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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衛生單位財務管理和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衛生事業發展,更好地實施《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市醫療衛生系統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級各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三條按照“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各單位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事業發展及財力的可能,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復后執行。
第四條單位所有收支必須納入預算管理,不得編制赤字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國家政策等因素影響需調整預算的,由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衛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五條衛生單位收入管理
一、預算撥款、專項撥款的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的各種預算款項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開支,專項撥款必須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制度,嚴禁超范圍、跨項目使用具有特定用途的專款。
二、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和預算外收入等非稅收入屬于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所有預算內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六條醫療單位收入管理
一、醫療收入的管理。各單位在組織收入時應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嚴格掌握大型設備檢查指征,嚴格控制進口藥品使用,努力降低醫療成本,減輕病人負擔。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收費項目及*市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積極組織合法收入。未經物價部門批準,各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禁止以少收或不收部分費用為名,搞違反國家規定的不正當競爭。對違規提高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范圍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全額上繳財政。各醫療單位醫療收入和藥品收入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二、收費的監督與管理。各單位各收款部門,如掛號室、門診收費處、住院部收費處等,當日收的款,當日下班前必須填制繳款單、日報表,連同款項送財務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在本科室或個人手中。財務部門要加強對收費的監督與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費盤存工作,防止貪污挪用現象的發生。
三、建立退費管理制度。各項退費必須提供交費憑據及相關證明,核對原始憑證和原始記錄,嚴格審批權限,完備審批手續,做好相關憑證的保存和歸檔工作。
四、藥品收入的管理。各級醫院要加強藥品收入、支出的核算,定期對藥品的盤點,做到結轉成本期間與收入的確認期間的配比。藥品占醫藥總收入的比例核定為:三級甲等醫療機構不得超過40%,三級乙等醫療機構不得超過43%,二級甲等醫療機構不得超過45%,二級乙等醫療機構不得超過47%,其他醫療機構不得超過50%。
五、藥品驗收入庫管理。根據驗收入庫制度和經批準的合同等采購文件,組織驗收人員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并及時入庫;所有藥品及庫存物資必須經過驗收入庫才能領用;不經驗收入庫,一律不準辦理資金結算。
六、各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不得設置“賬外賬”或設立“小金庫”,一經檢查發現,其違規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七條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收入的管理。醫療衛生單位舉辦的非獨立核算分院(站、所、院、醫療聯合體等)的收支是單位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單位統一管理,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與單位合并編制財務報表。禁止任何單位將分支機構的收入作為“賬外賬”單獨核算或在往來賬中“列收列支”,規避財務監督。
第八條第三產業收入的管理。凡醫療衛生單位舉辦的第三產業,經濟上必須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主辦單位墊付的資金應按規定期限收回,其純收入應按一定比例上交主辦單位,用于補償和發展衛生事業。主辦單位上報的財務報表中要附有所辦三產企業的財務報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加強經費支出管理。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要根據預算規定的用途和開支范圍,按照定額、開支標準和人員編制辦理經費開支,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超標準的開支,更不許以撥作支,以領代取。
第十條嚴格執行國家的工資和津貼標準。各醫療衛生單位嚴格按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執行,不得自行制訂工資性補貼,不得擅自提高各類津貼的補助標準和擴大其補助范圍,不得以任何名義“白條領現”、搞“模糊分配”。
第十一條嚴禁違反規定發放、報銷通訊費。各醫療衛生單位不得違規安裝公費住宅電話、移動電話。根據工作需要醫院自行制定通訊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為個人報銷超標通訊費。
第十二條嚴禁開支與“不規范醫療行為”有關的費用。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堅決杜絕和糾正“開檢查單回扣”、“處方回扣”、“住院回扣”、“救護車回扣”等不規范醫療行為。支付醫療糾紛賠償金金額每季度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各種支出和基金的提取標準
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和一定比率提取修購基金,不得違反規定多提或少提。修購基金的年提取比例為:
1.房屋與建筑物:鋼混結構為2%。框架、磚混、磚木結構為4%。其他結構和附屬設施為12%;
2.高壓氧艙、病房護理設備、交通工具為10%;
3.其他專用設備、電子設備為20%;
4.其他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為16%。
5.圖書不提修購基金,直接在修購費中列支。
6.壞帳準備按照"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療費"期末借方余額的(不包括醫保超總控部分)3-5%進行計提,對不足或超出比例部分應報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及時進行調整。
按以上方法已提足修購基金的,不再提取。
一、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福利費按基本工資的3%提取,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2%、7.5%、2%、0.6%提取,住房公積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15%提取(結合醫院實際情況提取)。
二、按業務總收入的1-5%據實列支科技發展基金,用于人才培養、科研和重點專科建設,不得虛報支出和提取。
三、所有醫療衛生單位按年終收支結余,提取40%的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轉入事業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改善、職工房改補貼、職工福利及工會經費支出外的工會活動費用。如當年收支無結余或負結余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第十四條各種設備購置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各醫療衛生單位需要購置設備和進行基本建設的,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和預算辦理。投資在20萬元以上,在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前提下,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向市衛生局提出申請和論證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批,報局黨組同意后方可實施并進行招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照管理程序履行有關手續,未經審批,嚴禁動工建設。屬于政府采購目錄管理的設備等物資,不管數額大小,按《*市政府采購管理(試行)辦法》管理。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燃修費支出管理。據車輛排量標準、性能核定耗油量等,按政府采購定點加油、修理等。機動車燃油費和修理費不得超過基本公用支出(剔出專用材料支出)的1%。
第十六條業務招待費的管理。各單位嚴格按標準控制公用支出,厲行節約。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基本公用支出(剔出專用材料支出)的比例為:三級醫院為0.4%,二級及以下醫院為0.8%,業務招待費指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科研、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住宿費及相關業務費等。各單位要制定業務接待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
醫院要積極開展科室核算和醫療成本測算工作,有條件的應進行成本核算與管理。嚴格控制成本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流動資產管理
一、貨幣資金的管理。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開設賬戶,并報主管部門備案。要建立有價證券、收據的購買、保管、領用及銷號制度。現金及各種存款堅持“內部牽制”原則,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或不定期對現金及各種存款進行清查,對未達賬項應及時清理,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不得坐支現金,不得向外單位、個人轉借賬戶套取現金;庫存現金必須控制在核定的限額內。
二、往來款項的管理。對在經濟、醫療等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業務,要按項目及債權債務關系設置明細賬,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在一個會計核算年度內應及時對賬、結算應收應付款項。確需跨年度清算往來款項的,應報單位財務主管領導批準,同時在次年初建新賬時逐項結轉,訂出計劃限期了結債權債務。
各單位要做好應收賬款的清理、催取工作,指定專人從事醫療欠費的催取工作,對期限超過三年,確實無法追回的醫療欠費,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在壞賬準備中沖銷。對其他確實無法追回的呆賬,造成經濟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經辦人的責任。各種呆賬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作相應賬務處理。
三、庫存物資的管理。庫存物資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單位要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盤虧、毀損中屬于非正常損失部分,經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準后,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額和殘料價值后,計入其他支出。其中,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的管理辦法。各醫院要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嚴格領用手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耗用情況,防止鋪張浪費。
四、醫療藥品的管理。醫療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價格政策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并遵循"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藥品必須建立健全出入庫制度,正確計算處方銷售額,并與藥品收款額核對相符。利用計算機進行藥品管理的,應做到“品種管理、數量統計、金額控制、實耗實銷”。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固定資產計價辦法計算固定資產價值,建立清查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終前應組織專人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要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管理固定資產,并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會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財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大型貴重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與財會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二、報廢和轉讓管理。固定資產報廢,要認真審查報廢原因、報廢數量、報廢數額和鑒定報廢資產損壞程度,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財政、國資委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核實、批準后核銷。
第十九條對外投資管理
一、各醫療衛生單位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資。單位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要實行專人管理,設立專門的明細賬,確保有價證券的安全。以合資、合作和合營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醫院應按凈收入入賬。單位資產屬國有資產,各單位要對單位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二、各單位不得用本單位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為外單位的經濟事項提供經濟擔保或抵押。
三、單位負債經營應報衛生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舉債。
第六章財務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歸口管理制度。醫療衛生單位的所有經濟收支均須納入單位會計機構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各單位不得以“加強經濟核算”等名義,設置獨立于本單位財務監督之外的“單獨核算單位”,不得巧立名目設置“小金庫”。單位內部除財務科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門(科室)不得從事現金、銀行存款等收付結算業務。
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定期、不定期地對醫療衛生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對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健全獎金分配及加班費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發放獎金,必須要有收支結余。年終,因發放獎金而出現虧損的醫院由主管部門按虧損額扣減下年度預算撥款。醫院發放獎金前必須先測算月或季是否有收支結余,如有收支結余,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發放,額度不得超過收支結余的60%。
二、各單位分配獎金時,必須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利益,要本著先收入、后支出、有結余、再分配的原則,做到既要保證事業發展和醫院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又要充分考慮職工的個人利益。
三、各單位獎金的分配,要充分體現以工作量和工作質量為主要考核指標的按勞分配的原則,適當拉開檔次,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達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目的。
四、各單位要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因工作需要確需職工節假日加班加點,而又無法安排補休的,其勞動報酬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五、各單位內部各科室的各種獎金分配方案,必須實行績效工資制,建立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考核指標體系,并報單位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并在本科室范圍內公布。獎金的發放,各科室將經本人簽字的獎金發放名冊(單)報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字后送達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核對無誤后通過銀行存入本人工資卡。禁止各單位科室使用大額現金兌現獎金、搞“信封分配”等行為。各單位不得自立項目、自立標準濫發獎金、實物。
第二十二條健全財務收費票據、憑證管理制度。未經財政或稅務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發任何收費票據。各單位收費收據、發票,要辦理領用登記手續,交舊領新,相關部門要查驗票據編碼和稽核票據款項及金額。單位使用的一切票據,不得轉借、出借、出售,不得收取票據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各單位要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單位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并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體系。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第七章會計機構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會計機構建設的管理。各單位要按照《會計法》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專門的會計人員,其會計人員應在院(所、站)長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負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條會計機構負責人職務任免的管理。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前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備案,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會計人員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不做假賬;因履行會計職責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市衛生局將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施委派制。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任職條件的管理。所有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否則不得從事會計工作。醫院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務管理崗位、總賬崗位、原始憑證審查、稽核崗位的會計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必須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單位聘用的臨時工不得從事現金、銀行存款等會計崗位工作。凡從事醫院現金收付業務的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八條非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總務科、藥劑科、設備科、膳食科等非會計機構的會計人員實行雙重領導,行政上各科負責,業務上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統一管理,要及時完成會計機構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務會計監督檢查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財務會計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各單位可聘請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實施進行評價,并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的各項支出按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超出本單位業務范圍支出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醫療衛生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建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不按本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各單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限期糾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各單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