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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育培訓的對象包括:鄉鎮機關干部;各區縣(自治縣、市)部門駐鄉鎮站所干部;村“兩委”干部及村級后備干部。
第三條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分級負責的原則;分類培訓的原則;實效實用的原則;經常性教育培訓與集中教育培訓相結合的原則;理論培訓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四條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農村有關法律法規;農村工作領導方法、農村黨建工作知識;市場經濟知識、農業科技知識、經營管理知識等。
第五條教育培訓應結合干部不同崗位、不同需求,有針對性地安排培訓內容。
(一)鄉鎮黨政領導干部及鄉鎮級后備干部的教育培訓,以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宗旨意識、市場觀念、領導藝術、農業科技等為重點,著力提高他們宏觀決策、統籌協調、駕馭市場經濟和處理復雜矛盾的能力。
(二)鄉鎮機關干部和區縣(自治縣、市)部門駐鄉鎮站所干部的教育培訓,以群眾觀念、服務意識、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農村實用技術等為重點,努力提高他們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三)村“兩委”干部及村級后備干部的教育培訓,以“四學”(學理論、學政策、學法律、學科技)為重點,尤其要突出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和實用技術的培訓,不斷增強他們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本領。
第三章教育培訓的方式
第六條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培訓以集中輪訓為主,同時進行崗前培訓、學歷培訓和專項培訓等。
(一)對鄉鎮、村干部普遍實行輪訓制度。市每3年將全市鄉鎮黨委書記集中到市里輪訓一次,并對部分村黨支部(黨委、總支)書記進行示范培訓。各區縣(自治縣、市)每年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鄉鎮后備干部輪訓一次,并在3年內對所有村黨支部(黨委、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輪訓一次,時間不少于7天。各鄉鎮每年對機關干部、村“兩委”干部及村后備干部分別輪訓一次,時間不少于5天。區縣(自治縣、市)部門駐鄉鎮站所的干部,由主管部門每年輪訓一次,時間不少于5天。
(二)全面推行崗前培訓。新任鄉鎮領導職務的,應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應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新任村干部應達到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經崗位培訓的新任鄉鎮、村級領導干部應在到任后一年內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加強學歷培訓。鼓勵鄉鎮干部積極參加自學考試或函授學習,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對具有初中及其以下學歷、年齡在45歲以下的村、組干部,要利用農廣校開辦的大中專學歷教育班,分期分批的進行學習培訓,使村、組干部逐步達到中專和大專學歷。
(四)組織農村基層干部和黨員積極參加“綠色證書”培訓。
(五)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鄉鎮、村干部進行專項培訓。
第七條每年有計劃、有重點、有選擇地組織干部到外地考察參觀,選送有培養前途的干部到發達地區掛職鍛煉,選派優秀干部到先進地區或國外培訓。
第四章教育培訓的師資、陣地、教材及經費
第八條教育培訓師資可采取專、兼職結合的辦法,在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專職教師隊伍的基礎上,從黨政機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中選聘兼職教師。同時,注重發揮專業大戶、鄉土科技人才的現場示范作用。
第九條教育培訓陣地主要以各級黨校、黨員教育培訓基地、鎮村電教播放站點、農廣校為主。并結合實際,在國內或國外發達地區建立干部教育培訓基地。
第十條教育培訓的教材以中組部編印的《農村基層干部教育讀本》和市委組織部編印的《*市農村基層干部“四學”讀本》為主。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編寫符合工作需要的鄉土教材,突出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一條教育培訓經費實行分級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農發、扶貧、移民等專項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各區縣(自治縣、市)委可拿出部分自留黨費,用以補充培訓經費。
第五章教育培訓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黨組織要相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建立學員教育培訓檔案,進行分類存檔,分級管理。
(二)加強對學員的跟蹤服務和管理。組織部及其它業務部門要具體負責、跟班管理,并及時了解教育培訓的效果和問題,不斷改進培訓工作。
(三)嚴格教育培訓紀律。對無故不服從上級教育培訓安排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無故不參加教育培訓的個人,不予提拔使用,參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予畢業或結業。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實行分級考核。對區縣(自治縣、市)委、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黨委、總支)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的考核,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區縣(自治縣、市)委組織部和鄉鎮黨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評選“七好”區縣(自治縣、市)委、“六好”鄉鎮黨委和“五好”村黨支部(黨委、總支)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干部晉職和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
第十四條各級組織部門負責協調農業、人事、財政、移民、民政、扶貧、建委、國土、水利、科協、婦聯和團委等部門,牽頭抓好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并定期向同級黨委匯報。
第十五條各基層黨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的工作規劃和具體的實施辦法,具體組織好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