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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沒有規定要按工資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我公司
便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列支的福利費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并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細核算。請問稅法對職工福利費
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日前,湖北省石首市隆光汽配有限公司的會計王某撥通了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員從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兩方面作了解答。
在會計處理上,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
》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
賬面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
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
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在稅前扣除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也就是說,可以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福利費;二是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的部分。與
原規定的不論福利費用是否真實發生,對企業按計稅工資14%計提的福利費均可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新舊政策的銜接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
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
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即稅法上對企業2007年度的職工福利費,仍可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
計算扣除,而會計上對企業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要予以沖回。同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節余的職工福利費不得挪作他用。
比如,將節余的福利費用于支付業務招待費,雖然并不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將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
部分作為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