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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和評議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照本規定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法定職權和責任,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五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制度健全、獎懲分明、注重實效。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成立以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為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辦事機構,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未設立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這一工作。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同級政府編制部門批準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明確本機關和內設機構及各個職位的執法人員的執法任務、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和執法責任。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三)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
(四)執法案件統計制度;
(五)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六)行政執法目標考核制度;
(七)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身的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辦文、辦事、辦案程序,明確辦理時限和規則。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首長應當與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依法委托的組織負責人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強化執法責任意識和內部的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印本機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手冊》,發給每一位行政執法人員。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負責實施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及時組織宣傳和貫徹,并在實施一周年后的三個月內將實施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年度法律、法規、規章學習計劃并抓好落實。積極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普法部門組織的普法學習。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時,必須持證上崗,做到儀表端莊、禮貌待人、文明執法。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檢查。
各級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任用、廉政建設、罰沒財物收繳、行政執法經費使用、行政收費范圍和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執法監督部門有權對同級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并對改進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依照職責權限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職責不合法的,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對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的,依法予以撤銷;
(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依法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四)對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依法進行協調處理;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失職、瀆職、不文明執法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或者通知其所在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執法監督,對人大、政協提出的執法建議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并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人大、政協報告。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問題的檢舉、投訴。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學習效果;
(二)執法主體、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情況;
(三)執法文書、執法案卷的規范和完備情況;
(四)執法責任制度的健全和落實情況;
(五)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以及勤政、廉政情況;
(六)人民群眾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評價和意見;
(七)執法的社會效果。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組織年度評議考核,把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和選拔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執法人員評優、評獎、晉升、晉級的重要依據,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實行不力的予以批評,對嚴重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