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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適應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在會計領域邁出的改革步伐。分析我國會計制度改革舉措,認識到還有許多不足之處。
關鍵詞:會計制度改革舉措不足
會計改革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范疇,它包括會計準則的改革。會計制度的改革、會計手段的改革、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教育的改革以及會計觀念的變革等,其中會計準則改革是會計改革的實質和核心,它不僅是會計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反映著會計改革成效的優劣。
就我國而言,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業執行新準則符合國際慣例,是我國會計標準與國際趨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我國下一步會計改革的方向非常明確:上市公司、金融證券保險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具有“公共受托責任”的主體執行新準則,其他企業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一、我國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并不會廢止,但會逐步修改與完善
(一)新準則要求更加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細化信息披露,強化管理層責任
會計政策選擇的權利在企業,但責任也在企業。如果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應負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安然事件后國際會計準則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即會計處理的權利和責任均由企業承擔,強化管理層責任。對此,新準則要求管理層應在財務報告中做出“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就是管理層要承諾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新修訂的《刑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準則細化了信息披露,實際上通過財務報告公開了企業與會計處理相關的所有信息,將企業暴露在公眾面前,從另外一個層面加大了對企業管理層的監督力度,對此企業管理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二)新準則要求企業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治理,優化管理決策
新準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為企業制定會計政策和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搭建了一個國際化的平臺。同時,新準則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對企業合并等也做出了有別于國際慣例的規定。
不管怎樣會計準則還是有很多缺陷的:
絕對完美的會計準則模式是不存在的,原則基礎準則與規則基礎準則相比較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例如不能避免會計操縱行為、加大會計職業界風險、降低會計信息可比性等,而且由規則基礎準則轉向原則基礎準則的成本也將居高不下。
上述這些改革舉措,勢必將影響企業的管理與決策,影響企業的業務流程與管理方式。
二、我國會計制度改革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現行會計制度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基本上是圍繞企業常規會計事項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近年來,隨著會計領域的改革開放以及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會計分支,如人力資源會計、質量成本會計、物價變動會計、金融工具會計等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有關這些會計分支,我國目前尚無具體的制度或準則規范,使得現行會計規范在內容上殘缺不全,盡管一些企業認識到需要通過會計系統確認和計量人力資源的耗費,需要核算與報告物價變動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需要核算和報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其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等等,然而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準則、制度,使得企業會計人員力不從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做出不規范的會計處理。(2)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個層次的會計規范,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核算制度和辦法,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與辦法,這一方面損害了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則往往導致企業成本不實、賬目不清、數據不真。
(二)會計制度改革的國際化進程緩慢
《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會計在國際化進程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但進展卻不盡人意。現行會計規范在許多方面與國際準則尚未協調,甚至差異較大,例如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等會計方法,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自行選擇,而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制度中,有關這些方法的選擇作了較嚴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國外被廣泛使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舊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等在我國尚未獲得用武之地,或在應用的范圍上受到嚴格限制。再如,國際會計準則對企業集團分部業績報告的編制、通貨膨脹條件下的財務報告等均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而我國尚缺乏這方面的準則規范。由于這些差異的存在,使得我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國際可比性,不能充分發揮其“國際性商業語言”的功能,這正如我國的涉外企業需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與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會計準則編制兩套口徑不同的會計報表,并分別由不同國別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充分表明,由于會計規范的差異,一方面使我國涉外企業的會計工作量增大,會計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這些企業的國際性競爭,另一方面有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國際化發展和企業經營的國際化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