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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職能,加強地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促進地稅人員廉潔從稅,更好地聚財為國,執法為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全市各級地稅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直接舉報地稅工作人員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經查實后,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貪污稅(公)款;
(二)行賄、受賄、索賄;
(三)挪用稅(公)款及公物;
(四)違反稅收票證、印章、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謀取私利;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
(六)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抗稅;
(七)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
(八)任意降低(或提高)稅率,縮小(或擴大)征收范圍;
(九)收受納稅人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十)以權壓價購買納稅人商品;
(十一)接受納稅人宴請;
(十二)向納稅人借錢、賒欠貨款;
(十三)在納稅人處報銷票據;
(十四)直接參與經商或利用職權幫助親友經商,不繳或少繳稅款,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參與納稅人邀請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十六)在納稅人處兼職同時取酬;
(十七)違反規定亂收費;
(十八)其他違反政紀的行為。
第三條被舉報人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其錯誤事實、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條舉報人可采取專線電話舉報(號碼附后)、信函舉報、傳真舉報、來訪舉報、網上舉報、“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等多種形式,提倡實名舉報的方式,提供真實可查證的有關證據資料,以便案件的有效查處。
第五條市地方稅務局和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分局)紀檢監察部門為受理舉報的專門部門,接到舉報以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查處完畢,對有實名的舉報在案件辦結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結果回復。
第六條每起舉報案件線索經查實后,視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影響分別給予舉報人以下獎勵:被舉報人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每案獎勵舉報人3000元;被舉報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視受處分程度每案獎勵舉報人1000-2000元;被舉報人受內部通報批評等處理的,獎勵舉報人500-800元;被舉報人受到兩種以上處理的,按照最高獎金獎勵舉報人,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凡舉報案件已經列入查辦范圍或已經查結的案件,不予獎勵。數人舉報同一案件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提供了與本案有關真實證據資料的舉報人可酌情給予獎勵。對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并進行獎勵。
第八條獎金來源列入各單位預算,實行分級管理,由處分決定單位給予獎勵。各級地稅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案件查結后,按規定程序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通知后30天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愿放棄權利。
第九條舉報人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造謠中傷或誣告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違者將按中央紀委、監察部《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保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