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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會資產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市檔案學會章程》,特制訂本規定。
一、資產管理基本要求
1.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本會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3.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將財務資產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4.本會資產管理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本會每半年(時間為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將財務帳冊交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本會必須接受并通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年審(包括資產年審)。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核。
5.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資金使用范圍
本會資金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檔案事業的發展,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1.組織會員開展檔案科學技術研究和檔案學術交流、業務參觀活動和會員聯誼活動;
2.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學術研究資料,普及檔案知識,介紹國內外檔案學術研究成果。
3.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檔案業務咨詢服務工作;
4.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對困難會員如患重病或遇危難給予幫助;
5.加強與兄弟市檔案學會及本市有關學會的聯系,交流工作經驗;
6.支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檔案業務工作。
三、資金使用程序
學會資金使用必須依照程序,所有資金使用憑證必須具備經手人、證明人和審核(審批)人,缺一不可。為方便開展工作,本會資金使用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本會資金分兩類,第一類是會費、捐贈、資助,第二類是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咨詢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簡稱服務收入)。
第一類資金使用的具體分級審核(審批)如下:
1.資金使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學會秘書長審核(審批);
2.資金使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學會理事長(或主持學會工作的副理事長)審核(審批);
3.資金使用3000元以上的,由學會理事長(或主持學會工作的副理事長)召集理事長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類資金(即服務收入)使用的具體分級審核(審批)如下:
1.資金使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學會秘書長審核(審批);
2.資金使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學會理事長(或主持學會工作的副理事長)審核(審批);
3.資金使用3000元以上的,由學會理事長(或主持學會工作的副理事長)召集學會主管部門市檔案局(館)的學會理事(不少于3人)集體討論決定。討論決定必須報學會主管部門市檔案局(館)主要負責人同意審批后方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