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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深加工的稅收政策問題一直是廣大出口企業和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關心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在沿海開放地區和加工貿易貨物出口比重比較大的地區,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內關聯企業生產分工的細化,購買“間接出口”貨物深加工的業務日益增多。而相應的稅收政策不大合理,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政策的執行也不盡一致。筆者調查了海關對“間接出口”貨物的現行監管流程和出口企業“間接出口”業務的實際情況,結合稅收管理的實際,對“間接出口”適用的稅收政策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幾個階段和海關的管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加工、裝配出口征免工商統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146號)第二條,首次提出了“間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產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該文件的第三條同時規定,對“間接出口”實行免稅的稅收政策,即“加工報關出口不離境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持憑海關出具的‘出口報關單’,并附送與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訂明專供再加工、裝配出口產品的數量、金額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生產環節工商統一稅手續。”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資企業原征收的工商統一稅改為增值稅、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第二條再次對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業務作出規定:按國稅發[1992]146號通知的精神辦理,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按文件規定,當時的“間接出口”免稅政策適用于所有外商投資企業。
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并且為了打擊和減少出口騙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第六條對“間接出口”的稅收政策又進行了明確規定國稅發[1994]239號中的有關規定僅適用于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后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432號)第三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的企業范圍進行了重申,規定這一政策僅適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就是現行“間接出口”貨物的稅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間接出口”實行免稅政策,其他出口企業之間,(包括新、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新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外商投資企業與外貿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都應當視同內銷,照章征稅。
為此,筆者專門了解了海關對“間接出口”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三條對保稅貨物的監管作了規定,其中指出,對成品結轉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海關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單證核銷或下廠核銷。《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第五條明確規定,要嚴格轉廠深加工管理。加工貿易企業以結轉的保稅產品開展深加工復出口業務,須按商品分類管理的規定,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限制類商品和C類企業需深加工的,由海關按轉關運輸或計算機聯網辦法實行監管,不具備以上管理條件的,由海關收取轉廠深加工保稅產品稅款等值的保證金。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轉廠加工。在實際操作中,海關對企業結轉采用計劃備案制度。承接國外進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料件保稅監管,加工成品轉給國內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企業再加工、裝配時,第一家企業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結轉深加工申請表》向海關申報轉出計劃,經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報關手續和進料加工手冊的核銷。同時,下一家企業應到其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并到海關以進料加工形式辦理進口手續,海關再納入進料加工保稅監管,依此類推。海關對上述報關出口但未離境的產品,出具加蓋“不作海關出口統計”戳記的“出口報關單”。如果加工貨物是國家規定的限制類敏感貨物,海關要辦理嚴格的轉關手續進行監管。
二、現行“間接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海關和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關對“間接出口”是按照出口辦理報關手續的,只是不作為海關的出口統計,而且下一家企業取得料件時,海關仍當作是進口料件予以保稅監管。而現行“間接出口”稅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間接出口”業務實行免稅政策外,其余企業則視同內銷,要征稅。
(二)稅收上對非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政策存在明顯的稅負不公。
在海關管理上,進料加工“間接出口”不以加工企業性質區分,適用同樣的監管辦法。而稅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資企業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特別是非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間接出口”,由于海關對進口料件保稅,下一家加工企業照章征稅時,基本上沒有進項稅金抵扣,稅負太高,企業難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資企業由出口免稅改成出口退稅辦法后將面臨新的政策不一致問題。
從1999年11月1日起,國家允許老外商投資企業選擇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或者實行出口退稅辦法。江蘇省申請2000年繼續實行免稅辦法的老外商投資企業有689戶,占老企業總數的36%。經調查,大多數是因為原來從事“間接出口”業務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政策停止執行后,“間接出口”稅收政策將面臨新的不一致的問題。
(四)稅收上容易產生偷、騙稅行為。
一種情況是,由于對其他企業之間的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要照章征稅,當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生產的產品無法出口時,為了免受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處罰,同時結轉出口貨物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降低稅負,就與國內需要其產品的企業達成協議,通過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將貨物轉出,核銷進料加工手冊,作為外銷處理。還有一種情況是,進口農產品(如棉花、豬皮等)的企業容易造成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和轉入方企業多退稅現象。從轉出方企業來講,其進口農產品生產的產品無法出口,為免受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處罰,就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向海關申請結轉手續,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轉入方企業;同時,為減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銷項稅增加的稅負,有的轉出企業會對進口農產品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提進項稅金,騙取進項稅款抵扣。從轉入方企業來講,如果屬于外貿企業,一方面可以繼續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核銷手冊,另一方面可以憑轉出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進項憑證全額退稅,形成了多退稅款;如果屬于生產企業,其進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進項憑證抵扣,另一方面由于進料加工可以按照海關組成計稅價格虛擬進項,實際上是重復抵扣進項稅,侵蝕了國家稅收。
三、對“間接出口”實行不同稅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為了鼓勵進料加工貿易的順利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對“間接出口”實行不同稅收管理辦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達到統一稅收政策,公平企業稅負的目的。下面按照3種具體辦法探討對進料加工“間接出口”的稅收政策。
(一)視同內銷,道道征稅,深加工貨物報關離境時按現行一般貿易的規定辦理退稅。
這是現行的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貨物內銷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種意見:
1、認為第一道環節貨物銷售給下家企業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征稅;第二道環節貨物銷售時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憑前道環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最后一道環節貨物報關離境出口時,作為外銷處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辦法辦理退(免)稅。
從稅收原理上講,這種辦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點:(1)第一道環節進口料件保稅,沒有進項,稅負太高。(2)道道征稅,失去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海關保稅的意義。(3)最后一道如果適用“先征后退”辦法,全額由中央庫退稅,金額很大,中央財政負擔相對加重。
2、認為第一道環節貨物銷售給下家企業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照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實行虛擬抵扣辦法計算征稅;第二道環節往后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最后一道環節按照“先征后退”辦法辦理退稅。辦理時,如果出口企業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規定劃分清楚使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則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環節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金額乘以退稅率抵扣退稅,視同進口料件扣除。
這種辦法并不可行,其問題在于最后一道環節,辦理貨物報關離境的出口企業實際負擔了第一家企業模擬抵扣的稅款。
此外,上述兩種意見還存在一個問題:從出口企業的角度講,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般都是按照海關的規定按出口銷售處理的,開具給下一家加工企業的發票是外銷發票,收取外匯并辦理收匯核銷;而現在稅收上要求視同內銷,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顯得有點“不倫不類”。
(二)視同出口,道道免稅,深加工貨物報關離境時按現行的加工貿易規定辦理退稅。
承接進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業,應先憑《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進口料件進口報關單、進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稅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待加工貨物結轉第二家出口企業進料加工之前,再憑出口外銷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目前,外管部門對間接出口不論收取外匯還是人民幣都出具收匯核銷單)到其主管退免稅稅務機關開具《進料加工間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辦理免稅手續。最后一道環節的出口企業實行退稅辦法,具體按照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第二條現行加工貿易辦法辦理退稅。
這種辦法,政策上比較順,而且手續簡便,可操作性強。其問題在于,海關是否能嚴格進料加工“間接出口”貨物的監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間接出口”免稅的貨物走私或者偷騙稅。
(三)視同出口,道道結轉,道道按照現行加工貿易的規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環節,出口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均作為進料加工貨物復出口銷售處理,并開具外銷發票辦理結算。在稅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辦法,從第一道環節開始,就按照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第二條有關規定辦理,征稅時對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予以虛擬抵扣,退稅時按退稅率扣除。
這種辦法使得“間接出口”的海關管理與稅收管理趨于一致,每道環節的稅負也比較合理,從出口企業的角度看是比較可行的。但也有缺點,(1)目前海關僅傳送最后出口離境的報關單電子信息,而國內結轉環節的報關單上海關不加蓋“驗訖章”,不簽發出口退稅專用聯,而且沒有相應的電子底單記錄,無法進行報關單電子信息的“二次核對”,這樣前道電子信息無法核對,難以準確把握其貿易的真實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續繁瑣,辦理征、退稅的稅務機關工作量都會相應地增加。
四、幾點政策建議
綜合上述3種管理辦法的利弊,筆者建議:
(1)從統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公平企業稅負的原則出發,建議采用第二種辦法,即視同出口,道道免稅,最后退稅。但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間接出口”免稅政策偷騙稅,稅務機關和海關必須緊密協作,加強信息交換。海關應完善和強化對“間接出口”貨物手冊結轉的監管和核銷,加大打擊利用深加工結轉“飛料”走私等違規操作的力度:稅務機關應健全“間接出口”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和制度,加大專項檢查和打擊偷騙稅的力度。
(2)考慮到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政策執行到2000年底為止,從2001年開始全部實行出口退(免)稅的政策,如果對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間接出口”實行免稅政策也同時取消,為了使從事“間接出口”業務的企業稅負更合理,建議采用第三種辦法,即“視同出口,道道先征后退”。但為了進一步嚴格審核把關,海關對“間接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辦法要調整,出口電子信息也應傳遞給稅務機關,以供其與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數據信息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