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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及時處理好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檔案問題,防止流失,1998年國家檔案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研究、聯合下發了《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了檔案處置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機密,防止檔案散失;區別情況,依法、合理處置;維護檔案的安全、便于有關方面對檔案的利用;有利于企業保持經營管理的連續性。規定了分類進行檔案的歸屬與流向,其中對沒有去處的檔案以及部分黨群、行政管理檔案要求移交給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寄存"成為改制企業檔案存放的一種重要方式存在。
關于"寄存"檔案,在《檔案法》中第十六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也就是說,不屬于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單位和公民,其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可以以"寄存"的形式存放在檔案館。"寄存"作為檔案移送檔案館的一種方式固定下來,但檔案館是否適合寄存改制企業的檔案?如果盲目寄存這些檔案,又會給檔案館帶來怎樣的隱患?
隱患一、檔案數量多,占用空間大。從改制企業來看:以我區實際為例,共有改制企業319家(不包括鄉鎮企業),其中國有企業60家;集體企業259家,1999年6月前已改制企業204家。從檔案情況看:部分已改制企業檔案仍屬遺留問題,集體和鄉鎮企業資產產權變動時,檔案的處置如果參照《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執行,那么就會出現檔案數量大,質量差的現象。從實際狀況看:企業主管部門檔案機構面臨人員缺乏、庫房緊張的現狀,不易承擔起接收或寄存檔案的負荷,這項工作最終將落在檔案館。面對這種狀況,檔案館如果無選擇地對改制企業檔案加以接收或寄存,幾十年后,當出現庫滿為患、爆發庫容量危機時,我們又該如何去面對這些寄存的檔案呢?是置之不顧,還是退還企業?
隱患二、妨礙館藏優化建設。豐富館藏是檔案館的首要任務,它包含兩條內容:1、數量充分,質量優化。2、成分充實,結構合理。改制企業的檔案多數在改制前沒有進行達標或目標管理認定,檔案屬于自由整理狀態,質量較差,企業又往往在改制結束時提出寄存要求,倉促進行;檔案館對寄存檔案沒有相關的規定,缺乏約束力,導致一些沒有保存價值或者重復的檔案充塞館內。此外,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的規定:產權變動后,基建檔案、設備檔案隨其實體歸屬;產品、科研檔案(含專利、商標、專業技術等)按有關政策法規辦理;會計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檔案由雙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隨黨群工作、行政管理檔案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這樣移交或寄存檔案館的檔案往往是一種與企業權益、經濟技術無關的信息,僅僅是為沒有去處的檔案設置一個比較放心的落腳點,這種種類單調、載體單一的檔案實體,自然無法滿足優化館藏的目標。
隱患三、所有權不明確?!稒n案法(草案)》的審議報告中說:"檔案的所有權問題,可以適用于民法通則關于財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寄存是一種暫時存放的行為,也就是說這些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依法屬于這些改制后的企業所有,企業對其享有一定的權力。因此,不少企業要求以專柜存放,鑰匙由企業保管的形式寄存,那么檔案館能否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技術,對其進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編目、提供信息給社會利用?是否有權對這些檔案進行鑒定和銷毀?還是僅僅為其提供一個存放的空間。
隱患四、寄存費用難以確定?!秶衅髽I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鑒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費用,企業或接收單位支付,破權變動檔案處置暫?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國家檔案館寄存檔案的,由原企業支付,破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費。但這筆寄存費具體該如何算,算到何時止,也只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隱患五、寄存時間含糊。寄存檔案時往往缺乏一定的手續,在檔案移檔案館后,企業單位似乎御下一副沉重的擔子,對其以后的去向就置之不理,變暫時寄存為長期、永久性存放,檔案館則需要不時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管理,這種被動局面難以擺脫。況且對那些倒閉、破產的企業,這種寄存又要持續到何年何月?又有誰來最終處理它們?都是個未知數。
"寄存"檔案既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檔案館就應該充分利用這種方式,作為解決檔案安全保管和檔案管理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而不是一種被動、無奈的行為。作為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檔案館對其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具有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責任,也就是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館對改制企業檔案的最終流向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對待企業改制中要求寄存的檔案,可以認為是目前狀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是改制中檔案的過度階段。為避免以上隱患的發生,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幾項對策:
一、破產、倒閉企業或轉為私營企業的檔案不存在寄存。破產、倒閉企業的檔案除根據產權變化方式的不同去處置檔案外,對暫無去處的檔案,必須按要求移交檔案館。轉為私營或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出售給中外合資、合作的企業檔案,為防止檔案散失,也有必要及時移交檔案館。移交檔案按進館要求做到以下三點:(一)把握好完整性,對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全部接收進館;(二)控制好質量關,要求分類清楚,鑒定準確,裝訂堅固;(三)造具移交清冊,逐卷清點,方能移交。這樣可避免以寄存的形式永久保管檔案,確保館藏檔案質量。
二、允許連續性的企業檔案進行寄存。對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委托經營、租賃經營、出售產權、負資產轉讓、兼并形式產生的資產與產權變動,企業有一定的連續性,檔案應該以保存在改制后企業為主。由于受保管條件的限制,或者其它一時難以克服的客觀因素影響,會導致檔案損害的,可以移送檔案館暫時寄存。
三、對寄存檔案要加以選擇,充分利用檔案館有限的庫容量。對要求寄存的檔案,我們應該對其信息內容進行一定的了解,做出判斷,不能讓檔案館變成一個堆放紙屑的場地,這是我們尊重檔案工作,也是避免今后出現庫滿為患現象的一項措施。
四、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根據《檔案法》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檔案館應當與寄存檔案的企業簽訂"寄存"合同或協議書,明確規定寄存的方式、費用、時間、使用權,明確責任和義務,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