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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弊端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順應了世界趨勢,更加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必將促使我國的稅制結構更加科學合理,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節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舊企業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并從微觀上探討了新稅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1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稅收的雙軌制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國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意義探尋
從宏觀方面看,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的階段,除完善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保障社會安全外,適時轉變政府職能、改變政府角色,不僅需要從觀念上進行探討,更要從經濟制度上進行規范。稅制的改革正是調節社會利益格局、調整政府職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改革,將直接改變近年來社會分配明顯向政府過度傾斜的趨勢。這對糾正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長期以來的直接介入經濟生活的偏好會有很大作用。只有從經濟制度上調整政府角色關系,才能真正實現我國的社會轉型、經濟轉軌。
從微觀方面看,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是在保證國家財力的情況下,通過對企業的適度讓利,改善企業經營環境、減輕企業壓力。對處于發展期的企業來說,有利于增強其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增強自身的造血機能;對新興企業來說,有利于其起步生存、發展壯大。盡管從33%到25%,似乎只有8個百分點,但它對企業發展隱含的乘數效應絕不止這些。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企業讓利,受益的不只是企業,還包括企業員工。企業有更多盈余來增加對員工的薪資待遇,不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進國內消費、擴大內需,改善產品供求關系,增強企業的再生產能力。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要點剖析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摘要」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調整范圍狹窄,內外資企業稅負嚴重不公,外資企業實質上在享受超國民待遇;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應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統一企業所得稅法,降低稅率。
「關鍵詞」超國民待遇;偷稅;調整空間「正文」
企業所得稅,從廣義上講,是對所有企業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從狹義上講,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俗地說,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當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1、企業所得稅法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使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不公平,造成稅收征收上的歧視性待遇,實質上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2、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反而提高了企業偷稅的積極性,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的調整空間大為縮減。
下面我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調整,其實已無必要。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們是在一個平等的環境里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交往,我們可以享受到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種種好處。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等我們一定要遵守,給予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同等條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們沒有必要給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至于說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可以擴大吸引外資方面,實際上也無必要,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很大及很有發展潛力的產品生產場所和商品銷售市場,明智的企業家會非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并進行投資,吸引外資并不是只有稅收優惠—超國民待遇這一個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提供同內資企業一樣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國有化,若必須為之,則應給予相應補償。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都適用同一部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很明顯的優勢,為了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尤其是幼稚產業及夕陽產業的發展,我們更不應該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政策,等。這樣就使得內資企業稅負重,稅率優惠少;外資企業實際稅負輕,稅率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稅負和實際稅負分別是外資企業的一倍多,這實際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樣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