進行材料的堆砌,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而把室內設計者的本職拋棄之現象,才有大的法律引導作用。人文性、環保性、創新性、科學性的室內設計理念應成為我國設計市場的主導思潮,讓有民族特色的、創新力強的室內設計作品能占據國際市場,才能促使我國在室內設計國際市場上的被動模仿角色有重大轉變。
作者:諸葛語丹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