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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20號)》精神,為了加強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管理,本著公平、節約、高效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社會團體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市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車輛,是指上述單位按《*市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渝委辦[*]19號)核定的公務車編制以外的、為滿足業務工作開展需要,使用各類資金購置的各種型號的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
第四條按照渝辦發〔*〕220號文件規定,*市財政局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上述規定管理范圍內業務車輛的編制、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管理
第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單位配置(含上級配備)、更新、接受捐贈(含上級配備)的車輛均納入編制管理。
第六條編制核定標準。車輛編制按單位機構編制、人員編制、職能、業務工作量從嚴掌握,合理確定。行政單位按單位人員編制數每20人不超過1輛核定、事業單位按單位人員編制數每10人不超過1輛核定;對具有執法職能和有特殊業務需要的行政事業單位,確有需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適當放寬。
第七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編制由市財政局統一核定。
第三章配置標準
第八條業務用車配置標準。為貫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86號)精神,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業務用車排量限制為1.8升以下(含1.8升)、價格20萬元以內,原則上同車型手動檔優先。
第九條指揮、執法、救災、救護等特種車輛以及其他確因工作需要,必需報批后,可配備規定標準以上車輛。
第四章配置管理
第十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車輛編制情況和工作需要,向市財政局申請配置車輛。市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和單位業務工作需要,對申請配置業務用車單位的編制、資金來源、車型、排量、價格等逐項進行審查核實,符合規定的準予購買。
第十一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業務車輛,全部納入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車輛更新。業務車輛原則上最低使用年限7年或最低行駛里程30萬公里,7年或30萬公里以上能夠使用的應繼續使用。車輛更新須待原有車輛辦理完畢報廢(損)手續后方可申請,辦理程序比照新車購置程序。
第十三條車輛調配。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確需調配的,由需調配車輛的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配置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辦理車輛購置、更新、調配的相關注冊、轉移登記手續;為加強警車管理,市級公、檢、法、司、國安系統的制式警車辦理車輛購置、更新、調配的相關注冊、轉移登記手續,還要符合《*市警車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警務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辦法》(渝公后[*]26號)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單位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資金購買的編制內業務車輛,由市財政局根據編制內實有車輛數量,按原經費渠道安排保險費和車輛燃修費,保險納入政府采購,統一辦理。
第十六條交通征費稽查部門憑市財政局核發的“通知書”按規定辦理免(減)征養路費的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加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處置管理
第十八條處置程序。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處置(包括報廢、轉讓、贈予)由車輛所屬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市財政局出具的批準文件辦理車輛處置的相關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車輛報廢。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報廢按國家法定報廢的有關規定執行。凡未達到國家法定報廢規定的車輛確需報廢的,須出示具有質量監督檢測部門認可資質的質量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方可報廢。
第二十條車輛轉讓。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轉讓按規定程序辦理。轉讓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車輛贈予。行政事業單位業務車輛原則上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行駛里程20萬公里以上,確有需要的,方可申請辦理贈予。贈予對象限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車輛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正確、及時處理相關賬務的同時,加強實物管理,在完善實物賬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建立車輛專項登記制度,一車一卡,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加強廉政建設,勤儉節約,杜絕汽車配備使用中超編超標等違紀行為,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通報批評外,紀檢、監察部門將從嚴查處,追究責任。
(一)將單位車輛擅自上私人戶頭;
(二)用貸款、借款和集資款購買車輛;
(三)違規購買超標車輛;
(四)違規超編購買車輛。
(五)擅自購買、處置車輛
(六)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從之日起執行。公務車輛管理仍然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