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納稅申報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辦理的納稅手續,也是基層稅務機關辦理征收業務,核實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的一項必要制度。納稅申報管理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納稅申報管理在稅收征管體系中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環節,是開展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其他稅務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申報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影響了征管質量的提高和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目前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納稅申報意識不強。納稅申報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應申報而未申報、超過納稅期限申報、進行虛假申報。
2、稅務人員無法掌握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現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稅務機關受理的申報量很大,稅務人員往往就申報表中納稅人填列的數據進行錄機,而票表稽核人員也只是對申報表中各項目本身的邏輯關系進行表面層次的審核,而納稅申報尤其是零申報是否準確真實,僅靠這種審核是無法發現的。
3、由于申報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錄入申報時不認真或操作技術生疏,造成申報數據錯誤,影響了申報數據準確性及對申報數據的管理。
4、納稅申報手續繁瑣。在現行申報制度中,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材料,一稅一表,稅種多,報表就多,單是增值稅申報表就達5份之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是一個主表9個附表,納稅人填寫起來十分繁瑣,征收人員申報錄入審查效率也受到了影響。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納稅申報控管不嚴、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申報業務發展滯后、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完善納稅申報立法\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等,具體資料請見:
內容提要:納稅申報是現代稅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環節,也是我國現代化征管目標模式的基礎和重點。2001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本文對我國現行納稅申報制度進行評析,并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熟經驗,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稅務機關受理和辦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審核、審批事項,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
第六條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及時辦結企業所得稅多退少補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稅務機關受理和辦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審核、審批事項,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按期如實進行了納稅申報;納稅人按期進行了納稅申報;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屬偷稅、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這種行為等,具體資料請見:
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一、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但按期繳納了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按期如實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款征收管理規定,導致國家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