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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社會撫養費征收原則
(一)公正公開原則。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要求公開、公正、透明、一視同仁。
(二)合法合理原則。核定標準應參照本規定,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三)同類同征原則。分類核定征收標準,對于同類違法生育情況,應當實行同標準征收。
第二條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
社會撫養費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征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森林公園管理處受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征收。
第三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之規定,根據不同對象,不同情況,確定如下標準。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2倍至3倍的標準征收;
1.農村居民中以農業生產為主,沒有外出務工、經商的;
2.因計生部門疏于管理而違法生育的;
3.違法懷孕后,主動到計生部門終止妊娠或通過做工作同意終止妊娠,但因身體原因或技術原因,區人民醫院、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或省、市醫療保健機構不能實施終止妊娠手術違法生育的;
4.違法收養子女的;
5.城鎮居民中的無業人員。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4倍至5倍的標準征收。
1.農村居民中外出務工、經商者違法生育的;
2.違法生育子女后沒有報告當地計生部門超過一年的;
3.拒不參加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組織的孕環情監測,違法生育的;
4.以逃避違法生育處罰為目的,轉移藏匿財產的;
5.拒不終止妊娠又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違法生育的;
6.農村居民中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收入的;
7.農村居民的黨員、干部或社會公眾人物。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6倍的標準征收。
1.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違法生育行為,但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的;
2.騙取《生育證》違法生育的;
3.城鎮居民中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收入的;
4.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生育的;
5.所在村(居)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生育的;
6.以威脅、要挾手段導致違法生育的;
7.有其它嚴重情節的。
(四)重婚生育或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1.屬農村居民的,按6倍征收;
2.屬城鎮普通居民的按7倍征收;
3.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8倍征收。
(五)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六)凡具備征收標準中兩種以上情形的,按最高標準征收。
(七)本規定所稱“實際收入”,如無法核定或低于所在地人均純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人均收入為準,城鎮居民以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準。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決定程序
(一)擬按照3倍及以下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政策法規股簽出初審意見,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負責人核實后由局長審簽。
(二)擬按照4倍及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政策法規股簽出初審意見,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三)擬按照6倍及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凡違法生育的黨員、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按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外,依法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第六條本辦法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