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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推進政府法治建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處理民商事務的能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是縣政府的非常設法律咨詢組織,負責為縣政府及縣政府領導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縣政府法制局負責法律顧問團的組織、聯絡、協調工作。法律顧問團與縣政府法制局合署辦公,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法律顧問團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受縣政府委托,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縣政府委托,縣政府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受縣政府委托,對縣政府起草和擬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四)向縣政府及時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
(五)指導和協助縣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受縣政府指派,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并提出相關的法律意見;
(七)辦理縣政府委托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縣政府法制局局長兼任法律顧問團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團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六條法律顧問團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審判、法律教學、法律研究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法律顧問團成員在執行縣政府的法律事務工作中統稱“*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第七條擬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專業人員由縣政府法制局綜合審查后報縣政府決定聘任,任期兩年,可連聘連任。對任期內的法律顧問有重大失職行為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解聘的,由縣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決定后予以解聘。
縣政府根據法律顧問的工作量,支付相應報酬,包括固定報酬和具體案件費。固定報酬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決定;具體案件費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參照社會同類事務收費標準,結合委托事項情況與受委托的法律顧問協商一致后報縣政府領導審批。為縣政府決策辦理法律事務和提供法律意見的,不支付報酬。
第八條法律顧問團應按縣政府領導的要求,提供經常性的法律咨詢服務??h政府領導委托縣政府辦公室向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交辦法律事務,也可以直接向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交辦法律事務。
第九條法律顧問團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辦事制,主要通過調查研究、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個別咨詢、委托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決策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團成員的意見。
第十一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在受聘期間,縣政府按約定支付工作報酬,保障工作待遇,并為其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向縣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應當提交規范的署名書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審查簽批后送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并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存檔。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向縣政府領導提供的口頭法律咨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在咨詢意見記錄本上作出記錄,并由提供口頭法律咨詢意見的法律顧問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對重大法律事務,應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召集法律顧問團成員集體研究,并以法律顧問團名義向縣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存檔備案。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團成員應對提供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以及接觸、了解到的機密和不宜公開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縣政府領導和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縣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對外披露時,必須按縣政府規定的范圍和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在辦理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以外的業務時,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對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第十八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在受聘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縣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九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受縣政府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與自己或自己親屬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由法律顧問團主任決定回避。
第二十條經縣政府同意,法律顧問團成員訴訟事項由縣政府法制局負責辦理縣政府的相關委托手續。
第二十一條受縣政府邀請,法律顧問團成員可列席縣政府有關會議,并提供法律意見: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可邀請法律顧問參加;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參加,并可根據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專業的法律顧問參加;
(三)縣政府專題會議需要法律顧問團派員參加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通知,縣政府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委派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二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可列席縣政府向縣人大的工作報告會,縣政協的情況通報會或有關的信息會。
第二十三條法律顧問團成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閱讀上級和縣政府的有關文件和內部資料。閱讀范圍和辦法由縣政府法制局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顧問團日常工作所需專項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顚S?。法律顧問團成員因辦理縣政府法律事務,所發生的費、差旅費、通訊費、材料文印、調查取證等支出費用,由縣政府法制局負責聯系并核實,在專項經費中報銷。
第二十五條法律顧問團辦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配合的,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