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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出租屋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市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承租人員(以下簡稱“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承租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重點對象。
第三條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和指導及監督檢查;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配合各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含區辦事處,下同)、村(居)民委員會是本轄區內出租人及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直接責任單位,應當納入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轉租人,以下簡稱“出租人”)應當配合各鎮人民政府做好承租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鎮(區)計生辦職責:
(一)指導管理服務中心(站)落實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配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承租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事件和行為;
(三)落實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措施。
第七條管理服務中心(站)職責:
(一)以管理服務中心(站)宣傳欄等為依托向出租人及承租人員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承租人員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承租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事件和行為;
(四)向鎮(區)計生部門提供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信息,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機制;
(五)落實與承租人簽訂包含計劃生育內容的《*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第八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與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包含計生內容的《*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二)主動向承租人員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三)不將房屋租賃給不符合政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居??;
(四)及時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到租住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站)登記備案;
(五)發現承租人有懷孕、生育的情況,在3日內向所在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站)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政策懷孕的,積極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對承租人落實補救措施;
(六)及時督促查環查孕對象到計劃生育部門進行查環查孕;
(七)協助綜合協管員做好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有《服務證》或《婚育證明》,并在到達現居住地l5日內到管理服務中心(站)辦理查驗證件登記手續;
(二)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有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生育證明;
(三)參加季度查環查孕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及時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應當及時首選結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當及時落實補救措施;
(四)如實申報本人婚育、節育情況,違反政策生育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按現居住地鎮區征收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承租人員為已婚育齡婦女,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經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承租人員已婚育齡婦女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節育情況,騙取《婚育證明》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出租人、承租人員威脅、毆打、報復管理服務中心(站)工作人員,或抗拒、妨礙工作人員依法查驗證件、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則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