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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礎,提升了政府管理效率。一直以來,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信息公開,相繼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以及新聞發言人制度。2007年,我國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流程、主體等作了詳細規定,使政府信息公開日益規范。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水平還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制約政府信息公開的因素。具體來說主要有:
一、政府信息公開影響因素分析
1.信息公開渠道較單一。在目前各級政府倡導的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網絡始終是政府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普通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最直接、最方便的來源渠道。因此,政府信息公開很大程度上與地區的網絡基礎設施以及公眾的網絡普及率有關。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豐富,載體多樣,社會公眾能夠從網絡中獲取相關信息。而在西部落后農村地區,人們還是依賴傳統的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缺少利用現代信息手段獲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媒介。
2.受眾“知情權”意識不強。知情權是普通公眾對政府的決策、政府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發生的與其密切相關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公民獲取的信息不僅包括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還包括與普通群眾利益相關的各種信息。但人們常常忽視了對“知情權”的享有,主要與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有關,尤其是主動獲取政府信息的主動性不足。
3.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與公眾在信息分布方面存在不對稱,我國80%的信息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除了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涉密信息不能公開外,大部分信息都應該公開。但對于介于秘密和公開之間的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如何公開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導致了公眾獲取信息源有限。政府在公開信息方面,應依據《檔案法》《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有關信息公開的條例或規章,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政府強化信息公開的路徑解析
公眾對政府部門有著與生俱來的親切感和信任感,政府信息也被認為是最正式、最權威的信源。這種特殊性,更要求政府部門加強信息公開力度,拓寬信息公開渠道,豐富信息公開內容。
1.重點是做好制度建設。提升政府信息公開效率和質量的根本在于制度建設,尤其是要加強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機制和監督機制建設。《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第34條規定:對于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行政機關,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這些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建立責任追究制提供了很好的依據,作為政府機關,要切實運用好責任追究制;還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既要做好內部監督,也要積極引入社會力量,接受外部監督,充分發揮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力量,共同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2.關鍵是建立公開與保密協調機制。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需要充分把握保密與公開之間的尺度,要做到“應公開、盡公開,當保密、應保密”,在公開與保密之間不能偏頗任何一方,公眾知情權的滿足和國家秘密的保護都很重要,關鍵是要劃清保密與公開的界限。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信息公開范圍,應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不應公開的信息,反之則應公開。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保密法》中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應做到定期審查和動態管理,對于屬于“脫密”事項的應做好公開。
3.保障是要完善行政訴訟制度。2010年,最高法通過了《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可訴性,對訴訟原被告的主體資格、訴訟權利內容以及訴訟程序都進行了立法確認,規定的出臺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最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提供了選擇,也是公眾知情權的司法保障。但該《規定》還沒有建立徹底的司法審查制度,尤其是沒有確立“國家秘密”的司法審查制度,導致在實際應用中出現了“濫用訴訟”權利的現象。為此,還應進一步完善立法內容,確認國家秘密司法審查的原則和程序,保障政府信息公開中政府、公眾等各方的正當權利。因此,從信息公開的效果來看,政府通過各種渠道將利益類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地予以公開,社會公眾因此可以根據掌握的政府信息來了解和監督政府和行政人員的工作,這對于政府樹立誠信形象和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作者:李瑩盈 單位:上海大學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