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了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超標準配備和使用汽車。市廳級干部使用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在25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車;市廳級黨政機關和縣(處)級黨政機關使用排氣量1.8升(含1.8升)以下、價格在20萬元以內的公務用車。現已使用的超標汽車,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在現有車輛中予以調換。在標準之內的汽車應繼續使用,不得借機更換,避免造成新的浪費。
二、領導干部工作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要根據單位機構編制、職能情況和領導職數從嚴掌握,合理確定。縣區黨委、政府,市直各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數量,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核定。
三、嚴禁違反規定進口或購買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汽車和攤派款項購買汽車,不準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汽車供領導干部使用,不準對公務用車進行豪華裝修。
四、各縣區、市直各單位不準借領導班子換屆或領導干部職務調整、交流之機,購買、更換超標準汽車,新任領導干部公務用車原則上在現有車輛中調配。
五、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配備使用和更新車輛,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購車資金情況,在排氣量和價格標準以內,綜合考慮車輛價格、性能、油耗、維修費用等因素,實行政府采購,公開競價,統一購置、配備。
六、*、司法等部門由上級機關統一配備的特殊業務用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日常工作用車,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級黨政機關要加強對汽車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合理控制各項開支,不準使用公車從事與公務無關的婚喪嫁娶、接送子女等活動。
八、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配備和更換車輛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