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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縣戶外廣告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資源,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利用城市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仁府〔*〕4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縣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含公益廣告、門店招牌、橫幅等)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根據仁府〔*〕48號文的有關規定,經縣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核準登記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城市建設監察隊(以下簡稱縣城監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戶外廣告登記條件
戶外廣告設置前,其登記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的人(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內容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實際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相符;
(三)戶外廣告人(單位)具有相應廣告媒介(載體)的使用權;
(四)戶外廣告的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戶外廣告的設置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登記備案
戶外廣告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人(單位)在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批準單位提交相關資料的前提下,還應提交下列登記備案資料:
(一)戶外廣告人(單位)和廣告業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二)戶外廣告的詳細地點、具體位置和期限;
(三)戶外廣告的內容、形式、數量、彩色效果圖及具體規格;
(四)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五)委托戶外廣告的,受委托人(單位)還應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或證件;
(六)戶外廣告的設置通過招標程序確立權限的,還應提交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
第六條戶外廣告的審批
(一)戶外廣告的審批單位是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委托縣城監隊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二)戶外廣告人(單位)在確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前提下,攜帶第五條規定需提交的備案登記資料向縣城監隊申請辦理《*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后,再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三)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人(單位)在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的同時,還應向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使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發證機關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四)戶外廣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飛行物、公路規定范圍的,其人(單位)應事先取得相應的水利、氣象、公路、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批準文書,然后向縣城監隊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證件。
(五)戶外廣告人(單位)向縣建設、工商、水利、氣象、公路、交通等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戶外廣告時,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對人(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經審查提交資料不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天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單位)應需補齊的相關資料;對資料齊全經審查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可否廣告書面說明理由,并作出可與否的決定。對符合規定可的戶外廣告,由縣城監隊予以核準登記并按規定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再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規定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六)凡經縣有關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原則上應在所設置廣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對確實不適宜標注登記證號的戶外廣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不作標注。
第七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經營權的取得
(一)縣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負責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準則。同時根據城區戶外廣告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
(二)下列范圍內有償設置符合規定的經營性戶外廣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
1、城市道路;
2、汽車站、火車站等各公共交通站(場);
3、轄區范圍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鐵路兩側;
4、櫥窗、公示欄(牌)、閱報欄;
5、其他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場(院)地;
6、戶外廣告設置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縣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對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對營業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進行招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四)需要在業主(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符合規劃和市容要求的經營性戶外廣告,其經營設置權統一通過招標、拍賣取得。
(五)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營戶外廣告設置的單位或個人,憑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在縣建設管理部門監督下,與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簽訂《戶外廣告經營權有償設置合同》,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所有權的期限
(一)《*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需繼續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原發證審批機關辦理續期手續(通過公開競投獲得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按拍賣合同執行,不受此限制),戶外廣告若與城市建設相矛盾的,應服從于城市建設需要,發證機關有權終止相關證件的審批續期。
(二)T型廣告牌、公路兩旁(含橫跨)平面廣告牌、城區建筑物半壁或頂端平面廣告牌、燈柱或線桿廣告牌等四類廣告的設置所有權,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其設置所有權期限由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與戶外廣告人(單位)商定,但期限最長分別不得超過8年、5年、5年、5年。設置所有權期滿的,應當及時拆除設置的戶外廣告,如確需延長的,其廣告人(單位)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單位),其需設置的戶外廣告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個月仍未設置的,再設置戶外廣告時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變更
(一)戶外廣告人(單位)在取得《*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后,因戶外廣告變更不具備本條規定(二)款的,應當停止戶外廣告,《*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由發證機關撤銷并收回。
(二)戶外廣告的人(單位)、期限、地點及具體位置、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需要變更的(固定地點廣告除外),其人(單位)須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1、戶外廣告變更登記書面申請;
2、原《*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
3、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需提供的相關登記材料。
第十條戶外廣告的維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
(二)戶外廣告設置在建(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由廣告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換、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維護,若廣告經營破產、倒閉或外遷等原因不能履行原應承擔的責任或義務時,其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由提供載體或場地的業主負責拆除(通過公開競投獲得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按拍賣合同執行,不受此限制)。
(三)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經常檢查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的情況,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損毀、變形、脫色、污漬明顯等情況,應立即予以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有償經營的收費范圍和標準
(一)收費范圍:落地及柱式廣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車亭等)、附著式廣告(含屋頂和樓頂廣告、墻體廣告、燈箱廣告等)、電子顯示牌(屏)廣告、實物模型廣告;沿街門店設置招牌,毎間門店(以營業執照為準)招牌平面面積超過3平方米的;各類軟體廣告(除國有產權的公交車、長途客運汽車外的各類車輛、飛行物、水上漂浮物廣告等);臨時促銷宣傳活動(以實際促銷活動占用的公共場地或物品占壓公共場地面積計算)等。
(二)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各種類型的戶外廣告收費標準如下:
1、沿街門店招牌廣告平面面積在3平方米以內(含3平方米)的,暫不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其招牌廣告超過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費標準為毎平方米毎年50元。“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該項標準收取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2、布幅50元/10天,拱門、氣模毎個毎次300元(時間不超過半個月)。
3、飛行廣告或水上漂浮廣告毎個毎次1000元。
4、落地及柱式、附著式、電子顯示屏、實物模型四種類型廣告收費標準為毎平方米每年100元。
(三)公益廣告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收入的管理
(一)戶外廣告資源有償經營的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納入城建配套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建設,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成本性開支和工作經費從該項收入中劃撥。
第十三條違反《*縣利用城市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仁府〔*〕48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戶外廣告的,按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縣城監隊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巡查,對違反城區規劃設置的戶外廣告,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若設置的戶外廣告發生質量等安全事故,其廣告人(單位)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人(單位)發放《*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登記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因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十七條符合戶外廣告規劃,但未經招投標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政府統一收回其使用權或經營權后,委托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拍賣后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施行前設置的戶外廣告,可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