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農村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農村金融生態的特點;農村金融生態的特點;農村金融生態系統的改善建議,對農村金融生態與金融監管分析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動態性、差異性、邊緣性和脆弱性、農村金融生態主體多樣性和數量減少、農村資金循環鏈條出現問題、農村金融生態系統生產能力和服務功能下降農村金融生態系統穩定性下降、完善農村金融自我調節機制,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和農業組織形式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與之相適應的農村金融也進行了多次變革。然而,這些變革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服務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特別是近幾年農村金融市場資金外流、金融機構虧損、基本金融服務需求尚未滿足、金融政策扭曲等問題比較嚴重,并且已經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步伐,同時更加劇了農村經濟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本文從農村金融生態發展與缺陷的視角構建理論分析框架,以解決農村金融生態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旨在為改善農村金融生態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農村金融生態生態系統金融監管
金融生態系統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各種金融要素(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工具、金融服務、金融法規等)為了更好的生存和長遠的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以及金融要素之間密切關聯、互相制約、相互作用,彼此通過貨幣資金的融通、利率和匯率的調整、風險的度量和化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風險與受益的轉換等行為,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農村金融生態的特點
(一)動態性
一、歷史上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制約作用
我國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在地域性特點上,表現的最明顯的就是:城鄉的二元化結構,城鄉二元化結構在當時的情況之下,嚴重的制約到了我國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城鄉二元結構充分的體現出了,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該體制對于農村金融發展的阻礙。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城市地區經濟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之上快速的發展了起來,特別是城市的工業建設去了驕人的成績。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之下,與城市經濟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我國廣大地區的農村經濟,然而農村經濟由于受到當時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發展的相對緩慢,并且沒有受到應有的相關重視。由于這樣情況的存在,在我國就出現了知道目前依然還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管是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發展工業一直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和方向,也是帶動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最要推動力量,因此,就出現了國家大量的投資、政策更加的傾向于工業,工業的發展有力的帶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城市金融業的發展,并且不斷的發展壯大了起來。與城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由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緩慢,也導致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同樣緩慢,與城市金融形成了相當的差距,因此在農村中的,為農民進行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建設也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內,城市經濟不管是發展速度、發展的規模以及經濟發展的程度都已經遠遠的超過了農村地區,因此,城市地區的金融機構吸引了大部分的金融投資、金融業務、金融人才,這樣的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在最近的十年時間內,國家在重視城市經濟建設的同時,把更多的注意力轉向了農村地區,黨和國家政府機關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出臺了不少的惠農政策、惠農措施、來扶持三農經濟的發展。隨著農村經濟建設得不斷深入,落后的農村金融在抑制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由于農業生產在國家經濟發展當中,一直處于一種劣勢的地位,因此發達國家在發展工業的同時,也很重視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的有關建設,與國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還不夠完善,因此,在我國農村地區的農業風險補償機制還處在建立的初期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實行農業風險補償機制對于發展我國落后的農業經濟和農業金融發展,都具有著現實和深遠的意義和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實現我國農業金融的更好、更穩健的發展,構建完善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就顯得更加的必要和不可缺少了。在我國相當多的地區,由于農業經濟都相對欠發達,因此,在這些地區的金融機構并不是很想把相關的金融業務發展到這些農村地區,也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目前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構建相應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以保證農村地區三農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信用社諸多矛盾的存在
農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時,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農村信用社在人員的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員、信用社的資金使用人員等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務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時候所設計的一些功能,并沒有能夠很好的得以響應。首先,是農村信用社的人員組成上,農村信用社按道理來說,應該是由廣大的農村社員所共同組成的,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它是由國家強制所規定的產物。其次,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需要資金支持的廣大農民得到幫助。但在具體的執行上,這一點做的是相當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農民,并沒有得到其應該有的資金幫助。再者,農村信用社今后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確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原則是采取合作化的發展道路,但是,這種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在具體的實施中發現并不理想,廣大農村地區的信用社對發展合作化熱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著抵觸性的情緒。在對農村信用社的調查中發現,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獨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農村信用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成立之初時,立的目的是讓懂金融的專業人士帶領信用社更好更快的發展,但是,現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則是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指定的,已經偏離了原來在成立時候的設計目標和意義。
三、民間金融沒有合法地位
在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農村地區金融信貸的調查研究中發現: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的金融貸款來自于正規金融貸款的數量僅為總的貸款數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通過這份調查報告,我們就可以明顯的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非正規的民進金融信貸在廣大農村地區大量的存在著,并且有著很廣闊的市場和相關的需求。民間金融信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信貸額度不足的問題,解決了廣大農民對金融信貸的需求,有效的促進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在過去相當唱的一段時間之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監管意識還都相對比較落后,沒有能夠真切的看到個別民間金融機構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正面因素,而是采取了一味進行打壓的方式方法,這在一定程度之上,阻礙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也不利于廣大農村地區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因為農村地區的民間金融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都沒有一個合理合法的地位,屬于地下的金融組織,這樣也就造成了金融監管部門對其無法進行正規的監管。這樣,民間金融機構的存在,也影響著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質量,并且會影響到農村地區金融穩定。由于農村地區的民間金融形式多種多樣,也相對隱蔽的存在著,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國家對農村宏觀經濟調控的效果,并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因此,國家的金融加管部門,應加大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力度,引導他們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有效的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xx辦事處:
根據xx聯社等上級管理部門《轉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合作金融監管改革六項重要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精神和要求,我社上下高度重視,積極行動起來,認真學習和貫徹《意見》的有關精神,強化內控合規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改進積極金融支農服務,努力提升農村信用社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現將我社貫徹落實農村合作金融監管改革六項重要工作意見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迅速貫徹傳達文件的有關精神
我社收到文件后,聯社領導班子高度重視,并迅速召開班子會議。會上,聯社領導班子圍繞“監管任務落實年、金融服務創新年、改革穩步推進年、內部管理強化年、從業人員培訓年、文化培訓起步年”的有關要求進行具體分析與全面學習,要求辦公室及時將《意見》內容傳達到轄內各社、部,并要求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和領會《意見》的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推進和落實“六個口號”作為一項基礎性、戰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并把《意見》的精神要求貫徹、運用到實際業務工作中。
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好六項工作
(一)強化責任,加強風險管理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監管法律分析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摘要]農村互聯網金融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仍存在服務不夠均衡、供給主體錯位、機構難以持續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關于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研究也日益得到國內外學者的重視。為保障和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順利推進,借助文獻研究法,通過列舉與分析目前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立相關框架、健全法律體系、落實監管制度等建議。
[關鍵詞]農村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鄉村振興
1問題定義
1.1農村互聯網金融及監管的概念
1.1.1農村互聯網金融是指相關機構以互聯網為載體,利用如今較新穎與發達的大數據等新技術,提高農村居民獲得信用貸款的可能性的實用技術平臺。與此同時,農村互聯網金融又可以由農村金融與互聯網金融共同解釋。農村金融是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貸活動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資金融通,或是一種信用關系。而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公司相結合,利用新興技術實現一系列高效金融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快等特點。
1.1.2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是指對農村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監控管制手段,以維護良好的農村金融秩序,實現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良好發展。有學者指出,農村互聯網金融應以服務的業務與環節對接相應的監管部門,將資金的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資與其業務實質相銜接,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避免監管標準不一致導致的監管套利。因此,開展農村金融監管,可以引導互聯網金融和移動金融在農村的服務與應用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