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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孔子面對宗法制度松弛、個體小家庭普遍建立的情形,提出了家庭人際關系和家庭制度的相關禮儀,此后便作為規范沿用下來。宋代歐陽修和朱熹面對政治型的門閥士族解體、血緣型的家庭制度建立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沿用的仍然是孔子的理論。直到上個世紀初學者才開始把家庭作為審視對象,從歷史的角度來研究家庭問題。近百年來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后兩個階段以大陸學者的研究為主)。
一、“五四”前后到四十年代末
進入20世紀之初,傳統的家庭仍然作為中國人習慣的生活模式穩定延續著,而當時已經是中國社會最為激烈動蕩的大變革時期。在這種背景下,加之西學東漸,反思傳統成為時代潮流,對家族制度的反思和研究提上了日程,家庭史的研究最初是附著在家庭史研究上的。
最初的中國家庭史研究是從批判封建家長制、批判夫權入手的。早在時期,康有為的《大同書》就指出在封建家長制下人們“半生壓制,而終不得自由”;譚嗣同也在《仁學》中講,批判君主專制首先要批判封建家長制,因為“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軛民,父以名壓子,夫以名困妻”,所說的“名”就是三綱五常。同時,康有為和譚嗣同都提出了“打破家庭”的主張,并且把“人人平等”的理想具體化為男女平等。辛亥革命時期的革命派在盧梭的“社會契約”思想的影響下,強調人人平等和人的自由權力,所以也極力痛斥以封建家長制為主體的傳統禮教,對傳統禮教的創始人孔子進行了公開抨擊,提出了“家庭革命”的主張(《女子家庭革命說》,《女子世界》第四期)。到“五四”時期,在《萬惡之源》、《由經濟上解釋中國近代思想變動的原因》中認為,政治民主的基礎是家庭民主,家長專制是封建君主專制的根源(《選集》第227、第302頁)。陳獨秀也認為,講民主就必須“反對孔教、禮法、貞節、舊倫理”(《新青年罪案之答辯書》,《新青年》6卷1號)。稍后的魯迅指出,“父為子綱”是違背自然規律和妨礙社會進步的,禮教是“吃人”的東西(《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魯迅全集》卷一)。這個時期學者們對家長制的批判是當時的現實需要,但只是批判,不是研究。
從20年代到40年代便逐步轉入對家庭問題的具體研究了。研究中國家庭史的論著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類是考察婦女、婚姻問題,從一兩個方面剖析家庭問題。陳顧遠的《中國古代婚姻史》(商務印書館1925年版)和陳東原的《中國婦女生活史》(商務印書館1928年版)是有代表性的兩部著作,分別選取了歷代的婚姻方式、婦女生活的幾個主要方面予以介紹,對各個時期的特色歸納較準確。同時還有呂思勉的《中國婚姻制度小史》(中山書局1929年版)、陶希圣的《婚姻與家族》(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王書奴的《中國娼妓史》(上海三聯書店1934年版)等。這個時期學術界的專著多而論文少,重要論文有董家遵的《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中山大學《文史匯刊》1卷1期,1934年3月)、聶崇岐的《女子再嫁問題之歷史演變》(《大中》1卷4期,1946年4月)等。
二是家庭史研究中涉及的家庭問題。家族(宗族)問題從20年代起成為研究熱點,呂思勉的《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中山書局1929年版)討論了大宗小宗、姓氏、同居、立后等問題。前述陶希圣的《婚姻與家族》一書也考察了父子關系、家庭與家族關系等問題。高達觀的《中國家族社會的演變》(正中書局1944年版)一書對家族制度談得很少,大部分篇幅在討論家庭問題。樓桐孫的《中國家制的過去與未來》(《東方雜志》28卷2號,1929年)一文也是把家族與家庭合在一起考察的。其他論文大都是分朝代考察,比較集中的有發表在《食貨》雜志2至5卷的曾謇、陶希圣、陳鵬、劉興唐等人的文章。
三是家庭現狀調查的著作也涉及到了歷史上的家庭。從20年代開始,社會學、人類學在我國流行,特別是30年代,社會調查成了學術界的時尚風氣,其中大部分著作重點考察家族、村落、人口問題,都必然涉及到家庭問題。截至1949年,專門研究家庭問題的專著至少有40種(詳見鄧偉志等《家庭社會學》第十二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多數是用社會調查的方式考察當時的家庭問題的,也追述了歷史上的家庭。李景漢的《北平郊外的鄉村家庭》(商務印書館1929年版)和《定縣社會概況調查》(北平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1933年刊行)、潘光旦的《中國之家庭問題》(新月書店1931年版)、陳達的《現代中國人口》(1946年芝加哥大學用英文刊行,1981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文本)、費孝通的《鄉土中國》(上海觀察社1948年版)等是這方面的代表作。在這方面影響最大的是費孝通的兩本書,一本是《生育制度》(上海觀察社1947年版),是費先生在西南聯大開的一門課的講義,這本書用潘光旦的話說,“實在是一門《家庭制度》”,在書中費先生運用社會學、人類學的原理,從整體上考察了家庭如何延續、為何延續的問題;另一本是《江村經濟》(1939年在英國出版,1986年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文本),原是費先生的博士論文,該書從一個小型社區入手,考察了鄉村的經濟生活,而且是從家庭經濟生活入手考察的,討論了家庭的延續、家產的繼承、親屬關系的擴展、生產生活日程等問題。作為社會學家的費先生的研究,為歷史學界提供了一種新的學術視角和方法。當然,費先生由于主要“致力于實地調查而輕視圖書館工作”,對古籍資料重視不夠(大衛·阿古什《費孝通傳》第72頁,時事出版社1985年版),在進行古今對比的時候難免有一個概念化的前提。
二、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
從50年代初開始,社會學、人類學由于只講人的自然本性和人類共性,不講階級性,被視為“偽科學”,遭到了批判和取締,相應地用社會學、人類學方法研究歷史上家庭問題的論著也越來越少,到六七十年代甚至處于停滯狀態。
在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的幾年里,由于批判封建族權、制止宗族活動的需要,有少量的家族史論文,也提到了家庭史上的一些問題。主要有楊寬的《試論西周春秋間的宗法制度和貴族組織》(《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56年版)、張政烺的《古代中國的十進制氏族組織》(《歷史教學》1951年9、10、12期)、金景芳的《論宗法制度》(《東北人民大學學報》1956年2期)、馬起的《婚姻和家庭在歷史上的演變》(《東北人民大學學報》1956年6期)、賀昌群的《關于宗族、部族的商榷》(《歷史研究》1956年11期)、童書業的《論宗法制與封建制的關系》(《歷史研究》1957年8期)、傅衣凌的《論鄉族勢力對于中國封建經濟的干預》(《廈門大學學報》1961年3期)和左云鵬的《祠堂、族長、族權的形成及其作用試說》(《歷史研究》1964年5、6期)等。這些文章大都是為了響應批判封建族權的需要而寫的,其中傅衣凌先生的文章則是從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問題入手考察的,左云鵬先生的文章實證性很強,提出的問題有創建性,是這個時期同類文章的代表作。但是這些文章對家庭問題涉及很少,甚至不如三四十年代的同類論著。
這個時期學術界與中國家庭史研究相關的成就有兩個方面值得一提。一個是與男女平等、“半邊天”說相配合的婦女史研究,為家庭史的考察提供了參考。再一個就是文物考古工作者的貢獻,在這30年中甚至“”期間仍然有一些重要的考古發掘,在《文物參考資料》、《文物》、《考古》、《考古通訊》和《故宮博物院院刊》發表了很多竹簡、墓志、畫像磚、塑像、繪畫,為后來的家庭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原始材料。
三、七十年代末到現在
隨著社會學、人類學的恢復建設,從70年代末開始,中國家庭史研究進入第三個階段,也是迄今仍在持續發展的高潮時期。自80年代初以來的20年既續接了30—40年代的研究思路,使家庭史的研究完成了從社會學、人類學向歷史學的轉變;在深度和廣度上又有拓展,并且依據敦煌文書和徽州文書等資料進行了區域性的深入研究,是近百年來中國家庭史研究成果最多、論題最多的時期。
通論性的中國家庭史研究專著主要有:王玉波的《歷史上的家長制》(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和《中國家長制家庭制度史》(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鄧偉志的《近代中國家庭的變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麻國慶的《家與中國社會結構》(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史鳳儀的《中國古代婚姻與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樹標的《中國婚姻家庭的嬗變》(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祝瑞開的《中國婚姻家庭史》(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等。
斷代性的家庭史研究專著主要有:謝維揚的《周代家庭形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朱鳳瀚的《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彭衛的《漢代婚姻形態》(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岳慶平的《漢代的家庭與家族》(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楊際平等《五一十世紀敦煌的家庭與家族關系》(岳麓書社1997年版)、高世瑜的《唐代婦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段塔麗的《唐代婦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張邦煒的《宋代婚姻與社會》(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王善軍的《宋代宗族與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等。對元明清時期家庭問題的專門研究相對少一些,但論述這個時期家族、社會問題的專著都用很大篇幅考察了家庭問題,如鄭振滿的《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等。
近幾年出版的專門史著作中有的也以相當篇幅討論了家庭問題的某個具體方面,主要有馮爾康等《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陸續出版的多卷本《中國古代社會生活史》、龔書鐸等主編的多卷本《中國社會通史》、陳高華等主編的多卷本《中國風俗通史》,以及馬鏞的《中國古代家庭教育史》(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1997年版)、閻愛民的《中國古代的家教》(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1997年版)、邢鐵的《家產繼承史論》(云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等。這些情況說明,家庭史的研究已經成了一個專門的研究課題,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把家庭作為一個獨特的社會構件納入到歷史整體觀察的視野。
在以上各個方面的研究中,論文都占很大的比重。據郭松義統計,近20年來國內學者發表的專門研究中國家庭史的論文共47篇(詳見《中國社會史研究五十年》,《中國史研究》1999年1期),限于篇幅就不具體列舉了。
家庭史研究的基本內容應該是家庭的結構和功能。家庭結構揭示家庭的存在形態,即歷史上的家庭是個什么樣子;家庭功能應該揭示家庭的實際作用以及家庭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盡管近20年來的有關論著與前兩個時期一樣,存在著對研究對象不甚明了或把握不準的問題,在很多具體問題的研究上則很有成就,既提出了問題又初步分析和解決了問題。要而言之,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家庭形態,即家庭的基本樣式或總體面貌的研究。在綜合性的長時段考察中,有關論著注意把握家庭的變化趨勢,王玉波認為,在氏族社會初期家庭還處在幼年階段,經歷了母系、雙系到父系家庭的演變過程;夏商時期家庭依附于家族,個體小家庭尚未取得獨立地位;春秋時期隨著宗法制度的逐步松懈,小家庭逐漸獨立出來;戰國至西漢初期,個體小家庭成為占主導地位的形態,并且形成了父系父權制家庭制度。還有的學者認為,家庭形態的變化可以按照社會形態的變化依次分為原始社會家庭、奴隸社會家庭和封建社會家庭三個階段。這些劃分方式雖然不盡相同,卻與臺灣學者杜正勝的“漢型家庭”、“唐型家庭”的概括一樣,都試圖打破朝代界限,從長時段上把握家庭形態的變化。
從微觀上考察家庭形態的變化,主要是考察家庭規模和結構的變化。家庭規模指人口的多少,家庭結構指家庭成員間的(姻緣和血緣)關系。學者們在討論中大都使用社會學的概念,按照核心家庭、擴大的核心家庭、聯合家庭來劃分,以其中的“擴大的核心家庭”即“三代五口之家”為標準家庭模式。依據正史典志的記載,并結合出土資料推斷,漢代以一對夫婦和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體;唐代家庭人口多,平均為五到八口;宋代則減少為一到兩口。學者們認識到,漢代家庭比較小是事實,但唐宋家庭規模的記載有誤差,前者是由于同籍與異財的絞纏,后者是丁與口的混淆,帳面上所反映的實際是“戶”而不是“家”,家庭的規模依然是五口。直到明清時期,一直是這樣,只不過在宋代以后變化幅度小了。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宋代以前的“三代”以最長的祖父母為核心,同一個祖父母的子孫在一起生活,有直系也有旁系;宋代以后的“三代”仍然是同祖父母、父母一起生活,卻是以中間的壯年夫婦為核心,上養老人(即祖父母,原來的家長),下育子女,只有直系血緣關系了。家庭的結構和規模趨于簡單和穩定了。
第二,家庭生活,包括婚姻、婦女地位、家庭生計、家產繼承等問題,是對家庭關系和職能的具體考察。婚姻是構成家庭的第一要素,有關論著對婚姻問題的考察甚至比對家庭的考察更為重視,是一個歷久不衰的熱點,唐宋之際婚姻觀念的變化是學者們著力最多的地方。目前大致形成了這樣的看法:唐宋及其前后各個時期都不像我們曾經認為的那樣不近人情,而是在結婚上注意兩廂情愿,離婚上注意是否“義絕”,都比較重視當事人的意愿。
對婦女地位的考察多是圍繞法律地位和財產權利兩個問題展開的。通過對娘家財產的繼承、隨嫁奩產的使用、寡婦財產權等問題的考察,對傳統觀念作了修正,認為婦女的地位并不像習慣所認為的那樣低。也有的學者對當前的這種研究提出了質疑(鄧小南:《六至八世紀的吐魯番婦女:特別是她們在家庭以外的活動》,《敦煌吐魯番研究》第四卷,1999年),認為很難用單一的線性思維來考察婦女的地位問題,很難用結論性的話語來描述婦女的地位,有意義的論題不是婦女地位的簡單的“上升”或“下降”,而是應該用歷史的眼光去認識婦女實際社會角色的豐富而復雜的內涵。
家庭生計即家庭生產生活的安排方式,應該是家庭經濟研究的主體內容。以往的經濟史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賦稅制度、工商業和租佃關系幾個方面,都是著眼于社會化過程,而不是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最近有學者提出要研究農家經濟史,并提出了“農民家庭生計”的概念,認為“農民家庭生計”是一個貫穿于農民家庭的經濟生產、婚姻生育、撫幼養老、教育娛樂、神祖祭祀、社會交際等所有生活內容的綜合體系,其內容構成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基本的物質設備和條件,如田宅、工具和消費資料;二是基本的生產與生活技能,包括經驗知識;三是日常生產生活的全部制度性和習慣性安排。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設想,但目前對這個問題的整體性研究還是空白。
家產繼承問題主要是探討家庭的更替方式。家庭的壽命與家族不同,家族可以永世長存,家庭則有時限性,一般存在三四十年的時間。家庭的消亡實際上是家庭的代際更替,是父家庭傳給了子家庭,表現為通常所說的分家過程。至遲在戰國時期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家方式,保證了家庭自我更替的順利進行。普通民戶的分家過程有兩個內容,即家庭財產的析分和家庭門戶的傳繼,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目的。其中對家產繼承問題的考察相對多一些,馬新、齊濤的《略論中國古代的家產繼承制度》(《人文雜志》1987年5期)一文勾勒了家產繼承方式的整體框架,是一篇富有開創意義的短文。實際上,我國古代的分家方式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包括有親生兒子的家庭的諸子平均析產,分居以后以多繼少傳繼門戶的方式;無子嗣和遺孀家庭的女子繼產承戶的特有方式;旁系以及擬制血緣關系家庭中的立嗣或遺囑繼產承戶方式等,保證了各個家庭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夠有序地更替傳延下去。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還不夠全面。
第三,家國關系,即家國同構、家庭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主要圍繞“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這一命題展開,探討家庭與社會的各個層面的關系,包括家庭與社會的互動式影響。這也是中國家庭史研究中最早提到的問題,近20年來重復過去的認識多,實質性進展不大。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百年來的中國家庭史研究從初創到今天,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特別是近20年的研究,提出了很多以前沒有注意到的問題,而且在多學科交叉研究中拓寬了視野,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學術基礎。同時,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有的時候批判多于研究、具體問題的研究中的單一性思考習慣等問題外,還存在一些偏差。
一是研究對象與研究目的錯位。主要是急于通過家庭看社會,把家庭的研究當成了手段,所以對家庭本身的問題研究不夠深入細致,往往只是描述一下輪廓。家庭史的研究當然應該反映社會,反映家庭與基層社會、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但是,家庭史應該首先是家庭史,應該先弄清家庭史本身的問題,然后才好揭示其社會意義,不應該主次顛倒。
二是與婚姻史、家族史的研究混淆。家庭與婚姻是密切相連的范疇,但家庭中除了姻緣關系更有血緣關系,有的論著從婚姻形態的角度界定家庭形態和類型,還有的把婚姻史和家庭史互相取代,甚至混同了(王玉波:《中國家庭史研究芻議》,《歷史研究》2000年3期)。由于我國歷史上家族勢力的強大,家族史的研究一直明顯地強于家庭史的研究,以至于把家庭史的研究包括在家族史的研究之中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沖淡了家庭史的研究,而且連家庭與家族的關系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也沒有真正弄清楚。
三是還沒有成熟的中國家庭史研究理論和方法。從過去百年以來的選題看,或為政治形勢的需要所左右,或者依據社會學、法學的理論來鎖定研究內容,還有的受歷代家訓和倫理說教中的理想家庭模式的影響,真正從中國歷史上存在過的普通家庭本身而生發的研究題目并不多,更談不上系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們還沒有自己的家庭學理論和方法,因此也就沒有自己的家庭史研究理論和方法。西方的家庭學理論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與研究對象,我們很難把握其精髓,把握了精髓也未必適合中國家庭史的研究。探索中國家庭史研究的獨特的理論和方法,使其發展成為獨立的學科,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