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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是指:
省級:**縣府舊辦公樓、汀江圩華僑近代建筑群、陳宜禧故居和紫花崗摩崖石刻(**“海永無波”)等四處;市級:凌云古塔、石化山摩崖石刻群、宋代伍隆起墓(香頭墳)、琴溪古橋、陳宜禧銅像及紀念亭、湘亭、臺城譚宅、臺城東風旅店、臺城天橋大廈、**縣立中學、臺城禮拜堂、**遡源學校紀念堂、臺城人民電影院、端芬翁家樓、斗山浮月洋樓等十五處。
在本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實定為省、市級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四條市文化局是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司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屬于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建筑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實現文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已核定為省、市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指定專門單位管理,建立完善檔案資料,認真落實文物保護“四有”工作(即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成立保護機構、建立記錄檔案)。
第八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積極向上級申報,爭取更多的不可移動文物批準為市、省、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的保護范圍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和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保護研究成果,逐步建立信息查詢系統。
第十二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搶救。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重建時,必須依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各級程序報批,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捐助和接受國內外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初步建立文物保護的資金保障機制。主要用于: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維護、修繕和管理;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和開發有關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獻、典籍和實物;
(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單位的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對我市文物保護管理有突出貢獻者,由市人民政府或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內,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建設而造成文物保護單位損壞,改變原狀及破壞周圍環境風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涂污、拆毀或損壞文物保護標志說明的,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而造成損失,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由市文物保護部門會同國土和規劃部門按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