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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普通公辦全日制高中學校進行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高中教育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下列主要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的費用,需為與高中教育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的費用。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本期成本。
第四條高中教育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學校,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的相關批文、批件及資料為基礎。
第五條某一地區高中教育定價成本根據該地區所有同類學校高中教育培養成本中由學費(含擇校費)補償的成本的匯總平均數確定。高中教育培養成本是指學校培養標準高中學生的全部合理費用支出,按補償渠道區分為由財政(含社會捐助)補償的成本和由學費(含擇校費)補償的成本。
第六條高中教育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構成。
人員支出包括教職工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以及學生的助(獎)學金;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公用取暖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交通費、租賃費、修理費、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土地使用權費用分攤和其他公用支出。其中,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土地使用權費用指學校有償征用土地或接受無償劃撥土地但發生拆遷等行為所支出的土地征用費、拆遷費、補償費等。
第七條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一)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三)學校購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會計制度規定予以資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
(六)對外投資等支出;
(七)學校購置明顯超出學生培養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其他與學生培養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學生培養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第八條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學校培養一個標準高中學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類學生折算為標準高中學生的權數為:高中生為1,初中生為0.8,小學生為0.56。
第九條學生總人數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全校平均學生總數,按年初學生總數與年末學生總數平均計算。
第十條在職教職工人數應按國家或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人員定編標準和生師比標準依序核定:1、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不超生師比標準的據實核定;2、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但超過生師比標準的,按生師比標準核減;3、在職教職工人數超編的,按編制數進行核減。核減后的人數仍超過生師比標準的,按生師比標準再次核減。
第十一條教職工工資包括學校向教職工發放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加班工資等各種報酬。人員工資不得計入本項指標外的其他費用項目。
各學校的教職工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1.2倍;一個地區同類學校教職工人均工資原則上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按照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教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在職教職工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核定的工資總額14%、2%和1.5%計提。醫療保險費用已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不提在社會保障費中重復計算;其他應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計算。
第十四條助(獎)學金,指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各類在校學生發放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勤工助學金、困難補助等,不包括以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形式設立的專項獎學金。學校對家庭困難學生的學、雜費減免不能計入助(獎)學金。
第十五條修理費包括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其中: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4%,且實際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復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費用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合計一般不得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不同情況分別確認。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新增的固定資產原值,以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為準。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合理確認。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價值按評估前的原值計算;學校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評估前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合理認定固定資產原值。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暫不考慮殘值。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暫定為:房屋建筑物50年,專用設備8年,一般設備5年,其它各類固定資產10年。文物、藝術品不計提折舊。財政和社會捐助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單獨核算其應計提的折舊。
第十八條閑置超過9個月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超過規定的折舊年限的,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能補提折舊。與學生培養無關的所有固定資產,如學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獨立核算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費用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土地使用權費用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情況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征用與學生培養無關的土地所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費用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第二十條“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過當年公用支出總額的20%。
第二十一條利用學校教學資源從事短期培訓、場地租賃等經營活動,按經營收入凈額(指經營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后的余額)的不低于50%的比例沖減總培養成本;經營支出不能獨立核算且經營收入凈額為負數的,應按照直接從事經營業務的教職工人數占教職工總人數的比例核減總培養成本。
第二十二條民辦高中和職業高中等其他高中學校、民辦初中和民辦小學的學生培養成本可參照本辦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