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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黨委、政府、紀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備使用公務用車行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各級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小汽車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央紀委關于實行備案制度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全市黨政機關配備更換公務用車實行備案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各縣區、市直各單位配備更換公務用車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和更換的規定標準,不得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
二、嚴格實行公務用車備案管理制度。縣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共青團、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事業單位配備更換公務用車,向市紀檢監察機關備案。鄉科級單位配備更換公務用車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備案,同時將備案情況報市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垂直管理部門配備更換公務用車,向所在地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三、嚴格公務用車備案、入戶程序。凡申請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的機關或單位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后,再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凡申請購買更換(含獎勵、捐贈、上級調撥等)價格在15萬元以上公務用車的機關或單位,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的相關手續和市紀委、監察局的備案手續,公安部門方可辦理車輛入戶手續;市直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購買更換(含獎勵、捐贈、上級調撥等)價格在15萬元以下的公務用車,其入戶手續仍按原有關程序辦理。車輛入戶后,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的機關或單位,在10日內將入戶車輛牌號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機關。
四、嚴格責任追究。凡未按本規定配備更換(包括獎勵、捐贈、上級調撥等)公務用車或公車入私戶、機關事業單位車輛入企業戶等弄虛作假、變相配備更換公務用車的,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追究公安部門入戶手續經辦人、批準人和購車單位審批、購買、乘坐人及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同時,違規車輛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收繳。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備案制度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